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考前必背法条整理第七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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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考前必背法条整理第七章
2015中级经济法考前必背法条整理---第7章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Part1: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考点: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但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2.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划分标准及纳税义务
企业类型
划分标准
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全面纳税义务
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
有限纳税义务
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纳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2)所得来源地
所得类型
来源地的确定
销售货物所得
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提供劳务所得
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转让
财产
所得
不动产转让所得
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动产转让所得
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利息所得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租金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Part2: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考点1:
收入总额(P389)
(一)概述
1.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2.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3.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4.除有特殊规定采用收付实现制外,企业收入一般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
(二)销售货物收入
1.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考虑销售货物收入,应当注意将价外费用、视同销售收入一并计入。
2.不同销售方式下收入的确认时间
(1)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实现的一般规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5)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7)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3.特殊销售方式下的收入确认规则
(1)售后回购
①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②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
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2)以旧换新
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增值税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但是,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应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3)各类型折扣的税务处理
折扣类型
目的
税务处理
商业折扣
促进商品销售
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
鼓励尽早付款
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销售折让
因售出商品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作出的减让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4)对于企业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商品的,其赠品“不属于捐赠”,应按各项商品的价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收入,其商品价格应以公允价格计算。
(三)提供劳务收入
1.一般情况——按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
(1)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特殊情况
(1)对商品销售附带安装的,安装费在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广告宣传费
①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
②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4)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5)会员费
①对只取得会籍而不享受连续服务的,在取得会费时确认收入;
②一次取得会费而需提供连续服务的,其会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6)特许权费
①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
②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7)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四)转让财产收入
1.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2.股权转让收入
(1)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五)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六)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七)租金收入
1.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八)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1.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2.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九)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十)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考点2:
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如果股息、红利收入来自非上市居民企业,不论持股时间长短,给予免税;如果股息、红利收入来自上市居民企业,则持股12个月以上,方给予免税待遇。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特定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于征税,但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不征税收入VS免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均不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不征税收入,是不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则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只是国家出于特殊考虑给予税收优惠,在一定时期有可能恢复征税。
(3)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免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可以税前扣除。
考点3: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P395)
(一)总述
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概览
项目
基本内容
成本
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费用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税金
(1)不得扣除——“2税”:
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2)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在当期扣除——“6税1费”:
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3)计入管理费用在当期扣除——“4小税”:
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4)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以后分摊扣除——车辆购置税、契税、进口关税、耕地占用税
损失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其他支出
除上述项目之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2.禁止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VS违约金、罚息);
(5)除国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比例扣除外,其他捐赠性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6)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与人员报酬、福利等直接相关的重要扣除项目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企业发生的合理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3.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4.补充保险
(1)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2)除企业依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5.“三费”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重要扣除项目
1.业务招待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租金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即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以及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的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
(注: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公益性捐赠
(1)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利息费用
(1)准予据实扣除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②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③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不得超过限额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5.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资产成本,不得单独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6.损失
(1)损失额的确定
①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净损失),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②企业存货因非正常损失而不能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并在税前扣除。
(2)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7.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8.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9.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企业类型
基数
比例
财产保险企业
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的余额
15%
人身保险企业
10%
其他企业
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
5%
10.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考点4:
企业资产的税务处理——固定资产(P401)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项目
具体规定
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项目
具体规定
计税基础
外购
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自行建造
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融资租入
(1)约定付款总额
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2)未约定付款总额
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盘盈
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
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改建
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项目
具体规定
折旧的计算方法
直线法
计算折旧的时间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预计净残值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折旧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主要有: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生产设备,为10年
(3)汽车,为4年
(4)电子设备,为3年
考点5:
企业资产的税务处理——其他资产(P403)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
1.计税基础
(1)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最低折旧年限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3年。
(二)无形资产
1.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2.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3.计税基础
(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4.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三)长期待摊费用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四)投资资产
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五)存货
1.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六)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资产损失(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应在按税法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1.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损失: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2.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等;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物资产损失等。
3.应收款项损失
(1)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2)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4.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用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依据拍卖或变卖证明,认定为资产损失。
考点6: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P416)
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方式多样,包括直接减免税、低税率优惠、税额减免抵免、减计收入、免税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弥补亏损等。
(一)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特定收入。
(二)减免税所得
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三免三减半政策
(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2)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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