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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
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
摘要:
本文认为,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犯罪行为。
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刑法中26个明确涉及暴力犯罪的条文进行了总体分析,并根据其对于暴力手段的依赖程度将其分为两大类:
必要的暴力犯罪和选择的暴力犯罪。
关键词:
暴力犯罪刑法条文分类暴力特征
作为一种古老的犯罪,暴力犯罪与财产犯罪一起被统称为“传统犯罪”。
由于这种犯罪在多数情况下针对人身,直接威胁人们的生命与安全,同时具有多发性、残忍性以及对人们心理的强烈震撼性,因此,即便是在各种新的犯罪形式层出不穷的今天,暴力犯罪仍然不失为一种极其重要的犯罪形式。
对我国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进行探讨,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关于暴力
要搞清楚“暴力”在汉语中的确切含义,关键在于对“暴”字的理解。
在各种汉语词典中,“暴”字均有数个义项。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几项:
损害,糟蹋;凶狠,残酷;急骤,猛烈;突然;急躁,冲动;显露,显现。
从其字面含义理解,结合实践,暴力应该具有这样几种特点:
1.从行为的性质上看,暴力是一种侵害行为。
2.从形式上看,暴力采用的打击或强制是急速而猛烈的。
3.从时间上看,暴力是一种突然实施的行为。
4.从后果上看,暴力往往是凶狠、残酷的,极有可能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
。
5.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急于通过暴力达到某种目的:
或取得某种利益,或满足某种欲望。
根据以上这些特点,我认为暴力犯罪中的“暴力”应做如下理解:
所谓暴力,指行为人为了取得某种利益或满足某种欲望,而以急速猛烈的打击或强制形式,针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突然实施的一种极易造成严重后果的非法侵害行为。
二、关于暴力犯罪
对于暴力犯罪的特征,我国学者主要有两种观点比较典型。
第一种观点认为暴力犯罪的特征有5种,即:
疯狂残忍性;预谋策划性;犯罪动机的邪恶性;恶性犯罪的连锁性;区域分布的规律性。
①第二种观点认为暴力犯罪有9个特征,主要:
有:
青少年占多数;手段极其残忍;犯罪人的文化素质普遍很低;偶发性常向连续性转化等。
②
这两种观点在犯罪学和实践中确实具有指导意义,应予肯定。
而从刑法的角度看,却都没有揭示出暴力犯罪的本质。
首先,无论是“疯狂、残忍性”还是“手段极其凶残”,都仅仅是暴力本身所具有的特征,不应归结为暴力犯罪的特征。
。
其次,“预谋、策划性”和“犯罪动机的邪恶性”只是部分暴力犯罪所具有的特点,并不适用于所有暴力犯罪。
暴力犯罪,既可以经长期酝酿后实施,也可以临时起意而为。
至于犯罪动机,对于大部分暴力犯罪来说确实是“邪恶的”,有些却并非如此。
有的之所以实施暴力,只是为了达到另一种轻微的违法目的,如以暴力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有的可能出于对受害人的所谓关心爱护,如某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甚至有的可能出于一种完全正当的动机,如暴力取证罪。
再次,在这两种观点中,所谓“恶性犯罪的连锁性”、“区域分布的规律性”等特征仅仅具有统计学上的意义,对于刑法研究则价值不大。
关于暴力犯罪的概念,我国学术界主要有四种观点:
认为暴力犯罪即为获取某种利益或满足某种欲求而对他人人身采取的暴力侵害行为;③认为“所谓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者以暴力为胁迫手段内容,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或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④(3)认为暴力犯罪“是指非法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极端攻击性行为”;⑤认为“所谓暴力犯罪,通常是指犯罪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胁迫而实施的犯罪”。
⑥我认为这几种观点均有待商榷。
在第一种观点中,暴力犯罪的对象被限定为“他人人身”,手段被限定为“暴力侵害行为”,显然在范围上失之过窄。
暴力本身既可以针对他人人身实施,也可以针对他人财产实施,如为抗税而捣毁征税人员的交通工具、冲击或打砸税务机关的行为,也应视为暴力。
⑦同时,以暴力相胁迫与暴力本身很难截然分开,且经常互相转化或交替使用,因此两者均应被认为是暴力犯罪的手段。
第二、三种观点很相似。
两者的主要观点值得肯定,但均有不足之处。
前者认为侵犯财产的方式只限于“非法占有”,这就遗漏了非法损毁、扣压、使用等侵害行为。
后者将暴力犯罪定性为“极端攻击性行为”,有欠准确。
原因在于:
“极端”在质和量上不易确定;暴力实施的方式不仅仅限于攻击,还可表现为强制;并非所有的暴力行为都会构成暴力犯罪。
第4种观点,言简意赅,定性准确,却未提及犯罪的客体,即“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
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暴力犯罪的特征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暴力犯罪首先是一种犯罪行为,符合一般犯罪构成要件。
2.暴力犯罪的手段,应当包括使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两者交替使用。
这是暴力犯罪最本质的特征。
3.暴力犯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人身或财产。
既包括对他人人身进行的攻击、伤害,也包括强制、限制、威胁;既包括对他人财产的非法占有,也包括非法损毁、扣压、使用等影响他人正常行使财产权利的行为。
根据这几种特征,对暴力犯罪可做如下定义:
所谓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犯罪行为。
三、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
在我国的1997年新刑法中,有关暴力犯罪的条文占很大比例,而明确提到“暴力”的刑法条文共30条。
在这些条文中,第20条、81条、278条、451条,均与具体犯罪无关,故只有余下的26条有讨论意义。
为方便起见,不妨把这些条文简称为“涉暴条文”。
前提
在讨论之前,对于这26个涉暴条文的性质,首先明确以下两点:
1.这26个条文所涉及的犯罪,远非我国刑法所含暴力犯罪的全部。
有许多犯罪,虽然在刑法中未明确提到暴力,但在实践中多以暴力实施,可能成为极典型的暴力犯罪,如爆炸罪、武装叛乱罪、暴乱罪等。
2.即便这些条文所涉及的犯罪本身,也不能笼统地认为就是暴力犯罪。
暴力仅仅是实施犯罪的手段之一,当行为人采取其他手段实施该项犯罪时,显然不能被认为是暴力犯罪。
统计分析
这26个涉暴条文在分则各章的分布情况,详见下表:
分则章节及名称
条文总数
涉暴条文
数量
比例:
密度: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31
9
35%
29%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91
7
27%
8%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26
3
12%
12%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91
3
12%
3%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14
2
8%
14%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14
1
4%
7%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32
1
4%
3%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12
0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15
0
第九章渎职罪
23
0
涉暴条文在分则各章的分布
从这个表中,我们可以发现这些条文的分布特点:
1、覆盖面广。
在分则的十章中,有七章含有涉暴条文。
这说明暴力犯罪仍然在各种犯罪形式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暴力犯罪侵犯的客体,经常是包含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在内的复杂客体。
2、在各章的分布不均。
无论从比例上还是密度上,第四章都高居榜首。
这从侧面说明,就犯罪对象来说,暴力犯罪对人身的侵犯显然远远高于对财产的侵犯。
这也是一些学者仅仅把人身作为暴力犯罪对象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十章是密度、比例最低的一章。
这可能是由于相当一部分的军人违反职责罪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不会诉诸暴力;另外也可能与军人的身份,即直接参与社会交往的机会较少有关。
有三章的内容不含任何涉暴条文。
这是因为,在第八章和第九章中,大部分犯罪都缺少犯罪对象,而在第一章中,犯罪客体过于单一,缺少下位概念。
分类
首先,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可对暴力作如下分类:
1、轻微暴力:
对他人人身未造成任何伤害,或仅造成极轻微的伤害。
2、一般暴力:
对他人人身造成轻伤。
3、严重暴力:
对他人人身造成重伤。
4、极严重暴力:
造成三人或三人以上重伤,或一人以上死亡。
为了研究需要,对于形形色色的暴力犯罪,可以采用不同的分类标准。
我国学术界目前采用的分类依据有:
手段的直接性与间接性、危害后果、内涵与外延、侵犯客体等⑧。
我认为,就这26个刑法条文所直接涉及的犯罪来说,可以按照其对暴力手段的依赖程度,将其分为两类:
1、必要的暴力犯罪:
行为人只有在采用暴力手段时,才构成该条文所规定的犯罪,而采取其他手段时,即使造成同样的危害后果,也不构成犯罪。
如:
第202条的抗税罪、第247条的暴力取证罪等。
这类犯罪一般危害不大,刑罚也较轻。
这是因为,在这类犯罪中行为人追求的只是轻微违法行为,甚至是正当的职务行为。
假如不采用暴力手段,或虽采用但情节并不严重的话,就不会上升为犯罪行为。
暴力手段对犯罪的成立产生了根本作用,使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发生了改变。
暴力的程度,显然应在一般暴力以下。
2、选择的暴力犯罪:
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可供选择的犯罪手段有数种,暴力只是其中之一。
行为人采用其中任何一种手段均可能构成该条文规定的犯罪,当其选择了暴力作为犯罪手段之一时,该项具体的犯罪即可被称为暴力犯罪。
这类犯罪一般危害性较大,刑罚也较重一些。
在行为人仅仅采用一般暴力的情况下,暴力手段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又分为四种情况:
、没有影响。
暴力及威胁只是可供选择的手段之一;行为人采用暴力手段与否,在损害后果相同的情况下,不影响定罪量刑,如劫持航空器罪、强奸罪、抢劫罪、侮辱罪、破坏选举罪等。
、罪名不变,加重法定刑。
暴力手段在这类犯罪中与其它手段明显不同,在危害后果相同的情况下,使刑罚大大加重,如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的强迫卖血罪。
该类暴力行为要求的起点很低,只要是轻微暴力即可。
同时也不能超出一般暴力,否则就会触犯新的罪名。
、罪名改变,轻罪变为重罪。
在行为人采用其他手段实施犯罪时,按照该条文确定的罪名定罪量刑;一旦行为人采用了暴力手段实施犯罪,则援引其它条文规定的一个更重的罪名定罪量刑。
这里又分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只要采用暴力手段,罪名即发生转化,即暴力是罪名转化的必要充分条件。
例如第269条规定: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即构成抢劫罪。
这里的暴力只须是轻微暴力即可。
另一种情况是,不仅要求行为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还要求必须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即暴力仅是罪名转化的必要条件。
例如实施非法拘禁罪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即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采用的暴力至少应达到严重暴力的程度。
、罪数增加,数罪并罚。
行为人在实施某种犯罪行为时一旦采用暴力手段,量刑时即在原罪名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新的罪名,两罪并罚。
例如,在走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这里的暴力也只要求达到轻微暴力即可。
以上是我在宏观层面上对刑法条文中的26个涉暴条文所做的粗浅分析,权做抛砖引玉之用。
在微观层面上,如每个条文中暴力的具体含义、程度、后果、对量刑的影响是否适当等等,尚须深入探讨。
参考文献:
①莫洪宪主编《犯罪学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71-73页
②康树华主编《犯罪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11月第2版,第290-293页
③杨春洗等主编《刑事法学大词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出版
④林志刚《暴力犯罪的内涵与外延》,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12期
⑤魏平雄等编《犯罪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524页
⑥曹子丹主编《中国犯罪原因研究综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256页
⑦陈兴良主编《罪名指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486页
⑧阴家宝主编《新中国犯罪学研究综述》,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7年1月第1版,第568-5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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