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供电系统技术规范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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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供电系统技术规范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联通公司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联通通信机房配套设备技术规范
第二分册UPS供电系统技术规范V1.0
ChinaUnicomTelcomStationAncillaryEquipmentsTechnicalSpecifications
Part2:
UPSPowerSupplySystemTechnicalSpecification(V1.0)
目次
前言
本规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联通通信机房配套设备技术规范,共分为八个分册,分别为:
第一分册240V直流供电系统技术规范V1.0
第二分册UPS供电系统技术规范V1.0
第三分册柴油发电机组技术规范V1.0
第四分册燃气轮机发电机组技术规范V1.0
第五分册48V直流供电系统技术技术规范V1.0
第六分册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技术规范V1.0
第七分册局房专用空调设备技术规范V1.0
第八分册高压输电系统对通信系统影响防护规范V1.0
本分册为第二分册UPS供电系统技术规范V1.0,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联通通信用UPS供电系统选型、验收和维护管理。
本规范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联通通信用UPS供电系统设备规定及供电系统规定等。
本规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联通内部技术性、规范性文献。
本规范与国家或行业关于原则和规范有矛盾时,应以国家或行业原则规范为准。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联通公司运营维护部提出。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联通公司技术部归口管理。
本规范起草单位:
中讯邮电征询设计院有限公司、集团公司运营维护部
本规范重要起草人:
李福生王伟刘宝庆王路许伟杰
本规范修改和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UPS供电系统技术规范V1.0
11 合用范畴
(1)本规范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如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联通”;中华人民共和国联通各级机构分别简称为“集团公司”、“省级分公司”、“地市分公司”)运营UPS供电系统。
本规范合用于UPS供电系统设备维护管理,新建、改建、扩建UPS供电系统工程中设计及设备选型应参照执行。
1)通信局房UPS供电系统设备维护和管理合用本规范。
2)经主管部门批准批准为其她公司代为维护UPS供电系统设备(如下简称“对外代维”),如代维合同无其她特殊规定,其运营维护和管理参照本规范。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联通委托其她公司代为维护UPS供电系统设备(如下简称“委外代维”或“维护外包”),应按照本规范规定与代维单位订立代维合同。
(2)本规范重要从UPS设备规定及供电系统规定进行了规定。
(3)本规范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联通通信局房为服务器设备提供电源UPS供电系统设备。
12 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中条款通过本原则引用而成为本原则条款:
(1)GB/T3859.2半导体变流器应用导则
(2)YD/T944-通信电源设备防雷技术规定和测试办法
(3)YD/T983通信电源设备电磁兼容性限值及测量办法
(4)YD/T1095-通信用不间断电源--UPS
(5)YD/T1363.1通信局(站)电源、空调及环境集中监控管理系统第1某些:
系统技术规定
(6)YD/T1436-室外型通信电源系统
(7)YD/T2165-通信用模块化不间断电源
(8)YD/T5040-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
(9)QB/CU038-中华人民共和国联通通信局房安全供电技术规范
13 名词和术语
(1)在线式UPS(OnlineUPS)
逆变器始终为负载提供所需能量,并监测、调节UPS输出参数。
(2)互动式UPS(LineinteractiveUPS)
交流输入正常时,通过稳压装置对负载供电,变换器只对电池充电。
交流输入异常时,电池通过变换器对负载供电。
(3)后备式UPS(Passivestand-byUPS)
交流输入正常时,通过稳压装置对负载供电。
交流输入异常时,电池通过逆变器对负载供电。
(4)模块化不间断电源系统(modularuninterruptiblepowersystem)
由输入配电某些、输出配电某些、功率模块、监控模块等构成。
模块具备如下属性;
---机械上具备独立框架构造;
---具备完整独立功能;
---模块之间能协同工作。
(5)功率模块(Powermodule)
涉及整流、逆变、充电(可选)、功率因数校正和有关控制电路,功率模块是UPS系统重要模块,UPS系统正常工作模式下具备热插拔和并联冗余工作功能。
(6)监控模块(Controlmodule)
其负责实时监视UPS系统工作状态、采集和储存UPS系统运营参数,故障记录存储和故障诊断,应具备热插拔功能。
14 总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联通UPS供电系统设计总体方案、设备选型等近期建设规模应与远期发展规划相结合,同步还应依照建设和发展状况、经济效果、设备寿命、扩建和改建也许等因素,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提高可靠性,努力减少工程造价和维护成本。
(2)设备安装设计必要贯彻国家技术政策,合理运用资源,执行国家防震、消防和环保等关于原则规定。
在抗震设防烈度7烈度以上(含7烈度)地区使用系统设备,应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含原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未获得合格证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3)应采用经国家有关机构认证及通信产品泰尔认证(TLC)设备和成熟技术。
15 设备规定
环境条件
(1)温度
工作温度:
5℃~40℃;室外使用UPS工作温度可参照YD/T1436-规定。
贮存温度:
-25℃~55℃;(不含电池)
(2)相对湿度
1)UPS
工作相对湿度:
≤93%(40±2)℃
储存相对湿度:
≤93%(40±2)℃
2)模块化UPS
工作相对湿度:
≤90%RH,无凝露
储存相对湿度:
≤95%RH,无凝露
(3)大气压力
海拔高度应不超过1000m;若超过1000m时应按GB/T3859.2规定降容使用。
(4)振动与冲击
1)UPS
振动:
振幅为0.35mm,频率10Hz~55Hz(正弦扫频),3个方向各持续5个循环。
冲击:
峰值加速度150m/s2,持续时间11ms,3个方向各持续冲击3次。
2)模块化UPS
系统应能承受频率为10Hz~55Hz(正弦扫频)、振幅为0.35mm正弦波振动。
外观与构造
机箱镀层牢固,漆面匀称,无剥落、锈蚀及裂痕等现象。
机箱表面平整,所有标牌、标记、文字符号应清晰、对的、整洁。
各种开关便于操作,灵活可靠。
电气性能
(1)在线式UPS电气性能见表1
表1在线式UPS电气性能
序
号
指标项目
技术要求
备注
Ⅰ
Ⅱ
Ⅲ
1
输入电压可变范畴
165V~275V
176V~264V
187V~242V
相电压
285V~475V
304V~456V
323V~418V
线电压
2
输入功率因数
≥0.95
≥0.90
≥0.83
3
输入电流谐波成分
3~39次谐波
≤5%
≤10%
≤15%
100%额定负载
≤8%
≤15%
≤20%
50%额定负载
≤12%
≤25%
≤35%
20%额定负载
4
输入频率变化范畴
50Hz±4%
5
频率跟踪范畴
50Hz±4%可调
6
频率跟踪速率
(0.5~2)Hz/s
7
输出电压稳压精度
±1%
±2%
±3%
8
输出频率
(50±0.5)Hz
电池逆变方式
9
输出波形失真度
≤2%
≤3%
≤5%
阻性负载
≤4%
≤6%
≤8%
非线性负载
10
输出电压不平衡度
≤5%
11
动态电压瞬变范畴
±5%
12
电压瞬变恢复时间
≤20ms
≤40ms
≤60ms
13
输出电压相位偏差
≤2°
14
市电与电池转换时间
0ms
15
旁路逆变转换时间
<1ms
<2ms
<4ms
>3kVA
<1ms
<4ms
<8ms
≤3kVA
16
≥10KVA效率
≥92%
≥91%
≥90%
100%额定负载
≥91%
≥89%
≥87%
50%额定负载
≥89%
≥86%
≥83%
20%额定负载
<10KVA效率
≥90%
≥86%
≥82%
100%额定负载
≥88%
≥84%
≥80%
50%额定负载
≥85%
≥80%
≥75%
20%额定负载
17
输出有功功率
≥额定容量×0.7kW/kVA
18
输出电流峰值系数
≥3
19
过载能力(125%)
≥10min
≥1min
≥30s
20
音频噪声
<55dB(A)
<65dB(A)
<70dB(A)
400kVA及以上除外
21
并机负载电流不均衡度
≤5%
对有并机功能UPS
(2)互动式UPS电气性能见表2
表2互动式UPS电气性能
序号
指标项目
技术要求
备注
1
输入电压可变范畴
176V~264V
2
输入频率变化范畴
50Hz±4%
3
输出电压
198V~242V
正常工作方式
213V~227V
电池逆变方式
4
输出频率
50Hz±0.5Hz
5
输出波形失真度
≤5%
阻性负载
≤8%
非线性负载
6
动态电压瞬变范畴
≤±5%
7
电压瞬变恢复时间
≤60ms
8
输出电压相位偏差
≤2°
9
市电与电池转换时间
≤10ms
10
效率
≥80%
电池组电压≥48V
≥75%
电池组电压<48V
11
输出有功功率
≥额定容量×0.7kW/kVA
12
输出电流峰值系数
≥3
13
过载能力
≥1min,过载125%
电池逆变方式
≥10min,过载125%
正常工作方式
14
音频噪声
<55dB(A)
(3)后备式UPS电气性能见表3
表3后备式UPS电气性能
序号
指标项目
技术要求
备注
1
输入电压可变范畴
176V~264V
2
输入频率变化范畴
50Hz±4%
3
输出电压
198V~242V
正常工作方式
213V~227V
电池逆变方式
4
输出频率
50Hz±0.5Hz
5
输出波形失真度
≤5%
阻性负载
≤8%
非线性负载
6
市电与电池转换时间
≤10ms
7
动态电压瞬变范畴
≤±5%
8
电压瞬变恢复时间
≤60ms
9
输出有功功率
≥额定容量×0.7kW/kVA
10
效率
≥80%
≥75%
电池组电压≥48V
电池组电压<48V
11
输出电流峰值系数
≥3
12
过载能力
≥1min,过载125%
电池逆变方式
≥10min,过载125%
正常工作方式
13
音频噪声
<55dB(A)
(4)模块化UPS电气性能见表4
表4模块化UPS电气性能
序号
项目
技术规定
备注
Ⅰ
Ⅱ
1
输入电压范畴(V)
176~264
187~242
相电压
304~456
323~418
线电压
2
输入频率范畴
50Hz±10%
3
频率跟踪范畴
50Hz±6%
±1Hz、±2Hz、±3Hz可设
4
输入功率因数
≥0.95(50%负载)
≥0.99(100%负载)
5
输入电流谐波成分
≤10%(50%负载)
(2~39)次谐波
≤5%(100%负载)
6
输出电压稳定精度
≤±1%
≤±2%
7
输出频率
(50±0.5)Hz
电池逆变时
8
频率跟踪速率
(0.2~2)Hz/s
9
电压波形失真度
线性负载
≤2%
≤3%
非线性负载
≤4%
≤6%
10
三相电压不平衡度
≤3%
11
电压动态瞬变范畴
≤5%
12
电压瞬变恢复时间
60ms
13
三相电压相位偏差
2º
14
输出有功功率
≥额定容量*0.7kW/kVA
15
市电电池转换时间
0ms
16
逆变旁路转换时间
<2ms
17
输出电流峰值系数
≥3
18
系统
效率
模块输出容量<10kVA
≥83%(50%负载)
≥87%(100%负载)
模块输出容量≥10kVA
≥90%(50%负载)
≥92%(100%负载)
19
过载能力
≥10min
≥1min
125%额定负载
20
输出电流不均衡度
模块每相额定输出<4kVA
≤10%
模块每相额定输出≥4kVA
≤5%
21
旁路电流不均衡度
≤10%
对于分散旁路拓扑
22
空载环流度
模块每相额定输出<4kVA
≤10%
模块每相额定输出≥4kVA
≤5%
23
音频噪音
系统输出容量≤20kVA
≤55dBA
20kVA<系统输出容量<200kVA
≤65dBA
系统输出容量≥200kVA
≤75dBA
电磁兼容限值
(1)传导骚扰限值
在150kHz~30MHz频段内,系统电源线上传导干扰电平应符合YD/T983中5.1表2规定限值。
(2)辐射骚扰限值
在30MHz~1000MHz频段内系统电磁辐射干扰电压电平应符合YD/T983中5.2表4中规定限值。
(3)抗扰性规定
应符合YD/T983中7.3表9和续表9中规定判断准则。
保护与告警功能
(1)交流输入过、欠电压保护
当UPS系统输入电压超过容许变化范畴时,系统应自动转为电池供电;当输入电压恢复到正常范畴之内时,系统应自动从电池逆变转为正常工作方式。
(2)输出短路保护
输出负载短路时,UPS应自动关断输出,同步发出声光告警。
(3)输出过载保护
输出负载超过UPS额定功率时,应发出声光告警,超过过载能力时,在线式UPS应转旁路供电。
互动式与后备式UPS应自动关断输出。
(4)过温度保护
UPS机内运营温度过高时,发出声光告警,在线式UPS应转旁路供电。
互动式与后备式UPS应自动关断输出。
模块化UPS功率模块应能退出系统,当故障排除后应能自动恢复工作。
(5)电池电压低保护
当UPS在电池逆变工作方式时,电池电压降至保护点时,发出声光告警,停止供电。
(6)输出过欠压保护
UPS输出电压超过设定过、欠电压值时,发出声光告警,在线式UPS应转为旁路供电。
互动式与后备式UPS应自动关断输出。
(7)模块熔断器(或断路器)保护
功率模块为限制某些故障进一步扩大,主电路应设立熔断器(或断路器)等保护功能。
(8)电扇故障告警
电扇故障停止工作时,应发出声光告警。
(9)防雷保护
UPS耐雷电流级别分类及技术规定应符合YD/T944-中4、5规定。
(10)热插拔功能
模块化UPS系统监控模块和功率模块应具备热插拔功能。
模块可先关闭再进行插拔。
(11)功率模块自动推出功能
模块化UPS系统运营中,故障模块应能自动退出运营,不影响系统其她部件正常工作。
遥测、遥信性能
(1)通讯接口
UPS应具备RS232或RS485/422、IP、USB原则通讯接口,并提供与通讯接口配套使用通讯线缆和各种告警信号输出端子。
(2)遥测(在线式、互动式、后备式)
1)在线式与互动式UPS:
交流输入电压、直流输入电压、输出电压、输出电流、输出频率、充电电流,蓄电池温度(可选)。
2)后备式UPS:
输出电压、输出电流、输出频率、蓄电池电压
(3)遥信(在线式、互动式、后备式)
1)在线式UPS:
同步/不同步、UPS/旁路供电、过载、蓄电池放电电压低、市电故障、整流器故障、逆变器故障、旁路故障和运营状态记录。
2)互动式与后备式UPS:
交流/电池逆变供电、过载、蓄电池放电电压低、逆变器或变换器故障。
(4)模块化UPS系统
1)实时监控系统工作状态:
系统正常工作方式/电池逆变/旁路供电、过载、蓄电池放电电压低、市电故障、功率模块状态(正常/故障退出)、UPS系统故障和运营状态记录;
2)采集和存储系统运营参数:
主输入电压、旁路输入电压、输出电压、输出电流、输出频率、模块输出电流、蓄电池电压,充/放电电流,蓄电池温度(可选);显示精度应符合YD/T1363.1规定。
3)按照局(站)监控中心命令对被控设备进行控制;
4)设立参数掉电存储功能。
(5)电池组智能管理功能
容量不不大于20kVA在线式UPS应具备定期对电池组进行自动浮充、均充转换,电池组自动温度补偿及电池组放电记录功能。
模块化UPS系统,应能定期对蓄电池组进行自动浮充、均充转换、自动温度补偿、电池组放电及记录功能(可选);监控模块故障时,功率模块应具备对电池组限流恒压充电功能。
外壳防护规定
UPS保护接地装置与金属外壳接地螺钉应具备可靠电气连接,其连接电阻应不不不大于0.1Ω。
安全规定
(1)绝缘电阻
UPS输入端、输出端对外壳,施加500V直流电压,绝缘电阻应不不大于2MΩ。
(2)绝缘强度
UPS输入端、输出端对地施加50Hz,,V交流电压1min,,无击穿、无飞弧,漏电流不大于10mA。
或2820V直流电压1min,无击穿、无飞弧,漏电流应不大于1mA。
(3)接触电流和保护导体电流
UPS保护地(PE)对输入中性线(N)接触电流应不不不大于3.5mA。
当接触电流不不大于3.5mA时,保护导体电流有效值不应超过每相输入电流5%,如果负载不平衡,则应采用三个相电流最大值来计算。
在保护导体大电流通路上,保护导体截面积不应不大于1.0mm2。
在接近设备一次电源连接端处,应设立标有警告语或类似词语标牌,如“大接触电流,在接通电源之前必要先接地”。
可靠性规定
(1)在线式UPS
UPS设备在正常使用环境条件下,平均无端障间隔时间MTBF应不不大于100000小时(不含蓄电池)。
(2)互动式与后备式UPS
UPS设备在正常使用环境条件下,平均无端障间隔时间MTBF应不不大于00小时(不含蓄电池)。
(3)模块化UPS系统
UPS系统在正常使用环境下,平均无端障间隔时间MTBF应不不大于100000小时(不含蓄电池),模块平均无端障间隔时间MTBF应不不大于50000小时;平均维修时间(MTTR)应不不不大于0.5h(不含蓄电池)。
16 UPS供电系统规定
(1)UPS单机额定容量不适当超过400kVA。
(2)UPS电源系统不适当采用串联冗余方式。
(3)UPS系统采用并联冗余工作方式时,并联台数不应超过三台。
二台并联UPS系统,优选分散静态旁路并联冗余系统;三台并联,可依照状况酌情采用分散或集中静态旁路并联冗余UPS系统。
采用分散静态旁路并联冗余系统时,UPS静态旁路应加均流电感。
(4)依照负载重要性、负载电源(单电源、双电源)状况,UPS系统可选取N+1并联冗余单系统、完全独立双系统、带同步控制双系统等不同系统构造供电。
双系统供电UPS,套内不再考虑备份。
(5)对于双电源服务器设备,其两个电源宜来自两套UPS系统,双路由供电。
对于单电源设备,考虑到工程投资、设备可靠性等因素,工程中不适当大规模采用静态切换开关(STS)。
(6)当双系统UPS中某套系统浮现故障,或者单系统UPS中某台UPS设备浮现故障不能正常工作时,别的UPS设备单机负荷率最大不应超过80%。
(7)UPS供电系统主路输入(整流器输入)和静态旁路输入应分别引自不同输入开关。
但两台(或三台)UPS旁路电源必要来自同一种电源。
(8)UPS供电系统宜设立可将整套系统旁路外部旁路,外置维修旁路开关可采用挂锁方式,防止误操作。
(9)交流输入端应配备智能表计,智能表计应能测试能耗等有关数据并存储功能,同步能将测量数据送出至监控系统。
(10)UPS电源系统,输入、输出配电屏(不含二级配电屏)所有断路器宜采用电子脱扣,避免因采用热磁脱扣,敏捷性较差,导致开关越级跳闸现象。
(11)UPS输出配电屏,应预留出供割接使用配电分路。
(12)UPS蓄电池组容量应结合通信局房市电供电类别、局房与否有人值守,依照YD/T5040-《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分档次配备。
(13)UPS系统后备蓄电池可采用2V、6V、12V电池,每台UPS蓄电池宜不少于两组,但不应超过4组。
(14)不同厂家、不同型号、不同步期、不同容量蓄电池组禁止并联使用。
(15)UPS系统蓄电池组不适当采用柜式安装。
(16)UPS系统蓄电池开关应采用直流开关,开关耐压值应符合UPS系统规定。
(17)三相输出功率模块容量不适当超过50KVA。
(18)功率模块数量以不超过20个为宜,按n+1冗余方式拟定功率模块数量,其中n为主用,n≤10时,1为备用;n>10,每10个备用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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