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厂化学技术监督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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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厂化学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热电厂化学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化学技术监督是保证电力设备长期稳定运行和提高设备健康水平的重要环节,必须依据科学标准,利用先进的测试与管理手段,对保证设备健康水平与安全、经济、稳定运行有重要作用的参数与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以确保发供电设备在良好状态或允许范围内运行。
为了深入贯彻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化学技术监督制度》,规范和加强我厂化学技术监控管理工作,健全我厂化学技术监控体系,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集团公司化学技术监督制度》以及《热电厂技术监控管理实施细则》,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热电厂的化学技术监督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化学技术监督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加强对水、汽、油、燃料、氢气等的质量监督,防止和减缓热力设备腐蚀、结垢、积集沉积物及油质劣化,及时发现变压器等充油电气设备潜伏性故障,防止发电机内氢气纯度和湿度超标,提高设备的安全经济性,延长其使用寿命。
第四条化学技术监督应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化学技术监督专业水平。
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为了保证化学技术监督管理的系统性、专业性和统一性,在生技处设立化学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在生产副厂长和厂技术监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开展本厂的化学技术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立生产副厂长领导下的化学技术监督网,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
第一级为生技处,第二级为部门(指相关处室、公司、分场等,以下相同)和车间,第三级为班组。
各级化学监督专责人均应接受上一级专责人的业务指导,汽机、锅炉、电气、化学、燃料、热工等各专业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化学技术监督工作。
第七条厂技术监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化学技术监督的政策、规程、标准、制度、技术措施等,行使监督的领导职能;
(二)组织起草厂有关化学技术监督的政策、规程、标准、制度、技术措施,并报集团公司批准执行;
(三)对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和各车间化学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组织并参加在建和投产机组因化学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的分析调查工作,制定反事故措施,对化学技术监督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五)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化学技术监督的统一部署,根据我厂实际情况,有计划地采用和推广成熟、可靠、实用、有效的化学技术监督和故障诊断技术;
(六)负责制定和审核化学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本厂化学技术监督网络,组织召开化学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布置全年化学技术监督工作;
(七)组织在建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工作。
第八条生产副厂长的职责:
(一)领导本厂化学监督工作,贯彻上级有关化学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定期召开化学监督网会议;检查、协调、落实化学监督工作。
审批本厂有关实施细则和措施。
(二)将化学技术监督工作及具体任务指标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岗位,并做好协调工作;建立严格的化学技术监督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并与部门及个人的经济利益挂钩;
(三)组织建立健全化学技术监督检测手段和试验室,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四)组织对化学技术监督人员的培训,按分级管理原则,要求持证上岗,不断提高化学技术监督专业水平,并使监督队伍相对稳定;
(五)审批各种化学技术监督报表及计划总结等,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六)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主要设备的调试和化学清洗工作;督促做好设备防腐防垢、防止油质劣化、降低汽水损失和油耗及燃料的质量监督等项工作。
(七)主要设备大修时,组织好化学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认真做好热力设备的停用保护和设备检修后组织验收工作。
(八)组织调查研究与化学监督工作有关的重大设备改进和事故及缺陷,查明原由,采取措施,并上报有关部门。
(九)组织本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与化学技术监督有关部分的设计审查、施工质量的检查及验收工作。
第九条生技处化学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的职责:
协助生产副厂长作好第八条所列各项工作,并向生产副厂长负责;
第十条值长的职责:
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值在运行中的化学技术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化学车间的职责:
(一)化学车间主任是本单位技术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技术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化学技术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要求,实施化学技术监督及拟定有关的技术措施;
(三)正确及时监督补给水、凝结水、给水、炉水、循环水、内冷水等的质量;及时反映设备、系统中水、汽、气、燃料等质量状况;制氢站的值班人员或进入制氢站电解室的其他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装、鞋帽,制氢站内的开关、照明及仪表等,均应是防爆型的,对违章和超标等情况,及时与值长及有关部门联系,妥善处理,必要时向化学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生产副厂长汇报;
(四)按现行国标、行标的要求,定期做好汽轮机油、抗燃油、变压器油及燃料的监督检测,掌握油品及燃料质量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上报;
(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热力设备调整试验,确定合理的运行工况、参数及化学技术监督指标;做好化学清洗及停、备用设备防腐保护中的化学技术监督工作;
(六)参加主要被监设备大小修中的化学技术监督检查工作及修后的质量验收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上报生产副厂长及生产职能部门,并加以督促落实;
(七)做好化学仪表(试验室和在线仪表)的使用、维护及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提高在线化学仪表的配备率、投入率和准确率;
(八)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技术,改进生产工艺,降低材料及能源消耗,负责入厂药剂、水处理材料的质量检验,严把质量关,防止不符合要求及劣质产品进入我厂;
(九)参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与化学技术监督有关的设计审查及设备选型工作。
尽早介入施工安装、调试阶段的化学技术监督工作,以便了解和掌握水汽系统及各类设备的构造、工艺和材质,加药、排污装置的型式,水汽取样器、在线化学仪表的安装地点,设备系统的防腐措施以及水处理材料的储存等情况,并参加验收工作。
对影响水汽质量等的设备缺陷和问题,要求有关单位及时处理;
(十)按时统计、分析各种化学监督报表,并于每月3日前上报生技处化学专责工程师,每月5日前录入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系统;
(十一)积极开展化学监督自查工作,分别在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将半年和下半年自查报告报至生技处化学专责工程师,并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整改。
(十二)每年1月8日前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生产副厂长批准后,报生技处化学专责工程师并录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
(十三)每年12月10日前完成编写本年度化学监督总结,并报生技处化学专责工程师;
第十二条生技处锅炉专责工程师及锅炉车间的职责:
(一)配合化学车间做好锅炉热力化学试验和其它有关试验,确定运行工况、参数,并纳入锅炉有关规程中;发现与化学技术监督有关的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化学技术监督人员,共同研究处理;
(二)设备检修前,征求生技处化学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及化学车间的意见,特别是对割管的要求,纳入检修计划;保证设备检修质量;
(三)会同化学车间拟定锅炉化学清洗方案与措施,并负责清洗设备及系统的设计、安装和操作,做好清洗设备和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
(四)根据防腐工作的要求,做好设备停、备用阶段的保护工作;
(五)负责做好所辖与化学监督有关设备的维护。
(六)根据化学监督要求,做好锅炉排污工作,努力降低汽水损失。
第十三条生技处汽机专责工程师及汽机车间的职责:
(一)与化学车间共同进行除氧器调整试验的热力化学试验,确定运行工况、参数,并订入汽机规程;
(二)保证凝结器管及真空系统、凝结水泵轴封的严密性,使凝结水溶氧和硬度符合标准。
根据化学监督要求,进行抽管检查,更换凝结器管时,要根据DL712-2000《火力发电厂凝结器管选材导则》正确选材。
安装前,要进行包括探伤、内应力检验在内的各项检验,必要时进行退火处理,保证安装质量;
(三)做好除氧器运行、维护、检修工作,保证出水溶氧合格;
(四)做好循环冷却水的补水和排污及胶球清洗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
(五)设备检修前,征求化学监督专责师和化学车间的意见,并纳入检修计划。
做好停(备)用设备的防腐保护工作;
(六)做好运行中汽轮机油、抗燃油的管理、净化和防劣工作。
当汽轮机油含水或冷油器漏油时,应及时查明原因,消除缺陷。
油系统补油、换油时,必须征求化学技术监督人员的意见并做好各机补油量的记录;
(七)努力降低汽水损失,降低油耗;
(八)按照最新颁布的电力用油(汽轮机透平油、抗燃油、给水泵油)取样方法的要求,进行油样的采集。
第十四条生技处电气专责工程师及电气车间的职责:
(一)负责做好运行变压器油、六氟化硫的管理、净化、防劣及发电机冷却水的维护等工作;
(二)按照化学监督的要求,进行油样的采集;
(三)油质、六氟化硫及色谱分析结果出现异常时,及时查明原因,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五条生技处热工专责工程师及热工车间的职责:
(一)确保与化学技术监督有关的各种流量表、压力表、水位表等配备齐全、准确可靠,并做好定期校验及维护工作;
(二)搞好与化学技术监督有关设备的程控及自动调节装置的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安装和调试单位的职责:
(一)按照规定的要求,做好未安装及投产前的设备防腐保护工作,保证设备、管道防腐层的完整,发现问题及时补救;
(二)按照[1996]159号文颁发的《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认真做好质量验收、调试、试运等各项工作;
(三)锅炉需要用水前,水处理设备、流量表、压力表、水位表等必须安装和试运完毕;做好设备及系统的清洗工作;机组启动时,除氧器、各种加药设备、冷却水处理设备、水处理程控装置等,必须投入正常运行;在线化学仪表应具备投入条件;并应进行凝汽器铜管胶球清洗及成膜工作;
(四)按照SDJJSO3-88《电力建设热力设备化学技术监督导则》的规定,搞好安装、调试和启动阶段的化学技术监督工作。
第三章监督范围与内容
第十七条发电设备在安装、调试、运行、检修及停备用阶段的水、汽、油、燃料、氢气等的质量和设备防腐监督、测试方法等,必须按照国家与行业的现行标准及规定严格执行。
所有排放的废液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
第十八条火电厂水汽监督的主要任务是减缓和防止热力设备腐蚀、结垢、积集沉积物,提高设备运行的安全经济性,延长使用寿命。
(一)根据机组型式、参数、水处理方式、补给水率及化学仪表等具体情况,按照GB12145-1999《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和DL/T561-95《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技术监督导则》确定监督项目与分析测定次数。
运行中的测定项目,应2~4小时测定1次,有连续监测仪表的,每2小时抄表1次。
其中给水铜、铁的测定每周不少于1次,水质全分析每年不少于2次。
运行中发现异常或机组启动时,要依照具体情况及规定,增加测定项目和次数;
(二)备用或检修后的机组投入运行时,必须及时投入除氧器,并使溶氧合格。
新除氧器投产后,应进行调整试验,以确定最佳运行方式,保证除氧效果。
给水溶氧长期不合格,应考虑对除氧器结构及运行方式进行改进;
(三)新投入运行的锅炉或蒸发器应进行调整试验,以确定合理的运行方式和水质监控指标。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重新进行全面或部分调整试验:
1.改变锅内装置或改变锅炉循环系统后;
2.给水质量有较大改变或改变锅内处理方式后;
3.发现过热器或汽轮机有盐垢时;
(四)水处理设备投产后或设备改进、原水水质有较大改变时,均应进行调整试验;
(五)机组启动时,必须冲洗取样器。
按规定调节流量,保持人工取样时样品流量在500~70OmL/min及温度在30℃以下;
(六)运行中应定期冲洗取样器,当进行铜、铁查定时,按规定冲洗取样器及取样;
(七)锅炉启动后,发现炉水浑浊时,应加强锅内处理及排污,必要时采取限负荷、降压、整炉换水等措施,直至炉水澄清;
(八)因凝汽器泄漏引起凝结水或给水质量超过标准时,及时查漏堵漏,同时加强锅内处理与排污,并监视炉水pH值的变化。
若继续泄漏,水质急剧恶化时,必须采取降压、限负荷乃至紧急停炉措施,以保护设备,防止事故发生;
(九)机组正常运行时,各种水处理药剂必须按要求均匀地加入系统,不得采用瞬间(间断)大剂量的方式加入。
根据炉水、冷却水水质情况决定排污方式,并严格执行;
(十)对疏水、生产返回水的质量要加强监督,不合格时,不经处理不得直接进入系统。
要严格控制厂内汽水损失,机组汽水损失应符合下列要求:
100~200MW机组不大于额定蒸发量的2.0%
100MW以下机组不大于额定蒸发量的3.0%
在综合考虑节能监督和化学技术监督各项指标的条件下,科学地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炉水水质,降低锅炉排污率,但不得低于0.3%;
(十一)在带负荷冲洗汽轮机叶片时,要监督凝结水的质量,排去比给水质量差的凝结水,当凝结水的质量达到要求时,停止冲洗,恢复正常运行;
(十二)当汽水质量恶化时,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使其恢复正常。
若不能恢复,继续恶化,按下列“三级处理”原则处理。
即:
从水汽质量恶化〈超标〉开始,属一级处理的,要求异常情况在72小时内恢复正常,属二级处理的,要求在24小时内恢复正常;属三级处理的,要求在4小时内恢复正常。
如不能按时恢复正常,则应立即停炉处理。
“三级处理”时的水质异常值范围:
一级处理:
凝结水电导率(氢导25℃)≥0.3μS/cm;硬度≥2μmol/L。
铁铜系统,给水pH值>9.3或<8.8,电导率同上。
炉水pH值,磷酸盐处理<9.0。
二级处理:
凝结水电导率>0.4μS/cm(氢导25℃),硬度>5μmol/L;给水电导率>0.4μS/cm(氢导25℃);炉水pH<8.5(磷酸盐处理)。
三级处理:
凝结水电导率>0.65μS/cm(氢导25℃);硬度>20μmol/L;给水电导率>0.65μS/cm(氢导25℃);炉水pH<8.0(磷酸盐处理)。
当炉水pH<7.0,凝结水含钠量大于400μg/L时,应紧急停炉。
(十三)若水源水质突然变浑,应及时采取加强凝聚、澄清等处理措施,以保证进入后处理设备的水质。
如果处理无效,水质得不到保证时,立即请示领导,采取紧急措施,以保护设备,防止损坏;
(十四)做好水的预处理及循环水处理,根据不同情况及处理方式,控制好循环水的各项指标(包括浓缩倍率和唑类含量),循环水流速应>1.0m/s;各种排水水质要符合环保要求;
(十五)热力设备检修前,化学车间应提出与水汽质量有关的检查项目和要求,并会同有关人员在设备检修解体后,对热力设备内部进行详细检查、记录、采样和分析,作出综合判断,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在化学技术监督检查前,不得清除设备内部沉积物,也不得在这些部位进行检修工作;
(十六)热力设备检修时,应检查除氧器、省煤器、水冷壁、过热器、汽轮机叶片、隔板及凝汽器铜管的结垢、腐蚀情况,并进行垢量测定;
(十七)锅炉化学清洗方案与措施,参照DL/T794-2001《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中规定的原则拟定。
进行清洗时做好监督,洗后做好清洗质量评价和总结工作。
清洗废液的排放要符合环保的有关标准。
锅炉化学清洗应根据垢量或运行年限确定。
当水冷壁垢量达到下列数值(向火侧180○,洗垢法测定)时,应安排化学清洗;对结垢、腐蚀严重的锅炉应立即安排化学清洗。
锅炉化学清洗参照标准
参数垢量(g/m2)时间(年)
5.8MPa及以下汽包炉600~900一般12~15
5.9~12.6MPa汽包炉400~60010~12
12.7MPa及以上汽包炉300~4005~10
当锅炉运行已达上述年限而垢量较低,估计到下次大修时不会超过规定垢量的上限,且无明显腐蚀现象,拟延长清洗间隔时,需向集团公司和提供监督服务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报批;
(十八)对化学水处理设备、各种水箱及低温管道的腐蚀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水箱污脏时应进行清扫,若水箱、排水沟、中和池等的防腐层脱落,应采取补救措施;
(十九)当凝汽器更换铜管时,应根据DL721-2000《火力发电厂凝汽器管选材导则》合理选材,安装前应检查管材质量,并在订货合同中明确规定氨熏试验(检验内应力)按24小时进行;
(二十)对有积盐的过热器应进行反冲洗,冲洗时要监督出水的电导率;
(二十一)热力设备在停、备用期间,必须进行防腐保护;保护期间定期监督;
凡属冷备用、大小修、封存的锅炉应采用干法保护;停备用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采用氨水法保护;不超过一个季度的可采用氨一联氨法保护;不超过一周的,可采用蒸汽压力法或给水压力法保护。
十八烷胺保护法可用于较长时间(如一个非供暖期)的保护。
停备用的热力设备一定要采取保护措施,确保保护效果。
停用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机组退出保护时,应检查保护效果并写出小结。
(二十二)加强凝汽器铜管防腐防垢防漏工作,做好胶球系统投运并达到要求的收球率;要通过科学试验选择既能防腐(特别是点蚀)又能防垢的缓蚀阻垢剂和工况处理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做好凝汽器水侧的停备用保护,确保管材不发生停用腐蚀;
(二十三)检修或停用的热力设备启动前,应将设备、系统内的管道和水箱冲洗至出水无色透明,以减少结垢性物质进入锅炉及在锅内沉积;
(二十四)锅炉检修后水压试验时,要用加有缓蚀药剂的化学处理水进行,不得使用生水;
(二十五)为提高水汽质量监督的可靠性、及时性和连续性,必须配备必要的在线化学仪表。
9.8MPa或50MW及以上机组的给水、炉水应配备pH表、电导率表、磷酸根表;给水(除氧器出水)、凝结水配备溶氧表;补给水、凝结水配备电导率表(氢导);9.8MPa或50MW及以上机组的给水应配备电导率表(氢导);其他仪表可视具体情况相继配备。
试验室用的仪器、仪表应满足《火力发电厂水汽试验方法标准规程汇编》中的要求,并定期进行检定,在有效期内使用。
(二十六)按照DL/T677-1999《火力发电厂在线工业化学仪表检验规程》的要求,加强在线工业化学仪表检验、校对及失效更换等工作;
(二十七)加强对氢站、发电机内氢气纯度和湿度的监督,使各项技术指标保持在合格范围内,确保设备安全。
发电机充氢和退氢必须通过中间介质置换。
第十四条火电厂燃料监督是配合锅炉安全经济燃烧、核实煤价、计算煤耗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项试验要严格按照标准出版社出版的《电力用燃料标准汇编》有关标准执行;入厂煤和入炉煤试验室的设施、设备及原始记录等有关规定按《火力发电厂入厂煤采制化工作达标考评细则》及《煤质管理手册》执行。
(一)入炉煤质量监督以每班〈值〉的上煤量为一个采样单元,全水分测定以每班〈值〉的上煤量为一个分析检验单元,工业分析、发热量测定以一天(24h)的上煤量混合样作为一个分析检验单元;如果没有配煤,入炉煤质量变化大时,应按每班上煤量为一个分析检验单元,再用加权平均值计算一天(24h)入炉煤的全水分、工业分析、发热量;每半年及年终要对入炉煤按月的混合样进行煤、灰全分析。
还应对按日的月混样进行工业分析、发热量等常规项目的检测,以积累入炉煤质资料。
入炉煤不允许用经验公式计算发热量;
(二)采样后的处理
对机械化采样,每班(值)定时取回样品,按GB474-1996《煤样制备方法》进行制样(包括制出全水分样品),并立即进行全水分检验,待每班(值)的样品收齐后,按等比例混合成为当日样品。
若煤质变化频繁时,每班(值)的样品收后应立即测定全水分、工业分析、发热量、全硫值,按加权平均值计算当日煤质;
(三)每班(值)对煤粉细度、飞灰可燃物进行测定;
(四)燃料监督使用的热量计、天平、温度计、热电偶、氧弹(使用2年)等仪器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五)烘箱、马弗炉、热量计,每月用动力煤标样进行一次精度和准确度的校正。
热量计每季标定一次热容量。
第十五条油务监督的主要任务是准确、及时地对新油、运行中油进行质量检验,为用油部门提供依据,协助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止油质劣化,保证发供电设备安全运行。
(一)新变压器油和汽轮机油按GB2536-90《变压器油》、SH0040-91《超高压变压器油》和GB11120-89《L-TSA汽轮机油》进行质量验收;
(二)新充油电气设备投入前所充变压器油及运行中变压器油、汽轮机油的质量标准,按GB7595-2000《运行中变压器油质量标准》和GB7596-2000《电厂用运行中汽轮机油质量标准》进行质量检验与监督;
(三)电力用油的取样和检验按GB7597-87《电力用油(变压器油、汽轮机油)取样方法》和《电力用油质量及试验方法标准汇编》执行;
(四)加强电力用油在运行中的维护与管理,确保油质在良好状况下运行,其方法按照GB/T14541-93《电厂运行中汽轮机用矿物油维护管理导则》和GB/T14542-93《运行中变压器油维护管理导则》执行;
(五)国产抗燃油的验收、运行监督及维护管理应按照DL/T571-95《电厂用抗燃油验收、运行监督及维护管理导则》执行;为确保调速系统不卡涩,要求油中颗粒度执行NAS标准,并且应≤6级。
若不合格,应立即连续滤油,确保油质合格;
(六)汽轮机油的颗粒度要求不大于NAS9级标准。
机组运行中,若汽轮机油颗粒度不合格,应立即连续滤油,确保油质合格;
(七)运行中汽轮机油和抗燃油应定期取样送检颗粒度。
抗燃油每月一次。
200MW及以上机组汽轮机油每季一次,200MW以下机组汽轮机油每半年一次;
(八)机组大、小修时,要合理安排工期,确保油系统的检修质量及冲洗、滤油时间;若颗粒度不合格,不准启机;
(九)分析变压器油中的溶解气体,判断充油电气设备内部故障,按DL/T722-2000《变压器油中溶解气体和判断导则》和GB/T17623-1998《绝缘油中溶解气体组分含量的气相色谱测定法》执行。
投运前及大修后应作色谱分析,作为基础数据,200kV及以上的所有变压器、容量120MVA及以上的主变和330kV及以上的电抗器在投运后第4天、第10天、第30天再各作一次检测(500kV设备还应在投运后第1天增加1次),无异常时,可转入定期检测(见附表3);
(十)运行中油的防劣措施和混油或补油按照GB/T7595-2000和GB/T7596-2000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油品的检验项目和周期按附表中的规定进行。
第四章技术管理
第十六条建立化学技术监督设备及系统在基建与生产各阶段的水、汽、油、燃料、氢气等的质量监督和设备防腐的签字验收制度,对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各级化学技术监督部门或人员有权拒绝签字,并可越级上报。
第十七条建立化学技术监督工作的考核奖励与责任处理制度,做到各部门分工明确、职责分明,严格考核、合理奖惩。
凡由于违反规程、自行降低指标标准、技术监督失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与当事者的责任。
第十八条全面完成集团公司每年下达的化学技术监督考核指标。
化学技术监督考核指标分为监控指标、监测指标和统计指标三类,各部门要分工负责,归口管理。
考核指标的责任划分为:
监控指标由化学专业负责,监测指标由设备所在部门负责,统计指标由使用或损耗部门负责。
主要考核指标为:
(一)单机单项及全厂水汽质量平均合格率均应不低于96%,并应逐年有所提高;
(二)在线化学仪表〈指pH、电导率、溶氧等关口表〉的配备应100%,投入率不低于80%,准确率不低于90%,在此基础上投入率与准确率应逐年有所提高;
(三)全厂汽轮机油和抗燃油合格率按各单机合格率计算平均值,不低于98%;
(四)全厂变压器油质合格率按各单台合格率计算平均值,不低于98%;
(五)运行中汽轮机油油耗不大于10%变压器油油耗不大于1%,油耗的计算以运行中补油为统计依据;
(六)入厂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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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电厂 化学 技术 监督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