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安溪县支行个人结售付汇业务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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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安溪县支行个人结售付汇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安溪县支行个人结售付汇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个人结售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有权办理个人结售付汇业务的分支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安溪县支行所有个人结售汇业务都依托在网点ABIS系统操作,各网点应该按会计内控管理办法“输入修改—复核”程序操作,外汇牌价以系统自动生成为主,不能随意修改,涉及优惠汇率的,要以有权人审批件为准。
第三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第四条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我行直接办理。
第五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操作规程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本操作规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
(四)直系亲属是指父母、子女、配偶。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五)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业务管理。
第二章境内个人外汇业务操作管理
第一节境内个人结汇
第七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我行凭下列凭证予以办理:
(一)捐赠: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
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赡家款: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证明等)。
(三)遗产继承收入: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七)职工报酬: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雇佣合同、收入证明。
(八)境外投资收益: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九)其他: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相关证明文件及支付凭证。
第八条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项下结汇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个人结算账户按机构账户管理。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我行凭其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并通过其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办理结汇业务。
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
第一十条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第一十一条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第一十二条对于以外币现钞兑换人民币的,经办人员应鉴别货币的真伪。
如系假币,经办行应予没收,并出具“没收假钞证明书”。
一联加盖业务公章后交申请人,一联由经办行留存备查;已经停止流通的外币和非自由兑换外币,经办行不予没收。
第一十三条在办理外币现钞兑换人民币业务时,经办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出纳制度》、《外汇会计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二节境内个人购汇
第一十四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一十五条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项下购汇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个人结算账户的管理同机构账户管理。
第一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我行凭其与代理企业签订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办理售汇业务,并将外汇通过其本人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第一十七条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
第一十八条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我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外汇局核准件办理售汇业务。
第一十九条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我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售汇业务。
第二十条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我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外汇局核准件办理售汇业务。
第三节境内个人付汇
第二十一条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二十二条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付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
第二十三条境内个人资本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持外汇局核准件在我行办理。
第二十四条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境内个人付汇应当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境外汇款申请书》,并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第三章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操作管理
第一节境外个人结汇
第二十六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办理:
(一)房租类支出:
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费类支出:
合同或发票;
(三)就医、学习等支出:
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四)其它:
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二十七条境外个人旅游购物方式项下的结汇,我行凭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二十八条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我行凭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有效护照等身份证明、一年期以上的境内有效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港澳台胞不需)、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办理结汇业务。
结汇后资金应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如该笔结汇款项用于按揭贷款还款类的,可划入还款账户)。
第二十九条对于以外币现钞兑换人民币的,经办人员应鉴别货币的真伪。
如系假币,经办行应予没收,并出具“没收假钞证明书”。
一联加盖业务公章后交申请人,一联由经办行留存备查;已经停止流通的外币和非自由兑换外币,经办行不予没收。
第三十条在办理外币现钞兑换人民币业务时,经办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出纳制度》、《外汇会计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二节境外个人购汇
第三十一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对外转移,我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外汇局核准件办理售汇业务。
第三十二条境外个人因故不能完成商品房交易,需将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包含利息)购汇汇出的,我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购汇申请书(包括没有完成商品房交易的原因)、原结汇凭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境外个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证明文件、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取消购买商品房证明办理售汇业务。
第三十三条境外个人转让境内所购商品房取得的人民币资金,需购汇汇出的,我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购汇申请书、商品房转让合同、房屋权属转让的完税证明文件办理售汇业务。
第三节境外个人付汇
第三十四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
(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三十五条境外个人资本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持外汇局核准件在我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境内个人付汇应当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境外汇款申请书》,并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第四章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业务操作管理
第三十七条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进行管理。
按主体类别,分为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
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
第三十八条账户主体类别按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
第三十九条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
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外汇储蓄账户包括外币现钞户与外币现汇户。
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
第四十二条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第四十五条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第四十六条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第四十七条我行为单次出境(没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且携带总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10000美元以下的个人出具《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时,应审核:
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存款证明或相关购汇凭证;如从直系亲属外汇存款中提取外币现钞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我行为单次出境(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携带外币现钞总金额超过其入境申报数额,且携带总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10000美元以下的个人出具《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时,应审核:
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存款证明或相关购汇凭证;如从直系亲属外汇存款中提取外币现钞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我行为当天多次出境和短期内多次出境(没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且携带总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10000美元以下的个人出具《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时,应审核:
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存款证明或相关购汇凭证;如从直系亲属外汇存款中提取外币现钞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第五十条我行为当天多次出境和短期内多次出境(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携带外币现钞总金额超过其入境申报数额,且携带总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10000美元以下的个人出具《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时,应审核:
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存款证明或相关购汇凭证;如从直系亲属外汇存款中提取外币现钞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第四章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十一条除以下情况外,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一)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
(二)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
(三)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四)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五)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第五十二条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办理购汇业务时,个人应首先提交《购买外汇申请书》,但如果个人同时办理购汇及付汇业务时,可仅提供《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外汇款申请书》。
(二)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
(三)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四)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
(五)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
第五章会计核算
第五十三条办理居民个人经常项目结汇的会计核算如下:
第五十四条办理居民个人资本项目结汇的会计核算如下:
第五十五条办理居民个人经常项目售汇的会计核算如下:
第五十六条办理居民个人资本项目售汇的会计核算如下: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操作规程未及事项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本操作规程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九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境内机构结售付汇业务操作规程〉和〈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居民个人结售付汇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农银发[2003]217号)中《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居民个人结售付汇业务操作规程》的部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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