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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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xx市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
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xx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探索社会组织枢纽式服务管理模式。
根据国家财政部、民政部就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工作下发通知(财综〔2014〕87号文件)和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湘办发〔2014〕7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及xx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社会组织建设相关精神,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和服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综合以上文件,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市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经xx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采取“政府资金支持、专业团队管理、政府公众监督、社会民众受益”的运营模式,致力于打造成我区培育公益服务类、社会事务类、文化体育类、慈善救济类、社区维权类和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中心,发挥其在创新社会治理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二章功能及服务
第三条xx市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的主要功能:
(一)公益理念普及:
以基地为平台,通过组织开展面向群众的公益普及教育活动和引导入驻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服务,为群众提供一个接触公益、体验公益和参与公益的平台。
(二)社会组织孵化培育:
通过入壳孵化模式,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发展过程中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地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健康持续地发展。
(三)社会组织能力建设:
邀请社工专家和社会组织管理领域的资深人士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性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提升能力和组织绩效,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
(四)社会组织项目指导:
对入驻社会组织在培育、发展、管理、项目策划等方面进行指导,对社会组织项目运作过程中出现的困难进行帮扶。
(五)社会组织评估:
结合政府相关部门对于社会组织规范性建设的具体要求,完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和社会组织诚信自律规范等标准,开展社会组织管理政策调研。
(六)社会组织信息交流:
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电子信息网络体系,解读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注意事项,及时发布社会组织活动信息,搭建政府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间的沟通桥梁。
(七)公益资源共享:
为社会组织牵线搭桥,对各社会组织的公益资源进行高效合理的配置,引导社会组织之间开展公益项目合作。
(八)专业人才、组织培养:
为社工人才建设提供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和平台,帮助其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实践能力;挖掘和培育民间草根领袖,建立有核心领导人、骨干力量、志愿者完整的队伍;结合月塘街道居民群众的公益需求和爱心取向,组建关爱老人、助残、环保及关爱青少年成长等小微公益社会组织。
第四条xx市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提供的入驻服务:
(一)硬件服务:
在孵期间对入驻孵化站的组织提供免费的办公和会议场地、办公设备(一套卡位桌、一台电脑、一个档案柜、共用打印机、饮水机)等基础服务设施设备。
(二)专项服务:
聘请社工、督导及专家,为入驻孵化站的社会组织提供个性化辅导和培训,在政策咨询、组织注册、项目申报、资源链接、活动举办、财务托管等方面提供支持。
(三)后勤服务:
提供公共水电、网络、通信和物业管理等工作所需的后勤服务。
(四)小额活动补贴:
用于资助已入驻基地、发展较好的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项目,资金来源于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社会捐赠、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和其它合理合法的资金来源。
第五条xx市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着力在社会管理领域、社会公益事务领域培育、扶持和孵化有行业影响力、发展潜力、社会急需的社会组织,并重点定位于以下四类社会组织:
(一)孕育型社会组织:
政府重点培育和扶持的,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惠及民生需要的社会组织。
(二)萌芽型社会组织:
有正确的发展方向、公益服务性质鲜明、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处于酝酿筹备阶段的社会组织。
(三)初创型社会组织:
刚成立的,人员经费场地不足、管理服务经验欠缺,但社会需求度高、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的社会组织。
(四)支持型社会组织:
资源广、实力强、发展较为成熟,能够直接为社会群体提供服务,起到榜样、示范和带动作用的枢纽型社会组织。
第三章运行机制
第六条xx市民政局为xx市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的监督管理部门。
职责如下:
1、审定入驻社会组织名单;
2、协助财务部门管理基地运营经费;
3、审定入驻社会组织对运营、指导和管理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4、研究制定基地的发展规划,对入驻组织入驻期间进行综合管理和考察评估;
5、加强对基地的监督和管理,跟踪调查基地及入驻社会组织资金使用情况,分析评估基地及入驻社会组织的社会效益。
第七条xx市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为运营单位。
具体负责:
1、对入驻组织进行入驻期间的日常管理;
2、协助入驻组织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协调有关部门为入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技能培训;
3、为入驻组织提供日常办公、成果展示、会议洽谈等活动场所;
4、为入驻组织提供税务、人事、劳动和相关咨询等一站式配套服务;
5、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对基地运营经费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做好资金使用记录的建档和保存,自觉接受xx市民政局的监督检查;
6、每年对入驻社会组织入驻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估,按季度对基地的运营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xx市民政局;
7、完成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xx市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聘请专家团队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专业指导服务。
职责如下:
1、为入驻组织提供信息服务,帮助其拓展资源,建立公益资源网络;
2、为入驻组织提供内部治理能力、战略规划能力、项目管理能力、协调资源能力、财务管理能力、人事管理能力、公益营销与公关能力、公信力管理能力等专业指导,提升其项目及组织运营能力;
3、帮助入驻组织建立自我学习、自我管理、互帮互助的支持性网络系统;
4、为入驻组织提供贴身的日常咨询和成长陪伴服务。
第四章管理规则
第九条申请入驻xx市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未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
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与明确的组织目标,有较成熟的社会服务项目,有较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有项目运营的资金和人员,能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处于孕育期的社会组织。
(二)已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
惠及民生、适应社会建设需要的初创期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以及其他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和公益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入驻。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不予受理入驻申请:
(一)申请前三年中曾受过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因重大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或出现影响该社会组织公信力的危机事件的。
第十一条有意向进驻基地的社会组织,应向xx市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提出书面申请,填写《xx市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入驻申请书》,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驻申请时间及条件
每年月日前提交下一年度入驻申请,每年月日后提交的入驻申请视同下一年度提交。
每年-月为评审时间,评审结果将公示周左右,公示期过后无异议,下一年度月即可入驻。
入驻基地的社会组织需经过为期一年的孵化,经评估审定后确定是否符合入驻条件。
(二)未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应提交的材料
1、入驻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场地使用面积、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及入驻后作用发挥的预估等方面;
2、组织发展规划及入驻可行性报告;
3、发起人的基本情况、简介及从业人员概况;
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已注册的社会组织应提交的材料
1、入驻申请书;
2、组织简介,包括成立时间、服务内容、组织架构、已开展服务等;
3、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介,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入驻基地的审定分为受理、初审、评审和公示四个环节。
综合评审由xx市民政局牵头,会同xx市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及专家团队组成综合评审小组,综合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基地:
(一)受理。
基地负责受理社会组织提交的入驻申请,按规定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在申请日期截止后,将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归档。
(二)初审。
基地对社会组织的入驻申请进行初审,主要从其社会效益、发展前景、组织资质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并在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报综合评审小组。
(三)评审。
综合评审小组在个工作日内审定同意入驻社会组织名单。
(四)公示。
基地将评审通过的拟入驻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个工作日。
对拟入驻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内向基地提出书面材料。
基地将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并报综合评审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对于同意入驻xx市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的社会组织,由基地向其发出入驻通知书,与其签订入驻协议书,办理相关入驻手续,并将相关资料报基地备案。
签订合作协议后,社会组织应于1个月内完成进驻,并按照协议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xx市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实行“政府引导+三社联动”的工作模式,确保基地的综合使用效益和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形成良性循环。
第十五条已入驻的社会组织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xx市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管理办法》及《xx市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入驻协议》,积极支持、配合基地的各项工作;
(二)不得从事孵化培育模式以外的活动,不得利用基地进行其它营利性经营活动;
(三)爱护基地公共设施,注意公共卫生和保持办公场所的整洁,注意用水用电、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四)每年开展不少于3次活动,并将每次活动的计划、总结及相关影像材料报基地;
(五)涉及到机构变更、注销行为的,除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外,应及时报予基地;
(六)凡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入驻组织,基地有权按《xx市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入驻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或终止入驻。
第十六条入驻的社会组织入驻期原则上为1年,在入驻期内,需配合基地的相关管理。
需要延长入驻期限的社会组织,应重新提出申请,基地负责将对社会组织入驻期间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是否延长合作协议的意见,并报综合评审小组决定。
第五章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入驻xx市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的社会组织经评审评估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后,按入驻协议的约定办理退出手续:
(一)入驻协议期满的,社会组织应按照协议约定退出;
(二)入驻的社会组织提出主动退出的其他它情形。
第十八条社会组织在入驻期间与基地签订管理协议,入驻期间不得违反协议内容,出现以下情形者即终止协议,并在限期内搬出基地:
(一)入驻通知发出后未按时进驻的;
(二)出勤率和活动次数达不到要求的;
(三)被服务对象投拆,并经有关部门核实,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xx市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的资金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合理合规、严格监控。
第二十条xx市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xx市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成立之日起试行,执行至年月日,由基地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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