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职业讲义精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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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职业讲义精简
第一部分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一、司法概念和特征
(二)司法的特征--1.独立性2被动性3交涉性4程序性5普遍性6终极性
二、司法的功能:
(一)解决纠纷---是其他功能发挥的先决条件。
(二)人权保障(三)调整社会关系(四)解释、补充法律(五)形成公共政策
三、司法公正
(一)司法公正的内容
1.实体公正事实真相是正确适法的前提,正确适用法律是实体公正的根本要求。
2.程序公正
(二)司法公正的要素:
1.司法人员廉洁性2.司法人员中立性3.当事人地位平等性
4.司法活动合法性5.司法活动公开性6.司法程序参与性7.司法结果正确性
四、司法效率
(一)司法效率包括司法的时间效率、司法的资源利用效率和司法活动的成本效率。
(二)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
1.双追求2.优先关系:
公正优先
(三)建立公正高效的审批机制
1.实行立审分离,繁简分流,改进简易程序
2.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作用,完善独立审判制度,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3.强化审限意识,严格禁止超审限审理案件
4.加强对诉讼调解工作的指导,提高诉讼调解水平
5.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司法效率
6.努力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法官素质
五、司法独立
(一)司法独立的内涵
独立性不意味个人主张,而是可自由地依法——即使违背政府或权势集团的意愿。
司法独立的核心是司法机关与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分立。
司法独立不仅包括法官、检察官的个体独立,还包括司法机关整体上的独立。
(二)司法独立的意义:
1.宣示法律权威2.实现司法公正3.维护法制统一
(三)我国司法独立的内容
1.审判权和检察权专属;2.独立行使职权3.司法活动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四)完善司法独立的改革措施
1.建立党政支持制度机制。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2.健全司法权威的法律制度。
《决定》提出: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
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
3.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决定》要求: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
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六、司法改革
(一)司法改革的意义
1.深化···完善和发展···,关系到···长治久安。
2.不断改革和完善···,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途径。
3.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加强领导、协力推动、务求实效,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司法改革的原则
1.立足于基本国情---立足、继承、借鉴
2.以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
(1)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充分倾
听人民群众呼声,真正体现人民群众意愿
(2)要注重改革实效,着眼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着眼于最大限
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3)始终坚持改革的效果由人民群众来评价,改革的成果由人民群众共享
(三)司法改革的目标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司法改革的任务
1.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2.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3.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五)司法改革的措施
1.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1)健全“四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
(2)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3)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
(4)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2.完善司法管辖体制
(1)最高法设立巡回法庭
(2)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检
(3)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
3.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1)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
(2)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3)完善审级制度
(4)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
(5)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4.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1)内部监督
(2)加强检察监督(3)加强人监督和社会监督
5.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
(1)健全统一考试
(2)建立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七、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一)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1.职业性2.实践性3.正式性4.更高性
(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1.提高道德认识2.确立道德信念3.陶冶道德情感
4.锻炼道德意志5.养成道德习惯
(三)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4忠2准纪重职廉
第二部分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
八、审判制度
(一)我国审判制度的特征:
1.政治性、人民性。
2统一性、单一性。
3民族性、特殊性。
(二)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1.审判独立2.不告不理3.直接言词4.及时审判
(三)我国的主要审判制度:
1.两审终审2.审判公开3人民陪审员4.审判监督
(四)完善我国的审判制度
1.公正2.效率3.权威4.为民,方便5.民主,护诉权6.公开7.和谐8.统一
九、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跨行政区划的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最高法巡回法庭
(二)跨行政区划法院--探索意义:
干扰、构建普通--区划、特殊--跨区划格局。
(三)知识产权法院:
1.设立意义:
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
2.地位:
(1)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法院审理
(2审判受最高法和所在地的高法监督
(4)对市人常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最高法巡回法庭
1.地位:
巡回法庭是最高法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
2.审级:
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法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3.设立意义
(1)最高法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2)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
(3)有利于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保证案件审判更加公平公正
(4)有利于最高法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统一法律适用大案件
(五)审委会
十、法官
(一)法官的条件和任免
1.法官满232.法官禁止条件:
刑、开除公职3.法官限制条件:
不得兼常行企事律
(二)法官逐级遴选:
初任法、检,高法检统一招,一律在基任。
上级从下选。
(三)法官任职回避
1.夫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1)同一法院的副庭长以上领导;以及一方当院长副院长,另一方当助审以上
(3)同一审判庭的助审;
(4)上下相邻两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2.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
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领导干部,是指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委会专职委员。
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是指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委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
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
从事律师职业,是
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四)法官离职回避:
(1)离二不律2本院己、妻女永不代【其他工作人员】、护近不限。
(五)法官的权利和义务
1.法官权利:
(1)工作条件
(2)不受干涉(3)非法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4)福利待遇
(5)人财保(6)培训(7)申诉或控告(8)辞职
法官申诉:
三十日内可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上级机关申诉。
复申不停执。
2.法官的义务:
(1)守法
(2)2准不枉法(3)保诉(4)护权(5)廉忠(6)秘(7)受监督督
(六)考核和培训
1.法官考核
(5)法官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6)年度考核两年连不称=辞退
(七)法官的奖励和惩戒
1.法官奖励:
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3)奖励分为:
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八)法官的辞职和辞退
1.法官辞职,包括辞去领导职务、辞去公职
2.法官辞退:
(1)年考两不称
(2)不胜其不干
(3)机构调整拒安排
(4)旷工连超十五天,一年内累计三十天;
(5)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法官的保障和退休
(九)法官的保障和退休
1.外国法官保障理论
(1)美国学者普朗克的观点,司法独立乃是指“制度性的独立”,即需要靠一系列制度予以保障和落实。
他认为这些制度应包括法官的终身制和退休制、固定的和充足的收入、任职资格的要求、有限的司法豁免。
缺乏任何一项制度,司法的独立都是难以实现的
2.我国法官保障理论
(1)建立法官的身份保障和经济保障制度
(2)法律规定法官一经任命,使不得随意更换,不得被免职、转职或调换工作;只有依法定条件,才能予以弹劾、撤职、调离或令其提前退休
3.健全法官的职业保障
4.《法官法》对法官的保障---职业保障(履行职务保障)
(1)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2)法官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条件
(3)法院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非因法定程序、法定事由,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等
工资保险福利保
(3)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
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
制度。
5.法官退休
法官的退休制度,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
法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
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
十二、法官职业道德与责任
(一)法官职业道德1.忠诚司法事业2.保证司法公正3.确保司法廉洁4.坚持司法为民
5.维护司法形象
第三部分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
十三、检察制度概述
(一)检察制度的概念:
检察制度最早起源于13世纪的英国和法国。
世界上有三种检察
制度:
(1)英美2大(3)社会
(二)我国检察制度的特征
(1)有独立的宪法地位
(2)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批捕起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诉讼监督等职能
(3)检察机关实行检察一体化原则
如果检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报请本级人常决定。
(三)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
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检察一体原则)
(1上命下从的领导关系
(2)各级检协助的义务
(3)检察官之间和检之间在职务上可发生相互承继、移转和代理的关系
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
(四)主要检察制度
1.检务公开制度
2.人民监督员
(2)选任机关:
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省和设区市选任同级检人民监督员
(3)设置
省级检和设区的市级检设置人民监督员。
(a)省级检人民监督员监督省级检办理的案件
(b)设区的市级检人民监督员监督设区的市级检和县级检办理的案件
(c)直辖市检人民监督员监督直辖市各级检办理的案件检察机关
十四、检察机关
(三)设置
1.设立最高检、地方各级检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
2.省一级检和县一级检,提请本人常批准,可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检,作为派出机构
3.设立跨行政区划检,有助于干扰,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四)领导机制
外部:
双重领导
(五)报请决定(《检检委会组织条例》第14条)
地方各级检检长在讨论不同意多数检委会委员意见的,可报请上一级检决定;在讨论重大问题时不同意多数检委会委员意见的,可报请上一级检或本级人常决定。
在报请本级人常决定的同时,应当抄报上一级检。
(六)检委会组成:
本院检长、副检长、检委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七)检委会(《检检委会组织条例》第11条)
1.检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检委会会议双过半,全体
3.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检长可决定不付表决,另行审议。
4.检委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以本院或本院检长的名义发布。
十五、检察官
(一)检察官的任免
1.检察官制度与法官制度类似,但法官、检察官的任免机制有所不同。
A有同级人大配套的
法院、检察院
(1)法院院长的任免,不需要报批准
(2)检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检检长提请该级人常批准;对于不具备法定条件或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举为检长的,上一级检察院检长有权提请该级人常不批准
B无同级人大配套的法院、检察院
(1)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检分院检长、副检长、检委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级检检长提请本级人常任免
(2)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级人常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法院长提请省级人常任免
2.建议撤换检委会成员
最高检和省级检察院检长可建议本级人常撤换下级检检长、副检长和检委会委员(《法官法》无类似规定)
(二)检察官的保障
3.内涵:
职业权力保障、职业身份保障、职业收入保障、职业教育保障、职业安全保
障、职业监督保障
4.强化检察队伍职业化保障
主要体现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检察队伍建设的意见》:
(1)推动完善与检察职业特点相适应的职业保障制度,健全落实检察人员任用、职务晋
升、奖惩、薪酬待遇与德才表现、工作业绩、能力素质挂钩的制度
(2)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3)严格执行检察官不得强制提前离岗和退休
(4)推动修改检察官法,提供法制保障
十六、检察官职业道德与责任
(一)检察官职业道德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忠诚、公正、清廉、文明。
1.忠诚
2.公正
3.清廉
4.文明
第四部分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
十七、律师制度概述
(一)律师制度的概念
1.一般认为,律师起源于古罗马时期。
2.近代意义的律师制度发展完善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积极产物。
3.中华民国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9月16日《律师暂行章程》,创
(三)律师管理体制
日本、法国律师协会行业管理模式
德国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模式
英国、美国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与法院监督结合的管理模式
(四)我国律师管理体制
律师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自律性组织。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
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五)加强律师队伍建设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坚定性。
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执业保障机制。
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
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
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
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
十八、律师
律师执业条件
(一)律师的特征为:
(1)服务性
(2)专业性(3)受托性
(二)律师执业条件
1.律师执业一般条件:
(1)拥宪法;
(2)司考;(3)实习满一年;(4)品行良好
2.兼职律师执业的特殊条件
大学老师,符合律师执业一般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3.特许律师执业的特殊条件(《律师法》第八条)
本科,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
(1)学历条件
(2)水平条件(3)经历条件(4)考核条件
4.律师执业禁:
(1)无限人;
(2)刑除过;(3)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5.律师执业限制情形
(1)公务员不兼。
律师担任各级人常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
(三)律师的权利
1.会见权
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2.查阅案卷权
律辩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3.调查取证权
4.依法执行职权受法律保障权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但是,发表危害国家
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
事务所或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
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
5.拒绝辩护或代理权
(一)委托事项违法,或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
(二)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材料
的;(三)委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
(四)律师因患严重疾病或受到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依法可拒绝辩护、代理的。
律师的义务
1.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下列情形属于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二)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1条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2.正当竞争义务《律师法》第26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
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3.保密义务
4.利益冲突回避义务
《律师法》第39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5.正确处理与当事人关系义务
《律师法》第40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
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
议;……。
6.尊重与规范接触办案人员义务
《律师法》第40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法律援助义务《律师法》第42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
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十九、律师事务所
(一)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1.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2.律师事务所是市场中介组织
(1)律师事务所是组织律师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组织。
(2)律师执行是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进行,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律师事务所承担。
(3)对律师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是通过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来实现和落实的。
(二)律师事务所的分类
1.分类概述
律师事务所可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由国家出资设立。
2.合伙律师事务所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采用普通合伙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
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1)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故或重,非错者有限,非因故或重,还是无限。
3.个人律师事务所
由一名律师个人投资设立,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国资律师事务所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三)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1.合伙所和个人所设立人条件
(1)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3)具有一定的职业经历
合伙所:
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个人所:
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4)具有一定数额的设立人
普通合伙所:
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特殊的普通合伙所:
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个人所:
一名设立人
2.设立资产数额
(1)普通合伙所————30万元以上
(2)特殊的普通合伙所—1000万元以上
(3)个人所——————10万元以上
(4)国资所——————未规定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整合伙所和个人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
3.分所设立条件
(1)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设立分所
(2)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四)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
1.主任负责制
(1)合伙--选;国家—本所推,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个人所—自己
分所负责人三年执业经历,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2)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内管外代表,承担管理责任。
(3)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为合伙所或国家所的决策机构
2.统一收案、收费和依法纳税制度(《律师法》第25条)
(1)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2)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3.律师服务收费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
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
(a)担任刑事案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b)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c)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2)收费项目限于:
(a)律师服务费;(b)办案费用,如:
①代交费用();②异地办案差旅费
(3)风险代理收费
(a)案件类型限制:
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风险代理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婚姻、继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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