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五章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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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五章教案
第五章领会法律精神理解法律体系
教学目的:
通过教学,使学生对明确法与其他行为规则、社会主义法与其他剥削阶级类型的法的不同,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自觉守法、护法。
教学要求:
理解掌握法的定义、基本特征、本质,以及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理解、掌握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教学要点、难点:
法的定义,法的基础特征和本质;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社会主义法的作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法的运行。
教学课时:
2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发现,某人某天见了老师没有主动热情地招呼、问好,于是人们谴责他,说他没有礼貌;某人在十字路囗正好遇见红灯,其视而不见,直接闯过去了,结果被交通警察罚款;某人在用人单位上班迟到了,结果用人单位扣减了其报酬,......。
为什么这些看似后果相差无几的行为受到的惩罚各不相同?
(请同学分析,然后总结,引出下文)
这些行为之所以受到不同的惩罚,是因为这些规则的性质不同,第一种规则是道德,第三种规则是用人单位的规章;而第二种规则则是“法”。
那么什么是法?
违反法有什么后果呢?
一、什么是法
(一)法的定义
“法”与我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联。
首先,西方有“自然法”与“实在法”之说。
认为自然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是人类社会和自然界存在的理性、公理、公平等原则和规则。
因此,“一切事物都有它们的法。
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智灵们有他们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
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的。
”孟德斯鸠称其为“法”。
实在法则是孟德斯鸠所言的“个别的智能存在物”自己创制法律,孟德斯鸠将其称为“法律”。
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是:
制定人或实在法或称人为法应当以自然法为依据和存在之基础。
现代社会语境中之法、法律多指制定法,而非自然法。
本章以下所言之法也指制定法。
马克思主义者对法的定义是,法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经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节机制的反映人的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基本特征
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一种社会规则,与其他社会规则相比较,法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
第一,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人类社会的存在和正常发展离不开各种各样的行为规范。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等特点。
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从而成为评价人们行为合法不合法的标准。
第二,法具有国家意志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第三,法以权利义务调节人们的行为。
法的核心内容在于通过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第四,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是由国家权力的力量即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而且这种强制力具有普遍性。
(三)法的本质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历史上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认为法集中地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
“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些论述中包含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和方法,对于我们认识法的本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第一,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
也就是说,法是社会上层建筑现象,是一种制度化的国家意志,不是“个人意志”的反映,也不是“社会所有成员意志”的反映,而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一部分人的意志。
第二,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也就是说,法具有物质的根源性和制约性。
第三,经济以外的其他因素,如政治、哲学、宗教、文学、艺术对法也有影响。
第二节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一)社会主义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上的法
社会主义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之上,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人类历史上新的历史类型的法。
(二)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
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内容是由我国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在全部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各种法律部门,并由各部门法按照一定的逻辑所组成的、互相协调一致的有机统一体。
其中的法律部门主要是以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为标准。
据此将我国法律划分为若干部门,并由这些部门法组成我国的法律体系。
这些部门法主要有:
1、宪法法律部门。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各种根本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中心和主导地位。
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修正案;国家机关组织法,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国家权力机关议事规则及人民代表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法;国籍法等等。
2、行政法律部门。
行政法律部门是指有关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包括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一般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或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律部门没有行政法典,而多是单行法律、法规,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3、民商法律部门。
民商法律部门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许多国家有较为完整的民法典和商法典作为民商法律部门的轴心法律规范。
我国目前尚无完整的民法典或商法典,而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为民商法律部门的轴心法律规范,其余则是单行民商事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保险法》、《证券法》、《海商法》、《票据法》等。
4、经济法律部门。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干预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目前,各国法律部门并没有统一的《经济法典》,而多是单行法律法规呈现。
我国经济法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税法、金融法律法规、财政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资源法律法规等。
5、刑法法律部门。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适用于那些较为严惩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触犯了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的犯罪人,调整方法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制裁方法即刑罚的方法。
刑法法律部门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修正案等。
6、诉讼法律部门。
诉讼法律部门是指有关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7、军事法律部门。
是指关于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军事设施保护法、现役军官法、兵役法、预备役军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等等。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的作用是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
法的作用对象的行为和社会二部份,其中法对人行为的作用,许多学者谓之“规范作用”,法对社会的作用谓为“社会作用”。
1、规范作用
法的宏观调控作用是指法通过界定人们的不同主体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归属和范围,将社会各种关系调控在一定秩序范围之内,是对社会。
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和方向,将人们的行为导向合法轨道,主要有授权性、义务性、职权性指引三种行为模式,是对本人行为。
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通过法可能预见自己或他人行为将会带来何种法律后果,是对人们的相互行为。
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的行为准则,为判断、衡量人们行为是否合法提供了标准和尺度,是对他人行为。
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其内容含有国家权威性的命令,对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制裁、惩罚和警戒,是对违法犯罪分子。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在调整人们的行为时,以一种精神力量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人们的政治、法律、道德、文化等观念,是对一般人。
2、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指法在宏观上对社会关系的确认、调整和保护的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是手段和目的关系,即国家通过法的规范作用的手段来达到法的社会作用的目的。
第一,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
我国法律促进和保障生产力特别是先进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第二,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我国法律促进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法律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纠纷的重要工具;法律是实行对敌人专政,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的有力武器。
第三,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我国社会主义法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为进行思想道德建设提供了重要手段。
第四,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对外经济、政治、文化关系的发展。
我国法律不仅执行着广泛的对内职能,而且执行着广泛的对外职能,在促进和保障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对外政治关系对外文化交流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任何法,无论对社会无论有多大的价值或意义,都仰赖良好的法制建设和法的运行,只有良好的法制建设和运行法,才能实现法的价值,实现法的社会效用,社会主义法的价值和作用也依赖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法的运行。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早在1956年刘少奇在党的八大政治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论断,但一直没有明确而系统的确立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邓小平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是实行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
所谓有法可依是指国家重视和加强立法,根据社会发展,不断地创制符合国情,反映客观规律的法律、法规,完善国家法律体系,使人们的行为有章可循。
法具有指引功能,但法的指引功能是以法的存在为前提,要以法指引人们的行为,必须事前即行为前立法,而不能事后立法,因此,必须加强立法。
(二)有法必依
有法必依,是指任何人,包括一切自然人、社会组织都必须严格奠定的执行法律,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做到严格依法办事,这是实行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律的中心环节。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将法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和秩序变成社会生活的现实,即法得以实现。
有法不依,即使有高度完善的法律,那也只是一纸空文,梁冶平先生曾说,有法不必其危害胜于无法可依,因为无法可依至少还让人们对法有种期待,期待有法可以保障自己的权利,至少人们还相信法;有法不依则会毁灭人们对法的信任。
因此,我们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以确保人们对法制的信任、信心和信仰。
(三)执法必严
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严肃执法,适用法律严格。
这是实行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条件。
“执法必严”之“必严”不是人为地恣意加重义务或责任、权利,而是依法规定之权利、义务、责任来遵行。
执法必严的标准是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违法必究
违法必究是指一要违法犯罪行为都有必须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不得有例外。
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有力保障。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要得以实现是一依靠人们的自觉遵守,二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制惩罚作为保障。
违法必究就是无论任何人,无论其职务、民族、性别、文化程度等如何,只要违法犯罪了,都有要予以追究并给予相应的制裁,不得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因此,社会法制要求违法必究就必须反对特权,反对身份。
三、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到实施的过程,法的创制就是立法,法的实施则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制监督等环节。
(一)立法
违反交通法规被罚了款,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也被罚了款,二者有何区别?
(请同学分析,然后总结)
虽然都被罚了款,但二者的区别在于只有前者属于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不是哪一个单位制定的规则都可以称为“法”。
只有特定机关制定的规则才能被称为“法”,才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那么,哪些机关可以立法呢?
1、立法概念
立法,又称法的创制,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狭义的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称国会、国家立法机关等)制定、废止基本法律(或法典)和法律的活动。
2、我国现行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是指一个国家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以及它们在立法权限上分工而形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立法体制是: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我国的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法律,其中刑事、民事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等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2)国务院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即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下同)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总称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且仅在本地区内有效。
(4)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可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即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总称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仅在本地区内有效。
(5)民族自治区、自治州、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规范性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可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制定或认可,在特别行政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7)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二)法的实施
1、法的实施的概念和方式
法律实施就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这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法律实施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规范的活动,而且还包括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
只有通过法律实施,才能把法律规范中设定的抽象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生活中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转化为人们实际的法律活动。
根据法律实施的主体的不同,可以把法律实施的方式分为:
法律遵守和法律适用。
(1)守法
法律遵守简称守法,指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这是我国法律实施的基本方式之一。
法要得到遵守,需要人们有强烈的法律意识。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重要作用在于它能够直接指导我国的立法、执法和守法的社会实践,保障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2)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有广狭两种涵义。
从广义上说,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的规定运用于具体的主体或场合,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包括一切司法和执法活动。
从狭义上说,法律适用专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也称司法或司法适用。
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
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
所谓正确,是指在适用法律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
所谓合法,是指在适用法律时,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办事。
所谓及时,是指法律适用活动的每个阶段、环节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提高办案效率。
所谓合理和公正,是指法律适用要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符合广大人民的公平正义观念,符合法律的目的和精神。
在我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三节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一、我国宪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以及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的宪法。
(一)宪法的概念与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建设和发展的法制保证。
宪法作为法的组成部分,具有法的共性,但宪法不是一般法,而是一种特别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同一般法律相比,其具有以下特征:
(1)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包括国家性质、国家结构形式、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国家机关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等。
只有宪法才有权对上述问题做出规定,其是国家的立国之本、治国之本。
(2)从法律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以其根本法的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统领着整个法律体系,它是国家立法活动的根据。
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依照宪法的精神和原则来制定,普通法律不能同宪法相抵触,否则必须修改或废除。
(3)从制定和修改程序上看,宪法比普通法律有更高、更严格的要求。
普通法律一般只需立法成员的1/2以上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而宪法一般需要3/4的多数或2/3的多数同意才能通过,有的甚至要求举行公民投票或全民公决。
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4)从司法解释上看,解释宪法的机关不同于普通法律的解释机关。
一般而言,解释宪法的机关有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或是特别设立的机关。
在我国,只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解释宪法。
(二)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在制定宪法、解释宪法、以及其他实施宪法的活动当中所依据的基本理论,以及在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时所遵循的根本标准。
宪法基本原则是宪法本质特征的集中体现,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民主制度的法律化,反映国家的本质和发展方向。
1、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原则。
我国宪法第二条中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2、议行合一原则
议行合一是指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等权均由人民代表机关统一行使。
人民代表机关既是立法机关,又行使执行法律的职权。
3、法治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法治原则,集中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人民享有立法权;二是严格依法办事。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13条明确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4、依法保障公民权益原则
列宁曾经说过:
“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依法保障公民权益始终是社会主义宪法中不变的核心内容。
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就是保障和尊重公民的基本权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宪法几经修改,但关于公民权利的基本精神并没有改变。
5、保护公有制原则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物质前提,是人民享有各项权利和自由的保证,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赖以存在和巩固的基础。
保护公有制,保障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不受侵犯是社会主义国家和法律的一项重要任务。
我国《宪法》第12条规定: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
6、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原则
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是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之一。
我国颁布的历次宪法都将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作为一项宪法基本原则确定了下来。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一)我国的国体
国体,也称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二)我国的政体
国家政体,也称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有关政权机关的问题。
它是国体的具体表现形态。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此项规定表明,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我国的政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为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而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
(五)我国的经济制度
我国《宪法》第6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我国宪法第二章(第33条至56条)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第三十三条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
(一)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在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不可缺少的、起码的权利和自由,是公民维持其社会生存和政治生命以及谋求个性和精神的充分发展的基本条件。
宪法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
1、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
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权利,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5、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物质方面的权利。
包括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以及获得物质帮助权。
6、文化教育权
7、特定主体权利
(二)基本义务
基本义务是宪法规定的社会和国家对公民的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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