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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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协议
加工承揽协议
协议签署日期:
年月日
甲方(定做人):
注册登记号/身份证号:
住所/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揽人):
注册登记号/身份证号:
住所/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加工承揽服务事项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定作物
(一)定作物名称:
(应填写完整全称,以避免争议)
(二)规格型号:
(三)单位及数量:
(四)乙方完成定作物的时间:
年月日(如分期分批完成,请具体约定)
(五)备注:
第二条协议金额及结算支付
(一)本协议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
其中包括:
□定作物加工总价:
人民币元(大写:
圆)
□包装费用:
人民币元(大写:
圆)
□运输费用:
人民币元(大写:
圆)
双方确认,除本协议总金额外,甲方无须就本协议向乙方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二)甲方采用第种方式,
(1)现金;
(2)支票;(3)转账,并按以下约定安排付款:
1.在本协议生效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协议总金额的%,即人民币.元(大写:
圆)。
2.在【写明某一具体环节/阶段的完成时点】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协议总金额的%,即人民币.元(大写:
圆)。
3.在乙方完成本协议加工承揽服务后,支付剩余价款。
(三)乙方应分别在收到上述款项所规定金额后日内向甲方出具前述各款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
(四)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第三条加工的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一)质量要求:
(应尽量具体明确,以避免约定不明造成的争议)
(二)技术标准:
(应尽量具体明确,以避免约定不明造成的争议)
(三)以封存样品为质量标准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
第四条原材料
(一)使用乙方自有材料完成工作的,甲方有权对原材料进行检验;乙方隐瞒自有材料的缺陷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二)使用甲方提供的原材料完成工作的,甲方按以下标准提供材料:
材料名称
生产厂家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消耗定额
(如需要,可另附附件)
(三)甲方提供材料的时间:
【材料A】,【分批提供,】提供时间为:
【材料B】,【分批提供,】提供时间为:
(四)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之日起日内检验完毕,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后日内通知甲方调换或补齐。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承担由此导致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技术资料及图纸
(一)甲方负责提供技术资料和图纸。
(二)乙方在依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资料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回复并提出修改意见。
甲方未答复,乙方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要求对承揽物的技术性保密的,乙方应当严格遵守,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第六条定作物的验收
(一)验收标准:
(写明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封样进行验收)
(二)验收方法:
(写明全部或抽样验收的方法)
(三)甲方验收时间:
年月日
(四)甲方验收地点:
(写明详细地址)
(五)验收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六)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在使用后日内发现质量缺陷的,甲方有权要求退换,并视为质量不符合约定。
(七)双方就定作物的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以(写明检验机构)对定作物质量的认定为准。
第七条定作物的提交
(一)□由甲方自提定作物:
自提定作物的时间:
年月日
自提定作物的地点:
□由乙方送交定作物:
送交定作物的时间:
年月日
送交定作物的地点:
(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事先与对方达成书面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
乙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甲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乙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乙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甲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
(一)包装要求:
(应尽量具体明确,以避免约定不明造成的争议)
(二)包装费用:
□由甲方自行承担
□由乙方承担,且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协议金额中
第九条运输及费用
(一)运输方式:
(汽车、火车、水运、空运等,应尽量具体明确,以避免约定不明造成的争议)
(二)运输责任方及费用:
□由甲方负责运输,并自行承担费用
□由乙方负责运输,且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协议金额中
第一十条定作物的保修
(一)定作物保修期:
自定作物交付甲方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在保修期内乙方免费提供保修服务。
第一十一条保密
(一)在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
(二)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
1.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
2.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
3.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
4.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
(三)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
第一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若甲方同意接受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接受的,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
经过修理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2交付定作物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甲方仍然需要的,应当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甲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3未按合同约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
因包装不符合同约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4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甲方支付未交定作物加工总价的【】%的违约金。
5未经甲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甲方有权拒收。
6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当向甲方支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总价的【】%的违约金。
7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8未按合同约定的办法和期限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甲方调换、补齐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9擅自调换甲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如甲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甲方要求完成,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10乙方未按甲方的技术保密要求采取妥善措施,造成甲方的保密性技术泄漏,或被窃取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元。
11因乙方原因致使定作物造成的侵权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2其它违约责任:
(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
(二)甲方的违约责任
1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的违约金。
3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原材料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应当顺延外,甲方还应当支付乙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4超过合同约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定作物加工总价【】‰的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5超过合同约定日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逾期付款额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时止。
6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7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时,承担因此多支出的费用。
8其它违约责任:
(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
第一十三条不可抗力
(一)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
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十四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二)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的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
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
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五)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一十五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至年月日。
本协议届满前一个月,经协商同意,双方可续签本协议。
第一十六条协议的变更及解除
(一)乙方在距工作开始日之前没有完成准备工作的,或者在距工作开始日之前没有证据表明乙方能够提供履行协议所需要的条件的,或者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不能适当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工作开始前,如因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如期履行的,经过甲方书面确认后可延期。
甲方不同意延期的,双方应当解除协议;解除协议时,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款项,但乙方可以在该款项内扣除为工作筹办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一十七条通知和送达
(一)本协议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专人送交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
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二)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1.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5.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以发送方邮件系统显示到达对方服务器的时点起【】小时后,视为送达。
(三)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收件人: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收件人: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一十八条附件条款
协议附件(如有)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若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有冲突,以协议正文为准。
第一十九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一)自双方盖章或有权签字人签字;
(二)【】
第二十条其他
(一)协议完整性:
本协议包括所有附件及对本协议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项书面补充、修订或变更。
一俟生效,本协议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取代此前就本协议项下各项交易达成或形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备忘录或其他任何文件。
(二)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或成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其不应影响:
1.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在该等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或
2.本协议的该等条款或任何其他条款在其它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三)法律变化:
如因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失效、违法或无法执行,双方将立即进行协商,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四)协议修订:
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
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五)如协议一方为法人,本协议签署前,该方应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协议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协议的授权文件。
(六)本协议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七)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文本已于本协议首页列明之日由双方授权代表正式签署,以昭信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
甲方:
【】(盖章)
(签字)
有权签字人:
【】
年月日
乙方:
【】(盖章)
(签字)
有权签字人: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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