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概论》期末复习指导书蓝本答案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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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概论》期末复习指导书蓝本答案要点
一、填空题
48.再保险公司再保险集团兼营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49.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混合再保险
50.超额赔款再保险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51.比例再保险合同非比例再保险合同
52.展业承保防灾防损理赔
53.保险人直接展业保险代理人展业保险经纪人展业
54.保险主体保险商品保险价格
55.保险人直接展业保险代理人展业保险经纪人展业
56.原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
57.垄断型保险市场自由竞争型保险市场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
58.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股份保险公司
59.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股份保险公司
60.2亿元5亿元61.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
62.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63.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64.法定准备金任意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非寿险责任准备金
65.有效保单的全部净值
66.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67.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
68.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
69.比例保险费制均等保险费制70.强制性普遍性福利性社会公平性基本保障性互济性
《保险学概论》期末复习指导书案例分析与简答参考答案
五、案例分析
1、保险公司不予承保,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
“投保人对投标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东方明珠塔》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游客)带来法律意义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游客对东方明珠塔没有经济利益,该游客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这属于无效的保险合同,故此,保险公司应该不予承保。
2、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始终要有可保利益,若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可保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本案例中,租户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一年,租期满后退房时,并没有办理火险保单转让手续,所以发生保险事故时,因合同效,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
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
否则,转让无效,本案例中若租户退租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户东,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则保单转让无效,若发生保险事故,房东虽然对房屋有经济利益,但没有有效的保险合同而无效向保险公司索赔;相反,租房退租时,将保单转让房东,并征得保险人同意,即保险合同有效,若发生保险事故,房东可以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人索赔。
3、愿意承保,因为海上运输保险的特殊性,货物装运后,随着提单的转让,买方即有保险利益,并且,保险责任均为承运人控制,并不为因为买卖双方对货物有否可保利益而发生变化。
4、保险人应承保货损的赔偿,是赔给买方。
由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特殊性,按国际惯例,货物在运输途中,其所有权是可以转移的,而在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水险保单是重要的文件之一。
因此尽管签发保单时,货物的买方还不具有可保利益,但自货物转让时起,允许买方对其具有合法的保险利益。
海上运输保险保单随提单一起转让,无须经保险人同意即实现被保险人的变更。
5、答:
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具体原因结合定义),不予赔偿
6、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
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个小时警卫不在岗。
不论警卫不在岗与盗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7、保险公司应该赔。
由于车辆没有损失,古车辆损失险不需要赔。
又由于事故是对方造成的,第三者责任险也不需要赔。
由于投保了承运货物责任险,所以保险公司应赔偿车上货物损失。
货主责任险没查到,我疑为雇主责任险,应该赔驾驶员;如果是承运人责任险,只保货物和旅客,驾驶员不是旅客。
8、不合理。
根据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
9、保险利益原则。
商人没有投保,故保险公司不赔商人。
银行出险时的保险利益为15X2/5=6万,所以保险公司赔给银行6万。
10、返回的10万元归保险公司。
居民还能向车主提出民事赔偿,若获车主赔偿,该归居民所有。
在本案例中,该居民的住宅是属于第三者(卡车撞毁)所造成的损失,当保险公司,按保险赔偿他十万元后,并行使代位求偿权,从肇事车主那儿追得10万元,根据代位求偿原则,故这十万元该归保险公司。
若居民损失超过十万元,可向车主提出民事赔款请求。
若车主肯付赔偿,则超过10万元以上的那部分赔款归被保险人(居民)所有。
11、承诺保证。
可以拒绝。
因为教材p49-50。
12、1:
保险公司赔偿35万元。
因为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按实际损失赔偿
2:
保险公司不赔偿。
由于地震内企业财产保险中属责任免除条款。
3:
保险公司应赔偿65万元。
因为根据“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则。
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65万元,原保险合同终止。
如果该企业又于12月28日发生火灾,损失10万元,保险公司就不应赔偿。
13、
(1)因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额为50万元,故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为50万元。
这是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决定的。
由于有本案例中,对于投保人(A银行)具有50万元的保险利益,所以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50万元为好。
(3) 根据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从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
如果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
本案例中,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银行已收回20万元贷款,故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赔偿给银行50-20=30万元损失。
14、比例责任制。
计算公式:
某保险人分摊的赔偿责任=某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金额X损失金额
A保险公司分摊的赔偿责任=6/(6+4)X5=3万
B保险公司分摊的赔偿责任=4/(6+4)X5=2万
15、因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80万元,超过了投保的保险额60万元。
故在赔付应按比例责任制赔偿。
计额公式为: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20×60/80=15万元
最终赔偿金额=15万+施救费用5万=20万
16、甲保险公司分摊的赔偿责任=5/(5+2)X3=2.14万乙保险公司分摊的赔偿责任=2/(5+2)X3=0.86万
17、由于我国保险公司对家庭财产保险业务采取第一危险方式,凡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可以在保险金额限度内获得赔偿。
所以本案例中
(1)
(2)(3)的赔款保险人均应赔付60万元。
18.不负保险责任,因为5月30日,该保险单尚未开始生效。
保险人仅对保险合同指明的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违反了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特征之一,意外伤害事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19、1)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而不退还保险费。
2)如果王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王某投保,则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路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0、不对,因为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运用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只是定额保险,平安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符合代位求偿的3个条件。
应该由保险公司给付张某死亡保证金。
同时不能向拖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
因为保险公司按团体平安保险合同履行赔偿与施工地安全事故处理赔偿是两种法律行为。
所以,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规定付给张某死亡保险金,同时张某的监护人因按施工责任故向施工单位索要事故赔偿金。
21、1)由于车祸造成奚某妻子身亡的抚恤金应归于法定继承人2)受益人一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加以指定,并且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又因为奚之妻生前其公司投保过人身意外伤害险,只要其发生车祸的时间在保险期限内,则保险公司应赔付保险金额,由于受益人栏填的是制衣公司,所以法院将这笔保险赔款应判给制衣公司。
22、分两种情况:
1)如果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
保险公司不赔。
因为保险责任只有火灾、雷击、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四种。
2)如果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
则保险公司应赔。
因为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除上述4种基本责任外,还有另外12项风险。
包括暴风责任和暴雨责任。
这里的实际情况是,当晚风力达到8级,属于我国企业财产保险业务中的责任范围,对于保险标的所造成的破坏就属于暴风责任的范围。
暴风造成厂房损坏,然后进雨,导致损失发生,暴风是损失发生的直接原因,所以保险公司应该赔。
(因为没有达到暴雨的规定标准,暴雨责任则不存在。
)
23、保险公司的做法正确。
保险公司赔付以实际损失为限。
事实上,本案例中,只要修复的方式与费用是合理的,工厂只损失了5620元,保险公司的做法是正确的。
24、拒赔成立。
因为合同转让要经过保险公司同意,方为有效。
案例中为私下转让,故无效。
25、1、保险公司应赔10万元。
2、保险公司应赔40万元。
因为我国保险公司对于家庭财产保险业务采取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可以在保险金大限度内获得赔偿,在实际业务的处理过程是保险人确定财产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后,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和保险财产损失当时的市场价格,并且按照其使用年限折旧计算赔款,最高赔偿金下的保险单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26、1、因为绝对免赔率为5%, 100×5%=5万,损失小于免赔额,保险公司不赔
2、因为绝对免赔率5%, 100×5%=5万,损失大于免赔额,保险公司赔偿8-5=3万元
3、因为相对免赔率5%, 100×5%=5万,损失大于相对免赔额,所以保险公司赔偿8万元
27.1)首先肯定是定值保险,无论损失发生时实际价值多少,都应按照保险金额赔偿。
赔24万。
2)保险价值—残值,24—6=18万。
处理残值归货主后,赔18万。
28、观点正确。
属于重复保险。
原因见重复保险概念。
29、解:
该保险公司的赔款=(损失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或保险保障程度)=(600)×4800÷6000
=480(万元)
该保险不足额保险。
因为该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为4800万元,小于保险价值6000万元。
30、解:
甲车自负车损=甲车车损10万元×70%=7万元
甲车应赔乙车=(乙车车损22万元+乙车车上货损13万元+乙车人员医疗费用5万元)×70%=28万元
保险人负责甲车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甲车自负车损7万元+甲车应赔乙车28万元)=35万元
乙车自负车损=乙车车损22万元×30%=6.6万元
乙车主应赔甲车=(甲车车损10万元+甲车上货损18万元+甲车人员医疗费用12万元)×30%=12万元
保险人负责乙车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乙车自负车损6.6万元+乙车应赔甲车12万元 =18.6万元
31、
(1)刘某房屋已经卖出,不再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财产保险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从合同订立时到发生保险事故时均要有保险利益”的原则,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是正确的。
(2)李某的索赔,保险公司可以拒绝。
因为尽管李某对房屋具有保险利益,但是李某与保险公司之间没有保险合同。
刘某没有经过保险公司批单,私下保险合同无效。
6、名词解释
近因:
是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批单:
指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一种书面证明,一般附贴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
保险准备金:
指的是保险人为履行其承担的保险责任或应付未来发生的赔款,从所收的保险费或资产中提留的一项基金。
强制保险:
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
自愿保险:
也称任意保险,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或是需要保险保障的人自愿组合、实施的一种保险。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是以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1.风险:
是损失的不确定性。
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可能存在损失;二是这种损失是不确定的。
2.纯粹风险:
是指只有造成损失而无获利可能性的风险。
3.投机风险:
是既可能造成损失也可能产生收益的风险。
其所致结果有三种可能:
损失、无损失和获利。
4.责任风险:
是指因侵权或违约依法对他人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赔偿责任的风险。
15.保险密度:
是指按全国人口计算的平均保费额。
16.保险深度:
是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17.财产风险:
是可能导致财产发生毁损、灭失和贬值的风险。
19.再保险:
是一方保险人将原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转让给另一方承担的保险,即对保险人的保险。
20.重复保险:
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21.共同保险:
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同时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而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26.责任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7.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28.保证:
是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29.弃权与禁止反言:
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的权利。
禁止反言是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权的情况下,将来不得要求行使这项权利。
30.定值保险: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载明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的保险。
32.保险合同:
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围绕着设立、变更与终止保险法律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它是合同的一种形式,适用于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35.保险人:
亦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
保险人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是经营保险业务的人。
36.被保险人:
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37.受益人):
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38.保险金额:
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39.保险单:
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正式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文件。
40.保险凭证:
也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
42.自然终止:
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因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当然地发生不复存在的情况。
43.履约终止:
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
44.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
45.保险经纪人:
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46.保险公估人:
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
47.营业中断保险:
指对企业(被保险人)因物质财产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损毁后,在一段时间内停产、停业或营业受影响的间接经济损失及营业中断期间发生的必要的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48.不定值保险:
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只列明保险金额,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这种采用不定值合同的保险即为不定值保险。
49.产品责任保险:
与产品有关的制造商、批发商或零售商等各方对产品因存在缺陷而在被使用过程个发生意外并造成用户或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承但的经济赔偿责任。
50.雇主责任保险:
以被保险人即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
51.人寿保险:
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件的一种人身保险。
即当被保险人死亡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52.年金保险:
是使用范围最广泛的生存保险,指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有规则并且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因其在保险金的给付上采用年金的形式而得名。
53.健康保险:
是指被保险人在患疾病时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疾病所致残疾或死亡时,或因疾
病、伤害不能工作而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54.医疗保险:
是指提供医疗费用的保险,它是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
55.自杀条款: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一般都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来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但自杀毕竟是死亡的一种,有时被保险人遇意外事件的打击或心态失常亦会作出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并非是在有意图谋保险给付金。
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也出于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条款,但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较长的期限后被保险人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通常是二年,以防止被保险人预谋保险金而签订保险合同。
56.意外伤害保险:
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疾,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57.不可争条款:
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
58.比例再保险:
是指分出人与分入人相互订立合同,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分保方法。
59.成数再保险:
是原保险人将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双方商定的固定比例即成数确定原保险人的自留额和再保险人的分保额,再保险费、赔款的分摊均按同一比例计算。
60.溢额再保险:
是以保额为基础,并由分出人确定自己承担的自留额,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为分出额,并按照自留额和分出额对保额的比例对保费和赔款进行分摊的一种分保方式。
66.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是会计年度决算时对未满期保单的保险费所提存的准备金。
68.未决赔款准备金:
也称赔款准备金,是在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决定赔付或应付而未付赔款,而从当年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准备金。
70.生命表:
又称死亡表,或寿命表,是根据一定时期的特定国家(或地区)或特定人口群体(如寿险公司的全体被保险人)的有关生命统计资料,经整理、计算编制而成的统计表。
71.股份保险公司:
将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72.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
垄断竞争模式下的保险市场,大小保险公司并存,少数大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
73.社会保障:
指国家和社会在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
74.社会保险:
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75.失业保险:
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者因遭受本人不能控制的失业风险而暂时失去收入时,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
76.工伤保险:
国家通过立法对被保险人因生产、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职业病伤害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
77.养老保险:
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者因达到规定的年龄界限而解除劳动义务,由国家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
78.生育保险:
国家通过立法对妇女劳动者因子女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带来失去收入时,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
七、简答题
1、风险的组成因素有: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
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共同构成的,风险因素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发生可能造成损失,风险因素平加可能造成损失,风险因素增加或产生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引起损失。
2、简述风险管理的定义及其基本程序。
风险管理是风险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
是研究风险事故发生规律和风险控制技术的一门新兴管理学科,各经济单位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处理风险所致损失后果,期望达到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的目标,包括风险认识、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风险控制和管理的效果评价等程序。
3、什么事可保风险?
其条件有哪些?
可保风险是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
传统的可保风险应具备六个方面条件:
1、风险应当是纯粹风险。
纯粹风险是一种只有损失机会,没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2、风险应当具有不确定性。
风险的不确定性有三层含义:
即风险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风险发生的时间是不确定的;风险发生的原因和结果是不确定的。
3、风险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
这一条件要求大量的性质相近、价值相近的风险单位面临同样的风险。
4、风险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这一条件的含义是,风险一旦发生,由其导致的损失是被保险人无力承担的。
是一种发生机率较小,有可能发生重大损失的风险。
5、风险不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
这一条件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分散性,因此保险人在承保时力求将风险单位分散。
6、风险应当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可测的风险才有可能通过数据分析计算风险发生的概率或某一风险单位的损失概率,依此制定准确的保险费率。
4、简述风险的概念及其分类。
风险有以下两种定义:
(1)风险就是与出现损失有关的不确定性;
(2)风险就是在给定情况下和特定时间内,可能发生的结果之间的差异(或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之间的差异)。
(1)按风险的后果可将风险分为纯风险和投机风险。
纯风险是指只会造成损失而不会带来收益的风险。
投机风险则是指既可能造成损失也可能创造额外收益的风险。
纯风险与投机风险还有一个重要区别。
在相同的条件下,纯风险重复出现的概率较大,而投机风险重复出现的概率较小。
(2)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可将风险分为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自然风险、技术风险等。
政治风险、社会风险和经济风险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有时表现为相互影响,有时表现为因果关系,难以截然分开。
(3)按风险的影响范围可将风险分为基本风险和特殊风险。
基本风险是指作用于整个经济或大多数人群的风险,具有普遍性,影响范围大,后果严重。
特殊风险是指仅作用于某一特定单体(如个人或企业)的风险,不具有普遍性,影响范围小,虽然就个体而言,损失有时亦相当大,但对整个经济而言,后果不严重。
风险还可以按风险分析依据分为客观风险和主观风险,按风险分布情况分为国别(地区)风险、行业风险,按风险潜在损失形态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和责任风险等等。
5、简述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
(一)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传统有效措施。
就被保险人而言,是风险的转移,以较小的付出获得较大的经济保障;就保险人而言,则是风险的承担,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二)保险是对特定风险的管理。
保险管理的是保险标的的风险,并非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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