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种子协会章程.docx
- 文档编号:9108195
- 上传时间:2023-05-17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19.98KB
湖北省种子协会章程.docx
《湖北省种子协会章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北省种子协会章程.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湖北省种子协会章程
湖北省种子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湖北省种子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SeedAssociationofHubeiProvince,英文缩写SAH。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
本会是湖北省境内依法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科研与推广的企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除外)和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行业、企业服务,发挥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促进种子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
本会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
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及相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和群团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和群团工作。
第七条本会会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野芷湖西路16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和贯彻国家种子法律、法规,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的意见,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2)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构建行业内诚信监督体系,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引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3)开展行业宏观政策研究,分析行业发展形势,向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产业政策、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本行业相关的技术、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推动相关标准的贯彻实施。
(4)接受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
(5)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技术、市场信息等咨询服务,组织开展企业间、企业与科研单位间的交流合作,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组织会员依法参加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的活动,编辑专业资料,为会员开展咨询服务。
(6)举办种子技术、信息交流和产品展览、展示活动;普及种子科学知识,总结、推广种子工作先进经验和重大技术成果;举办业务培训活动。
(7)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实行会员制。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是我省本行业依法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科研与推广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新品种试验、品比、测试、展示及相关技术培训及考察、学习、交流等活动。
(4)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6)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7)诚信守法,通过自身自律行为推进协会及行业工作健康开展。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不按规定如期缴纳会费的,不予入会或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
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得超过5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1/3。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3)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配合做好党建工作;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21条第
(1)、(4)、(5)、(6)、(7)、(8)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常务理事会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9人,秘书长1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为专职,通过选举产生。
可列席理事、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换届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省委组织部牵头制定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十三条本会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理事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四条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3)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4)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7)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七条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八条本会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九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特殊情况的,可以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监督、检查各分支机构工作落实情况,特殊情况的,可以委托副秘书长行使工作职责;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本会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主任1名。
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
监事会的职权是:
(1)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2)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3)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监事不得兼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社会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
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
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等。
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核算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的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记账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四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
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经2017年7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湖北省 种子 协会 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