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标准化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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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标准化协会章程
湖北省标准化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湖北省标准化协会,英文译名:
HubeiProvincialAssociationforStandard英文缩写:
HBAS。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湖北省内致力于标准化事业的科研、设计、管理部门和技术机构、企事业单位等以及从事和热爱标准化工作的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
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标准化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和组织全省致力于标准化事业的社会各界和标准化科技、管理工作者,开展标准化科技学术活动,普及标准化科技知识,搞活我省标准化工作者之家,推进标准化工作和谐发展;为促进我省标准化工作与国外标准化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不断提升我省标准化与质量管理水平,加速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技术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同时,业务上接受中国标准化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地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平路6号。
邮政编码:
430061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开展标准化领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方面的研究工作和社会调查,向政府部门反馈意见、提供建议。
2、开展标准化(标准、质量、认证等相关领域)学术理论研究,组织参与国内、国际间的标准化考察、交流与合作;
3、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承担标准化领域的有关管理工作。
4、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或参与标准化科技项目的论证,标准化科技成果鉴定,参与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化工作者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定工作。
5、开展认证方面的相关工作。
6、宣传标准化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普及标准化知识,开展标准化培训工作。
7、开发标准化信息资源、人才资源,组织标准化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解决标准化工作中的困难,指导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加强标准化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8、组织标准化优秀论文的评选,表彰奖励标准化工作优秀会员和优秀论文作者。
9、检索、编辑有关标准化信息、资料和刊物,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10、兴办经济实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标准化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和积极支持标准化工作;
(五)个人从事标准化专业工作或者相关管理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年度会费为:
单位会员1000元、理事单位2000元、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个人会员30元。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单位会员应指派一名代表与本协会秘书处联系。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将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本协会可设若干标准化专业委员会。
单位会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向本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成立标准化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条本协会应积极支持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在专业标准化领域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在开展专业标准化工作时,如确困需要,可报请本协会秘书处批准后,以本协会的名义开展专业标准化业务工作,并有共同承担科研与增值服务项目以及获得相关信息与出版物的优先权。
第二十一条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应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接受监督与管理,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年度审核。
如有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成停工整改,直至报经有关部门注销标准化专业委员会资格。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标准化行业有较大影响与较高声望;
(三)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09年10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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