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三方协议01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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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三方协议01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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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三方协议0122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核定货值)
协议编号:
甲方(质权人):
地址:
乙方(出质人):
地址:
丙方(监管人):
地址:
鉴于:
甲方与乙方签署了或即将签署一个或多个质押合同,为保障质押合同及所担保的主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作为质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法律关系
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监管质物。
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丙方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管质物的责任。
第二条质物
2.1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交由丙方存储监管的货物。
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重量、存储地点等以丙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质物清单的记载为准。
2.2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3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供提交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
2.4乙方保证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的与质物有关的所有单证都是真实和有效的。
2.5甲、丙两方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之前可以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给予积极的协助。
2.6质物的转移占有是指甲乙双方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向丙方出具《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格式见附件4-2-1),丙方按照通知书列明的内容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及现有的库存。
如经核对,乙方交予的货物或实际库存满足《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的要求,丙方接收乙方交付货物时,质物转移占有完成。
2.7转移占有完成后,乙方和丙方应向甲方签发《质物清单》(格式见附件4-2-2)。
质物以《质物清单》列明的为准,如《质押合同》或《质物清单》中对质物的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质物与实际移交的质物不一致的,以乙方实际交付占有的质物为准。
若三方无其它书面约定,丙方查核乙方交付货物依据表面审查,外观检查和单据审查的方法。
2.8在监管期间,无论乙方提货或换货,库存质物都应符合《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列明的要求,库存最低价值等于单价乘以质物数量(或重量),质物单价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2.9丙方出具《质物清单》的同时,应向甲方发送质物的货位标识图。
2.10丙方事前已为乙方保管该批货物的,丙方在向甲方签发《质物清单》的同时,应收回乙方原存货凭证(如有)和其他单据(如有),并注销作废。
第三条监管期间
3.1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本协议代理甲方控制质物并对甲方承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
3.2丙方根据本协议第2.6条的规定接收乙方根据协议提交的货物时,转移占有完成,监管期间开始。
3.3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释放货物时相应货物的监管期间终止。
第四条质物监管
4.1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谨慎处理监管的质物。
4.2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乙方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丙方。
4.3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和乙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除上述情形系由丙方的主观过错造成外,丙方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4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当即通知甲方和乙方。
4.5监管期间,丙方应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接受甲方对质物的检查。
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但丙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6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
4.7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向甲方出具的货位标示图保管质物,将乙方质押货物与其他客户货物区分货物堆放;质物移动货位时应及时更新货位标示图。
4.8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规定给予乙方提货或换货。
4.9监管期间,丙方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帐登记记录,登记、核实监管质物(包括进出库的质物)和保证提货、换货后的质物对应的货物最低价值符合本合同第2.8条的规定。
4.10每个工作日上午10点前将监管的质物的进出库和库存信息以传真方式(指定接收传真机号码为:
)或电子数据方式(指定接收邮箱为:
)传送给甲方,并自行做好数据备份,丙方在监管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4.11丙方应对相关质物以粘贴质押标签或树立标牌的方式设立质押标识(格式见附件4-2-6)。
但丙方是否按照本条规定对质物设立质押标识,并不影响有关质押的生效。
即使丙方没有在质押物上设立质押标识,有关质押仍然生效。
第五条提取或补充质物
5.1质物的实际价值超出甲方要求的最低价值的,乙方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可直接向丙方申请办理提货或换货,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予以办理,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丙方占有、监管下的质物价值始终不得低于《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要求的质物的最低价值。
5.2当乙方因销售而部分提货或者质押货物的市场价格发生跌价时,甲方有权就质押货物价值减少部分要求乙方提供补充担保。
质押货物的市场价格发生跌价时,甲方向乙方发送《跌价补偿通知书》(见附件4-2-5),单笔质押货物跌价补偿数额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动产质押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跌价补偿通知书》后的____日之内将通知书所列的差价补齐,补齐差价的方式为补充保证金(另行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或补充质押货物。
质物的实际价值等于甲方要求的最低价值时,乙方应当事先向甲方提出提货申请填写《提货申请书》(见附件4-2-3),并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即打款赎货)或者向甲方事先提供与《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要求相符的质物交付丙方占有、监管(即以货换货),经甲方同意后凭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见附件4-2-4),向丙方办理提货。
质物的实际价值等于质物的最低价值时,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为乙方(含乙方的指定人,下同)办理提货及质物出仓、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
没有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乙方不得提货,丙方不得给与乙方提货。
5.3以上各款中质物的最低价值适用本合同第2.8条的约定。
5.4甲方签发《提货通知书》的有效签章为盖章加指定人员亲笔签名,盖章签字式样参见附件4-2-5。
非甲方指定人员的亲笔签字和印鉴,质物不得出仓、出库。
丙方违反上述规定给与乙方提货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甲方在签发《提货通知书》后,应以原件或传真方式向丙方发送该《提货通知书》。
甲方如以传真方式发送《提货通知书》,甲方指定发送该文件的传真机号码为:
,丙方在收到《提货通知书》传真件后,应核对有关印章、签字、传真机号码,然后经办人员签字回传甲方指定的传真机,并应与甲方指定人员(电话:
)进行电话核实。
甲方以传真方式发送《提货通知书》的,甲方应该在传真件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提货通知书》原件交与丙方。
丙方在收到甲方的《提货通知书》后,应立即对乙方在丙方的库存作出帐务处理,减少丙方占有监管的质押物的数量,增加乙方非质押货物的数量。
在乙方实际向丙方提取货物时,丙方应向乙方交付解除质押的货物。
其余由丙方占有、监管的未解除质押货物,丙方不得向乙方交付。
5.5丙方按照甲方《提货通知书》在给与乙方提货后应签发《提货通知书回执》(见附件4-2-4),并送达甲方。
第六条质物价格
6.1质物价格按照甲方、乙方送达给丙方的《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和《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见附件4-2-7)列明的价格确定;甲方有权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和本协议的约定作出相应调整。
6.2因甲方调整价格对乙方造成的一切后果,丙方不承担对乙方的任何责任。
第七条质权行使
7.1甲方根据质押合同行使质权时,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配合和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将作为上述主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主债权的组成部分。
7.2丙方协助甲方行使质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的同意,丙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8.1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仓储保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8.2丙方签发质物清单即视为甲、乙、丙三方对记载于相应出质通知书的费用及支付方式达成一致。
8.3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8.1款所列相关费用,丙方应书面通知甲乙双方,乙方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十五)日内付清所欠款项。
第九条保险
9.1乙方应当就质物向甲方认可的保险人购置保险,投保的险种、金额、期限应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应指定第一受益人或保险标的质权人为甲方,保单正本交由甲方保管。
9.2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和丙方应当协助保险公司办理事故审查以及理赔事宜。
第十条特别约定
10.1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两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合同对抗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义务。
10.2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款的约定与本协议其他条款抵触时,本款无效)。
1)当出质人在债权存续期出现如下情况:
无法偿还甲方债务、恶意违约、强行出货、出质人违约、停产、倒闭、负责人逃逸、第三方哄抢等因素致使不能执行三方《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时,丙方应尽力控制监管现场,并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同时向监管地辖区内所属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公安机关配合控制监管现场。
丙方应在事件发生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送事件发生情况及质物损失状况。
甲方将在收到丙方通知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就质物处置给予答复。
丙方在甲方答复期间内,丙方应继续实施监管责任并尽力保护质物。
在收到甲方质物处置方案后,丙方按通知协助甲方处置质物。
2)若出质人未能按合同期限归还全部债务或出现恶意违约等情况时,甲方有权向当地法院申请质押的财产保全或尽早处置质物,并及时通知丙方继续实施监管(如果客观上仍具备监管条件)。
3)当出现危及质物监管安全等情况时,甲方有权将质物转移至丙方其他仓库或甲方认为安全的第三方仓库(需同时经过丙方认可)。
入库后丙方应按照《动产质押监管协议》重新办理入库手续,在甲方处置质物期间,丙方所承担的监管责任不变。
4)出质人如未按照仓储监管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的,应构成出质人对协议的违约。
丙方应书面通知出质人付款,如出质人未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付清所欠款项,监管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督促出质人交清所欠相关费用。
如甲方拍卖、变卖质物,变现款项优先用于向丙方支付监管费。
第十二条通信和联络
12.1本协议项下的往来通知、确认及其他相关文件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至接受方(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2.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当事方同意,可以选择发送电子数据单证。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丙方因以下情形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承担甲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1)在监管期间,除不可抗力的事件外,质物毁损灭失或由于丙方未尽到监管责任导致质物变质、短少、受污染的;
2)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放货的;
3)因丙方原因,存放仓储质物的仓库受到司法机关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4)因丙方违反本协议4.3款的规定,未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或未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的;
5)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其他情况。
13.2乙方因以下情形对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1)质物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货物,造成仓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伤亡的;
2)因未能及时投保,在监管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质物毁损灭失、变质、短少、受污染等的;
3)未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要求对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的;
4)因乙方原因,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5)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
13.3甲方因违反本协议对乙、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乙、丙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协议效力
14.1无论本协议是否已经终止或失效,一旦丙方根据本协议2.7条签发了质物清单,该质物清单项下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继续适用本协议。
14.2如果甲方与乙方所签署的主合同、质押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性质的正式合同或附属文件全部或部分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14.3如果本协议项下任一条款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该无效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以及整个协议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15.1本协议项下争议依下列第壹种方式解决。
争议期间,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其它
16.1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附件4-2-1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
附件4-2-2质物清单(代质押确认回执)
附件4-2-3提货申请书
附件4-2-4提货通知书(提货通知书回执)
附件4-2-5印鉴样式
附件4-2-6质押标签
附件4-2-7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
附件4-2-8跌价补偿通知书
16.2本协议由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
16.3本协议正本一式份,签约三方各执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于______(分行所在地)
附件4-2-1:
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
编号:
公司(监管方):
根据公司(出质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质权人)签署的编号为号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出质人将下列货物(明细见下表)质押给质权人。
货物品名
规格/
型号
生产厂家(产地)
数量
单位()
重量
单位()
单价
金额
货物是否在库
备注
根据三方约定,出质人支付上述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仓储保管产生的相关费用,收费及支付方式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将出质事实及质物情况通知贵司,请贵司根据出质人、质权人与贵司签署的编号为《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对质押货物进行监管,并严格履行贵司在监管协议中的义务。
公司库存质押物质押期间应始终符合以下要求,请贵方审查执行!
质押物
种类要求
质押物结构
比例要求
质押物出厂
时间限制
质押物最低
价值余额
出质人:
公司
(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年月日
质权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预留印鉴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4-2-2:
质物清单(代质押确认回执)
(出质人和监管方共同签发)
编号:
致: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质权人):
出质人将下表货物存入监管方拥有使用权的仓库/场地,并由监管方进行保管。
监管方同意对上述货物进行保管,并按照相关协议履行监管责任。
出质人将下表货物质押给贵行,并对质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该质物已经交付给贵行指定的监管方占有、保管、监管,作为编号为号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本质物清单为编号为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附件。
出质人保证在监管期间,质物的最低价值/最低数量始终不低于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或者吨,在质物的实际价值/实际数量等于质物的最低价值/最低数量时,出质人保证按照号《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办理提货手续。
货物明细为:
名称
规格
重量
数量
生产厂家
单价
凭证号
货位号
货主(出质人)签章(预留印鉴):
年月日
本公司业已收到贵行与出质人共同签发的编号为的《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并确认本公司同意为出质人存放于我公司拥有使用权的仓库/场地的货物(详见上表)进行保管,业已知晓我公司保管的出质人的货物(详见上表)质押给贵行。
上述质押物确已在本公司的占有、保管、监管之下。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编号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占有、保管、监管责任。
在我公司监管期间,质物的最低价值/最低数量始终不得低于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或者吨,在质物的实际价值/实际数量等于质物的最低价值/最低数量时,保证按照《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给与出质人(及其指定人)办理提货手续。
本《质物清单》构成对质押物的确认。
监管方签章(预留印鉴):
年月日
附件4-2-3:
提货申请书
编号:
_____
致: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分(支)行
根据编号为的《动产质押合同》及编号为的《动产质押监管三方协议》的约定,本公司:
(在选择项内打“√”):
□已将共计___________万元的保证金划入本公司在贵行开立的保证金帐户/特户___________上,该笔保证金作为确保主合同履行的质押担保。
□以本公司所有的名称为,数量为的货物作为编号__________的《动产质押合同》的质物。
□已归还编号为的(主合同全称)项下款项(明确金额和币种)。
现我单位向贵行申请办理存放于公司的下列货物的提货、出库手续,提货的清单见下表,请予办理提货手续。
仓单号
货物名称
品种、等级
单位
数量
金额
备注
出质人(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附件4-2-4:
提货通知书
(质权人签发)
编号:
致:
(监管方):
根据编号为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本行同意公司前来办理下表中质物的提货、出库手续,提货的经办人为、身份证号码:
。
请贵公司予以审核并办理以下货品的提货、出仓和出库手续为盼!
货物明细为:
名称
规格
重量
数量
单价
凭证号
货位号
备注
本次提货后,质物的最低价值为万元、或者最低数量为,并构成对授信协议项下质押担保的质物的变更。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质权人)(预留印鉴)
指定人员签字:
(预留签字)
年月日
提货通知书(回执)
(监管方签发)
编号:
致: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质权人)
贵行签发的号《提货通知书》已经收悉。
根据编号为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本公司已办理贵行签发的以上《提货通知书》的提货、出库手续,提货人为公司。
本次提货明细如下表:
名称
规格
重量
数量
生产厂家
单价
凭证号
货位号
本次提货后,质物的最低价值为万元或者最低数量为。
监管方:
(预留印鉴)
年月日
附件4-2-5:
印鉴样式
致:
中国外运秦皇岛公司(监管方):
根据编号为2010-001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提货通知书的有效签章为我行预留印章加我行指定人员的亲笔签名,印章式样为:
我行签发提货通知的指定人员为:
1、李永岗,其签字式样为。
或2、,其签字式样为。
贵公司应妥善保管本印鉴样式,于每次办理提货前应对提货通知书上的签章进行严格核对,并请电话核实:
指定电话号码:
指定传真号码:
_________
联系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行行
(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年月日
说明:
本附件一式两份,由监管方、银行各保留一份。
致: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行:
根据编号为2010-001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我方签发本协议项下所有文件、通知、单据(除签订合同外)的有效预留印章样式:
我公司签发本协议项下所有文件、通知、单据的有权签发人为:
1、,其签字式样为,或2、,其签字式样为。
贵行应妥善保管本印章样式,并在业务往来中严格核对,并请电话核实:
电话号码:
指定传真号码:
联系人:
中国外运秦皇岛公司
(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年月日
说明:
本附件一式两份,由监管方、银行各保留一份。
附件4-2-6:
质押标签
质权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行
出质人
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恒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质物对应的质押合同编号
永年支行工流质字2010001号
附件4-2-7:
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
(质权人签发)
编号:
致:
(监管方和出质人):
根据编号为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的规定,现将调整后的质物价格通知给贵公司,请按照下表确定的质物价格执行。
名称
规格
生产厂家
单价(元)
特此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质权人)
(印章)
年月日
附件4-2-8:
跌价补偿通知书
编号:
_______
致:
(出质人):
根据双方签订的编号为的《动产质押合同》,我行对贵公司提供的下列质押货物价格进行了审定,由于货物的市场价格跌至,贵方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__________内将市场价格与质押生效时价格之间的差价____________补齐,补齐差价的方式为追加保证金或追加新的货物用以质押。
逾期未补或未补足的,视为贵公司的违约,我行有权处置质押货物,变卖或拍卖所得的款项用于清偿所担保的我行的债权。
以下为质押货物清单
仓单号
货物名称
品种、等级
数量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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