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非银行小额信贷的经验与启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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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非银行小额信贷的经验与启示
俄罗斯非银行小额信贷的经验与启示
徐东、徐坡岭
一基本范畴与问题
(一)小额信贷、类型与信贷机构
小额信贷一般指的是小额信贷机构通过向低收入客户、个体经营者和小企业主提供金融服务(主要是信贷、储蓄服务,也包括保险、支付服务等)和社会服务等,借以帮助贫困者增加收入、摆脱贫困的活动。
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对小额信贷的定义,是指向贫困者提供诸如贷款、储蓄及其他的金融服务以满足他们的经营、生产和消费等方面的需要。
中国学者杜晓山认为,小额信贷是在一定区域内,在特殊的制度安排下,按特定目标向贫困人口直接提供贷款资金及综合技术服务的一种特殊的信贷方式。
从实践来看,国内外小额信贷的服务对象、组织形式、发展路径和运作机制等都不尽相同。
但国际主流观点普遍认为,小额信贷是指专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
经常使用的英文单词是“microcredit”或“microfinance”。
但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两个单词是有区别的。
“micro—credit”一般只包括对客户提供信贷业务,而“microfinance”包括的范围则广泛得多,不仅包括信贷服务,还包括储蓄、培训等金融服务和社会服务。
就形式而言,目前全球已有数百种小额信贷形式。
不过,根据小额信贷机构的目标差异,它们可分为扶贫型(福利型)小额信贷和商业型(制度型)小额信贷两大类型。
扶贫型(福利型)小额信贷以扶贫为目标,不要求利息收入覆盖运营成本。
而商业型(制度型)小额信贷则以高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来维持财务上的可持续发展。
前者有非政府组织(NGO),如“机遇国际”(OpportunityInternational)、“ACCIONInternational”、孟加拉乡村银行(GrameenBank,简称GB)和国际社会资助基金会(PINCA)的“村银行”(VmageBanhne)等的小额信贷;后者有玻利维亚阳光银行(Ban—coS。
1)、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村行系统(BRI—UD)、孟加拉社会进步协会(ASA)和墨西哥的“nnancieraCompartamos”等的小额信贷。
小额信贷服务的提供者包括正规金融机构(如银行)和其他机构(如非政府组织)。
如果一个机构主要业务为小额信贷业务,则该机构可定义为小额信贷机构。
如果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金融机构,如大银行通过设立专门机构或子公司开展小额信贷,该机构亦称小额信贷机构。
本文为便于中俄比较,研究对象限定在非银行类的非营利性的小额信贷机构[1]。
(二)中国小额信贷的困局
1994年,小额信贷的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GB)被引入中国农村,几乎是直接模仿,在贫困地区直接面向贫困农户。
也就是说,中国引进这种方式的根本原因是扶贫。
10多年前,仅联合国系统地组织在华援助的小额信贷项目资金就达到300万美元,涉及43个贫困县。
从1996年开始,国际组织示范小额信贷项目比较成功的省份开始利用国内扶贫资金开展小额信贷试点。
在陕西、云南、四川和河北等省的小额信贷扶贫工作规模较大,分别在各自的运作过程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组织管理模式[2]。
农村已经存在的办理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主要有三类:
一是农村信用社主要办理农产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二是农业银行主要办理扶贫贷款;三是一些非政府组织办理小额信贷,或扶贫基金等组织[3]。
从已有的扶贫型小额信贷机构的运作实践来看,虽然这些机构在一定阶段对扶持特定群体,特别是贫困人口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和帮助,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绝大部分机构面临资金来源枯竭的问题,在可持续发展上面临严峻挑战。
人们普遍认为,将来的方向应以市场化原则为导向,发展商业性、可持续的小额信贷组织,即商业型小额信贷机构才是可取的发展路径。
但是中国建立具有可持续发展性的商业型小额信贷机构的条件尚不具备,即便是在较为发达的地区。
依照目前金融体系的发展,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的建立,不仅需要时间,而且取决于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进程的速度。
二俄罗斯小额信贷的发展
(一)俄罗斯小额信贷机构的类型
俄罗斯的小额信贷服务机构能够以各种合法的法律组织形式行使自己的职能,而有关小额信贷的基本法律框架则保障小额信贷服务市场的多样化及其有效发展。
在通常情况下,这种非商业化组织包括消费合作社、基金和私人小额信贷机构等类型。
具体地讲,消费合作社包括公民消费信贷合作社(KIIKF)、农业消费信贷合作社(CKHK)和信用合作社(消费者协会,KK);基金包括扶持小企业的私人基金和国家(市政)基金两种;私人小额信贷机构主要为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
当然,每种小额信贷机构类型都有其自身的优缺点。
公民消费信贷合作社(КПКГ)的创建和活动受俄联邦法律《关于公民消费信贷合作社》(2001年8月7日制定,文件编号为N117—Ф3)的制约。
法律明确规定了实施小额信贷业务活动的范围,创建这类合作社的目的就在于满足财务互助成员的消费。
公民消费信贷合作社可以合法地吸收储蓄和发放贷款,当然,只针对合作社的成员。
这种类型的消费合作社有权从各种信贷机构和其他组织那里获得借款,吸收入股资金,积累成员的个人存款(也就是说,这类合作社存在足够宽泛的资金来源)。
法律并不反对(至少未明令禁止)合作社代表或根据合作社成员的委托来支付、签署保险合同,同时为其成员提供咨询。
该法律组织形式的基本特征就是其融资和其他相关服务只能提供给合作社成员,并且,只有自然人才具备会员资格。
尽管它限制了法人的进入,但是法人代表却可以加入该类合作社,他们仍然可以获得信贷资金用于商业用途。
不过,用于经营目的的贷款有总量上的限制,即这种贷款在财务互助合作社的储蓄构成中所占的比重不能高于50%,这类合作社成员总数也不能超过2000人。
农业消费信贷合作社(СКПК)在《关于农业合作社的法律》[4]框架内运作。
这种形式完全适合小额信贷业务,但对其限制也是十分严格的。
就农业消费信贷合作社的成员而言,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也就是说,能接受农业消费信贷合作社提供服务的不仅仅是个体经营者、农场经营组织、居民,还可以是小企业,甚至部分农业经营组织(属于法人)。
俄罗斯法律允许这种类型的消费合作社吸收自己成员的货币存款,同时贷款给其他成员。
农业消费信贷合作社亦具备广泛的外部资金来源:
除了上面提到的来自成员的储蓄和存款之外,它们还能吸纳成员的入股资金、获取各种机构的借款,包括信贷机构。
农业消费信贷合作社的主要局限在于,贷款和储蓄业务只能在成员之间进行,并且,入股者的数量,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均有法律上的限制。
此外,法律要求农业经营活动者在创建者和成员中要占多数。
根据成员的委托书,农业消费信贷合作社不能实施核算业务,其信贷业务本身也受限制——法律不允许吸收非合作社成员(自然人)的资金。
信用合作社(消费者协会,KK)的法律框架基础则是《关于俄罗斯联邦的消费者合作社(消费者协会及其联盟)的法律》[5]。
在信用合作社的创建上,与其他类型的合作社相比,法律对创办者与人股者数量及其组成的要求比较低,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
也就是说,所有的小企业主体都可以享受信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信用合作社在吸收成员资金上没有直接的法律限制,它们能够给自己的人股者发放贷款和预付款。
此外,在资金来源上,信用合作也有足够多的选择机会:
即可接受人股者和加入者缴纳的资金、入股者和其他公民的存款。
同时,信用合作社活动的宗旨在于满足人股者的消费需求。
在某些情况下,同农业消费信贷合作社一样,信贷合作社不能代表自己的成员进行核算业务。
而基金的运作则依据《关于非商业性机构的法律》[6]。
但以基金形式进入小额信贷市场的参与者,在履行职能时常常遇到许多问题,主要与俄法律缺乏允许他们从事小额信贷活动的直接规定有关。
也就是说,基金在履行小额信贷机构的职能方面,还存在一些法律上的不确定性。
换言之,基金融资业务(如扶持小企业发展、解决社会问题等)的合法性,往往都取决于为小额信贷机构提供服务的法律工作者的技能以及地方权力机关的立场。
在没有得到银行许可的情况下,基金发放小额信贷的法律依据还不明晰甚至存在冲突。
对组成信贷资金的自有资金和吸收外来资金的处理问题是关键所在,与消费合作社相比,作为实施小额信贷活动工具的基金,法律对其资产来源的限制更加严格;与消费合作社不同的是,基金不能获得入股者和加入者或其他人的“入会费”,只能吸收入股者的储蓄存款。
表11993-2006年俄罗斯小额信贷机构的建立及其活动(占被调查小额信贷机构总数的百分比%)
年份
所有类型的小额信贷机构(168家)
其中
小企业国家扶持基金(31家)
私人基金(17家)
私人小额信贷机构(2家)
公民消费信贷合作社(55家)
农业消费信贷合作社(26家)
信用合作社(消费者协会)(34家)
1993
1
3
-
-
2
-
1994
1
-
-
-
-
-
6
1995
4
3
6
-
4
-
6
1996
2
3
-
-
2
-
3
1997
4
-
12
-
5
4
3
1998
8
10
18
-
4
15
6
1999
5
6
6
50
2
8
6
2000
9
6
18
-
7
15
6
2001
16
29
29
-
7
15
12
2002
11
3
-
50
25
4
3
2003
17
13
-
-
24
23
18
2004
13
19
6
-
15
4
15
2005
5
-
-
-
4
8
15
2006
3
3
6
-
-
4
3
资料来源:
ТенденцияразвитиярынканебанковскогомикрофинасированиявРоссии
2003——2005гг.ТретийраундмониторигаИсследованиефинансировалосьизсредствпредоставленныхфондовСитигрупРоссийскийМикрофинансовыйЦентр;НКОресурсныйцентрмалогопредпринимательстваМосква,2007.с.16
如前所述,就类型而言,基金可分为扶持小企业的私人基金和国家(市政)基金。
由于没有完全明确的法律地位,与消费合作社相比,私人基金普及程度较低。
而国家(市政)基金在2004年年底俄联邦法律《关于对俄联邦小企业的国家扶持》修订之前,就已经是小额信贷服务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了。
与私人基金不同,国家(市政)基金的地位有法律保障。
它们还有机会得到预算拨款,依靠这种拨款可以实施很多小额信贷项目。
不过,法律中与扶持小企业的联邦基金有关条款的删除,对这种非商业性机构的发展已经产生了消极影响。
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是在国际项目的带动下创建的。
在国外和国际机构的参与下,这类机构由专门的小额信贷机构及其代表和分支机构组成。
比较重要的参与者有以下几家:
1.扶持小企业基金“фора”,它是俄罗斯最大的非银行小额信贷机构,分布在俄罗斯16个区,拥有29个分支机构;2。
国际非营利性公司“ФИНКАИНТЕРНЗШНЛ,OOO'’的分部;3.扶持小企业的基金“КаунтерпартизнезФонт”,其在远东地区实施的小额信贷项目颇为成功;4.妇女小额信贷网,它是在世界妇女银行(包括福特基金拨给的奖励基金)的参与和支持下创建的,也是供给小额信贷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然,何种小额信贷机构在某个地区占优势地位,则是由俄联邦主体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决定的。
例如,在西伯利亚地区、伏尔加河沿岸联邦区和南方联邦区农业信贷组织得到了全面发展。
这种合作社类型占该地区小额信贷机构总数的比重分别为30%、27%和22%,其基础就是这些地区有大量的农业经营组织——它们是上述小额信贷机构的主要目标客户群。
在西北联邦区和中央联邦区,扶持小企业的国家基金占优势地位,即占所在地区小额信贷机构总数的比重分别为42%和36%。
(二)俄罗斯小额信贷的发展
综上所述,俄罗斯的非银行小额信贷机构主要包括:
私人小额信贷机构、小企业国家扶持基金、私人基金、信用合作社(消费者协会)、农业消费信贷合作社、公民消费信贷合作社和其他小额信贷机构等七种类型。
自1993年至今,小额信贷机构发展比较迅速,2001年以来,新成立了大量的小额信贷机构。
在所有被调查的168个小额信贷机构中,2003年创建的小额信贷机构占17%。
其中,31家国家扶持基金中,创建于该年的占13%;55家公民消费信贷合作社中,创建于该年的占24%;26家农业消费信贷合作社中,创建于该年的占23%;34家信用合作社中,创建于该年的占18%(见表1)。
根据俄罗斯小额信贷中心等机构在2003—2006年的四轮抽样调查,上述七种类型小额信贷机构在被调查的小额信贷机构中的比重如表2所示。
总体上看,国家扶持基金的作用越来越弱化,因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效果并不理想,例如滋生各种腐败行为等。
而消费信贷合作社的重要性却逐年上升。
从小额信贷机构的服务对象来看,主要集中在小企业、个体经营者、农民(农场)集体经营组织和自然人等四类群体。
以2003年为例,54%的小额信贷机构的目标客户包含小企业,80%的小额信贷机构的目标客户中有个体经营者,40%的小额信贷机构的目标客户包含农民经营组织,64%的小额信贷机构的目标客户包含自然人(见表3)。
表2 2003-2006年俄罗斯小额信贷机构类型(占当年被调查小额信贷机构总数的百分比%)
年份
2003
2004
2005
2006
私人小额信贷机构
-
2
1
2
小企业国家扶持基金
25
21
18
14
私人基金
11
8
10
5
信用合作社(消费者协会)
15
16
20
15
农业消费信贷合作社
17
13
15
21
公民消费信贷合作社
30
38
34
38
其他
2
2
2
4
注:
被调查小额信贷机构数依次为229家、183家、168家和175家(不包括分支机构)。
资料来源:
ТенденцияразвитиярынканебанковскогомикрофинасированиявРоссии2003——2006гг.ТретийраундмониторигаИсследованиефинансировалосьизсредствпредоставленныхфондовСитигруп
РоссийскийМикрофинансовыйЦентр;НКОресурсныйцентрмалогопредпринимательстваМосква,2007.C.14.
表3 2003-2006年俄罗斯小额信贷机构的目标客户结构(%)
年份
2003
2004
2005
2006
小企业
54
55
57
49
个体经营者
80
83
84
77
农民(农场)经营组织
40
40
45
46
自然人
64
67
69
75
注:
被调查小额信贷机构数依次为229家、183家168家和175家(不包括分支机构)。
资料来源:
同表2。
从小额信贷机构的服务项目来看,主要是发放贷款和储蓄,另外还有咨询、租赁和提供担保。
以2003年为例,所有的小额信贷机构都开办贷款业务,56%的开办储蓄业务,8%的开办咨询业务,7%的开办租赁业务,开展担保业务的则占10%(见表4)。
表4 2003-2006年俄罗斯小额信贷机构的服务项目(%)
年份
2003
2004
2005
2006
贷款
100
100
99
98
储蓄
56
65
65
70
咨询
8
23
30
23
租赁
7
7
7
5
担保
10
5
6
5
资料来源:
同表2。
表面上看,在目标客户中,小企业的比重在下降,这实际上与小额信贷机构的运作方式有关。
因为小企业的法人代表可以凭借自然人身份获得融资。
这一点也与自然人比重的不断上升相吻合。
从2004—2006年的数据来看,所有小额信贷机构贷款业务笔数和贷款总额呈上升趋势,所有小额信贷机构的贷款总额2005年为2004年的1.5倍,2006年为2005年的1.3倍;贷款笔数2005年为2004年的1.3倍,2006年为2005年的1.1倍(见上图)。
(三)总体评价
根据俄罗斯小额信贷中心的评价,1万美元以下的小额信贷的总供给在10亿美元左右。
其中,约6亿美元来自银行部门,其余的则来自非银行小额信贷机构。
当前,俄罗斯小额信贷机构已成功地渡过了初始的曲折阶段,正步人一个新的成长期。
因为广大小额信贷机构已具备必要的创办和经营技术,包括总体组织方案、为顾客提供服务的方法、挑选和培训工作人员的程序、项目的保障措施,并拥有成功推广这些技术的经验。
在某些地区,小额信贷机构(信贷合作社及各种基金)是经营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在有的地区,它们或者缺乏或者所起作用不明显。
当然,这正是潜在的市场之所在。
不过,直到不久前,非银行小额信贷服务市场的发展,始终没有得到国家的关注和支持——其发端于国际和国外项目,然后通过小额信贷机构自身发展而发展。
国家关注的缺乏引发了一些法律真空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调节问题。
但是,这也给了其自由发展的空间。
当前正是小额信贷市场被列入经济调节法规体系的好机会,未来的法律法规基础和国家调节体系应保障小额信贷机构本身任务的完成,当然,不能与银行部门的任务和保持宏观经济平衡的目标相冲突。
三基本启示:
制度约束是问题的关键
同是非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在俄罗斯正步人一个良性发展的轨道,而在中国却难以为继,原因何在呢?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短期看,尽管两国的非银行小额信贷机构都与既有的大型银行等垄断性商业性信贷机构的利益相冲突,但两国在小额信贷机构面临的制度环境上明显存在较大的差异。
从这里或许能找到问题的答案。
对于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来说,完善的法律框架[7]、有力的政府扶持、宽松的社会舆论环境、私人资本的自律、以制度作保证的多元化资金注入渠道以及小额信贷需求者(尤其是农民)自身信用意识和市场观念的培育等,都是不可或缺的制度条件,尤其需要产权和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产权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明晰产权是保证金融活动正常有序开展的微观基础。
小额信贷问题的实质也是产权问题。
以中国既有的农村信用社为例,其借鉴国内外小额信贷成功经验,试图通过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这一金融创新来确保农民和农业获得贷款。
但由于农村信用社内在的产权缺陷,即使在政府的主导下,这一改革也还是没有产生预期效果,并在推广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调查欠准确、操作不规范,以及各种违章贷款、以贷谋私等。
从理论上看,农村信用社归全体社员所有,社员享有管理权、股金分红权、贷款优先权和利率优惠权等权利。
而在实践中,因为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社员应有的权利被剥夺,农村信用社并不能为社员提供优质服务,其合作性质接近于无,直至成为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代理机构。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实行的一系列旨在实现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脱钩等目标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由于没有触及农村合作金融的产权制度,也成为一句空话。
实际产权保护的缺失是中国小额信贷规范发展的巨大障碍。
俄罗斯的非银行小额信贷之所以能发展起来,关键在于产权制度的激励。
中国的小额信贷从试点到推广反而出现产权基础日趋不稳的“偏离”现象。
中国的小额信贷制度改革逐渐由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演变为由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二)法律缺失背后的利益博弈
与俄罗斯相比,中国目前对非银行小额信贷还没有一整套法律框架来界定其法律地位,更没有系统的监管框架来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管。
因为小额信贷机构没有适当的法律地位,各级政府部门和工商、金融行政部门对小额信贷机构往往采取简单化的管理手段,压制甚至彻底取缔辖区内的小额信贷组织。
在这种情况下,农村信用社也充当着推波助澜的角色。
因为,处在当前农村金融体系主体地位的农村信用社,不仅是吸收储蓄的主体,也是进行农产小额贷款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的主体。
换[7]孟加拉国经济学家尤努斯认为,中国农村金融在运作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建立新的法律框架体系来解决。
在过去12年里,中国大约有10万人得到小额贷款,这个数字对中国并不算大。
他说:
“小额信贷在中国实行最大的障碍是法律框架问题,即如何修改法律,使小金融机构向农村提供金融服务。
”
言之,农村信用社因其分支网点众多、小额贷款服务覆盖面大,而在小额信贷的推行中占据垄断优势地位:
天然的市场先发优势、信息优势和市场网络优势。
同时,在农村信用社已经占据很大市场份额的条件下,小额贷款机构若想获得适度规模经济,并与农村信用社展开有效的竞争,举步维艰。
另外,由于现有的小额信贷试点中规定小额贷款机构不能储蓄,使得小额贷款机构的资金来源受到限制,导致小额信贷组织在与农村信用社竞争时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
因此,如何实现资金来源的可持续性和多元化,是现在小额贷款组织面临的关键问题之一。
从既得利益集团干预的角度,也可以为上述现象提供一些解释。
因为有效率的小额信贷机构的存在和发展,无疑会给当地业已存在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活动带来强有力的挑战[7],或者说,给这些原有的农村金融机构造成一种压力。
这样,这些在垄断性的农村金融市场获得既得利益的农村金融机构就会有极大的动力去游说当地的政府部门,来遏制或完全取缔小额信贷机构。
合法地位的缺乏和地方政策的不支持使得小额信贷机构缺乏一种稳定的未来预期,这直接导致它们在经营行为上难以采取具有战略意义的长远措施(诸如对人力资源的投入,对客户的长期培训以及社区信用体系的构建等),只是耽于短期业务的开展。
另外,由于小额信贷机构没有合法地位,投资者、捐赠者以及其他批发性贷款的发放者对小额信贷机构的资金投入日益乏力,从而使得小额信贷机构的资金来源逐渐萎缩,最终出现难以为继的局面。
总之,及时确立一个清晰的监管框架、给予小额信贷机构适当的法律地位,对于中国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极为重要。
注释:
[1]这种划分与技术操作上的复杂性有关。
此外,对俄罗斯而言,总额不足30万卢布的银行服务业务也不总是小额信贷。
[2]以陕西省商洛地区为代表的政府主导模式;以云南省为代表的政府推动、部门参与模式;以四川省为代表的政府推动、社团指导模式以及以河北省为代表的扶贫社管理、银行经营模式。
详见黄毅:
《中国小额信贷问题研究(下)》,《银行家》2006年第1期。
[3]王曙光把中国小额信贷机构划分为7种类型:
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各种非营利的非政府组织、私人建立的在区域内进行一定程度吸收公众存款的小额信贷机构、商业性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不吸收公众存款,只进行贷款业务,所针对的业务对象也不是一般的农户,而是中小型的乡村企业)、农村民间的资金互助组织和村镇银行(这类小额信贷机构现在只存在于银监会的试点框架内,数量极为有限)。
而焦瑾璞则认为,小额信贷机构应该涵盖六大类机构,包括综合性商业银行的小额信贷事业部、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等专业小额信贷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等。
吴晓灵认为,当前中国小额信贷主要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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