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综合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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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综合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模版
综合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经营机制转换,完善成员单位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体系,建立以绩效为导向,与质量、效益相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集团公司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的成员单位,包括直属单位、全资公司(企业)、控股公司(含上市公司)。
第三条基本原则
1、综合绩效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的原则;
2、着眼价值创造能力的原则,突出对成员单位发展质量和效益、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关键绩效指标的考核;
3、坚持分类分级考核评价的原则,区分不同单位,采取不同权重分类考核评价,集团公司考核二级成员单位,二级单位考核其所属单位,一级考一级,层层抓落实;
4、坚持综合绩效考核与薪酬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即“业绩升,
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成员单位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5、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考评、不断完善的原则。
第四条综合绩效考核采取由集团公司与成员单位签订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综合绩效考核内容、周期和分类
第五条综合绩效考核内容。
综合绩效考核分为经营业绩考核、科技创新考核(或服务保障考核、或个性化考核)和综合管理考核三部分。
经营业绩考核、科技创新考核、服务保障考核和综合管理考核由集团公司出台相应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其中,综合管理考核包括人力资源、安全生产、党建廉政、战略投资、风险管控、综合治理、内控保密等。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廉洁从业、保密四项指标为扣分项,达到目标值不扣分,达不到目标值根据计分办法扣分。
出现重大责任事件时为一票否决项;人力资源管理、战略与投资、党群工作、综合治理、财务内控管理等五项指标为加分项。
根据特定企业设定的个性化考核,由相关部门提出并制定相应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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