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2AS固态复合调味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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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AS固态复合调味料
天津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12A2084S-2018
固态复合调味料(非即食)
2018年8月15日发布2018年8月15日实施联合利华(天津)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附录A、B、C、D、E、F、G、H、I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联合利华(天津)有限公司起草、提出并负责解释,同时委托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生产使用。
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地址:
广州市从化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龙洞路1号。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华珍斐、王雅静、常文鑫。
本标准于2014年10月14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于2015年4月修订,增加委托加工单位。
本标准于2016年6月15日第二次修订,增加原料供应商,修改理化指标,更新过期的参考文件,更改抽样数量。
本标准于2017年8月8日修订,更新标准中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原辅料要求、试验方法、组批定义、包装要求。
本标准于2018年8月15日修订,更新适用范围,修改微生物指标,修改保质期要求。
固态复合调味料(非即食)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态复合调味料(非即食)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盐、白砂糖为原料,以肉制品调味粉(例如鸡肉粉调味料、牛肉粉调味料、牛肉风味调味料、猪骨浓汤粉等)、动物油脂(例如鸡油、牛油、猪油等)、植物油、麦芽糊精、淀粉、小麦粉、乳粉、米粉、脱水玉米、玉米粉、大蒜粉、酵母抽提物、乳糖、葡萄糖、植脂末、味精、酿造酱油、全蛋粉、大豆蛋白、海鲜复合调味料(例如扇贝调味粉等)、清汤味调味粉、肉味调味粉、陈醋粉、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粉、酱油调味粉、食用菌调味料(例如香菇调味粉、蘑菇粉调味料)、调味番茄粉、香辛料(例如辣椒粉、白胡椒粉、八角粉、生姜粉、黑胡椒(粉)、洋葱(粉)、花椒粉、孜然粉、五香粉、甜椒粉、芫荽籽粉、草果粉、丁香粉、甘草粉、黄芥子粉、肉豆蔻粉等)、脱水葱、西芹粉、芹菜粉、脱水香菜、食用菌(例如杏鲍菇粉、脱水蘑菇粒、蘑菇(粉)、香菇粉、脱水香菇、脱水木耳等)、脱水辣椒片、番茄片、菠菜粉、海带粉、脱水豆腐、脱水椰菜、脱水胡萝卜、虾粉、脱水虾仁、脱水牛肉、脱水火腿粒中的数种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5’-呈味核苷酸二钠、5’-肌苷酸二钠、谷氨酸钠、氧化羟丙基淀粉、明胶、二氧化硅、乳酸、琥珀酸二钠、L-丙氨酸、双乙酸钠、柠檬酸、DL-苹果酸、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酯、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辣椒油树脂、辣椒红、β-胡萝卜素、焦糖色、姜黄、日落黄、苋菜红、复配着色剂(胭脂树橙、姜黄)、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碳酸氢钠、六偏磷酸钠、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木瓜蛋白酶、食用香精,经配料、混合、灌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非即食固态复合调味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或替代版本均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317白砂糖
GB/T1355小麦粉
GB188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
GB1886.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六偏磷酸钠
GB1886.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辣椒红
GB1886.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黄原胶
GB1886.4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
GB1886.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姜黄
GB1886.6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焦糖色
GB1886.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5’-肌苷酸二钠
GB1886.1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
GB1886.17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乳酸
GB1886.17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GB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
GB27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制品
GB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
GB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27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与蛋制品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447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苋菜红
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4789.3-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5009.39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5009.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GB5009.27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双乙酸钠的测定
GB/T5461食用盐
GB622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日落黄
GB678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明胶
GB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88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β-胡萝卜素
GB/T8967谷氨酸钠(味精)
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1014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动物油脂
GB/T10463玉米粉
GB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
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17590铝易开盖三片罐
GB/T18186酿造酱油
GB19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粉
GB203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
GB/T20711熏煮火腿
GB/T20880食用葡萄糖
GB/T20884麦芽糊精
GB/T23530酵母抽提物
GB2553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双乙酸钠
GB255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L-丙氨酸
GB255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DL-苹果酸
GB255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焦磷酸钠
GB255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三聚磷酸钠
GB2557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硅
GB255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糖
GB266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283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辣椒油树脂
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299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
GB299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酯
GB299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氧化羟丙基淀粉
GB299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琥珀酸二钠
GB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
GB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
NY/T959脱水蔬菜根菜类
NY/T960脱水蔬菜叶菜类
NY/T1045绿色食品脱水蔬菜
NY/T1393脱水蔬菜茄果类
NY/T1712绿色食品干制水产品
NY/T1884绿色食品果蔬粉
QB/T2845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
QB/T4791植脂末
SB/T10415鸡粉调味料
SB/T10484菇精调味料
DB31/2002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复合调味料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卫生部关于规范食品中大肠菌群指标的检测工作的公告(2009年第16号)
3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3.1.1白砂糖应符合GB/T317和GB13104的要求。
3.1.2小麦粉应符合GB/T1355的要求。
3.1.3碳酸氢钠应符合GB1886.2的要求。
3.1.4六偏磷酸钠应符合GB1886.4的要求。
3.1.5辣椒红应符合GB1886.34的要求。
3.1.6黄原胶应符合GB1886.41的要求。
3.1.7阿斯巴甜应符合GB1886.47的要求。
3.1.8姜黄应符合GB1886.60的要求。
3.1.9焦糖色应符合GB1886.64的要求。
3.1.105’-肌苷酸二钠应符合GB1886.97的要求。
3.1.11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GB1886.171和QB/T2845的要求。
3.1.12乳酸应符合GB1886.173的要求。
3.1.13木瓜蛋白酶应符合GB1886.174的要求。
3.1.14柠檬酸应符合GB1886.235的要求。
3.1.15脱水豆腐应符合GB2712的要求。
3.1.16脱水玉米和米粉应符合GB2715的要求。
3.1.17植物油应符合GB2716的要求。
3.1.18全蛋粉应符合GB2749的要求。
3.1.19苋菜红应符合GB4479.1的要求。
3.1.20食用盐应符合GB/T5461的要求。
3.1.21日落黄应符合GB6227.1的要求。
3.1.22明胶应符合GB6783的要求。
3.1.23食用菌应符合GB7096的要求。
3.1.24β-胡萝卜素应符合GB8821的要求。
3.1.25谷氨酸钠(味精)应符合GB/T8967的要求。
3.1.26动物油脂应符合GB10146的要求。
3.1.27玉米粉应符合GB/T10463的要求。
3.1.28香辛料应符合GB/T15691的要求。
3.1.29酿造酱油应符合GB/T18186的要求。
3.1.30乳粉应符合GB19644的要求。
3.1.31大豆蛋白应符合GB20371的要求。
3.1.32脱水火腿粒应符合GB/T20711的要求。
3.1.33葡萄糖应符合GB/T20880的要求。
3.1.34麦芽糊精应符合GB/T20884的要求。
3.1.35酵母抽提物应符合GB/T23530的要求。
3.1.36双乙酸钠应符合GB25538的要求。
3.1.37L-丙氨酸应符合GB25543的要求。
3.1.38DL-苹果酸应符合GB25544的要求
3.1.39焦磷酸钠应符合GB25557的要求。
3.1.40三聚磷酸钠应符合GB25566的要求。
3.1.41二氧化硅应符合GB25576的要求。
3.1.42乳糖应符合GB25595的要求。
3.1.43复配着色剂(胭脂树橙、姜黄)应符合GB26687的规定。
3.1.44辣椒油树脂应符合GB28314的要求。
3.1.45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应符合GB29931的要求。
3.1.46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酯应符合GB29932的要求。
3.1.47氧化羟丙基淀粉应符合GB29933的要求。
3.1.48琥珀酸二钠应符合GB29939的要求。
3.1.49食用香精应符合GB30616的要求。
3.1.50淀粉应符合GB31637的要求。
3.1.51脱水胡萝卜应符合NY/T959的要求。
3.1.52西芹粉、芹菜粉、脱水香菜应符合NY/T960的要求。
3.1.53脱水椰菜应符合NY/T1045的要求。
3.1.54番茄片、脱水辣椒片应符合NY/T1393的要求。
3.1.55脱水虾仁、虾粉应符合NY/T1712的要求。
3.1.56菠菜粉应符合NY/T1884的要求。
3.1.57植脂末应符合QB/T4791的要求。
3.1.58食用菌调味料应符合SB/T10484的要求。
3.1.59清汤味调味粉、肉味调味粉应符合DB31/2002的要求。
3.1.60肉制品调味粉应符合附录A或附录B的要求。
3.1.61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粉、酱油调味粉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3.1.62海带粉应符合附录D的要求。
3.1.63脱水牛肉应符合附录E的要求。
3.1.64脱水葱应符合附录F的要求。
3.1.65陈醋粉应符合附录G的要求。
3.1.66调味番茄粉应符合附录H的要求。
3.1.67海鲜复合调味料应符合附录I的要求。
3.1.68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3.1.69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的规定。
3.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组织形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状态。
滋味、气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g/100g)≤
5.0
氯化物(以NaCl计)/(g/100g)
20.0~60.0
氨基酸态氮(以N计)/(g/100g)≥
0.1
总氮(以N计)/(g/100g)≥
0.1
总砷(以As计)/(mg/kg)≤
0.5
铅(以Pb计)/(mg/kg)≤
0.9
锡a(以Sn计)/(mg/kg)≤
250
3-氯-1,2-丙二醇/(mg/kg)b≤
1.0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a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b仅限于添加酸水解植物蛋白的产品。
3.4微生物指标
致病菌指标应符合GB29921的规定。
3.5食品添加剂
3.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3.6真实性要求
产品中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
3.7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4试验方法
4.1感官要求
取适量样品置于清洁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品尝滋味并嗅其气味。
4.2理化指标
4.2.1水分
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氯化物
按SB/T10371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氨基酸态氮
按GB5009.235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总氮
按SB/T10371规定的方法测定。
4.2.5总砷
按GB2762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4.2.6铅
按GB2762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4.2.7锡
按GB2762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4.2.83-氯-1,2-丙二醇
按GB2762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4.2.9净含量
按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4.3微生物指标
按GB29921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5检验规则
5.1组批与抽样
产品以同一天、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每批产品从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不少于200袋(罐)。
抽样数量不少于6袋(罐)。
5.2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2.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需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成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氯化物、氨基酸态氮。
5.2.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标准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当设备、工艺、配方改变,影响产品特性时;
c)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5.3判定规则
产品按本标准检验全部符合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微生物指标如出现不合格项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验;他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从原批次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6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6.1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6.2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采用马口铁罐装时应符合GB/T17590内涂层应符合GB4806.10的规定;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时,应符合GB9683的规定;采用塑料瓶(聚乙烯)或塑料盒(聚丙烯)时应符合GB4806.7的规定;外包装材料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6543的规定。
6.3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运。
6.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阴凉的仓库内。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放。
6.5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贮存运输条件下,具体保质期见产品包装。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肉制品调味粉的质量要求
A.1感官要求
产品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
指标
除鸡肉粉外
鸡肉粉
色泽
具有原辅料混合加工后特有的色泽
棕色或棕褐色粉末
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滋味、无异味;香味浓郁、无不良气味
具有该产品特有的煮熟的鸡肉香气、味道,无异味,无不良口感
性状(形态)(固态)
微细状或颗粒状粉末
颗粒状粉末
杂质
无外来杂质
无外来杂质
A.2理化指标
产品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除鸡肉粉外
鸡肉粉
水分/(g/100g)≤
5.0
4.5
氯化物(以NaCl计)/(g/100g)≤
80.0
1.0
总氮(以N计)/(g/100g)≥
0.2
5.12
氨基酸态氮(以N计)/(g/100g)≥
0.04
0.2
其他氮(以N计)/(g/100g)≥
0.04
-
3-氯-1,2-丙二醇b/(mg/kg)≤
1.0
-
脂肪/(g/100g)
-
40.0-55.0
灰分/(g/100g)≤
-
6.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c/(g/100g)≤
0.25
0.05
酸价(以KOH计)c/(mg/g)≤
3.0
铅(以Pb计)/(mg/kg)≤
1.0
总砷(以As计)/(mg/kg)≤
0.5
b仅限于添加酸水解植物蛋白的产品。
c仅限于添加油脂的产品。
A.3微生物指标
产品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除鸡肉粉外
鸡肉粉
菌群总数/(cfu/g)≤
8000
5000
霉菌及酵母菌/(cfu/g)≤
-
100
大肠菌群/(MPN/g)﹤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肉制品调味粉质量要求应符合青岛有明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QYM0002S《肉制品风味调味料》中的规定。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或替代版本均适用于本文件。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肉制品调味粉质量要求
B.1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淡黄色至棕黄色,色泽均匀,无污染,无霉点。
性态
疏松细腻粉末,可在沸水中分散。
气味和滋味
具有鸡肉香气和鸡肉汁的鲜甜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异物
B.2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干燥失重(g/100g)≤
4.5
蛋白质(以N计)/(g/100g)≥
32
氯化物(以NaCl计)/(g/100g)≤
3.0
氨基酸态氮/(g/100g)≥
0.2
铅(以Pb计)/(mg/kg)≤
0.9
总砷(以As计)/(mg/kg)≤
0.5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
B.3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和表4的规定。
表3指示菌指标
项目
指标
菌落总数,cfu/g≤
5000
大肠菌群,MPN/100g≤
90
表4致病菌指标
项目
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2
100CFU/g
10000CFU/g
注1: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
注2:
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肉制品调味粉质量要求应符合广东富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XFN0001S《鸡肉粉》中的规定。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或替代版本均适用于本文件。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粉和酱油调味粉的质量要求
C.1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
组织形态
均匀粉末、无硬结块。
气味和滋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香气及滋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C.2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复合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粉
复合酱油调味粉
水分/(g/100g)≤
10.0
12.0
氯化钠/(g/100g)≤
58.0
58.0
氨基酸态氮(以N计)/(g/100g)≥
1.50
0.60
总氮(以N计)/(g/100g)≥
2.00
1.20
3-氯-1,2-丙二醇/(mg/kg)≤
1.0
1.0a
总汞(以Hg计)/(mg/kg)≤
0.05
总砷(以As计)/(mg/kg)≤
0.5
铅(以Pb计)/(mg/kg)≤
0.8
黄曲霉毒素B1/(μg/kg)≤
5.0
a仅适用于添加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原料的产品
C.3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菌落总数/(CFU/g)≤
1.0×104
大肠菌群/(MPN/100g)≤
30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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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2AS 固态 复合 调味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