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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章程
普宁市流沙西街道
城南初级中学章程
二00五年三月
序言
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城南初级中学创办于1995年。
学校座落于市环城南路南面,交通四通八达。
校园环境幽雅,“五化”建设全面达标,各种功能室配套齐全,是市区一所令人向往的初级中学。
学校现有教职工127人,学历达标率100%。
现有在校生1611人,开设31个教学班。
学校现有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1.4523万平方米。
各种配套工作按照标准化要求进行,现有普通教室33间,实验室6间,计算机室、多媒体室、多功能室、音乐室、美术室及其相关准备室等都配套齐全。
拥有1.7300万平方米运动场,标准200米环形跑道(包括100米直跑道)。
标准篮球场6个,排球场3个,器械场地、乒乓球台等体育设施一应俱全。
学校总体布局合理,教学区、运动区、生活区自成体系,师生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优美。
在教育教学管理上,学校以“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办人民满意学校”为办学理念,以“崇德、善学、开拓、进取”为校训。
连年来,学校教育教学硕果累累。
学校青年志愿者队集体荣获潮汕星河奖道德三等奖;罗喜民等老师被评为揭阳市优秀教师;陈志红、黄奕鹏、方金成、陈泽权、张俊龙、陈丽珠等分别被评为“普宁市优秀教师”、“普宁市优秀青年教师”等称号,更有林利荣、黄奕鹏、周海坤、蔡树斌等老师教育教学论文受到揭阳市、普宁市等不同等级、等次奖励。
教育教学水平更是稳步提升,多次受到上级主管部门表彰。
分别被授予“绿色校园”、“平安校园”、“规范管理示范学校”、“中小学德育示范学校”、“教书育人先进单位”等称号。
马骏以远驰,舟大以载重,昔日成功已成历史,明朝辉煌将来临。
城南初级中学全体师生正以满腔热忱,借教育创强春风,朝创“一流质量、一流学校”的目标前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实现教育均衡发展目标,规范办学行为,切实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校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城南中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
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城南初级中学。
第三条学校地址:
流沙西街道南山村。
第四条本校在普宁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由流沙西街道教育组主管,是全日制普通公办初级中学,承担着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初中阶段的教育任务,修业年限为3年。
第五条学校校徽:
校徽的意思是“点燃了的火箭”。
用城南的拼音字母声母CN、N作为图案设计,左边是排在火箭架上已经点燃了的火箭,正准备发射(上面是火箭,下面C字像点起来吐出的燃料动力),城南中学是一颗准备发射的火箭。
第六条办学理念:
“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办人民满意学校”。
第七条办学思路:
依法管理,科研兴校,立足基础,发展特色,质量强校。
第八条办学方针: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切实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九条 校训:
崇德、善学、开拓、进取。
校风:
实事求是,善教善学。
教风:
敬业,爱生,求真,创新。
学风:
树志,勤学,文明,健美。
领导作风:
严谨,务实,民主,创新。
第十条 校歌:
第二章办学宗旨与教育目标
第一节办学宗旨
第十一条 办学宗旨:
“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
“优化适合每一个学生成长的教育之路”,力争将学校办成“管理规范,氛围和谐,师生发展,质量提升”的公办初中学校。
第二节教育目标
第十二条 教育目标:
校园人文化、管理科学化、条件现代化、质量素质化、办学特色化。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一节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受普宁市教育局主管,受流沙西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学校内设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
第二节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机制。
校长负全责,分管领导对校长负责;各处室对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六条校长的职责: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校长要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负总责。
(一)、领导和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向上级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三)、全面执行学校教育教学计划,领导和组织教育工作。
(四)、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逐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
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有决策权。
(二)、人事权。
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三)、奖惩权。
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依据学校奖惩条例进行奖励;在对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经权。
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通过教代会、行政会决定学校内部的布局、基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第十八条 副校长的职责
协助校长工作,是校长的助手,受校长委托分管负责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
第十九条 各处室职责:
教务处:
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政教处:
具体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总务处:
具体负责学校财务、后勤服务和校产校舍工作。
第四章行政管理
第一节行政办公会议
第二十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制,主要工作内容为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
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二节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贯彻中小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
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劳动与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常识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国际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民族优良传统教育、民主法制与纪律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习惯养成教育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实施方案》实施教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开展切合实际、富有特色的课题研究,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科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全面发展,使学生学有所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上级要求与自身特点制订并执行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基本单位。
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执行国家教育评价机制。
建立“学生成长档案”,组织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包括思想道德水平、学业文化水平、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养、艺术情趣等,实行等级记分制。
第三十条 利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和学生评价等方式,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和教学反思活动。
第三节总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
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以多方筹措为辅。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第三十三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
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
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严格遵守国家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制订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立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管理。
第五章民主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组织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
第三十八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
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三十九条 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
每年通过召开座谈会和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评议学校干部。
第四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四)、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各种专项研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学校根据需要召开工会、教工团员和女职工等各类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工作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对学校教育、教学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
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四十三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四十四条 家长委员会是学校的参谋、咨询机构,又是促进学校、家庭、社会联系,加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的一种组织形式。
家长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由学校聘任并报家长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成员由家长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家长委员会有四大职责:
(一)、参与职责:
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管理;
(二)、配合职责:
主动配合学校深化教学改革,强化学生素质教育;
(三)、督促职责:
督促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保证德、智、体、美、劳五育全面发展;
(四)、沟通职责:
沟通学校与家庭、学生、老师和家长之间的联系。
第六章教师、职员和工人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教职工要顾全大局,服从分工,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师以“热爱教育,勇于改革,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师德高尚,教书有人”为努力方向。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五十一条 学校保障教职员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二条 学校每学期对教职工的德、勤、绩、能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失误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对产生后果的追究其责任。
教师、职员和工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和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提出申诉。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离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学生
第五十五条 凡按有关规定升入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五十六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生以“体魄健壮、道德高尚、素质过硬、学有所长、敢于创新”为努力方向。
第五十八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青年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全校教职工大会讨论并通过,报普宁市教育局批准。
第六十一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
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归于校长室。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自全校教职工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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