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特殊案件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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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特殊案件处理
沈阳理工大学应用技术学院
毕业设计(论文)
车险理赔特殊案件处理
指导教师(职称):
专业:
汽车服务工程
答辩日期:
2014年4月
2014年6月
摘要
在日常生活中,当人们遇到突发事件时会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
预防和控制显然是有限的,于是人们想到了经济补偿,而保险业作为一种有效的经济补偿措施走进了人们生活。
因此,没有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就不会产生保险,并且人类社会越发展,创造的财富越集中,遇到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程度也就越大,就越需要通过保险的有效方式来提供经济补偿。
那么在汽车行业里,为了使车主在交通事故中得到保障,也导致出现了汽车保险。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主向承担公司进行报案,以确定事故的真实性及此次交通事故属保险责任之内,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这样可以保障交通事故中车主的权益。
文章论述了汽车保险的常识、汽车保险的分类、汽车理赔工作的程序及基本流程,还有一些车险理赔特殊的案件及其处理方法。
关键词:
汽车保险;汽车理赔;特殊案件处理
Abstract
Causepersonalinjuriesandpropertylossesandotheradverseconsequencesineverydaylife,whenpeoplearefacedwithanemergency.Preventionandcontrolisclearlylimited,sopeoplethinkofeconomiccompensation,theinsuranceindustryasaneffectiveeconomiccompensationmeasuresintothepeople'slives.Therefore,thereisnonaturaldisastersandunexpectedincidentswillnotproduceinsurance,andhumansocietyismoredeveloped,thehighertheconcentrationofwealthcreation,encounteredgreatertheextentofthedamagecausedbynaturaldisastersandaccidents,thegreatertheneedforinsuranceeffectivewaytoprovideeconomiccompensation.Yearsintheautomotiveindustry,inordertogivecarownerstobeprotectedinaroadaccident,thecarinsurance.Whenanaccidenthappens,theownerofthevehicletobearthecompanyreported,todeterminetheauthenticityoftheaccidentandthetrafficisinsuranceliability,youcangettheappropriatecompensation,whichcanprotecttheinterestsofownersinatrafficaccident.Thearticlediscussesthemeaningoftheautoinsurance,classificationofautoinsurance,autoclaimsworkproceduresandprocesses,aswellassomespecialautoinsuranceclaimscasesandtheirtreatment.
Keywords:
Carinsurance;automotiveclaims;specialcasehandling
目录
第1章汽车保险
1.1汽车保险的知识
1.2汽车保险的分类
1.3汽车保险的作用
第2章汽车事故的理赔
2.1理赔工作的特点
2.2理赔工作的基本流程
2.3理赔工作的常见问题
第3章车辆损失险案例
第4章第三方责任险案例
第5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例
第6章附加险的案例
第7章机动车辆保险欺诈案例
致谢
参考文献
第1章汽车保险
1.1汽车保险的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有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行为。
机动车保险是保险中重要的保险种类,机动车保险是综合性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它是运输工具保险的一种,它承保业务、商用及民用的各种机动车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造成的车辆本身以及相关利益的损失以及采取的措施所支付合理的费用,还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应负有的民事赔偿的责任。
1.2汽车保险的分类
汽车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
1.2基本险
1.2.1车辆损失险:
(汽车自身)
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地震不包括在内)或意外突发事故(如火灾,碰撞,爆炸,暴风雨等等),造成了被保险车辆自身的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赔偿。
常见家用车的免赔率:
1、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
2、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
3、被保险人选择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免赔率为20%;
4、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免赔率为10%。
第三方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的车辆时,发生意外突发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导致其个人财产的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赔偿。
简单说就是:
买了保险的车撞了别人,造成了对方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替他来赔对方。
要注意的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时,造成第三者停业、停水、停电、停水等造成的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此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第三者损失也不赔偿。
第三方责任险的部分除外责任:
(也就是说出现以下五点,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1)驾驶人如果开车撞到自己家人或者是自己家的财产,保险公司不赔。
(2)同一个财务账户下的车辆(如同一单位的车辆)发生碰撞,保险公司不赔
(3)车上的一切人员受伤和财产发生损失;
(4)车辆所载货物时由于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损失;
(5)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1.2.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
交强险):
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对受害人所造成的死亡伤残以及个人财产的损失,在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一种强制性的保险。
(其中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人和本车人员)
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得到相应的基本保障。
1.2附加险
1.2.4盗抢险:
被盗的保险车辆需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证实,满60天未查明下落。
包括保险车辆被盗时受到的损坏或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的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1.2.5车上人员责任险:
在被保险的机动车辆使用中,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的,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相应赔偿。
1.2.6玻璃单独破碎险:
承担保险车辆在停放或使用过程中,其他部分没有任何损坏,仅风挡玻璃单独破碎的赔偿责任。
1.2.7车辆自然损失险:
被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中,因本车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等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所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相应的赔偿。
1.2.8不计免赔特约险:
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或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金额,由保险公司负责相应的赔偿(20%的绝对免赔率)。
1.2.9无过失责任险:
被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的损毁,保险车辆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公司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相应的赔偿。
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1.2.10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被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载货物从车上掉下来造成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所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
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还有很多险:
比如划痕险等,机动车主险中的机动车损失险承保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创造的风险,即对于因车辆本身损失;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创造的风险,即对于因车辆使用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相应的赔偿。
1.3汽车保险的作用
(1)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2)有利于增强社会防灾防损的意识,减少损害
(3)有利于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4)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
第2章汽车事故的理赔
2.1理赔工作的特点
2.1.1被保险人的公众性
我国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曾经是以单位、企业为主,由于随着个人拥有车辆数量增加,被保险人中单一车主的比例将逐渐增加。
这些被保险人的特点是他们购买保险具有比较大的被动感,他们对保险,交通事故处理,车辆维修等了解很少。
而另一方面,由于利益的驱动,检验和理算人员在理赔过程中的交流问题存在较大的障碍。
2.1.2损失率高且损失幅度较小
汽车保险的另一个特征是保险事故虽然损失的金额一般不大,但是,事故发生的频率较高。
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投入较大的精力和费用,有的事故金额不大,但是,依然涉及对被保险人的服务质量问题,保险公司应该予足够的重视。
另一方面,从个案的角度看赔偿的金额不大,但是,积少成多也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重要的影响。
2.1.3标的流动性大
由于汽车的功能特点,决定了具有相当大的流动性。
车辆发生事故的地点和时间不确定,所以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拥有一个运作良好的服务体系来支持理赔服务,主体是一个全天候的报案受理机制和较大而高效的检验网络。
2.1.4受制于修理厂的程度较大
在汽车保险的理赔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是修理厂,它们的修理价格、工期和质量将会直接影响汽车保险的服务。
大多数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之后,均认为有了保险,保险公司就必须应该负责对车辆进行修复,因此,在车辆交给修理厂之后有的被保险人就很少过问。
一旦因车辆修理质量和工期,价格等出现问题均将保险公司和修理厂一起指责。
而实际上,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仅仅是经济补偿义务,对于事故车辆的修理以及相关事宜并没有负责义务。
[2]
2.1.5道德风险普遍
汽车保险是道德风险的“重灾区”。
汽车保险具有标的流动性强,户籍管理中存在缺陷,保险信息不对称等诸多特点,以及汽车保险条款不完善,相关法律环境不健全以及汽车保险经营中特点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漏洞,给了不法之徒可乘之机,所以汽车保险欺诈案件时有发生。
2.2汽车理赔的基本流程
理赔流程:
一般保险公司要求在48小时内报案,报案后保险公司会派专门查勘员到现场判定你的痕迹是否相符,如果相符,你将车驶离事发地点不远处,仍然是根据现场高度、痕迹这些测量的,不会有什么影响。
但要在保险公司规定的报案时间内报案,如果报案推迟,就有可能加扣部分免陪。
理赔流程:
出险-报案-查勘-定损-核价-核损-核赔-支付。
出险:
发生交通事故。
报案:
保险公司要求在事发48小时内报案。
查勘:
报案后,保险公司派专门查勘员到现场初步查勘,判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痕迹是否相符,是否真实等等情况。
定损:
查勘员会初步到现场定损或直接到修理厂、4S店、定损中心去定损。
核价,核损:
保险公司定损员对车定完损后会把定损的配件及工时费上传到该保险公司内网里,由上一级领导进行审核。
上一级部门会有专门的核损员从定损员的照片里面看,哪些是确定需要换,哪些是修的.避免作假.
核赔:
通过以上环节后,提供相关单证(行驶证、驾驶证、索赔申请书、交警证明等等)拿到保险公司柜面。
核赔会对整个案件进行审核,如果证件有效,事故真实,属于保险责任。
支付:
结案后,就可以到保险公司领取赔款。
2.3理赔工作的常见问题
问题1:
当汽车的轮胎被偷时,盗抢险是否有赔偿的责任?
答:
保险公司没有赔偿责任。
因为盗抢险是针对全车遭盗窃的情况,而不是车身上某个零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因此保险公司并不给予赔偿。
问题2:
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第三者的经济损失?
答:
(1)肇事逃逸。
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都对保险车辆肇事逃逸者实行不赔原则。
(2)肇事司机没有相关责任。
绝大多数保险公司拒绝为无过错的投保人进行理赔。
(3)驾车撞到的是自家人。
第三者责任险中历来不赔的一个规定就是误撞自家人。
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排除共有4种人:
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4、酒后驾车肇事。
保险公司绝大多数拒绝为酒后驾驶造成的损失“买单。
问题3:
当汽车在修理过程中被损坏时,是否可以得到汽车损失险的相应赔偿?
答:
这种情况是不可以的。
因为汽车修理厂本身就是收费的营利机构,在修理过程中,如遇到车辆损坏的情况应由修理厂进行赔付,而与保险公司无关。
问题4:
车辆自燃的起火原因不明,保险公司是否进行自燃损失险的赔付?
答:
不可以。
因为保险公司明确规定:
只有消防部门出具起火原因的有效证明在先,保险公司才能给予相应的赔偿。
问题5:
汽车出险后一定要在保险公司规定的修理厂修理吗?
答:
不一定。
在哪里修车是客户独有的权利,有权选择是否应该在保险公司所规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但是要在修理前告知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的核定损失人员给事故车拍照和核定车辆的修理费用,做详细记录。
这是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
问题6:
如果我的车同时在两家保险公司买了保险金,出现交通事故后,我像两家保险公司都报了案,是不是两家保险公司都应该赔偿?
答:
保险不能重复投保。
如果在两家保险公司的投保价值是一样的,在出险后同时找两家公司索赔,两家公司会各赔50%。
保险是以补偿为原则,而不是赢利。
而且像这种情况操作起来也有问题,保险公司都需要交通队出的责任认定书,修车的单据也只有一份。
车主也不可能提供两份一样的原件。
第3章车险损失险的案例
案例3.1事故车辆定损后,车主应该按照实际所发生的修理费用索赔
案情介绍:
车主A的汽车发生了交通事故。
该保险公司定损车修理费用为49800元,车主A将其车辆送到修理厂进行了修理,在修理时车主A认为更换汽车零部件所需要的时间太长,而且担心该修理厂未必是原厂配件,因此车主A只要求修理部对其车损害部分进行了修理。
修理后,当车主A进行索赔时,保险公司声称,车主A报称的修理费用(49800元)明显高于其修车实际花费的费用,(因为车主A应该换的汽车部件没有换),结果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车主A认为,保险公司拒赔无依据,并且将其告上法院。
结果法院的判决是保险公司按照其实际发生费用17088元进行理赔。
案例分析:
在本案件中,A车主在修理汽车过程中,其违反了《保险合同》和理赔程序的规定,应该更换的汽车部件没有更换,导致了报称的修理费用明显高于其修车实际花费的费用,出现的这种情况车主A并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其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单方变更保险合同条款,以构成了对《保险合同》的违反。
那么通过此案来告诫车主,在车辆定损后,车主应该按照《理赔书》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全面对受损车辆进行维修,增添安全保障。
如遇情况有变,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做到自身理赔程序的完善,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案例3.2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豪车大修所需费用
案情介绍:
车主A的车刚买不久后发生了交通事故,对其车大修一番后花费近48万元左右。
此后,保险公司对此拒绝理赔,给出的理由是车主A的临时行驶证存在是否过期的争议需要进行详细鉴定。
。
据了解,车主A购车后在某保险公司为该车办理了全额保险,并支付了保险费3万余元,所以车主A认为保险公司应对其进行赔偿。
但今年的某日,车主A等到的是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
之后A车主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车辆保险理赔金478500万余元。
临时行驶证是否过期成了问题的关键所在。
保险公司称,保险合同中双方在保险条款中的约定: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
车主A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的临时行驶证可能过期,依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应免赔。
保险公司当庭还向法庭提供该车临时行驶证复印件,试图说明,该临时行驶证的办理日期原为“1月5日”,但后被人为篡改为“1月26日”。
临时行驶证的有效期为30日,而撞车事故发生于2月26日。
也就是说,车主A在临时行驶证已经过期的情况下,违法上路行驶。
庭审时,保险公司已经申请对该临时行驶证进行鉴定。
此外,A车主的代理人还向法庭提供了一份类似保险纠纷的判决,在该份判决中,保险公司输掉了官司,对保险人进行了赔付。
但保险公司方面表示,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执法者对法律的认识也存在差别,所以该案例不能成为本案判决的标准。
案例分析:
对于原告而言:
临时行驶证是否过期并不影响保险公司的理赔行为,因为保险条款中保险公司的相关免责条款为“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强调的是“有”或“没有”的问题,而不是“过期”或“不过期”的问题。
“过期”或“不过期”是交警部门管理的范围,而不是保险公司管理的范围。
对于被告而言:
“有”或“没有”应该是“有效”或“无效”之意,过期的临时行驶证已经“无效”,所以保险公司可免赔。
对于此种争议,原告方表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如存在争议,应偏向于不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理解
案例3.3车辆被爆竹炸伤保险怎么去赔
案情介绍:
每逢春节,爆竹声响是辞旧迎新的标志,是人们喜庆心情的流露。
然而爆竹声后,停放在“碎红满地”旁的车辆,却成为了的牺牲品。
为被爆竹炸伤的爱车定损理赔,就成为了车主们在春节过后要面对的首要问题。
车主A的车在今年春节就惨遭爆竹伤害,虽然事发后A车主第一时间就赶到了现场,但肇事者早不知道跑到哪里去了。
车主A在第一时间拨打了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心想自己投保了车损险,保险一定能给与全额赔偿,可是当保险公司定损后却告诉车主A只能赔偿损失的70%,有30%的免赔率。
这时车主A感到非常气愤:
车辆被爆竹炸伤后,为什么有免赔率?
于是车主A进行了咨询。
案例分析:
根据以上案例的内容,A车主的车被爆竹炸伤,多数保险公司在车损范围内会给予一定赔偿的,但会有一定免赔率,当然,也不排除个别保险公司会有拒赔的现象。
那么,在保险公司可以赔偿的情况下,其免赔率又是怎么规定的?
首先车主必须为汽车投保车损险,车损险里有一条规定:
被保险车辆因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车辆损失,保险公司要负有赔偿责任。
烟花爆竹的伤害属于此类。
但此项同样设了30%的免赔率。
也就是说,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范围内实行绝对免赔率。
A车主所遇到的情况正属于无主肇事,找不到第三方,因此保险公司只赔给张先生损失的七成,张先生需要自理损失三成。
案例3.4如果索赔走错程序,汽车保险就会白买。
案情介绍:
车主A驾驶车在途经高速公路时,路边山上一块石头突然坠落,砸碎了车前风窗玻璃,导致车辆失控撞向护栏。
事故现场高速护栏被撕裂约10几米长的缺口,车子已经被撞得面目全非,车主A也严重受伤,花去医疗费多达8万元,。
事故发生后,车主A的家人马上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取证核实,之后将事故车拖到某4S店进行修理,修理之后经共同核定车辆损失为69万元。
次日,高速交警支队作出事故认定:
车主A驾驶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属于正常行驶,并没有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就是山上石块坠落砸中本车辆,导致该车辆失控碰撞护栏。
当时A车主和高速公路公司交涉此事。
经过协商,双方签订协议书:
确认此次交通事故为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过错,高速公路公司同意一次性补偿张先生24万元,其余的损失费用由车主A自负,车主A承诺得到补偿后,今后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均与高速公路公司无关,不再追究任何补偿或责任。
高速公路公司付了钱。
此后A车主从保险公司获赔保险金54.8万元,其中汽车损失险53.8万元、人伤亡责任险1万元。
A车主仔细核实,发现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80多万元,获得两家公司的补偿和赔偿共70多万元,自己亏了10几万元。
但令他感到更“亏”的是,保险公司“退赔”,自己竟被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保险公司对该路段经营业主高速公路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意外得知车主A在获赔保险金之前,已与高速公路公司达成相关的协议。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A车主放弃对高速公路公司的请求赔偿权利后,不应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此后,保险公司一纸诉状将A车主诉至某法院,要求A车主返还保险金。
结果,一审法院支持保险公司的起诉,判决张先生退还保险公司保险金54.8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及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损失。
A车主不服,向法院提出上诉。
案例分析:
第三方高速公路公司对该路段山坡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负有过错。
A车主和高速公路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可以认定是本案事故双方所涉及的相关全部义务的处置。
因此,保险公司享有代位求偿权。
但保险公司赔给张先生的1万元伤亡责任险属人身保险,无权要求其返还。
故终审判决中仅剔除了这1万元,其他事项坚持维持原判,即张先生应退还保险公司保险金53.8万元。
个人认为A车主车损人伤令人同情,但他走错了索赔程序。
因为《保险法》明确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第4章第三者责任险案例
案例4.1自家公司车相撞为何仅一车获得保险理赔
案情介绍:
同单位两车相撞,保险只赔一辆车。
由于路面结冰,该公司的两辆车发生了剐蹭事故,在保险公司理赔时,对方却说只能对其中一辆车进行赔付。
该汽车公司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于是该公司将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法庭。
该汽车公司称:
我们汽车公司拥有公交车数百辆,加上行驶的道路比较狭窄,发生这样的事故也是不可避免的。
由于路面结冰,前一辆车在错车时刹车发生侧滑,致使两车剐蹭,造成两车均受损,发生这样的事故应该属于意外故事。
事故发生后,两车司机都填写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并通知了保险公司。
被告保险公司接到通知后对车辆进行了定损,但是仅仅赔付了一辆车的损失,对另一辆车的损失拒绝赔偿。
因此,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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