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小龙虾产业协会章程.docx
- 文档编号:15827029
- 上传时间:2023-07-08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19.41KB
湖北省小龙虾产业协会章程.docx
《湖北省小龙虾产业协会章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北省小龙虾产业协会章程.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湖北省小龙虾产业协会章程
附件1
湖北省小龙虾产业协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
湖北省小龙虾产业协会(简称省龙虾协会),其英文名称为TheCrayfishIndustryAssociationofHubeiProvince,缩写“HBCI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
是由全省小龙虾行业中的繁育、养殖、加工、餐饮、销售、科研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
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的纽带、桥梁作用,维护行业与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行业与会员的愿望,密切行业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小龙虾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水产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驻地在武汉市武昌区彭刘杨路237号湖北省水产局办公楼。
邮编:
430060。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小龙虾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研究我省小龙虾产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为政府主管部门制订小龙虾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标准提供依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总结、交流和推广我省在小龙虾产业发展方面的先进经验;
(四)申请注册全省小龙虾商标,并进行监督管理;
(五)组织开展各类推动小龙虾产业发展的活动;
(六)编辑出版协会的刊物和信息资料;
(七)开展交流活动,邀请专家讲学,选派人员外出考察、进修和讲学,组织开展与小龙虾产业发展相关的专业人才培训活动;
(八)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九)做好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其它工作,组织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一)单位会员
省内从事小龙虾繁育、养殖、加工、餐饮、销售、科研及相关产业的协会、专业合作组织和单位;
(二)个人会员
省内从事小龙虾繁育、养殖、加工、餐饮、销售、科研及相关产业,且热心支持小龙虾产业发展事业的有关人士。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在全省及各地小龙虾产业发展中,为小龙虾产业的繁荣与发展积极奉献并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在产品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可以按本协会要求使用统一商标;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本协会的工作,完成本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在养殖生产和经营中,对外统一使用本协会注册的商标;并保证其产品质量合格;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主动、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七)积极为协会刊物提供稿件,撰写学术论文、科技报告、经验总结和考察报告等。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单位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水产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决定申请设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理事会设名誉会长。
秘书处设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具体负责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各项事务。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小龙虾产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水产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水产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联系协调各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三)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和有关信息发布,总结交流龙虾产业发展经验;
(四)收集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五)负责实施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协会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设监事长一名。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对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进行监督;
(二)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进行监督;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可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项目)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水产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水产局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水产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水产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水产局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2
省小龙虾产业协会章程征求意见表
所在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
号
章条
编号
意见内容
或修改理由
修改意见
备注
被征求意见人(签字):
所在单位:
附件3
省小龙虾产业协会单位会员推荐名单
序号
所在市州
所在县市
推荐会员名称
经营范围
人员数量
年销售额
年产值
备注
附件4
省小龙虾产业协会个人会员推荐名单
序号
所在市州
所在县市
推荐会员姓名
工作单位
从事工作
备注
附件5
湖北省小龙虾产业协会推荐会员回执
本单位(人)自愿加入湖北省小龙虾产业协会,自觉遵守协会章程,认真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服从协会领导和安排,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签名(盖章):
签署日期: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湖北省 小龙虾 产业协会 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