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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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协议书
广州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协议书
甲方(集中采购机构):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地址:
乙方(生产企业九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地址: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粵医保规(2020)2号)要求及《广州市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釆购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医保发(2020)23号)等文件工作部署和要求,为推进广州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顺利实施,甲乙双方经自愿、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开展广州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第二条甲方为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乙方应为依法设立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
第三条乙方承诺按有关规定、釆购文件、协议约定、承诺事项、《广州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三方合同”)、《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购销合同廉洁协议书》(以下简称“廉洁协议书”)等要求在广州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广州平台”)开展医用耗材采购交易活动。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组织乙方参加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二)通过广州平台及时公布医用耗材采购交易相关信息。
(三)根据工作要求,向乙方提供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有关协议范本、釆购文件、操作指引等资料,组织对乙方有关人员进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业务和操作方面的培训。
(四)指导乙方做好开展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所必要的信息系统对接及系统操作等工作。
(五)做好广州平台系统建设和维护,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解决乙方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制定相关业务规则。
(六)日常运行中通过监测、函询、约谈、受理举报等方式,掌握乙方定价、投标、履约等方面的失信行为信息并予以记录,分级处置失信违约行为。
(七)按照按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管理乙方的医用耗材采购交易行为,按规定处理相关申诉投诉。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按甲方要求进行注册,自主报名,参加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活动。
(二)参加甲方组织的相关学习培训,可按甲方的规则申请与广州平台系统对接。
(三)通过广州平台查询乙方采购交易范围内的医用耗材数据信息。
通过广州平台进行申(投)诉,向甲方进行业务和操作方面的咨询。
(四)保证所供医用耗材为符合国家医用耗材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相关资质证照齐备、有效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器械管理规定,出具的发票为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正规、有效税务发票。
按约定及时保质保量供货、不延误医疗机构临床医疗工作。
急诊或急救医用耗材须保证随时下达计划随时供货,确保临床医疗安全。
(五)配合甲方调阅、查看、复印、提供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有关资料和与广州平台采购交易有关的存销数据信息,做好相关在线咨询、电询、函询、约谈的响应工作。
(六)接受甲方按有关规定、采购文件、协议约定等对乙方医用耗材采购交易行为的管理及失信违约行为的分级处置,及时做好申(投)诉的回应处理工作。
(七)授权专门联系人,负责与广州平台有效的沟通,若乙方相关管理部门及负责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在广州平台完成信息修改,双方有业务对接的主要岗位人员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告知对方,并妥善交接相应业务工作和资料。
第六条甲乙双方应督促其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省、市医用耗材采购及管理相关规定,有权监督对方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履行协议的情况,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因不按要求落实有关政策法规、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造成后果的,由责任方承担。
甲方可根据广州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釆购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对乙方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相关行为及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履行协议的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检查,对涉嫌违戾协议约定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乙方应积极参与、配合甲方开展的各项调查、检查工作。
第七条甲乙双方对互相提供的有关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政策、资料、数据等均负有保密责任,并应按保密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甲乙双方不得对广州医用耗材采购政策及管理规定进行误导性、欺骗性解读与传播。
第三章报名和动态调整
第九条采购方式
(一)直接挂网釆购。
国家、省统一开展的集中采购品种和已通过医保准入并明确医保支付标准、价格相对稳定的高值医用耗材等实施直接挂网采购。
(二)集团谈判采购。
对于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的部分医用耗材,可按照“市级组织、联盟釆购、平台操作”方式,组建广州医疗机构采购联盟,在坚持集中带量采购原则下,实施集团谈判采购。
(三)议价采购。
医疗机构按照带量釆购、量价挂钩原则,结合采购数量、回款周期等要素,与乙方合理议定采购价格。
(四)国家、省、市医疗保障部门确定的其他釆购方式。
第十条乙方应通过广州平台完成报名工作,实行生产企业直接报名。
企业报名条件和报名材料按广州平台发布的采购文件实施。
议价挂网品类的产品报名时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如实提供价格数据。
第十一条甲方通过广州平台对议价挂网产品的实际釆购价格进行动态监测、采集,可使用多种方式等对产品采购价格进行提示及监测,乙方应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一)采购方式动态调整。
原议价挂网产品如被纳入直接挂网采购范围,广州平台则根据国家、省相关要求将相关产品按照国家、省确定的价格进行调整,按照直接挂网采购模式供医疗机构直接釆购。
(二)价格动态调整。
直接挂网产品根据国家、省相关要求,由广州平台对价格数据进行调整。
议价挂网产品根据采购规则,由乙方应主动申报相关价格数据,甲方按规则对价格数据进行调整。
(三)产品动态调整。
甲方根据国家数据库调整对广州平台基础数据库及时进行更新调整,及时组织开展新增产品报名及原有挂网产品信息维护工作,乙方应按采购文件要求进行报名和信息维护工作。
对属于挂网品类范围且符合报名条件的,但未在广州平台报名的产品,乙方可申请报名。
挂网产品发生产品信息变化时,乙方应通过广州平台提出信息变更申请。
产品相关证照到期前,乙方应及时在广州平台进行相关证照信息变更。
(四)企业信息动态调整。
乙方基本信息(含证照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过广州平台提出信息变更申请,并填报信息变更情况,根据要求上传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撤网管理
挂网产品原则上不予撤网。
甲方被吊销或注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已挂网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被注销、医用耗
材相关管理部门明确停止使用的,甲方对相关产品予以撤网处理。
因生产地址变更需重新认证或生产线改造等原因导致挂网产品无法正常生产的,由乙方按釆购文件要求申请撤网。
甲方在广州平台公布撤网的产品信息。
第四章采购交易管理
第十四条乙方在广州平台挂网的产品可供广州平台上所有医疗机构釆购。
第十五条乙方应在产品挂网后按采购文件要求及时选择配送企业,达成配送协议,通过广州平台将配送关系发给对应的配送企业,同时对三方合同、廉洁协议书进行确认和签章。
第十六条对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医疗机构开展的各类采购品种的采购活动,乙方应及时响应参与集中采购机构的医疗机构所发出的釆购邀请与要求达成交易结果。
第十七条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是供应配送责任主体,应督促配送企业及时响应医疗机构在广州平台下单的采购计划,做好备货、及时保质保量发货工作,确保供应的产品规格、包装等信息与成交信息要一致;做好票据上传、收款确认、退货、退款等釆购交易工作;配合医疗机构做好收货验收、发票核验等工作。
第十八条申(投)诉管理
(一)在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过程中,乙方对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在广州平台进行申(投)诉:
1・对报名产品的信息、价格等方面有异议的;
2•对广州平台公示结果有异议的;
3.其他与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相关的事项。
(二)申(投)诉事项不明确的,或不符合申(投)诉范围,或对同一申(投)诉事项已进行处理并回复,乙方未能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申(投)诉材料未按规定加盖乙方单位公章,甲方有权不予受理。
(三)乙方在广州平台进行申(投)诉操作时,应在规定时限内登录广州平台,按申(投)诉办理指南,将相关佐证材料加盖公章一并提交广州平台。
凡在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中需要申(投)诉的事项,应当以单位名义实名递交全面、真实的申(投)诉证明材料。
第五章协议管理与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耗材集中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履行本协议约定。
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相关内容的,根据违约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提醒告诫、依托广州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暂停相关医用耗材的挂网、暂停供应配送医用耗材资格、向社会公开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落实乙方失信违约责任。
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有关管理部门进一步查处:
(一)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扰乱集中采购秩序;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价格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三)产品挂网后,非因不可抗力不按约定撤网的或不按约定及时建立配送关系、签订三方合同;
(四)签订三方合同后,存在非因不可抗力不供货、不足量供货、不在约定时间内供货或仅对部分医疗机构供货等不履行约定、三方合同的行为;
(五)供应的产品规格、包装等信息与成交品种信息不一致且不同意更换;
(六)实施广州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品种不按采购文件要求实行线上交易;
(七)存在提供虚假举报材料、弄虚作假等违规举报行为;
(八)不执行有关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釆购文件、协议约定、承诺事项、拒绝履行三方合同、廉洁协议书,或者未履行采购文件、协议约定、承诺事项、三方合同、廉洁协议书,或者不配合广州平台开展医用耗材相关工作,或履行行为不符合釆购文件、协议约定、承诺事项、三方合同、廉洁协议书的规定;
(九)其他违法、违规、违约、失信行为。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甲乙双方因工作关系发生行贿受贿行为,一经核实,甲乙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
本协议执行期间,法律、法规、政策有调整的,按新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本协议未尽事项,应依相应的法律、法规办理,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予以解除: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乙方停业、歇业、被撤销、关闭的(特殊情况报备经甲方核实的除外)。
(三)乙方主体资格证照被吊销、注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
(五)法律、法规及省、市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交解除协议的申请,甲方核实后予以解除协议;属于第
(二)、(三)项情形的,甲方有权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单方解除本协议;属于第
(四)、(五)项情形的,可由乙方向甲方提交解除协议的申请,甲方核实后予以解除协议,或由甲方核实相关情况后予以单方解除协议。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期限届满前30天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协议;因单方面原因需要提前解除协议的,须至少提前30天通知对方。
在续签广州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釆购协议书或补充协议时,甲方应通知乙方续签协议的时间、地点及签订要求。
因乙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与甲方续签协议,视同放弃续签协议的权利。
乙方存在不配合续签协议行为或符合相关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政策规定的不予续签情形的,不予续签协议。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未果的,可依法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七条一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向对方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以本协议所列明的地址送达。
甲方如果迁址应及时在甲方对外政府网站公布,乙方如果迁址应按规定办理备案及协议内容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公布或办理相关手续的,一方按原地址邮寄相关材料或通知相关信息即视为已履行送达义务。
当面交付上述材料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
以邮寄方式交付的,无论是否为各方人员签收或拒绝签收或查无此人、已迁址等,均在寄出、发出或者投邮后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八条广州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年月曰
广州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协议书
甲方(集中采购机构):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地址:
乙方(配送企业九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地址: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粵医保规(2020)2号)要求及《广州市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釆购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医保发(2020)23号)等文件工作部署和要求,为推进广州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釆购顺利实施,甲乙双方经自愿、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开展广州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第二条甲方为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乙方为依法设立的医用耗材配送企业。
第三条乙方承诺按有关规定、采购文件、协议约定、承诺事项、《广州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釆购合同》(以下简称“三方合同”)、《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购销合同廉洁协议书》(以下简称“廉洁协议书”)等要求在广州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釆购平台(以下简称“广州平台”)开展医用耗材釆购交易活动。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组织乙方参加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二)通过广州平台及时公布医用耗材釆购交易相关信息。
(三)及时向乙方提供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有关协议范本、采购文件、操作指引等资料,不定期组织对乙方有关人员进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业务和操作方面的培训。
(四)指导乙方做好开展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所必要的信息系统对接、结算账户管理及系统操作等工作。
(五)做好广州平台系统建设和维护,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解决乙方医用耗材集中釆购工作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制定相关业务规则。
(六)日常运行中通过监测、函询、约谈、受理举报等方式,掌握乙方履约等方面的失信行为信息并予以记录,分级处置失信违约行为。
(七)按照按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管理乙方的医用耗材采购交易行为,按规定处理相关申诉投诉。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按甲方要求进行注册,自主报名,参加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活动。
(二)参加甲方组织的相关学习培训,可按甲方的规则申请与广州平台系统对接。
(三)通过广州平台查询乙方采购交易范围内的医用耗材数据信息。
通过广州平台进行申(投)诉,向甲方进行业务和操作方面的咨询。
(四)保证所供医用耗材为符合国家医用耗材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相关资质证照齐备、有效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器械管理规定,出具的发票为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正规、有效税务发票。
按约定及时保质保量供货、不延误医疗机构临床医疗工作。
急诊或急救医用耗材须保证随时下达计划随时供货,确保临床医疗安全。
(五)配合甲方调阅、查看、复印、提供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有关资料和与广州平台采购交易有关的存销数据信息,做好相关在线咨询、电询、函询、约谈的响应工作。
(六)接受甲方按有关规定、采购文件、协议约定等对乙方医用耗材釆购交易行为的管理及失信违约行为的分级处置,及时做好申(投)诉的回应处理工作。
(七)授权专门联系人,负责与广州平台有效的沟通,若乙方相关管理部门及负责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在广州平台完成信息修改,双方有业务对接的主要岗位人员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告知对方,并妥善交接相应业务工作和资料。
第六条甲乙双方应督促其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省、市医用耗材采购及管理相关规定,有权监督对方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履行协议的情况,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因不按要求落实有关政策法规、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造成后果的,由责任方承担。
甲方可根据广州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对乙方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相关行为及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履行协议的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检查,对涉嫌违反协议约定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乙方应积极参与、配合甲方开展的各项调查、检查工作。
第七条甲乙双方对互相提供的有关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的政策、资料、数据等均负有保密责任,并应按保密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甲乙双方不得对广州医用耗材釆购政策及管理规定进行误导性、欺骗性解读与传播。
第三章报名及采购交易管理
第九条乙方应通过广州平台完成报名工作。
乙方基本信息(含证照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过广州平台提出信息变更申请,并填报信息变更情况,根据要求上传相关资料。
第十条乙方具有覆盖其通过广州平台选择配送区域范围内所有参加医用耗材采购交易医疗机构的医用耗材及时配送服务能力。
企业报名条件和报名材料按广州平台发布的采购文件实施。
第十一条乙方与生产企业达成配送协议后,应及时通过广州平台对配送关系进行确认,同时对三方合同、廉洁协议书进行确认和签章。
第十二条乙方应及时响应医疗机构在广州平台下单的釆购计划,做好备货、及时保质保量发货工作,确保供应的产品规格、包装等信息与成交信息要一致;做好票据上传、收款确认、退货、退款等采购交易工作;配合医疗机构做好收货验收、发票核验等工作。
配合甲方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积极推进医用耗材采购线上结算工作。
第十三条申(投)诉管理
(一)在医用耗材集中釆购过程中,乙方对广州平台医用耗材集中釆购工作相关的事项有异议的,可在广州平台进行申(投)诉。
(二)申(投)诉事项不明确的,或不符合申(投)诉范围,或对同一申(投)诉事项已进行处理并回复,乙方未能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申(投)诉材料未按规定加盖乙方单位公章,甲方有权不予受理。
(三)乙方在广州平台进行申(投)诉操作时,应在规定时限内登录广州平台,按申(投)诉办理指南,将相关佐证材料加盖公章一并提交广州平台。
凡在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中需要申(投)诉的事项,应当以单位名义实名递交全面、真实的申(投)诉证明材料。
第四章协议管理与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耗材集中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履行本协议约定。
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相关内容的,根据违约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提醒告诫、依托广州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暂停相关医用耗材的挂网、暂停供应配送医用耗材资格、向社会公开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落实乙方失信违约责任。
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有关管理部门进一步查处:
(一)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扰乱集中釆购秩序;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三)非因不可抗力不按约定及时签订三方合同;
(四)签订三方合同后,存在非因不可抗力不供货、不足量供货、不在约定时间内供货或仅对部分医疗机构供货等不履行约定、三方合同的行为;
(五)供应的产品规格、包装等信息与成交信息不一致且不同意更换;
(六)存在提供虚假举报材料、弄虚作假等违规举报行为;
(七)不执行有关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采购文件、协议约定、承诺事项、拒绝履行三方合同、廉洁协议书,或者未履行采购文件、协议约定、承诺事项、三方合同、廉洁协议书,或者不配合广州平台开展医用耗材相关工作,或履行行为不符合釆购文件、协议约定、承诺事项、三方合同、廉洁协议书的规定;
(A)其他违法、违规、违约、失信行为。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甲乙双方因工作关系发生行贿受贿行为,一经核实,甲乙双方应按有
关规定对责任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
本协议执行期间,法律、法规、政策有调整的,按新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本协议未尽事项,应依相应的法律、法规办理,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予以解除: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乙方停业、歇业、被撤销、关闭的(特殊情况报备经甲方核实的除外)。
(三)乙方主体资格证照被吊销、注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
(五)法律、法规及省、市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交解除协议的申请,甲方核实后予以解除协议;属于第
(二)、(三)项情形的,甲方有权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单方解除本协议;属于第(四)、(五)项情形的,可由乙方向甲方提交解除协议的申请,甲方核实后予以解除协议,或由甲方核实相关情况后予以单方解除协议。
第十九条本协议期限届满前30天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协议;因单方面原因需要提前解除协议的,须至少提前30天通知对方。
在续签广州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釆购协议书或补充协议时,甲方应通知乙方续签协议的时间、地点及签订要求。
因乙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与甲方续签协议,视同放弃续签协议的权利。
乙方存在不配合续签协议行为或符合相关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政策规定的不予续签情形的,不予续签协议。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未果的,可依法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二条一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向对方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以本协议所列明的地址送达。
甲方如果迁址应及时在甲方对外政府网站公布,乙方如果迁址应按规定办理备案及协议内容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公布或办理相关手续的,一方按原地址邮寄相关材料或通知相关信息即视为已履行送达义务。
当面交付上述材料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交付的,无论是否为各方人员签收或拒绝签收或查无此人、已迁址等,均在寄出、发出或者投邮后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广州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釆购实施
过程中,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名)
年月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名)
年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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