面积误差税收争议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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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误差税收争议处理
面积误差税收争议处理
1、合同面积和测量面积误差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规定: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补收房价款的,需要计算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不涉及罚款和滞纳金
退还房价款的,按照退款处理
2,面积误差的保护
开发商普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约定
当面积实测后的分摊系数超过原预测分摊系数的20%时,套内面积据实结算;对超过20%部分的公摊面积,买受人不再缴纳超出部分的房价款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
3,营业税调整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注:
已经全额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的,应当收回后重新开具,否则不允许减除营业额。
4,土地增值税调整
2010国税函22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
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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