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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流协会章程
烟台市物流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烟台市物流协会(YAN TAI
LOGISTICS ASSOCIATION,缩写YTL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市物流企业及与物流行业有关的其它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
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会员及行业服务,整合各种物流资源,集聚壮大物流需求市场,加强行业内部企业之间、供需双方之间及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加强行业自律,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政府、社会、行业和企业提供服务,为促进物流业与工商企业的互动发展,加快将我市打造成为面向内陆腹地、东北三省和东北亚的物流枢纽城市,更好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烟台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在烟台市芝罘区毓璜顶西路17-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服务、沟通、协调和监督作用。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
(二)研究现代物流经营管理理论、方法和实践,探索适合全市的现代物流管理模式,推进行业改革与产业发展,提高行业现代化管理水平;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为行政部门管理物流和企业实践运作提供业务咨询;
(三)教育培训。
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讨论会、报告会,促进物流经济理论的提高,为企业培训各种专业人员,提高物流产业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管理咨询。
推进本行业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组织开展行业调查、市场分析,为客户提供综合物流解决及营运方案,有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提高物流管理效益与水平,提高市场占有率;总结推广先进的物流经营管理经验和管理方法,为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经营管理技术咨询和服务;
(五)行业自律。
制定推广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强化行业价格自律,制止垄断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推动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质量认证,推动行业规范运作,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提高行业社会公信度;协助政府加强行业法制建设,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建立;接受委托参与协调行业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客观公正地协调解决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及时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信息服务。
开展市场调查,分析市场形势,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通过行业数据库、编缉协会刊物、设立协会网站等形式,整合行业新闻、企业信息、供求信息、搜集国内外物流资源、法律法规、资料论文以及专业书籍等为会员搞好服务;研究提出本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和对重大物流项目提出前期评估意见;
(七)合作交流。
沟通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通过组织会员交流联谊会,举办各种展览展销和论坛峰会,发挥协会成员资源共享的优势,加强行业内部以及与其它相关行业的沟通与协作,扩大综合物流服务的深度与广度;组织开展各种与国内外经济组织和物流团体的考察交流活动;
(八)推广宣传。
推广物流行业的有关国家标准,推进物流业的标准化建设;评定物流行业的优秀企业和人物,推广其成功经验,提高企业品牌意识,树立企业形象;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的各种社会活动;
(九)法律、索赔服务。
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企业保险索赔、诉讼等;
(十)诉求服务。
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参与涉及行业利益的决策、立法的论证咨询,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维护
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
(十一)受政府或有关方面委托,组织和实施行业调查与行业统计,重点物流企业(园区)的认定审核。
协助政府进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政策研究等,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建议等,并参与有关活动。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均为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包括物流企业、物流服务企业、物流设备制造企业和工业、商业、外贸、物流金融服务、建筑、农业等应用物流企业,以及物流科研、教育培训、设计软件开发、咨询、审计、法律、信息服务等物流中介组织。
单位会员要依法注册,守法经营;资信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完善的管理制度。
本地区从事物流理论研究并取得一定成就的专家、学者或专门从事企业物流管理工作并在业内有一定影响的人员,可以聘任为本协会顾问。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本会认为可以接纳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资料的权利;
(五)要求本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和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按时向协会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第十二条 会员管理。
(一)协会设专人管理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并经常与会员保持联系;
(二)及时了解会员情况,帮助会员解决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
(三)按期免费向会员寄发协会刊物,在刊物中通报协会工作和活动,报道业届动态,传达上级指示;
(四)对会员实行参加活动优先,活动收费优惠;
(五)对协会作出贡献的会员及个人,可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六)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业服务、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
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七)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八)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五)决定协会其他重要工作;
(六)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提请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选举和解聘秘书长;
(三)推选名誉会长,聘请协会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十)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更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会长主持。
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可召开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紧急重大问题。
会长办公会须有会长三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办公会决议经到位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热爱行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的职权
(一)对外代表本会并主持会务;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的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本协会的秘书长由专人专职担任,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设置若干职能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和购买协会的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
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
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对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给予办理相关社会保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出现下列情况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因为其他原因需要注销。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〇〇八年X月X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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