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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案
经济法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本章主要内容
1.经济法调整对象(4条)2.经济法渊源(6条)3.经济法律关系⑴主体①理解(3条)②范围(4条)⑵内容①经济权利(5条)②权利义务统一⑶客体①概念②范围(3条)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条件(3条)⑸经济法律事实(重点、区分事件与行为)4.法律责任⑴民事责任(10条)⑵行政责任(行政处罚4条、行政处分6条)⑶刑事责任(主刑5条、附加刑3条)5.经济纠纷解决途径(5条)
6.仲裁⑴基本原则(4条)⑵适用范围(重点、不适用4条)⑶仲裁协议效力(5条)⑷仲裁程序(5条)⑸仲裁裁决法律效力(4条)
7.行政复议⑴申请范围(10条)⑵不得申请范围(重点、4条)⑶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⑷申请行政复议的限制(2条)⑸复议受理与决定(3条)
8.诉讼⑴诉讼管辖①地域管辖:
一般、特殊(重点、4条)⑵诉讼时效(重点、5条)⑶审判程序(2条)⑷执行程序(2条)
重点内容分列
1.仲裁协议的效力⑴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⑵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⑶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
首次开庭前提出⑷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
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⑸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程序⑴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⑵仲裁庭可以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⑶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一般不公开进行⑷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5.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3.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⑴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⑵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况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
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⑶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⑷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特殊地域管辖原则
诉讼事由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
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5.
仲裁、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比较
本章有关数字汇总
1.仲裁庭由1名或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的撤销: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况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30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3•诉讼时效期间①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有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②一般为2年③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为3年④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为4年⑤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实际发生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4.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状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5•执行程序⑴判决的生效:
一审判决作出之后,如果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即生效;如果当事人选择上诉,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在作出之日后生效⑵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①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②双方是法人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
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
比较方面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特征4条4条、不适用的(5条)
性质2条
设立条件①投资人②名称③出资④条件⑤合伙协议
设立程序4条、变更3条
事务管理(重点)①方式②善意第三人③对受托人职权限制(9条)
④内容(5条)①方式②善意第三人③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
的权利(5条)和义务(4条)
解散解散事由(3条)解散事由(6条)
清算①清算人②债权申报期限③财产清偿顺序(重点4条)④责任消灭⑤注销登记
有关合伙企业的其他事项
1.合伙企业财产⑴构成⑵性质⑶转让(重点、3条)2.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大事项(重点、12条)3.合伙企业损益分配原则(重点、
3条)4.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重点、3条)5.合伙人自己的债务清偿(重点、3条)6.入伙人的法律责任(重点、2条)7.退伙的分类⑴自愿退伙①协议退伙(4条)②通知退伙⑵法定退伙①当然退伙(4条)②除名(4条)⑶合伙人退伙后的相关事务(2条)⑷退伙人的法律责任(重点、2条)
重点内容分列
1.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⑴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⑵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⑶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出质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大事项⑴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⑵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⑶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⑷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⑸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⑹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⑺合伙人以劳务出资⑻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⑼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⑽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1)新合伙人入伙(12)对某合伙人除名
3.合伙企业损益分配原则⑴合伙人的损益分配并非按照投资比例,而
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⑵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⑶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4.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⑴首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⑵只有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合伙协议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⑶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5.合伙人自己的债务清偿⑴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⑵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⑶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①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或者直接变卖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②在强制执行债务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③如果某合伙人全部财产份额都被强制执行的,该合伙人应该按照退伙处理,该退伙属于当然退伙
6.入伙人的法律责任⑴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⑵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7•退伙人的法律责任⑴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⑵由于退伙人已经办理了退伙结算,因此退伙人对外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在合伙企业内部不再承担按份责任
本章有关数字汇总
1.
(1)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其成立日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执照,在其有效期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
15日内申请变更;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⑵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其成立日期;设立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执照
2.⑴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由投资人自行清理或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自行清算的,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请债权;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编制清算报告,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⑵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1名或
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日内未确定清算
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⑵合伙企业解散以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4.合伙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除名退伙,被除名的合伙人在”接到除名通知”30日内向法院起诉
主观题练习1.p36例2-32.p51例2-8
3.2001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
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1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
2001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
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2001年9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2002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
2002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⑴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⑵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⑶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4.2000年8月,甲、乙、丙、丁协商设立合伙企业。
其中,甲、乙、丁系辞职职工,丙系一有限公司的职员。
四方共同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
甲、乙、丁以劳务和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由甲、乙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丙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经过纠正有关问题后,以甲、乙、丁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得以成立。
开业不久,丁提出退伙。
在该年10月下旬,丁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
该年10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就10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此,丁认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入伙人戊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要求:
根据以上内容和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⑴在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存在哪些不合法的地方?
⑵对债权人A的请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⑶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甲和丁才有权执行合伙事务,乙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乙与B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甲、丁知悉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的利益,并明确地向B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
⑷假设合伙协议规定由甲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丁向D公民借款时,在征得甲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D,那么,丁的出质是否有效?
第三章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律制度主要内容
1•公司特征(3条)2.公司登记管理⑴设立(3条)⑵变更(2条)⑶注销⑷年检(2条)3.公司财务、会计⑴会计报告(5条)⑵利润分配顺序(6条)⑶有关数字(2条)4.公司合并、分立⑴决议通过方式(3条)⑵通知债权人的时间(重点、2条)5.公司解散、清算⑴解散事由(4条)⑵清算组组成
比较方面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特征5条、共同特征
设立条件①人数②出资(重点)③章程④名称⑤经营条件⑥股份
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组织机构(重点)
性质设立、组成职权议事规则
有限公司股东会①人数②结构③产生12
条①种类②临时会议③通知日期④签名⑤召集主持⑥特别决议
董事会①人数②结构③产生④任期⑤特例10
条①召集主持②通知日期③签名④提议召开
经理任职资格8条
监事会①人数②结构③产生④任期⑤特例⑥任职资
格5条
特例一部分股东会职权特别决议
股份公司股东会①人数②结构③产生11条①种类②临时会议③通知日期④签名⑤召集主持⑥特别决议⑦上市公司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董事会①人数②结构③产生④任期⑤董事长职
权10条、上市公司10条+7条①召集主持②通知日期③签名④特例
经理产生8条
监事会①人数②结构③产生④任期5条
比较方面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区别4条
发行资格3条(重点)
发行条件⑴设立(6条)⑵改组(6+2条)⑶增资(4条)(重
点)5条(重点)不得再次发行(2条)
转让7条(重点)3条(3条)
上市条件5条(重点)、核准(2条)3条(重点)、核准(2条)、
暂停终止上市(5条)
其他⑴分类⑵发行原则⑶股份发行一般规则⑴特征⑵分
本章重点内容及有关数字汇总
1.公司登记管理
(1)设立公司①应当申请名称预告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经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③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应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核准登记的,应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
(2)公司变更登记①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住所、股东、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无需变更登记,只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即可②公司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决议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3)公司注销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4)公司年度检验于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进行。
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2•公司财务、会计⑴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20日前置备在公司⑵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累计余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当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部分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其用途是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
法定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10%提取,其用途是用于本公司的集体福利
3•公司合并、分立⑴决议通过方式①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以代表全部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通过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③国有独资公司: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部门决定⑵通知债权人的时间①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②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在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否则公司不得合并或者分立
4.公司清算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在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5.公司的设立
(1)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股东数须是2个以上50个以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例外。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低限制,一般至少有5人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用募集设立方式
(2)有限责任公司以生产经营为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1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3)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4)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应认购全部股份
6.有限责任公司出资⑴股东出资不实①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⑵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人数)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如果既不同意,又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7.公司组织机构及会议内容
(1)临时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由①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②1/3以上的董事③监事提议召开。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1/3③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⑤监事会提议。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由1/3以
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2)特别决议及通过方式有限责任公司涉及1)增
加、减少注册资本2)合并、分立、解散3)变更公司形式4)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必须经代表(全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国有独资公司1)增加、减少注册资本2)合并、分立、解散3)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通过报请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部门决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1)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2)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特别决议1)增加、减少注册资本2)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3)修改公司章程4)发行公司债券5)回购本公司的股票6)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由该人负责的合同(特别合同)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3)普通决议及通过方式股东大会的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须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4)会议通知时间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召开前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召开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年会每年按时召开一次,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年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内举行。
股份有限公司出现《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召开30日之前,应将会议将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5)董事会人数及董事长产生方式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3-13人,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成员3-9人,设董事长1人,是否设副董事长视需要而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5-19人,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6)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只设1至2名监事;经营规模较大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监事。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必设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都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都是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董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
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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