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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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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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工程施工合同
精装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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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业主:
承包方:
工程名称:
施工许可证号:
工程编号:
乙方营业执照证号:
承包工程内容:
鉴于甲方希望及要求乙方按图纸、技术规范及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范承建型)精装修工程,并已接受承担该项工程之施工、完成及补修的投标书。
甲、乙两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北京市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在考虑到及接受本合同中所列出的义务和利益及在本合同所列出的合同条款约束下,愿意按甲方要求、工程范围、技术规范、图纸、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范及其它议标文件要求承包本合同内所列的工程。
二、甲方将按合同条款所列付款方式和有关合同条款按时及按规定支付乙方人民币
整作为乙方承包完成本合同所列的工程。
三、本合同所列出合同条款,为本合同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本分包合同条款与“北京市建设施工合同”版本不一致,甲、乙两方同意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双方签字及盖章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法人代表签字: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日期:
日期:
合同条款:
1、总则
本合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理解及履行。
承包商必须熟悉本合同之一切条款,利用疏忽或没有熟读上述条件为理由不能豁免其于遵守上述合同或有关任何部份的规定。
2、工程的价款不变
本合同工程的价款不受薪金的波动,物料的成本或货币兑换率的影响而作出进一步的修订。
本合同总价不需对任何法令、法规、规定或规章的更改或增减而导致的价格升降而作出任何调整。
3、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承包范围:
详见预算书
任何遗漏项目或任何未能报价的项目,如没有以书面通知甲方,均被视为已包括在承包总价内,乙方不得有任何索赔。
、承包方式:
除合同认可的变更或增减外,本合同价为包干形式,不作任何更改。
、报价:
工程造价应包括所有有关的直接费及间接费用如设计费、申报费、竣工手续费、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机械费、临设费、损耗、附件或配件、测试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费、所有取费、
、所有材差、价差、冬雨季及夜间施工费、超高层施工费、技措费、施工降效费、人工费调增、建材发展补充基金、建筑行业劳保统筹基金、管理费、税金、进口税及增值税、利润、进口材料价值鉴定费、企业经营费、调价、竣工调价、进口材料价差、风险费、包干费、施工图费、竣工图费、总包管理费等。
上述费用均被视为已包括在报价清单的单价内。
、工期:
、合同工期:
天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质量等级:
所有材料及设备的供应及安装应按国家规范及我司材料规范达到我司材料规范,达到优良水准进口产品应达到有关国际标准,所有材料、设备必须得到设计师及甲方认可后方可采购。
、付款方式:
、预付款:
本工程之预付款金额为本合同金额的25%,待人工進場及材料進貨後3天由甲方支付乙方。
、进度款:
提交请款时,附本期已完工监理验收合格之工程量清单,依公司流程提报。
、本承包工程全部完成时,经甲方【初验】本工程合格后,按契约金额结算核付至
90%。
、尾款10%,俟依本契约【第25条竣工结算】规定完成验收合格后,由乙方依本契约【第26条】规定出具【保固切结书及另按规定缴交不低于工程结算总金额
之5%保固金】后,余款一次付清。
、每次申请计价时须检附该次计价部份之【材料图说送审记录表、施工检验表及工作完成照片】。
、施工中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得暂停计价:
、乙方之实际工程进度较预定进度落后超过百分之十时,甲方得暂停支付工程计价款,至乙方实际工程进度达成目标时再行支付,其间延误所造成的任何经济利益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施工粗劣或错误经甲方函达更换,三日内未见执行者。
、使用材料品质寙劣经甲方函达更换,三日内未见执行者。
、乙方工地人员或负责人不适用经甲方函达更换,一周内未见执行或申覆者;惟申覆以一次为限。
、乙方工地负责人或施工人员在工地借故滋事不受约束或与甲方委派之监造人员发生纠纷者。
、每期请款应配合甲方请款计价所需资料,并待业主放款后乙方始请款。
所需资料明细如下:
A、发票;
B、已完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及经甲方预算部核价的资料。
、请领工程款时乙方须依甲方请款日期、办法向现场工程师申请请款,并附當期全额之发票,如有违造、不实、税负,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涉。
4、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
“合同”一词应包括本合同条款及补充条款和附件、材料样品、图纸、施工规范、工程规范、技术规范、报价单中之单价、承诺书及其它经甲、乙双方认可的文件。
、合同文件可以互相解释,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前期文件应被视为已由后期文件改正及说明,即以后期文件内容说明为准。
、本合同的拟定,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基础上作出修正及补充,如有任何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协议条款或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为准。
后签署的协议可以修改和补充前补充协议或协议。
最后签署的文件为甲、乙双方执行的最新依据。
、本合同之所有合同文件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合同文件标准、规范和适用法律
、适用法律和规范: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
、适用标准、规范: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外,按国家和北京市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定执行。
、若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清或为规定的或允许修正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6、图纸
、甲方提供乙方有关招标施工图图纸,乙方必须按该施工图施工,并负有深化责任,深化图必须经甲方认可后方可按此施工。
、乙方应在竣工后一个星期提供甲方二套工程竣工图及光盘一套。
7、施工队伍及资质保证
、乙方安排的施工队伍必须手续证件齐备,并得到有关政府部门认可。
、乙方需保证有足够资格可以获得北京市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承包本工程,并同意保障甲方免受因此而
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8、甲方及乙方驻工地代表及进入工地权利
、甲方将委派一名或多名工地代表及工程监理负责工程或工程各个分项的监督指导、检验及发出更改指示。
、无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甲方人员及其常驻代表及工程监理均有权进入施工现场。
乙方应尽可能作出一切合理、必须的措施,如安全、指引等。
9、乙方驻工地代表
、乙方应委派最少一名常驻代表和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及施工管理人员在工地负责工程管理、监督及履行本合同的职责,同时该代表应常驻于工地内及服从甲方代表的指示。
如甲方认为乙方的常驻代表不称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常驻代表。
乙方应在开工前提交甲方一份驻工地代表姓名及任命书。
、乙方应在开工前提交一份负责管理人员名目表,列明各分项工程施工的负责人员姓名、职位、负责专业等详细资料。
10、乙方工作范围
乙方应按本合同安装、完成合同“工程内容“列明的工程及其一切关联的必须的工作,包括以下工作:
、按甲方及当地有关法规提供施工安全配备工作,包括照明、警告灯、警告牌、指示牌、围档板连油漆。
、按甲方规定时间安排施工,另外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及甲方对施工时间、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
、负责工程的成品保护。
、承担施工范围接触到的及附近的建筑、结构、装饰机电设备及管线等的安全保护责任。
、每日进行施工现场的清理,并把垃圾及渣土运送及堆放在甲方指定地点。
如乙方不按要求清理施工现场或清理未能达到清洁及卫生要求,按每日人民币500元向乙方扣款,甲方将在支付乙方工程款中扣除此款后支付乙方。
、进行施工放线、标高等。
、自行解决及提供工人的食宿及生活需要条件。
、提供工程所需的脚手架、施工机械、工具、配件及安排运输。
、提供一切设备、设施及采取预防措施,以便减少避免不必要的噪音及扰民,并承担施工造成的噪音或扰民引起的额外费用。
、协调及配合总包及其它所有在场施工单位的进度及工作。
、从甲方提供的临时水电源接驳点,把水电接到施工场地,包括所有临时管线、分表分电盘、配电箱等,并向甲方支付工程之外的水电费,并服从甲方用水、用电的管理要求。
、提供所需的通讯工具如电话等及承担发生费用。
、提供工地以外的储存仓库运输运转及承担发生费用。
11、进度计划表
乙方在签订合同后3天内应向甲方及工程监理提供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表。
如甲方或工程监理提出要求,乙方必须按指示更新及修改计划。
12、延期开工
如发生延期开工,由甲方原因引起者,工期顺延,乙方同意不向甲方索赔任何损失;由乙方原因引起者,乙方赔偿甲方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及损失。
13、暂停施工
、由于战争、暴动、政变、疫情所引起的暂停施工,甲、乙双方互免索赔责任;
、由甲方原因引起暂停施工,工期顺延,乙方同意不会向甲方索赔任何损失;
、由乙方原因引起暂停施工,乙方赔偿甲方损失。
14、工期延误
、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除甲方认可的变更按合同条款计算外,乙方同意不向甲方索赔任何损失或额外费用。
A、甲方设计部门提出的重大变更;
B、工作量增减超过10%;
C、当发生本合同条款第32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时;
乙方应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天内,就延误的原因、内容和因此发生的变更计算详细资料、文件等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答复或进一步向乙方查询。
、非以上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延期竣工一天,应支付违约金额给甲方,每延误一天罚款元,不设上限。
乙方如不依规定日期开工或完工及不按预定进度之每阶段施工日期施工时,应自该期限之翌日起每逾一日,依工程总价之%计算罚款。
倘乙方逾期超过三日时视同违约,乙方应赔偿甲方所遭受之一切损失。
若因乙方施工不良或材料不合规定而更改,致延长工时视同逾期,乙方并应赔偿甲方所受损失,包括甲方企业信誉的损失,每发生一次视情节轻重处以
元以上罚款。
15、提前竣工
若收到甲方提前竣工要求,乙方采取一切赶工措施,例如增加人力和机械设备投入及必要时做加班、夜班工作及采取一切防止噪音及扰民的措施。
乙方不得据此向甲方要求任何费用和索赔。
16、质量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规范标准,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或工程监理发出的指令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或工程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及按甲方或工程监理的要求返工和维修。
、收到甲方或工程监理通知后,乙方必须立即返修任何不合格的项目及更换不合格材料,直至达到合同内规定的标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17、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为优良且符合国家规定业及令甲方满意,并必须符合有关规范、图纸、样品及设计要求。
、甲方将派代表与工程监理共同监督乙方施工,因乙方原因令工程达不到所需的质量或施工标准的要求,乙方应无条件进行返工,返工损失由乙方自负。
、乙方如经多次返工仍未能达到甲方或工程监理所需的质量要求,则甲方及工程监理有权终止合同,责令乙方限期退场,且甲方对乙方所完工程量不予结算,全部扣除,用做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有关损失。
、如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按合同第27条款所述解决。
、乙方在本工程加工制作及安装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一切有关机构及部门的设计及施工规定,乙方应提供材料样品、工厂内部检验及验收报告,并提供出厂材料及设备的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
、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工程质量缺陷,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质量的整改工作,并通过甲方验收合格。
如乙方未在甲方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完成质量缺陷的整改工作,则甲方有权扣除该部分要求整改项目的进度款,待乙方全部整改合格后,再行支付该部分进度款。
、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质量缺陷的整改工作,或隐蔽工程未经验收便做好下道工序,造成无法修复时,成为永久性缺陷项目,甲方将扣除该子项全部的工程款,并处以该子项工程款%罚款。
18、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所有工程应经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及监理公司、甲方或其代表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由甲方及业主、监理公司在覆盖前签认。
、隐蔽工程覆盖前,乙方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及业主、监理进行验收。
未经隐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时,决不允许进行下一道工序,否则扣除该子项全部的工程款。
(甲方須在接到驗收通知後48小時內辦理驗收相關程序,如因驗收耽誤,工期將順延)
、分项工程完工,乙方应及时提请甲方和监理进行中间验收。
、如有任何验收不合格,乙方必须按甲方及工程监理规定时限内进行返工,直至甲方及工程监理满意,因返工引起的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如乙方拒绝返工,甲方有权自行返工,但一切支出由乙方负责,在不需乙方确认甲方可由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9、验收和重新检验
、当甲方或工程监理要求对已经隐蔽工程验收通过的前一道工序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无条件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指令方承担有关费用;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0、工程造价的调整
工程造价款发生以下任何情况时,工程造价可按合同条款、报价单中的单价或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调整。
A、设计变更或认可数量增减、质量等级改变;
B、增加合同;
C、业主来函发生增减变化时。
21、甲方或乙方供应材料设备
、如甲方向乙方提供任何材料设备,甲方将在材料设备交货24小时前通知乙方,乙方应派代表与甲方一起验收。
、甲方供应设备,乙方派代表参加验收后应妥善保管,接收后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乙方须负责所有由储藏地点把材料运到工地的费用。
、如原工程价已包含甲方提供材料的费用,则此项材料费用将在工程款中扣除。
22、乙方采购设备
、乙方采购的设备、材料应具备有关合格证明书及必须通过消防局防火要求,质量须与材料样品一致。
、一切不合格材料、设备,由乙方无偿负责更换,直至合格为止。
倘被查觉有未经同意而使用之材料或设备,或被查觉有与样品不符之材料或设备时,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乙方应自
行全部更正之,否则甲方对该部份不予计价及验收。
、乙方所使用的材料,须经甲方书面批准方可使用。
否则不予计价和验收,并责令乙方限期改换甲方及业主均认可的材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损失由乙方负责。
若乙方有意以次充好使用材料,一经发现,对乙方视情节轻重处以该款项%的罚款,并责令乙方限期更换合格材料,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乙方订购材料设备日期明显落后甲方审核批准的施工进度后,甲方有权代乙方采购上述设备,采购费用包含运费、保险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在甲方支付进度款中扣除。
23、设计变更
、乙方对原设计要求更改,须经甲方代表同意,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任何设计变更要求。
、除甲方向乙方发出的变更指示外,乙方必须按原设计施工,除以上变更指示外,合同工期及工程造价不得调整。
、乙方收到变更通知后,必须尽快按变更通知更改工程,乙方同意不会借用变更价未能落实为理由,而推迟变更项目的施工。
、发生费用的变更,经核准后,结算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量计,单价采用以下方式:
A、与本合同预算书中材料规格型号品牌完全一致时,单价采用合同价,不得调整;
B、本合同预算书中无该变更规格型号品牌的材料时,单价参照当时的市场价,甲、乙双方协商议定。
24、竣工验收
、乙方应在竣工前5天书面通知甲方、监理及设计单位准备验收,甲方验收前,乙方应完成工程自我检验及认为满意及符合合同要求。
、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一切有关技术文件、资料、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保修单、竣工图纸、检验证书和有关记录及所有验收和竣工资料。
、乙方收到甲方竣工验收满意后2天内应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交付的工程应是已清理完一切垃圾及尘埃和清洁后的可使用工程。
工程验收或工期内之检查及抽验时所需之人工、机具或其它措施应由乙方无价提供,不得异议。
甲方验收时如发现有与图说不符或不合格之处,得责令乙方立即拆除并在甲方指定时间内无价重作,俟改善后再报请复验,经复验合格后才得视为通过。
如乙方无法于甲方书面通知指定时间内改善完竣,甲方得在乙方未领工程款、保留款或甲方应付乙方各类款项内扣除,不足之数并得向乙方追缴之。
本工程全部完竣后,乙方应将所有剩余材料及设备一律迁离工地,并于清理工地后报请验收。
验收时乙方必须提供甲方认可之【竣工图】,甲方依竣工图进行点验,如甲方认为有须挖开或拆除一部份以便利验收时,乙方应即照办,不得推诿,并于验收后负责免费修复。
经验收后之工程发现有与设计图说不符者,乙方应在甲方所定期限内照图说修改完善,否则以逾期论并按本约【第33条】规定办理。
25、竣工结算
、当甲方完成竣工验收及认为满意合格后,乙方应在30天内提供一切有关文件及详细结算资料给甲方,以便进行工程结算。
甲方在接到结算资料后20天内对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及工程量进行审核,并对单价提出审核意见。
乙方在对结算资料初步审核后交甲方审核。
、甲方接到乙方提供足够资料后30天内,应向乙方提出审核意见。
、甲方在接到乙方提供的合同结算通知单后,应尽一切可能在三个月内办理结算手续。
26、遗漏、保养及保修期
、本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为期贰年。
、在保修期内,乙方应负责解决所承包的一切工程发生的质量问题及技术问题,更换不合格材料、零配件或设备以及工艺差劣的制作,设备、成品保养等,直至甲方满意,所发生费用由乙方负责。
、乙方维修应做到及时,在接到甲方要求维修通知的24小时内,到达现场。
如乙方拒绝或迟迟未有维修遗留问题,甲方有权雇佣其它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或从保修款中扣除。
、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本工程保固金以工程总价之5%计算,除本契约或法令另有较长保固期间应依其规定办理外,其余保固款由乙方保固贰年;在前述贰年保固期限届满且在保固期间皆依规定修理缺陷完成时,其保固今先予退还。
、在保固期内如本工程之全部或一部份发生损裂、坍塌、断漏或发生其它损害时,除经乙方证明非乙方施工不良、用料不佳所致外,一经甲方通知,乙方应即派工携料按照图说无价修护。
若乙方于接到通知十日内未能履行时,甲方得
动用保固保证金自行修护,如有不足仍由乙方负责补足之。
、乙方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内就其施工不良、用料不佳或不当所发生之一切损害及意外灾害负相关刑事责任,并于损害发生之日起二年内对甲方负相关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27、争议
、甲乙双方将尽努力以协商方式解决因本工程施工或由于工程引起的争议及纠纷。
、当甲乙双方发生经济合同纠纷自行协调而不能解决时,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按北京市政府或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28、违约
、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认可的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拒绝执行合同内任何条款。
、违约者应承担由于违约而发生的任何延误、损失的责任及额外费用,并赔偿损失方的损失。
29、索赔
、甲方负责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及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或索赔,并根据本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乙方应在损失发生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将争议内容通知甲方,并于20天内向甲方提出索赔,同时提供详细说明及索赔依据。
超过上述时限,不能索赔。
、甲方接到乙方索赔通知后有权进行审核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依据。
、索赔费用有待工程竣工结算时统一结清。
30、安全施工
、乙方对现场安全施工进行管理,对因乙方违反安全法规而造成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其它物业的破坏等,乙方均承担赔偿甲方损失义务。
、乙方应负责对现有的建筑、设备、系统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并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如发生任何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31、工程分包
本合同不得转让。
未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把本合同部分或全部分包、转包或转让给第三者。
32、战争、暴动或其它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应以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正式发布为准。
、工程期间,如有任何不可抗力事件产生,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情况。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相免除赔偿责任。
、本工程在验收完成后未转交甲方接管前就已完成工程及材料设备等因受人为破坏或意外灾害所致之危险或损害概由乙方负担,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
另凡本工程因施工而损坏之任何供水、电、瓦斯等管线,或可归责于乙方支持因而产生之灾害,乙方须负一切修缮恢复责任,并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33、逾期损失:
、乙方逾期超过三日时视同违约,乙方应赔偿甲方所遭受之一切损失。
、若因乙方施工不良或材料不合规定而更改,致延长工时视同逾期,乙方并应赔偿甲方所受损失。
34、合约时效:
本合约及其附件,自签订日起至全部工程完竣验收保固期满之日止为有效时期,惟如有下列情事之一,甲方可将本合约予以取消:
、工程转让他人承包,经甲方查明属实时。
、乙方逾规定期限尚未开工,或开工后工程进行迟缓,作辍无常,或工程科具设备不足,甲方认为不能依限完工时。
、乙方偷工减料,违背合约,或发生变故不能履行合约的责任。
、乙方在甲方书面通知后拒绝运走带缺陷工作或不合格材料或不断罔顾此等通知。
、若乙方破产或与其债权人达成任何契约或安排或协议,或其公司(除因重组目的外)被逼或自愿清盘,或遭受或容许任何向其财产或个人执行的法律追讨,则甲方在不损及任何其它权利或补偿下可立即书面终止承包商在本合同下的雇用。
、甲方因故停止工程时。
乙方倘因上列前五项情节之一取消合约时,应即停工,负责遣散工人,并将已
到之工具材料等,交由甲方使用,无论甲方自办或另行招商承办,应俟工程完
工,再行结算,倘有短欠公款,或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损失,应由乙方或其保证人负责赔偿。
倘甲方因故停止工程,乙方应即停工,负责遣散工人,由甲方核实给价。
35、契结事项:
、乙方绝不雇用治安当局认为有危害治安嫌疑之人员。
、乙方应防范水火及其它一切灾害,如有损及甲方时愿负全责赔偿,并禁止赌博凶殴及其它足以扰乱工地秩序之事项。
、工人如有疾病死伤等情事概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
、签约后无论工资及材料之涨落,金银汇兑之变
动、国家税捐之更改,均不得藉词要求增减或拖延。
、所有工作人员前一日不可饮酒过量,睡眠必须充分,领班应随时注意所派工作人员之适应性及以往对该工作之经验,否则不可分派外墙高架或其它危险工作,以策安全。
、注意工地用电安全,不可任意接线住室内无人时应将照明关掉,以免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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