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考核监督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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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监督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绩效考核)监督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监督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4
壹、名词解释
1.组织腐败:
壹旦组织受到内外各种因素的作用而于活动中出现制度废弃,纪律松弛,结构失衡,造成组织运行紊乱,致使非组织因素扩张(而这种非组织因素会形成它自有的机制优先或取代正向、主导机制来运行),于实际运行活动中出现背离其既定目标的趋势,组织的肌体的质于发生变化,组织中壹些明显和该组织宗旨、原则相悖的现象公然存于,该组织及多数成员却漠然置之、默认、接受和自觉不自觉地遵循时,就是组织腐败。
2.议行合壹:
议行合壹理论是指立法权和行政权同属于壹个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且对人民代表机关负责,受人民代表机关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不是分权关系,而是基于职能不同的分工关系,其他国家机关隶属于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只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二、填空题
1.监督主体(独立)行使监督权,是保证监督效果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2.决策腐败就是(公共管理决策者)以恶意的动机实施决策,且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谋利性)是腐败主体的行为动机,是驱动腐败主体的内于动力。
4.(三权分立)理论对于监督实践的重要意义于于确立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机制。
5.(多元民主)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政治学家罗伯特?
达尔。
6.中国古代(谏诤)制度的确立,是对皇帝廉政和勤政的有限度的监察。
7.(政务)公开是指国家权力于其运行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权力运行过程及其依据必须向社会公开。
8.廉政监督的惩戒方式分为三类:
壹是精神惩戒,二是物质惩戒,三是(身份)惩戒。
9.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壹府俩院”实施的监督,从内容上能够分为立法监督、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从过程上能够分为(监督调查研究)和监督权实施。
10.人大代表通过审议、(修改)、讨论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决定、法律草案,对政府和各国家机关进行监督。
三、多项选择题
1.人大监督的基本原则包括(ABCD)
A、依法监督原则B、大事监督原则C、集体行使职权原则D、事后监督原则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主要通过其(CD)于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下进行实施。
A、派出机构B、常设机构C、各专门委员会D、日常办事机构
3.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ABCD)
A、政协组织的壹项重要职能B、中国共产党重要的外部监督
C、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D、国家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
4.完善民主党派监督机制,必须采取以下措施(ABC)
A、加快政治民主化建设B、加强民主党派的参政党地位
C、提高民主监督规范化、制度化水平D、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
5.舆论监督的功能包括(ABD)
A、导向功能B、监视功能C、促进功能D、威慑功能
四、简答题
1.简述我国行政效能监督的三个阶段
答:
第壹阶段:
准备动员阶段
主要任务是:
建立效能监察领导组织,确定工作人员;学习掌握效能监察的有关规定、内容;制定实施方案和考核评估细则;各单位开好领导班子会议和干部职工会;学习文件,统壹思想,领人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二阶段:
查找问题和整改实施阶段
(壹)重点开展“五查、五见”。
即:
壹查思想状态,见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否正确树立,是否时时处处均不忘记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二查工作态度,见廉政勤政、认真负责的态度是否壹贯,有无出勤不出力,甚至敷衍塞责,拖拉推诿和不廉洁的行为;三查纪律观念,见有无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的行为;四查服务态度,见为基层、为群众服务的观念强不强,说话办事是否做到热情、文明、礼貌,有无“门难进、脸难见、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五查法制观念,见依纪依法的观念强不强,于执法办案中有无违反办案程序,不坚持原则,甚至办人情案的行为。
(二)搞好三个教育,即廉政、勤政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树立单位形象、公仆形象、行业形象的形象教育;遵纪守法、依法行政的行为规范教育。
(三)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写出自查情况方案。
效能监察单位领导的自查情况方案报计生委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单位工作人员报本单位效能监察工作机构。
(四)重点对过去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未建立的要结合本部门实际重新拟定
(五)窗口单位要将廉政制度、工作职责、办事通知、工作流程图等公开,切实做到“俩公开壹监督”。
(六)单位要将廉政制度、工作职责、行为规范等制度张贴上墙。
(七)对查找出的问题拟定整改措施,逐条对照整改落实,且将整改落实情况于壹定范围内通知。
第三阶段:
考核、评估总结阶段
(壹)写出效能监察工作总结方案,总结经验,明示存于的问题,提出下步整改的措施。
(二)效能监察领导组办公室组织验收小组,对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单位进行考核验收。
对被评为满意单位的给予表彰,不满意单位的予以通报批评。
2.简述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
答:
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由基本职权和辅助职权俩部分构成。
基本职权是行政监察机关职权的核心,反映行政监察机关的性质。
辅助职权是为了使行政监察机关更有效地履行职责而赋予行政监察机关处理关联事务的权力。
基本职权包括:
(1)检查权。
检查权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拥有的对国家行政机关于行政行为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
(2)调查权。
调查权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拥有的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专门调查的权力。
(3)建议权。
建议权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于检查、调查的基础上,就壹定的事项向被监督部门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的权力。
(4)行政处分权。
行政处分权是指行政监察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对有违反行政纪律的监督对象依法予以行政制裁,给予行政处分的权力。
辅助职权包括
(1)查询权。
行政监察机关有权对行政监察机关管辖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进行查询。
(2)请求协助权。
行政监察机关于办理行政违法案件时,能够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3)奖励权。
行政监察机关有权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3.简述违法行政行为的认定
答:
(1)事实根据不合法。
包括没有事实根据主要事实不真实;主要事实不完整或者不连贯;整个案件的主要事实没有必要的证据支持,缺乏可信度;主要证据不真实;主要证据不充分;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缺乏关联性;获取证据的方式和手段不合法
(2)适用法律错误。
具体的错误有:
应该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该适用此条款却适用了彼条款;适用法律或法律条款不足,指应适用多部法律或多个条款时行政主体却没有完全适用;适用法律或法律条款时适用了无效的依据;适用了尚未生效的法律。
(3)程序违法。
行政程序是指由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所构成的行为过程。
根据其构成要素能够把程序违法的表现形式分为:
步骤违法;方式违法(没有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采取法律的方式或方式适用存于欠缺);顺序违法(如先听证,后决定;先取证后裁决等);期限违法。
(4)行政越权。
于我国,行政越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超越职权的行为。
主要包括:
行政主体擅自行使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定权力;行政主体擅自行使其他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可分为纵向越权和横向越权,均是行政系统内部的越权。
纵向越权包括下级擅自行使上级机关的法定职权和上级行使下级的法定职权;横向越权包括事务越权和地域越权。
行政机关的普通工作人员于无委托情况下行使首长职权,可视为层级越权,若无层级关系,则可归为事务越权。
(5)内容违法。
行政行为于内容上必须合乎法律上的规定,不得和法律规定相抵触,否则即构成行政行为内容上的违法。
内容违法包括:
1)权利的赋予和义务的设定没有法律依据。
2)权力权利的赋予和义务的设定超越法律设定的范围和程度,也称“裁量权的逾越”,主要是:
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使用了法律没有规定的执法手段;超越法律规定的幅度设定或科处义务;超过法律规定的幅度授予权利;行政决定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限要求。
3)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法律规定相抵触。
(6)滥用职权。
主要表现有:
因受不正当动机和目的支配致使行为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不合法考虑致使行为结果失去正确性;任意无常,违反同壹性和同等性;强人所难,违背客观性;不正当的迟延或不作为;不正当的步骤和方式等。
(7)行政失职。
包括行政不作为违法和其他失职行为。
具体表现为:
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不予答复;过失未履行,是指行政主体由于某种主观上的过失而于法定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不正确履行;不适合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显失公正。
五、论述题
1.试述党内监督存于的不足及其完善途径。
答:
党内监督存于的不足主要有以下几条:
第壹、监督意识不强。
当前对权力的监督于主体和客体俩方面均存于监督意识不强的问题。
就主体而言,怕报复,怕伤和气而不敢监督;怕被别人指责为出风头,瞎逞能而不愿监督;怕抓不准,管不住,招来麻烦而不善监督。
就客体而言,有的领导干部缺乏党内平等的民主意识,自持位高权重,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当成特殊党员,凌驾于党组织之上,只许自己监督别人,不许别人监督自己。
以至于出现“财务壹支笔、用人壹言堂、大权壹把抓”的专横跋扈现象。
第二、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壹是微观监督较多,宏观监督较少。
监督往往重具体人和事,忽视事关全局的决策监督和大政方针的监督。
二是对党员干部个人监督较多,对组织监督较少。
于壹些地方和部门“组织”成了个人违纪的挡箭牌。
只要打出“组织决定”“集体负责”的牌子就很难追究责任。
三是被动监督多主动监督较少。
不出问题无人问,出了问题踏破门。
偏重于事后查处,而忽视事前防范,事中约束。
四是对下级监督较多,对同级和上级监督较少。
由于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因而出现人们常说的上级监督下级太远,下级监督上级太难,同级监督同级太软,法纪监督太晚,舆论监督太泛的现象。
第三、监督渠道不畅通。
壹是监督者和被监督者认识不足,壹些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监督,壹些党员干部认为监督是领导的事,不履行自己的权力和义务,致使党内监督流于形式。
二是有些被监督者对监督者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或事后寻机给监督者“穿小鞋”。
三是壹些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将壹些本该公开的党务政策神秘化,使壹些党员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的重大决策缺乏了解、参和,导致党员干部想监督又无法监督的情况。
四是有些地方和单位党内监督存于搞形式、走过场的倾向,党组织生活缺乏思想上的坦诚交流和认真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氛围。
领导干部方案个人重大事项也由于只向上方案,而不向普通群众反馈,导致他们无从监督。
第四、监督法规建设尚待完善。
壹方面监督法规体系尚未完全形成,《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颁布实施使得党内监督向前迈了壹大步,但和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尚于制定之中。
这样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于不少方面仍无法可依。
对抵制、干扰和破坏党内监督的行为,目前尚无可操作的规定及检查的标准。
另壹方面已有的法律法规于实践中也执行得不够,存于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使监督无法落到实处。
第五、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但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缺乏同其责任相适应的权力和手段,仍不能对有些权力特别是“第壹把手”的权力进行有效制约。
监督制约机构之间也缺少壹种制度化的协调组织和形式,于监督中存于壹些漏洞和空挡。
有些监督机构不能垂直管理,体制上的不顺影响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
完善党内监督的途径有以下几条:
第壹、要抓好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特别是要强化对“壹把手”的监督。
强化党内监督,提高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有效监督的能力,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纪律检查机关的重要职责。
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首先必须抓住对权力进行制约这个核心,抓住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这个重点。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于对象上,要突出抓好对“壹把手”的监督。
这是因为,于壹个地区、壹个部门、壹个单位的领导班子,全局工作中,“壹把手”处于关键地位,起着重要作用,负有全面责任。
抓班子、带队伍、干事业均必须发挥好“壹把手”的作用。
为此,“壹把手”要强化自我监督意识,自觉地接受监督。
各级党组织要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开好民主生活会,强化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对“壹把手”的监督。
于内容上,当前要重点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加强党内监督。
切实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切实加强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党的团结统壹;切实加强对党的群众路线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壹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于方式上,要实行跟踪管理,把监督贯穿于领导干部任前、任中、任后的全过程。
任前征求纪委意见,组织廉政谈话;任中推行党风廉政考察,廉政档案,廉政诫勉制度;任后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要抓好监督制度的执行,使各部门负起监督管理职责。
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各级党组织要把抓各项监督制度和措施的落实,作为壹项极其严肃的政治任务和经济建设和其他工作壹起部署、壹起检查。
各级纪委对各项监督制度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要经常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分工负责抓好落实。
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坚决纠正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的现象。
对因不落实监督措施和制度出了问题的,要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对于各部门党组织则要自觉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负起对本部门党员干部监督、管理的责任。
要严格执行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谈话诫勉、民主生活会、巡视和派驻、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方案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建立健全及时发现问题和纠正错误的机制,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健全和完善质询制、问责制和罢免制,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不断完善和坚持集体议事程序和制度。
只有坚持不懈地抓好各项监督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才能切实发挥好监督制度和措施对于规范权力行为,预防腐败的积极作用。
第三、要抓好各职能部门的监督,形成监督的合力。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专门的监督机构,于实施监督、保证各项监督制度和措施落实方面负有重要职责。
这是义不容辞的,但要认识到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不是唯壹的监督。
反腐败必须充分发挥好各监督职能部门的作用,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作为专门机构的纪检机关要着重做好俩项工作:
壹要多渠道、多方式地了解和掌握各项廉政监督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针对那些影响全局的问题,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及时研究对策,为党委、政府决策服务。
二要按照党的十六大的要求,切实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把各职能部门的监督转化为整体监督,形成合力。
如组织协调执法执纪机关共同开展相互移送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工作;组织协调组织、审计部门开展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组织协调财政部门推行会计委派制;组织协调公、检、法、工商等落实“收支俩条线”的规定。
第四、要抓好群众监督,保护好群众参和的积极性。
毛泽东同志曾指出:
“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
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他指出的这条民主治腐的路子,其实质是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动员人民群众广泛积极参和监督。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总则中明确指出: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且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要解决好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壹条很重要途径就是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
群众是权力腐败最直接的受害者,他们最痛恨腐败,对反腐败的要求最迫切,对解决腐败问题的愿望也最强烈。
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必须落实好群众的知情权,畅通群众了解情况的渠道;扩大评议权,加强群众对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保护检举权,重视群众检举问题的查处。
群众监督作为党外监督,是加强党内监督十分有益又不可缺少的监督形式。
随着政治文明建设的逐步推进,和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意识的提高,由人民群众自发性的起来监督甚至罢免领导人的事例,已日趋增多。
无疑,这是壹个很好的、值得颂扬的现象。
加强群众监督就要做到认真听取群众的呼声,真正采纳群众的正确意见,及时查处群众揭露出来的违法违纪问题。
否则,就会失去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均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完善群众监督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提高群众监督效率,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地制约和监督之下,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于治理和预防腐败中的积极作用。
第五、要抓好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舆论监督对端正党风、匡正时弊、严肃法纪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新闻宣传的重要内容之壹,媒体中舆论监督类的报道,受到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欢迎。
充分说明,舆论监督的效果以及重要性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同。
“舆论监督、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高度概括了舆论监督的功能。
舆论监督具有舆论的影响力,其首要的功能是实施正确的舆论引导。
因此,舆论监督要服从服务于全党工作的大局,服从服务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政策,有利于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新闻媒体要把体现党的主张和反映人民心声统壹起来,把正面宣传为主和积极开展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壹方面,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另壹方面,作为监督主体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第六、构建预防腐败的法规体系,切实做到依法监督。
壹方面,要进壹步完善预防腐败的法规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壹批有关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法规和制度,为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提供了基本准则。
但预防和惩治腐败斗争中,仍然存于壹些法律空白,法规体系有待进壹步健全和完善,把成熟的廉政制度上升为法律,以法制化的规则和程序制约权力的运行,使掌握权力的人员只能于法律限定的范围、程序、程度上行使职权,确保制度的稳定和落实。
另壹方面,要加强廉政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果没有作为廉政法规实施主体的纪检监察机关对这些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些法规和制度就可能被束之高阁,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徒法不足以自行”。
因而依法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新近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为实施依法监督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相信随着预防和惩治腐败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随着依法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强,遏制腐败势头的蔓延,以至最终彻底铲除腐败是指日可待的。
2.试述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
答:
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整个刑事审判工作实行的监督,既包括对人民法院于进行刑事审判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实行的监督,又包括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实行的监督。
前者主要是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后者主要是刑事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监督,从程序上见,包括对壹审、二审、再审和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
从案件性质见,不仅包括公诉案件,而且包括对自诉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
刑事审判监督的内容有:
1.对刑事审判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包括:
(1)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是否违反管辖规定;(2)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否违反法定的审理和送达期限;(3)法庭组成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法庭审理是否违反法定程序;(5)是否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和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6)法庭审理时对有关回避、强制措施、延期审理等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审判人员于审判活动中是否存于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8)是否存于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的行为。
2.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
包括: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2)原判决、裁定定性是否错误;(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是否错误;(4)原判决、裁定量刑是否适当。
刑事审判监督的途径和纠正方法:
1.监督的途径:
(1)出席法庭。
法庭审理是审判活动的核心活动,因而对法庭审理活动进行监督是刑事审判监督的重点之壹。
(2)庭外调查。
受理诉讼参和人及其他关联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包括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询问证人。
(3)列席审判委员会。
(4)审查判决、裁定。
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2.纠正的方法(1)刑事抗诉。
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履行刑事审判监督的主要方式和途径,刑事抗诉包括:
第二审程序抗诉(也称为上诉程序的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也称为再审程序抗诉)。
(2)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和检察意见。
对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或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尚未达到抗诉条件,或者没有抗诉必要的,可采取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意见函的形式进行监督。
(3)口头监督。
对审判过程中轻微违反程序,采取口头方式足以纠正的,或者审判活动正于进行当中的违反程序行为需要及时指出错误的,能够采取口头方式进行监督,但应当将监督情况记录于案。
(4)追究违法者责任。
对审判人员于审判活动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党政纪直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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