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的意见4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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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的意见48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立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㈠指导思想:
坚持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状况为核心,坚持以市场化运作为主、政府积极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的方针,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向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信用担保相结合的社会化信用机构的发展转化,逐步形成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化信用担保体系。
㈡基本原则:
政府指导扶持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相结合;提供信用担保和促进企业信用提升相结合;适度竞争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分类指导与扶优限劣相结合;坚持法制化、市场化、规模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㈢发展目标: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做大做强政策性担保机构,大力发展商业性担保机构,鼓励发展互助性担保机构。
在“十二五”期末建成较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培育和促进各类担保机构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担保余额达到500亿元,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状况。
二、完善机构体系建设
逐步形成由政府、法人、自然人等多元化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股份制公司、事业性单位等多种组织形式并存,从服务全市、服务各区县到服务各工业园区的多层次信用担保机构组成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体系,逐步培育出一批注册资本金上亿元的行业龙头企业。
㈠提高现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和帮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化运作和规范管理水平。
政府出资组建的事业性机构,在条件基本成熟时可改制为企业,以适应市场竞争及规范运作的需要。
㈡有市场需求但没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区县,要努力创造条件尽快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更好地促进当地中小企业发展。
㈢鼓励民间资本出资组建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法人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不断扩大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的规模。
㈣鼓励各类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升信用、分担风险,建立和完善担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
鼓励同行业、同区域的中小企业依法建立互助性担保机构,增强中小企业自身的融资能力。
㈤增进信用担保行业的国际、国内交流,开展多层次、宽领域的交流合作,吸引外资投资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积极引进有实力的跨国、跨地区信用担保机构。
三、建立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机制
㈠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
市、区、开发区都要视财力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
从2011年起,每年由市财政局从新增税收分成中安排1500万元,市经委、市科技局从专项资金中各安排1500万元,用于对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补充资本金以及对为小企业和创业者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实行补贴。
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
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社会资本增资、创办担保机构,注册资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该担保机构年累计担保额达到增资后注册资金三倍的,按增资额的2.5%给予配套奖励,转作担保机构的资本公积。
㈢支持各区县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投入。
区县财政增加对担保机构的投入(包括创办新的担保机构或增资已有担保机构),且该担保机构的注册资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年累计担保额达到增资后注册资金三倍的,对净增加的财政投入给予20%的配套补助,作为增资区县的国有资本金。
㈣鼓励担保机构进行资产重组。
担保机构重组后注册资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年累计担保额达到增资后注册资金三倍的,对社会资本的净增额的2.5%给予配套奖励,转作担保机构的资本公积;对区县财政投入的净增额给予20%的配套补助,作为增资区县的国有资本金。
㈤推动担保机构做大做强。
新设立的或增资、重组后的担保机构的注册资金,市区的达到9000万元、县级的达到8000万元,且年累计担保额达到其注册资金三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作为担保机构的资本公积。
获得第㈡—㈤条所规定的配套补助与奖励的担保机构,五年内不得撤资。
四、健全和完善补助补偿机制
㈠鼓励担保机构积极提取风险准备金和责任准备金。
担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责任准备金,并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给予20%配套补助。
其中,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两金”总额(包括市政府配套补助在内)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㈡加大风险损失补偿力度。
担保机构在政策扶持期内发生经营风险并出现代偿损失的,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实际损失扣除用“两金”(包括市政府配套补助在内)清偿后的部分,如是创新类项目给予30%的补偿、其他项目给予20%的补偿(对同一担保机构的补偿额不超过其累计担保额的1%)。
㈢推动担保机构落实业务风险控制和分散原则。
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担保机构对同一企业的在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自有担保资金的10%、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下的担保机构对同一企业的在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500万元。
否则,相关信用服务项目不予政策支持。
㈣对营运规模较大、经营业绩突出、制度健全、管理严格、运作规范,风险防范与控制较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和奖励。
⑴补偿对象
在我市依法设立,在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①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核算办法,纳税信用良好;
②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在年日均实收资本2倍以上(含2倍),最高不超过10倍,且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满一年;
③为中小企业进行担保的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50%以上,中小企业担保费率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⑵补偿范围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条件下,为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供非消费性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为经市政府批准的中小企业债权基金、创业投资企业等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均纳入补偿范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机构为高污染、高耗能企业或项目提供的担保不纳入补偿范围。
⑶补偿标准
对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分为基本补偿和放大倍数补偿。
①基本补偿。
对于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在年日均实收资本2倍以上的担保机构,按其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给予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0.5%的风险补偿。
②放大倍数补偿。
对于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在年日均实收资本3倍以上的担保机构,在基本补偿的基础上再给予放大倍数补偿。
其中,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在年日均实收资本3倍以上至5倍以下(含5倍)的部分,年补偿率为0.5%;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在年日均实收资本5倍以上的部分,年补偿率为1.0%。
担保机构为其股东提供的担保按70%计算。
对单户企业的担保责任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且单笔担保业务绝对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对单家担保机构的最高年补助金额,不超过该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且不超过300万元。
五、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⑴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经市政府批准,可再免征2年营业税。
⑵高新技术企业、现代服务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超过基准利率以上的利息部分(以基准利率上浮30%为限),财政给予贴息补偿。
⑶500万元以下的贷款,财政给予担保费50%补贴;500万元以上的贷款,财政给予担保费100%补贴。
企业按时还贷后,向区财政局提出贷款贴息、担保费用补贴申请。
⑷申请信用担保贷款的企业,资产负债率应控制在65%以内(含将发生的信用担保贷款额)。
⑸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准予税前扣除;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扩大对担保机构的扶持范围,鼓励担保机构业务创新
⑹除贷款担保服务以外,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票据贴现担保、委托贷款、设备租赁、融资租赁、再担保等其他形式的融资服务的,一并纳入补贴扶持范围。
其中,为中小企业创新活动、留学归国人员创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业务补贴标准为年累计担保额〔担保金额×补贴期限内的担保时间(月份数)/12〕的2%、其他业务的补贴标准为年累计担保额的1.5%。
⑺完善担保机构担保业务收费制度。
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担保业务年综合收费率不得低于1%、且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
对年综合收费率在1—2%之间的服务项目,市政府将对不足2%的收费差额给予50%的降低收费奖励。
年综合收费率低于1%、或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的项目,不享受各项政策补贴。
⑻引导担保机构帮助中小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担保机构收取被担保企业保证金不高于20%的,收取的保证金应在计算各项补贴的基数中予以扣除;保证金收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作为担保机构收费计算;收取保证金高于20%的担保项目不得享受各项补贴。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⑴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的软贷款,帮助经营业绩突出、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增强资本实力。
⑵扩大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规模,对符合担保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金额可扩大至1000万元(首次贷款不得超过500万元)。
⑶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互利合作关系,对贷款风险实行比例分担。
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信用好、贡献大、实力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给予适当的金融政策支持。
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应简化审贷程序,提高审贷效率,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⑷鼓励商业银行创新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宽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针对中小企业规模小、有效抵(质)押资产少等现实情况,研究制定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
政策性银行可依托商业银行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
七、加强行业管理
㈠明确管理职责
由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政府金融办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行业的管理。
指导、引导其公平竞争、规范管理,提升风险控制能力,培育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㈡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制度
⑴设立跨省区或注册资本1亿元及以上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由市中小企业局初审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⑵设立不跨省区、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涉及市级财政、区县财政出资,需市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相关程序报批并办理工商登记后,报市政府金融办和市中小企业局备案;企业或民间出资设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由当地工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报市政府金融办和市中小企业局备案。
㈢建立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价机制
要委托专业资信评级机构对担保机构营运风险、担保资产运营质量、资本充足性、管理状况、偿付能力和持续发展水平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价,以促进信用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业务开展不好、亏损金额较大、偿付能力弱的信用担保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㈣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支持和帮助市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指导和支持协会开展业务培训、服务标准制定、业务统计、融资咨询、理论研究和对外交流,组织会员业务合作,协调会员与银行间的相关事务等活动。
八、培育发展环境
㈠加强政府服务
⑴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主动帮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排忧解难,解决其在开展业务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维护担保机构业务的自主性,不得强制担保机构为其指定的项目提供担保。
⑵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产业政策和企业需求信息。
担保机构在征集被担保人信息时,公安、工商、税务、国土房管、交通、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担保机构开放企业资信查询业务,并为担保机构提供询证服务。
⑶国土房管、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在办理反担保物的登记时,对被担保企业提供的土地、房产、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反担保抵(质)押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业务开展。
九、加强经营指导
㈠市场化经营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服务对象主要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信用、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优先扶持技术密集型、出口创汇型和吸纳就业型中小企业。
㈡规范化管理
⑴规范财务会计制度。
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报告,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布的《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执行,如实反映资产负债、利润、现金流量、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责任余额、担保期限、保费收入、代偿金额等情况。
⑵规范担保费收取标准。
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
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⑶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及相关内控制度。
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健全事前评估、事中控制、事后追偿等管理运作机制。
⑷加强行业队伍建设。
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定期开展对从事信用担保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㈢严格控制风险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营运资金,加强风险防范与控制。
⑴担保机构应坚持风险分散原则,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对操作规范,制度健全,风险控制能力较强,信用品牌较好,银行认同度较高的担保机构放大倍数可达到10倍。
⑵担保机构应建立科学的项目评价体系和严格的项目评审制度,全面收集被担保人的信用记录、财务与非财务等相关信息,系统评价项目风险,设计完备的风险控制方案,打造信用品牌。
今后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⑶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信用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控制,实行全程风险管理。
⑷担保机构要严格控制操作风险,建立审保分离、内部报告与警示、追究责任等内控制度,严禁违规操作。
同时,要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对项目评审、决策程序和内部财务管理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查或审计。
⑸担保机构应建立风险准备制度。
按当年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
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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