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山西省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可调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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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山西省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可调价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
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体育用房及体育场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
晋中市太谷县(农业大学内)
工程内容:
建筑面积:
16830m2,建筑高度:
37.8m或跨度m,
结构类型:
框架-剪力墙结构,层数:
10层,其它:
无。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晋发改投资发[2005]第641号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散水范围以内的全部土建、安装等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08年06月17日(计划开工日期,准确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
竣工日期:
2008年12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97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贰仟壹佰伍拾万捌仟贰佰元(人民币)
¥:
2150.82万元(暂定价,准确造价以结算为准)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
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
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
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09年06月18日
合同订立地点:
太原市
本合同双方约定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
住所:
太原市并州南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0351-
传真:
0351-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030006
承包人:
(公章)
住所:
太原市杏花岭区精营东边街3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孟计根
电话:
0351—
传真:
0351—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太原市五一路支行
账号:
1415040774
邮政编码:
030001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按《通用条款》约定排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管理办法》、《建
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
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省、市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办法、条例、规范
性文件等。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施工图纸规定的标准及规范;
施工图纸中没
有明确的,执行建设部颁布的现行有关施工规范及行业标准;
其他现行的国
家有关标准及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承包人自备。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无。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订七日内向承包人提供完
整施工图纸伍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不得提供给未经发包人同意的第三方。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高锡田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
方的职权,发包人在开工前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下达停工令和停工后复工令;
施工项目变更;
索赔和追加付款支付签证权。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代表发包人对施工过程中合同双方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签收
与承包人往来的工程文件、各种签证等,并履行合同中发包人应尽的责任、义
务。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7、项目经理
姓名:
王华荣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七天,完成《通
用条款》规定的工作。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完成水电接入工作,施工用水、电接入施工现场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向承包人
提供详尽的地下管线资料和地下隐蔽设施资料;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准,导
致发生事故,责任与损失均由发包人承担。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施工所需证
件、批件由发包人负责在开工前办理完毕。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发包人以书面形
式交给承包人,同时进行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承包人收到完整施工图纸后七日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
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由发包人负责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
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此引起的工
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协调处理好施工现场周边关系;遇
到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
间:
此条不适用于本工程。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30日前提交当月已完工程
量报表及工程形象进度。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设立围护、
照明设施及警示标志,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执
行《通用条款》。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负责交工前的成品
保护,直至把合格工程移交给发包人;如交工后仍需承包人继续保护,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保护好施工现场由发包人确认确需保护的地
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如发生费用由发包人签证认可。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按文明工地施工。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图纸会审
后十日内提交工程师壹份施工组织设计。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自接到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予以确认。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执行《通用条款》。
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
外界干扰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执行国家现行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
定。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
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组织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3)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确定。
(1)固定总价合同。
(2)固定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无。
(3)可调价格合同。
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按施工图预算加变更签证的方式包工包料,按实际发
生的工程量以实结算;工程造价执行山西省建设厅晋建标字[2005]年26号文件
规定,即2005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
价目汇总表、工程量清单补充项目及计价指引、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等,
材料差价执行施工期内太原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材料信息指导价;特殊材
料、价格差异较大的材料及成品、半成品构件按实找差。
(4)成本加酬金合同。
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
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成本构成:
无。
酬金的计算方法:
无。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本工程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
技术核定、现场签证、施工组织设计及其专项施工方案。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承包人每月5日前向发包
人提交上月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在当月10日前核实确认。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本工程在±0.00完工后,发包人开始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每月10日前发包人按核实确认后的上月已完工程量造价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七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款至已完工程量造价的90%。
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按照《通用条款》约定的时间进行组织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双方按照《通用条款》约定的时间进行结算;工程结算后十四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款至工程总造价的95%;承包人在收到工程结算款后(质量保证金除外)十四日内将竣工工程移交发包人。
剩余5%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竣工验收期满壹年后十四日一次付清。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无。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无。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无。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无。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无。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执行《清单计价规范》规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工程所用材料
设备必须经检验合格,符合国家规范和设计要求,并经监理和业主代表认可后
方可使用。
八、工程变更
按《通用条款》约定。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结算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图及工程竣工资料壹套。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如发生,另行协商。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调解;
(2)采取以下第贰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
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二种:
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无。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肆份,发包人壹份,承包人贰份,太原市标准定额站合同处备案壹份。
47、本合同发、承包双方签订后28日内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8、补充条款
48.1本工程人工费单价执行山西省建设厅颁布的晋建标字[2008]115号
《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费单价的通知》规定的单价。
48.2考虑到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若遇传统节假日,发包人给予已完工程量
的一定比例工程款,用以支付农民工工资。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
层数
跨度
(米)
设备安装内容
工程造价
(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太原市太航
医院综合楼
16830
框剪
10
21508200.00
2008.06.17
2008.12.30
附件2:
序号
材料设备
品种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质量
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太原市太航医院
承包人(全称):
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太原市太航医院综合
楼(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
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
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
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
方约定如下:
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
期如下:
⒈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⒊装修工程为2年;
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⒌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⒍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⒎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无。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
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
场抢修。
⒊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
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总造价的3%;
工程竣工验收期满壹年后十四日内,发包人将质量保修金全部返还承包人。
在
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由责任方承担,其它事项执行《通用条款》。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
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09年06月18日 2009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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