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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政策的价值分析毕业论文
湖北省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政策的价值分析毕业论文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words………………………………………………………………………………………1
一、公共政策价值分析理论…………………………………………………………………2
㈠公共政策价值分析……………………………………………………………………2
㈡价值分析的三个向度:
价值选择、合法性、有效性…………………………………3
二、湖北省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政策的主要内容…………………………………………3三、湖北省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政策的价值分析…………………………………………4
㈠价值选择…………………………………………………………………………………4㈡合法性……………………………………………………………………………………6
㈢有效性……………………………………………………………………………………8四、结论与启示………………………………………………………………………………9
㈠公平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政策的主要价值目标…………………………………9㈡公共政策制定要注重民主参与………………………………………………………9
㈢公共政策主体要灵活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10
㈣对公共政策受损方要有合理的利益补偿……………………………………………10
参考文献……………………………………………………………………………………11
湖北省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政策的价值分析毕业论文
一、公共政策价值分析理论
(一)公共政策价值分析
在政策研究过程中,贯串始终的一条主线,就是政策价值分析。
公共政策中的价值分析,主要是决定某项政策的价值,提供的信息是评价性的。
对价值进行理性的﹑批判性的检验是现代政策分析的主要内容之一,其作用在于制定和应用一定的标准来进行政策的价值选择并评价其价值选择。
它蕴含于公共政策的关键语是:
我们知道什么是正确的,但在尝试或付诸实施之前不完全知道“正确”是否有用。
R·M·克朗在《系统分析与政策科学事实分析》认为事实分析、价值分析和规范分析是政策分析的三个主要领域和三类主要方法,著名学者陈振明认为价值分析处于事实分析和规范分析的中介地位,是“联结行为研究、规范研究,使之形成一个系统的主线。
”公共政策分析的一个基础就是首先要确定政策分析和研究的边界,即要选择具有特定价值的事件和问题进行研究;价值分析又是规范研究的前提,只有在明确政策价值目标的情况下,才能通过规范研究确定具有可行性的政策方案。
因此,政策价值分析在政策分析中具有核心地位。
总之,我们的价值分析的目的在于能够找出各个政策利益相关人在专业信息技术道德和话语等价值表达背后的真正价值所在,以说明什么是应该做的?
什么是对的?
谁的价值应该被追求?
什么样的政策选择是公正的、有益的?
在政策研究中开展价值分析是绝对不可少的,不仅能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端正制定政策的思想,有效地解决政策中的价值冲突,而且还有助于政策制定全过程的调节,使政策能被其对象所认可。
(二)价值分析的三个向度:
价值选择、合法性、有效性
价值分析是对公共政策活动中的价值问题进行确认和研究的一种政策研究方法和方法论,对于任何一项政策,政策分析者都可以从现象形态、本体形态和政策过程三个维度加以认识和研究。
在不同的维度上,政策的基本价值特征具有不同的表现。
在现象形态上,政策的价值特征表现为一系列的价值选择;在本体形态上,政策的价值特征表现为价值选择的“合法性”;在政策过程的意义上,政策价值特征表现为价值选择的“有效性”。
价值选择、合法性、有效性是描述政策基本价值特征的三个基本向度。
价值分析既以人的价值、价值观为对象,也以“物”或“活动过程”的价值的基础—功能为研究对象。
二、湖北省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政策的主要内容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北省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参加中考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参加高考的,省属院校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湖北省人口计生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湖北省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政策性照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9年4月3日经湖北省政府批准,正式执行。
1.申请本项政策性照顾加分的户籍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农村独生女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父母双方均为农村居民;
(2)父母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3)考生本人为独生女且属农村居民。
父母双亡的,依据本人情况予以核准。
(4)符合农村独生女加分政策照顾的考生,如同时符合其他加分政策照顾的,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加分政策照顾,不能累计计算加分。
(5)其他情况以政策性解释为准。
2.加分标准
审查认定后,符合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政策性照顾的考生,在报考省属高校
时,可在其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3.部门职责
此项工作主要由人口计生部门、教育部门、公安部门和监察部门共同推行,四部门职责分别是:
人口计生部门是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政策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审定农村独生女身份;公安部门负责核实考生及其父母户籍;教育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考生进行公示、制作电子文档和加分投档;监察部门负责全程监督和责任追究。
4.责任追究
加分申请须经过严格的申报、初审、公示等程序。
初审认定的考生,要将其情况在户籍所在的市州县新闻媒体和考生所在学校及所在村委会公示。
湖北省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坚持“谁审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首审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弄虚作假骗取此项政策性照顾加分的考生,在公示阶段一经核实,取消其加分照顾资格;公示期满后,再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当年录取资格;已经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相关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户口所在地。
省招生考试部门给予其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考的处理,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三、湖北省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政策的价值分析
(一)价值选择分析
价值选择是政策制定者在自身价值判断基础上作出的一种集体选择或政府选择,它蕴涵着政策制定者对于政策的期望或价值追求。
在以往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中,农村独生子女高考加分并没有进入政策奖励范围,以往的奖励大都集中在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物质奖励和养老保险上,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继续深化,奖励范围涉及到中高考教育范畴内。
2003年颁布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明文规定:
“农村独生子女在参加本省中高考时,给予增加10分的照顾”,2004年云南省也出台规定,对于农村独生子女高中毕业报考省内高等院校的,加20分优先录取。
2005年,重庆市正式提出对农村独生女实施高考加分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考生凡报考本市院校,可享受5分降线录取。
即使进入21世纪我国农村,“养儿防老”、“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仍有很大的市场,农村超生现象“涛声依旧”,非法鉴别胎儿问题屡禁不止,男女性别比例失衡日趋严重。
社会问题是政策的逻辑起点,政策总是与解决问题分不开的,它由问题产生,又为解决问题而定。
在这样的的背景下,湖北省政府出台单独给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的政策。
影响政策价值选择的决定性因素是政策问题和价值观,这是政策制定者对活动中价值关系的根本性认识。
不同类型和层次的政策,具有不同的价值选择。
从以上的计划生育政策演变中我们可以看出此项政策包括两个层次的价值选择。
从其现象形态层面来看,出台独生女高考加分政策的首要出发点在于改变农村性别比例失衡的局面,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使得财政投入不足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农村地区得到政策补偿。
从其实质性目的来看,行为主义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说过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做有权威的分配,既然公共政策是政府治理的政治措施,那么它就必然带有一定的政治目的,这一目的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政策的实质目的,它是隐含在政策的不同格式的合法化的文本之中,需要我们不断地理解和挖掘。
日益严重失调的社会性别比以及不少农村地区的“重男轻女”思想已经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伦理道德问题,如非法B超鉴胎、遗弃女婴现象、光棍问题等,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政策实施的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缓解人口问题中的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并最终维护和巩固政府的统治地位。
就上述两个层次的价值选择的关系而言,二者是条件与结果的关系,实现形式与目的的关系。
(二)合法性分析
“合法性”是政治学的一个核心词汇,也是专门用来指涉政治系统的范畴。
在西方思想史中有许多著名的学者都涉猎过这一论题,然而对此加以系统性研究则是晚近之事。
德国著名的学者马克斯·韦伯首次对合法性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与探究。
在他看来,合法性是人们对权威者地位的确认和对其命令的服从。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韦伯所关注的是政治制度层面的合法性。
当代德国法兰克福学派的领军人尤尔根·哈贝马斯则认为“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
”很显然,他关注的是政治系统价值层面的合法性。
公共政策的合法性主要指公民对公共政策系统及其产出的认同和接受,并积极参与政策的贯彻执行,是政治系统输出的合法性,它内在地包含公共政策主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和价值合法性三重向度。
公共政策主体合法性是指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执行、评估等活动的个人和组织应该符合宪法与法律的规定。
湖北省人口计生委、省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暂行办法》,并且经过湖北省人民的同意,这些部门都是公共权力机关,他们拥有直接制定和执行政策的全部权利,在法理上是人民委托他们行使的权利,也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这项加分政策的主体是合法的。
公共政策程序合法性是指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估、监督、反馈等过程应符合法定的、科学的程序,体现出程序正义与公正。
此项政策刚出台,故只分析政策制定、出台程序合法性。
政策活动过程(决策和实施)的程序要符合普遍性规则。
此项政策由湖北省人口计生委、教育厅、公安厅、监察厅等部门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北省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联合制定的,并且经过省政府的同意,最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程序符合普遍性规则。
但是本人认为出台这项政策的程序中的依据存在合法性危机。
从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看,其第四章专门讲的是“奖励与社会保障”,从第23条直到29条,讲的都是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从来没有一条要求奖励独生女。
河北省的规定却奖励独生女本人,实在缺乏根据。
公共政策价值合法性是指政策在价值设定与价值指向层面应能反映并代表社会不同阶层、利益团体的价值取向与偏好,满足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从而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同与支持。
在价值多元的社会中存在着众多不同的阶层和利益团体,公共政策能否惠及社会所有阶层和利益团体,便成了公共政策关注的问题之一,于是公共政策的公正问题出场了。
历来,公正或正义是政治哲学的中心论题,也是公共政策的价值指向。
政策机制与市场机制是当下众多国家解决社会问题的两种重要的手段。
一般认为,市场机制重在解决效率问题,政策机制更加关注公平正义问题,以致有人说公共政策的作用众多,但最能发挥重要作用的是在“公平”上。
我认为,在公平性维度上,此项公共政策价值合法性值得商榷,或者可以说存在公共政策价值的合法性危机。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高考录取制度本身就已经造成了很大的不公平现象。
尤其是各高校对本地考生的照顾政策,使得很多优秀外省考生只能在知名学府门外徘徊。
对计划生育家庭进行利益补偿本无可非议,但是加分不是利益补偿,而是一种机会的优惠政策。
机会优惠的问题是,一方面并不一定能解决利益补偿问题,更重要的是,机会优惠还有可能不合理挤掉别人的机会。
利益补偿的好处是并不排他,某人得到利益并不影响其他人也得到利益。
机会优惠则不同,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一个人在非平等竞争条件下得到了机会,就意味着另一个人失去了机会,从而出现机会不平等。
作为一项社会公共政策,高考加分的每个微小变化都关系着无数考生的利益,给农村独生女加分,是对农村家庭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一种认可与奖励,但这种认可与奖励也应该一视同仁,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在受教育的权利上是平等的,更何况他们自身根本就无法选择是否独生子女,如果把应该是父母承担的奖罚落在孩子身上,显然是责任转移。
高考是选拔人才的一种重要途径,如果不顾中国国情一味地对农村独生女实行高考加10分的奖励政策,不仅造成对同龄的孩子不公,还可能助长独生女学习不用功的现象,进而影响高校的生源质量。
这样下去,势必破坏教育的本质和目的,会导致加分政策成为滋生腐败、引发教育不公的温床。
政策调整应更广泛考虑公平原则,农村独生女家庭可以从其他方面来奖励。
以牺牲高考公平作为代价,这种鼓励要不得。
考生不是输不起,而是不应该输在这样的起跑线上。
只有维护高考规则的稳定,才能让包括农村独生女在内的所有考生获益。
(三)有效性分析
从有效性的维度看,任何公共政策都追求顺利、经济地解决社会现实问题,分配利益,调整和理顺社会问题中的复杂关系,这个过程就是政策目标完整和真实地转化为结果的过程。
我们这里所讨论的公共政策的“有效性”是指公共政策的效能,是效益、效率、效果的统一,其含义是指政策活动以最小的代价获得具有最大化正价值的政策结果,是公共政策功能和效益的最大化。
由于公共政策的有效性与政策过程相联系,所以,有效性主要是一个程序性或操作性问题,即如何才能作出理想的价值选择,确立理想的政策目标?
如何才能完整实现政策目标?
如何进行政策活动才具有“有效性”。
一项政策的有效性条件包括政策制定过程中的有效性条件和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有效性条件。
要实现政策制定过程的有效就必须满足合法化政策目标的获得和正确政策方案的选择两个基本条件。
这一点,前文中已经详细论述。
从该政策的实施过程来看,就是政策目标完整、真实地转化为政策结果的过程。
政策的成功或政策的失败、实际上就取决于政策过程是否有效地实现了政策目标到政策结果的转化,也就是取决于政策过程中获得价值选择和实现价值选择的政策行为过程的“有效性”。
据湖北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说,给农村独生子女在高考中加分,并不是湖北首创,只是这次湖北省单独对独生女加分。
重庆等中西部省市已经推行几年,他补充到,“社会反响也很平静”。
本人质疑政府的本意是否能达到?
本意是照顾农村计划生育实行的好的,但是加10分的话其对于一名考生来说,并不能够达到因有的效果,因为农村计划生育实行难的本质在于农村养老制度的不完善以及中国传统观念,其实也在于男女天然的差别所造成的,不是加10分可以达到的效果。
近年来,我国在缩小城乡教育差距以及促进女性受教育机会等方面都取得了积极的进展,我认为在对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上,可以选择的方式有很多,没必要通过高考来体现。
由于对独生女高考加分政策处于正在落实的阶段,政策实施的有效性,还要看以后的实施效果。
四、结论与启示
由此,从以上的价值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公共政策是通过社会权威部门运用所掌控的公共权力来解决社会问题、调整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的,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影响着政策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就必须在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的价值取向中遵循以下的原则。
(一)公平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政策的主要价值目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与公共政策作用范围的分工规定了市场机制主要解决效率问题,而政策机制主要解决公平问题。
另外,从公共政策的本质来看,效率是公共政策的价值起点,而其首选价值目标则是公平。
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做有权威性的分配,其客体是社会的全体成员。
在现代社会中,公共政策关注的是在创造更多的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争取利益分配的公平合理。
地方政府部门可能以为加分也是在给计划生育家庭好处,但问题是,如果录取名额有限,这种加分必然会挤占其他人的名额,这就存在公平问题。
政府是公共权力的最主要的载体,必须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最大程度上保证社会公平。
(二)公共政策制定要注重民主参与
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是公民和政府以及社会,这三方面的共同对话过程,也是一个复杂的博弈的过程。
现代宪政民主社会确认了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政府把本属于公民的部分权力归还于民,让公民参与政策的全过程。
因此要求政策主体和相对人在地位平等上来对话,减少政府对信息的垄断,从而保证公民利益诉求渠道的畅谈,使政府能更多地以民意为基础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提升政策的正义性,降解政策的合法性危机。
本人十分质疑独生女高考政策有没有经过多方论证,有没有广泛听取过广大群体的意见,现代社会公共政策制定过程应有民众广泛参与。
(三)公共政策主体要灵活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在公共政策的价值选择过程,政策主体必须做出权衡,应根据公共政策的特有的背景、情势以及轻重缓急来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公平与效率两者的关系是既统一又相互冲突的。
因此,效率与公平相互关系的定位应当根据社会客观的变化而不同。
这主要是由于价值是一个由多种要素构成的,以多元形态存在的体系,在该体系内部多种价值要素的位阶是上下浮动的。
在社会发展的每个阶段和每个特定时期,总有一种价值处于首要地位,在进行价值评价和选择上,既不能没有重点,也不能顾此失彼。
(四)对公共政策受损方要有合理的利益补偿
在同一个时期不可能保证每个群体都是某项政策的偏好者,同一项政策往往会有所偏好,有所忽略。
对于这些由于政策本身带来的群体利益的损失,必须有附带的政策来承诺和保证对其利益进行一定的补偿。
我们的政府必须注意要对那些“暂时做出牺牲”的群体做出政策的承诺,从而使那些没有被关注的群体能够找到依托,也是对政策的全局性和连续性的一种保证机制。
计划生育家庭与非计划生育家庭相比,确实是有损失的,尤其在农村。
在利益受损后,政府对此的解决之道应该是利益补偿,包括正在实施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其他一些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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