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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大学自学考试法学论文无效合同
开放大学、自学考试法学论文三篇
(1)
一、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
《民法典•合同法篇》第五十二条在体例上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但是在合同无效能否适用诉讼时效问题上,《民法典》及最新的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进行明确回答。
但显而易见的是,合同无效与无效合同的意义是不一样的。
无效合同属于合同这一大类当中的一部分,合同无效却是合同这一大类所包含的法律效应。
产生合同无效的因素就包括了无效合同。
一、合同相对无效与诉讼时效的适用
相对无效合同是说可以进行撤销的合同,可以撤销的合同在进行撤销之前,就产生了相应的法律效力,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管制,使其有义务按照约定继续对合同进行执行。
当其中一名当事人具有撤销权的时候,也不能自行将合同进行撤销,而是需要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申请。
在进行撤销合同的过程中,其本质上是隶属除斥期间的,在此过程中不能对其进行打断以及延迟。
除斥期间时间到了以后,对于当事人的撤销权就会失效。
可以撤销的合同在除斥期间进行撤销之后,就会出现相关的法律效力,撤销的法律效力可以追溯到合同生效的时候。
我国法律对此就明确地规定了可以撤销合同的具体范畴与法律效力。
《民法典》还明确规定了申请撤销合同拥有一年的期间,这一年期间就是除斥期间,在这一期间内是与诉讼时效无关的。
无效合同若还触及了除当事人之外其他人的权益,并对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像这种合同就会被断定成一般无效合同,这类合同无效是有时间规定的。
由于为了确保当下社会经济秩序可以进行平稳的发展,对触及当事人以及第三者权益的一般无效合同,人民法院需要对时效问题进行思考。
相对无效还具备其他形式。
国外某些国家的法律制定了一些不足以构成生效条件的法律法规,并对一些特殊的情况使用了特殊的处置方法,使其在法律的准则上是有效的,不过对一些特殊人群是无效的。
而我国的法律条款中并没有这一规定。
这种法律规定,它缺少的主要生效条件,大多数都体现为触及特殊人群权益的表现,因此某些国家的法律就将其规定在无效合同与撤销合同之中。
二、确认合同无效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理由
透过无效合同的本质来说,要对合同无效进行确认,就需要对一件事物的实际情况加以确认,而当事人与相关机关在任意时候都能对合同无效进行确认。
之前有一位法学者曾经提出,无效合同的本质,其实不是合同,无效合同其实仅是一个单独的范围。
我国《民法典》中,第一百四十八条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不认为是合同无效的事由,而改为可撤销事由。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予以保留。
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予以删除。
第一百五十三条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了保留。
民事行为所包含的是非法的行为与合法的行为。
而民事法律行为却是一种独立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仅仅包含合法的行为,而不合法的行为,就属于无效行为,这在根本上就对合法的民事行为与不合法的民事行为进行了区分。
又因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模式就是合同,所以,要认真区别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
合同的形成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连接彼此的民事关系所进行的合法行为,而从外表来看,无效合同并没有任何的问题,但是因为无效合同的目的是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并且不会让当事人得到他想要的法律效果,无效合同同样也没有正常合同所拥有的约束能力,因此对于无效合同来看,尽管已经完成对文件的签署,但是却没有真正的法律效力,所以应该与正式合同作一定的区分。
大多数人都认同,无效合同拥有下面的几个特点:
第一点,就是无效合同从根本上就不是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自始至终不会产生法律效力的意思是说从它刚出现的时候就不具备法律效力,而且双方当事人之间也不会有财产以及利益的纠纷。
第二点,则是无效合同是肯定不会产生任何法律效力的一种合同。
也就是说,无效合同不但在它刚进行签订的时候不产生法律效力,在进行签订之后也不可能会产生任何的法律效力,而且无效合同的结果是不会有任何变化的,既不会因为当事人对合同进行撤销从而使合同变得失效,也不会因为合同没有进行追认而变失效。
第三点,无效合同是一定不可以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之所以完全彻底的无效,是因为不需要通过任意程序的确认以及不需要任何人的同意,从根本上就是无效的。
因为是无效合同,所以所有人都可以对其进行无效的认定,无论是什么人都不能够让它变得有效。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为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而产生争吵时,必须求助于法院或者是仲裁机关来进行裁决,不可以把黑的说成白的,把无效的变成有效的。
而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在对合同案件进行的审理过程中,是能够根据自己的职权认定合同无效的,即便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无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也绝对不可以把无效合同当成有效合同来进行审理。
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的作用是并不相同的,这两者之间所追求的东西也是不一样的。
确定合同无疑对社会关系的稳步发展是极其有利的。
而诉讼时效特有的能力是可以对新出炉的事实进行保护。
诉讼时效可以应用在债权上。
不管是债权还是请求权,不管发生的原因是什么,请求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都得成为诉讼时效的客体。
在我国的《民法典》中,对诉讼时效的具体内容有着相当明确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关于无效合同的认定。
因为无效合同自始至终都一定是无效的,所以无效合同是不会与诉讼时效相适合的。
无效合同的认定在任意时刻都是能够进行的。
并且合同一定无效是法律上进行的硬性规定,因此,绝对无效合同的确定不能够进行诉讼时效的合理推定。
当其中一方的当事人想要让对方进行合同的执行时,对方是能够使用抗辩权不予执行的。
有的学者觉得,合同无效或是认定合同无效是需要对时间进行规定的。
他们的理由是在执行合同的数年以后,依然可以把合同认定成无效合同,这样与合同无效制度创立的初心是有所相悖的,也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基本准则不同,长久下去对于当事人的日常生活与维稳社会秩序是极其不利的。
对无效合同的认定添加时间要求,目前看来结果是非常好的。
综上所述,尽管《民法典》在体例上对合同无效的规定进行了一系列重大调整,但是依旧没有对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的适用作出明确规定。
因为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其提出相关的条款,而且司法解释也并没有对一些极特别的情况进行相关解答,因此就让学者们对其进行了无休止的争论,并对实际中的应用产生了一定的难度。
所以,我国现有法律就需要对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的适用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针对特别人群也要有相关政策。
对确定无效合同也需要制定一个保护时间,从当事人得知合同无效的时候开始,到一定时间之后,当事人就会失去胜诉的机会,并且这些规定对任何事物都是非常合适的。
而且由于数次转移权益和时间慢慢地流逝,举证将会变得非常困难,对维持社会秩序是没有益处的,进而也会导致社会矛盾的增加。
其次,在进行司法实施的时候还需要区分当事人的态度,要对充满善意的当事人进行其合法权益的维护。
二、无效合同的认定与赔偿责任
一、什么是无效合同?
合同依法成立后开始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需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严格按照法律条款的规定来进行。
第二,合同成立后,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
虽然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由于合同中的内容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在法律上就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有效合同的对立面,指的是尽管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但是合同成立后有违背法律要求、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那么该合同也属无效合同。
由此可见,虽然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因为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有违背公共利益的行为,那么该合同也是无效的,此时该合同就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更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那么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直至被确定无效的当日所有的内容都被认定为无效,也就是说从合同成立当日起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已经履行的行为和职责合同当事人有权驳回,无效合同自被确立无效之日起及以后不可能变为有效合同,由于该合同有违背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所以该合同被判定为无效。
一般情况下,无效合同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首先,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的特点。
无效合同的违法性体现在该合同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该合同中的内容以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违背公共利益的行为。
其次,无效合同具有不履行性的特点。
无效合同的不履行性指的是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以后所有的合同内容将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合同内容将不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无效合同自始至终均无效。
如果合同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么该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就被认定为无效,自订立之日起就不再受法律的保护,无效合同并不能通过修改而变成有效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认定
无效合同指的是虽然合同已经订立,但是由于该合同缺乏法定有效要件,所以该合同并不受法律保护也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一般情况下,无效合同都有着违反法律的特点,所以认定无效合同的主要原则也是从法律的基础上来进行判定,主要的原则如下:
(一)不非(违)法即合法有效原则
通常情况下讲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合同违反某强制性规定无效,那么合同才会被认定为无效,否则该合同并不可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当合同已经订立,合同中的内容或者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内容时存在阻却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那么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二)谨慎对待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
国家制定的法律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的内容是作为判定合同有效或无效的最主要条件,在地方性法规以及行政规章中被认定为无效的合同并不成立。
已经被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认定为无效的合同不再被确认为无效。
(三)合同当事人发起无效合同认定
认定无效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应当发起无效合同的认定,而不是仲裁法官轻易判定该合同是否无效。
根据合同法理论以及《合同法》中对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来看,只有法院认定已经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那么该合同失去效力,在法院没有认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时那么该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法院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提出对合同有效的疑问或对合同有效提出挑战时才会主动去认定合同是否无效。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有明显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有明显的违反法律以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外,法院不能够也不要去主动判定该合同是否无效,这既有利于尊重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意愿又有利于维持双方或多方良好的经济关系。
(四)法官要慎重行使民事行为效力的释明权。
在实际案件中,若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并没有主动质疑合同是否无效,那么合同有效或无效的实际确认是由法官来决定。
当该合同在订立之后存在明显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况,则该合同将被自动认定为无效;如果合同在订立后没有明显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况,则将不以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来作为处理案件的主要着力点。
(五)认定无效合同启动司法程序和启动行政
处罚程序有区别假如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就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但此时该当事人可能并不一定会承担民事责任。
针对这一现象,法院可建议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不必直接将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直接认定为无效合同,而是只有在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违反了会影响其民事行为及责任强制性规范时,才主动对合同的无效与有效展开裁定。
(六)无效合同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当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时,那么合同中已经履行的部分都将重新认定,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
因为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那么无效合同下履行的合同内容对于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会产生重大的影响,涉及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重大利益的内容将会在自合同被确定为无效之日起开始判定多方的民事责任。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于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两年的诉讼时效。
假如该合同被确立为无效合同时,合同内容并未履行也不涉及双方或多方的利益纠纷,那么该合同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一般情况下,若合同被确立为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按照约定的生效日期来确认时效期间,而对于已经履行或者是合同中的内容部分获得履行的合同,应当参照有效合同的确立方式来加以确定。
三、无效合同的赔偿责任分析
虽然我国法律对判定合同无效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现实情况下合同无效的判定内容非常复杂,法官在裁决时应当以法律中对无效合同认定的原则为基础并根据具体的合同情况来进行处理。
无效合同的赔偿责任具体如下:
(一)返还财产应适用恢复原状的原则
假如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但是该合同中的内容已经完全履行或者该合同中大部分的内容已经被履行,合同内容履行后产生的标的物也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和标准,更符合所在行业的规范,那么自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日起就不能够再使用适用返还原则,而是应当采用折价返还原则。
如果折价返还的物品有明显的质量缺陷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情况,那么应当重新进行返还,或者对标的物因损耗而减少的价值以金钱进行补偿。
假如合同履行后产生的标的物已经投入使用,并且该标的物自使用之日起就不可逆或者不能恢复原貌,那么可应用返还原物的原则,并且由违背合同规定的当事人赔偿给另一或几个当事人损失。
除此之外在现实情况下,如果标的物已经投入使用,合同也被认定为无效合同,那么合同中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继续使用该标的物,但是要拿出部分财产或金钱来弥补没有过错的一方。
(二)对主体不适格等无效合同应按有效处理
假如该合同的主体资格不符合规定,并因其原因而导致整个合同被判定为无效,但是该合同的内容已经履行或者大部分内容已经被履行,此时虽然该合同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但仍可按有效合同来进行处理。
这是因为合同主体的有效与无效对于合同主体产生的结果之间并没有明显的因果关系,因合同主体无效而导致的合同无效对合同履行后的标的物的质量等要求,并没有明显的或者是并无任何影响,那么该合同仍属于有效合同。
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只要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都按照自身的真实意思,并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来进行履行,那么在法律上就不能够轻易地去否定双方之间的交易活动。
另外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有轻微的违法行为并且该违法行为导致了该合同无效,在处理过程中应当按照有效合同进行处理。
同样如果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违法情节,违法情节出现后该合同已经无法再继续正常履行,那么此时该合同就称为无效合同,但是违法情节出现的时间节点是处于该合同的大部分内容已经履行结束,那么此时该合同也应当按照有效合同来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无效合同的认定是以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依据,而在实际的无效合同处理过程中在以法律法规为基础上根据合同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裁决。
因此在维护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尽量保持合同的正常履行以及履行的质量,尽量把合同对社会产生的影响考虑到处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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