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解读与会议组织服务培训讲课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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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解读与会议组织服务培训讲课稿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解读与会议组织服务培训讲课稿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解读与会议组织服务培训讲课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大家好,很高兴,今天能有机会和大家共同探讨交流有关公文处理和会议管理方面的工作。
我是省厅办公室秘书科XX,平时的工作主要是协助办公室领导做一些文山会海方面的工作。
这块工作因为在省厅主要是我们秘书科负责。
所以,根据这次培训要求,我主要就三方面内容,即《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公文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组织服务会议,向与大家作交流汇报。
在座的都是办公室系统的领导和业务骨干,都是这方面的专家,讲的不对的地方,敬请批评指正。
第一部分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我们知道,今年7月1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正式实施,这是中办、国办报经胡锦涛总书记签发的。
新条例的实施,对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党的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在公文处理工作中的标准的正式统一,必将有力推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同时,原先1996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XX年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原来呢,因为党和政府的公文标准规定不一样,我们在执行和处理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困难,比如,党政之间的行文,16K的文件和A4纸的文件混杂,给我们实际工作特别是在整理和归档时,造成了很大困难。
所以,统一标准,是大势所趋,意义重大,。
对于新条例的实施,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各级领导都高度重视,我们省委赵洪祝书记、李强副书记均作了重要批示。
6月底的时候,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专门举办了全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和精简文件简报培训会,各市和省级部门的办公室负责领导和具体经办人都参加了培训。
当时,省公安厅是我们办公室领导和我参加的。
培训班上,省委办公厅领导专门传达了中央和国务院办公厅的培训会精神,明确要求,公文如果不符合规范要求,要作退文处理。
培训班后,办公室即将培训班精神向厅党委作了报告,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张景华和厅党委员员、办公室主任石小忠这项工作非常重视,当即批示,要求办公室组织各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培训,抓好贯彻执行。
这种对公文处理工作层层部署、层层培训的重视程度,以及不符合要求就退文的高标准、严要求,是前所未有的。
相信在座的各位领导、同志,可能有的也已经参加过市里举办的培训班,或者进行了自我学习,对《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和理解。
我想,作为一名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办公室系统的同志,公文处理工作和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谁都不能说自己不用处理公文。
因此,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不去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曾经有位省政府领导也强调,在厅机关工作,你必须会三件事,哪三件事,就是办文办会办事。
他把办文放在了首位,说如果你不会办文,即使办事能力再强,也是美中不足的。
我想,在机关尤其是在办公室工作,文字水平差,肯定不行。
所以,我们不能因为文字上的短板而影响自己。
要尽量补齐短板。
怎么补,我认为,其中的一条捷径,就是要学习好执行好条例精神,避免犯一些低级的常见的错误,让人觉得你办公室的同志,怎么连最基本、起码的规定都不知道,另外,就是要按照条例规定,做好文字表面功夫,在大小标题、段落、字体字号等细节上作调整修饰,标题适当进一下提炼,不要一篇文章明明写得不错,却因为字体字号不对,段落不分等各种原因,密密麻麻一堆字,让人一看就不舒服,影响领导对我们的印象。
做好这些,相信就能有所收获。
当然,要熟练用好条例,还要我们认认真真反复研读条例,深刻领会其内涵。
像公文的概念、种类、格式、行文规则等等,都要理解掌握。
这些原则性的规定,新《条例》中都写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
如果照搬照讲,说的肯定没有书上写得好。
所以,对于概念性的问题、原则上的表述,感兴趣或者今后工作中要用到的领导,可以具体学习一下新条例原文。
下面,我主要讲一下条例的不同点。
通篇研读新《条例》,我们会发现,新《条列》对于公文处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或者说总的精神没有变化,同时又结合新形势新任务发展的需要,以及多年来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经验,新《条例》均作了明显修改。
可以说,新条例的特点非常明显,特别是在章节分类、结构层次、概念定义、文字表述等方面更加符合实际工作需要;语言更加精准、精炼,观点更加鲜明、直接,针对性、操作性更强。
所以,我们要用好条例,就要理解掌握新、旧规定的实质不同。
那么,主要区别有哪些,我归纳起来,主要有六个方面:
公文处理概念区别
原来老《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也就是说,公文处理由公文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工作组成。
新《条例》规定,公文处理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其中,新增加了公文拟制,即把原来属于办理中的公文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单独作为拟制环节列入公文处理,同时,又将整理、归档划入办理范畴。
经过调整,公文处理由公文拟制、办理、管理三部分组成。
这个,实质上,是相当于把公文处理的每一项工作进行了重新划分,工作还是原来的工作。
又特别强调了公文拟制,将公文拟制单独列出,这也充分说明了国家对公文拟制这一环节的重视程度。
拟制环节的具体不同点,等下我还会提到。
文种区别
原《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有14个文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13个文种,两者相同的文种有9个,不同的9个,总共18个文种;
新条例现减少到15个文种、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两者相比:
1、数量减少。
18个减少到15个,取消了指示、条例、规定三个全是党的机关公文文种,我们平时也没用过。
其中,决议和公报两个文种,是原来《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没有的,现在是党政通用,
2、会议纪要简化为纪要。
这个很简单,不多说了。
3、大部分党政通用。
15个文种中,只有命令、议案只适用于政府机关。
4、文种的解释表述有所变化。
15个文种中,意见、请示、公告、议案、批复、函6个和原来一样,其他9个在字面上均略有调整。
个人认为,调整后意思更加精准,但适用范围没变,对我们厅机关使用基本没有影响。
公文格式要素调整。
公文格式一般由份号、密级和期限、紧急程序等十八个要素组成,具体在新旧规定上的区别,实质是一增一减。
增加:
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正式列入公文要素。
为什么说实质只增加了一个要素呢?
因为份号、页码我们原来其实都有用到,这次只是正式列入公文格式要素,实际上就只增加了发文机关署名。
原来,因为要盖印,不是联合行文的,我们不使用发文机关署名,但是,今后成文日期之前要求写上发文机关署名,当然,联合行文的,以前就有要求写上发文机关署名。
成文日期也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替代,如"XX年7月20日"。
减少:
取消了主题词,这是好事。
今后大家再也不用担心把握不准主题词了,现在计算机都可以全文检索,主题词也就失去它原有的作用,成为历史了。
具体应用中要注意的格式要素变化:
1、明确涉密公文要标明份号,原来的党的机关公文要求秘密公文应当标明份号,行政机关公文要求机密绝密公文应当标明份号,现在统一涉密公文都要标明份号,这个跟我们目前执行有较大调整,请大家特别注意,今后涉密文件、以及涉密简报、资料等都要求作编号登记后才能下发,省厅已经这样执行,大家看到的每一份涉密文件,都是经过登记的,所要要特别注意保管,不能丢失。
2、公文紧急程度的区别。
紧急公文标"特急、加急",原来是标"特急、急件",还有标注的地方,原来在右边,现在是在左边。
密电、电报的紧急程度标注没有变化,仍然分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这里也特别说明一下,我们有时会看到标题为"有关某某事项的紧急通知",为了表示急,专门加了"紧急"两字,其实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在讲课时,明确指出,公文的紧急程度已经有了专门的划分和规定,完全没有必要,多此一举在标题上再加紧急两个字。
个人认为,长期以来,很多领导同志都习惯看标题,喜欢加上紧急两字,也不能说不可以。
3、明确公文标题应有发文机关。
这是三要素之一,原来没有做强制性规定,日常使用中经常被省略。
今后省委省政府要求规定不能省略,可能有领导会觉得多此一举,为什么,因为文件头都很明确了,没有必要再增加一个发文单位,显得文件标题过长。
有同志还会想到,如果十几个部门联合发文,标题明显过长怎么办。
这个问题,我专门请示了省政府办公厅领导,解释说如果是多个部门联合发文时,可以用"浙江省公安厅等几部门关于****"替代。
但是,从现在执行新条例情况看,包括国家部委在内,仍然有很多单位仍旧是省略发文机关的。
公安部刚刚修订下发的《公安部公文审核办法》,我研究了下,也没有有严格执行。
对此,如何把握,我只能说,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是坚决要求公文标题的三要素必须齐全。
省厅也正在制定新的审核办法,准备参照公安部的一些做法,同时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要求,结合实际,拟规定给省委、省政府及办公厅的公文,标题必须加上发文单位,给其他单位或者公安机关内部的公文,已经有明确发文机关标识的,可以省略发文机关。
事实上,标题加上发文单位,也有好处,至少让人一看就明白这是以什么名义的行文。
比如,大家都会看厅主页的络传真,前段时间有关于做好防御台风的通知,如果没有发文单位,就有两个是一样的,一个是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做好防御台风的通知,一个没有写发文单位,但后面也是做好防御台风的通知,点击一看是一个厅机关某业务部门的业务线上的通知,无形中满足了一下大家的好奇心,增加了点击量。
4、规定有特定发文机关标识的普发公文,可以不盖印。
这一点,我们省厅都是盖印的,因为厅里规定数量超过30份的,由文印中心直接印上去的。
但是,数量少于30份的,要求各部门自己盖印。
普发文件肯定多于30份,所以,厅里不存在这个问题,各市、县今后如何操作,我建议:
能盖印的要尽量盖印。
至少,个人觉得文件有个红印章,看起来更像文件。
行文规则区别
行文规则总体上基本不变,主要是增加了几条具体规定。
对我们而言,主要是把握以下两条:
1、上行文原则上只主送一个上级机关。
原来只是对请示这个文种有要求。
为什么这次要明确并扩大到上行文只主送一个上级机关,道理很简单,就是为了避免上级机关多头批示办理,该是谁的职权范围,就报哪个上级机关,不要多头报送。
如果多头报送了,又不注明报送领导的范围,结果多个领导批示,批示意见一致还好办,万一两个领导意见不一样,怎么操作执行都不知道。
这个问题,个人认为,对于受党委政府领导双重领导的公安机关来说,确实比较难操作,虽然行文规则中第十五条、十六条专门作了强调,"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但是,事实并非如此,拿省公安厅说,很多工作,确实有必要同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同时报告,刘厅长也经常批示要求报省委省政府,如果只主送一个,抄送另外的,肯定不好,所以这个问题,我们厅里还是延用原来同时报送的惯例,省委省政府至今也没通报说不行。
如果通报说不可以,那我们就可以大胆的去执行了。
2、增加上行文规定:
即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请示,应提出倾向性意见,不得原文转报上级。
比如,市公安局向省厅请示有关永久居留、恢复国籍等请示事项时,省厅得再向公安部请示,这时候,就要求注明了省公安厅的意见是否同意,不能简单地将市局的文件直接转给公安部。
公文拟制更加强调程序规范
明确了公文拟制概念,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特别规定了:
1、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的起草工作;这一点我认为很重要,也很有必要,可以有效避免我们公文起草人员花很大精力写出的稿子,最后却做无用功,不符合领导要求和意图。
2、审核环节强调,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应由办公厅初审;这一点,对照各单位,就是要求各部门要送党委会讨论的公文,应先送办公室审核。
3、规定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原来只规定是上行文要主要负责人签发,现在明确到重要公文。
如何区分重要公文,这一点需要我们办公室的同志作好提醒和把关工作。
曾经我也知道某个事情,是关于一个上行文的报告事项,报到厅里后,厅领导直接电话联系局长,结果局长却不知道,这样的事情肯定会造成被动。
在座的各位领导,你们分管的工作,如果有特别重要事项的,我建议也应注意向部门主要领导汇报后再报上一层领导,这样工作就更妥当、严密一些。
重点强调公文保密
将"安全保密"上升到公文处理工作的四个原则之一,即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
在第七章公文管理中,强调了保密规定,提出设立保密室、阅文室要求,对公文的定密、解密,密级文件的复制、汇编等做了具体规定。
特别是第三十二条规定,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
厅机关曾经有个部门要求转发上级一个绝密级文件,后来办公室在审核时及时给予了纠正。
据我了解,省厅保密办曾组织全省进行涉密人员等级认定,结果县里面申报的是没有一个是核心涉密人员,按要求是无法看绝密级文件的,所以,省厅绝密级文件一般是不发至县公安局的。
以上是新条例与原来规定的一些主要区别,具体在操作上的把握,也请大家结合实际,认真体会。
第二部分,公文处理中的常见问题
省政府办公厅曾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通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有的请示性公文,未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并且未按一文一事的原则上报;二是有的公文报请审批事项涉及其他单位职权时未经充分协商和会签,有的公文会签时间过长;三是有的应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报送省政府领导个人,有的多头分送又未注明分送范围,致使省政府领导交叉批示;四是有的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五是有的单位越级报送公文;六是有的公文缓急程序标注不准确。
这些问题,前面有的我也已经提到,但是省厅的正式公文,基本没有这些问题,主要的原因,是因为我们办公室的同志在公文审核中,及时进行了修改。
虽然正式的公文没有,但是我们在公文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还是很多,这里主要是罗列一下,当然,这些问题,市、县不一定有。
1、党政不分。
主要是不能正确区分是用党委名义还是厅、局名义行文。
正确的应该是根据党和政府职责分工,来具体确定以什么名义发文,是党的事项用党委发文,是行政事项就用厅、局名义发文,不能混用。
举个例子,比如,某部门要以当地党委、政府名义印发《****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且已经常委会原则同意,秘书部门在审核时提出了谨慎处理意见,指出行政过错追究属于政府职责,不能党政联合发文,如果要以党和政府名义发文,可以修改成《****党政工作问责办法》之类的,这个意见后来得到了领导的充分肯定。
省厅里前段日子,也有部门曾经坚持认为其工作是受党的绝对领导,要求以厅党委名义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某某工作的意见。
又在文中写到,这项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门,而公安工作明显属于政府行政职责范围,后来就在办公室核稿中作了修改。
个人认为,政府工作都应该是受党的领导,不能以这样的理由用党委名义发文,这是比较明显的党政不分。
2、高归格发文。
这个问题,在厅机关是经常有碰到的。
发文的原则是就低不就高,这是精简文件的基本要求,中央办公厅在今年下发的有关精简文件简报意见,也专门重申了:
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再由中央、国务院转发或印发。
省委省政府也已经执行这样的规定。
我们消防、禁毒以前经常有提请党委和政府联合印发的文件,今后我想难度会越来越大,基本上只能几个部门联合发。
部门发文能够解决的,就要求不能以厅、局名义发文。
这里也特别指出一下,省厅要求市、县分管局领导或开至基层派出所、中队参加的部门会议通知,会议召开前,要求先进行会议审批,再以厅办公室名义发文,不能直接送厅领导签发后以厅名义发文。
像省委省政府公安部的很多文件,特别是会议通知,一般都是以办公厅名义下发的。
3、内设部门间联合发文。
机关的内设部门,除办公室外,不能对外行文,几个内设部门不能联合向几个下级业务部门行文,这是一直以来都有明确规定的。
公安部、省委省政府都是这样执行的。
为什么,我理解这个和上行文原则上只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一样的道理,是为了明确任务,明确主办部门,避免部门间职责不明,相互推诿,特别是业务有交叉的时候,几个业务部门如果联合对下行文,下面的业务部门要交谁主办都不知道。
像这样的情况,如果两个上级部门需要向下级业务部门行文,首先应商定一个部门主办,以一个部门的名义向下级两个业务部门行文,同时在文中注明已商另一个部门同意。
4、发文没有必要。
这个没什么好多说的,举个例子,比如公安部准备召开一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开至市公安局,并下发了预备会议通知,要求我们省做好会议发言准备,市里只要求领导到时开会,没有其它任务。
此预备通知,有部门领导一看,可能也没看清楚,就一签字要求转发。
办公室在核稿时,提出此预备会议通知没有必要转发,可以在正式通知的时候再转发,并进行了沟通,业务部门审核同志自己也非常认同。
还有,就是纯转发的文件,因为没有实质性内容,厅机关规定是直接翻印,也没有必要转发。
比如,一个上级文件,只用一句话就能解决,"现将某某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就可以翻印解决了,没有必要多增加一个文件。
5、违反程序规定发文。
即文件的"倒流",先送领导签发,再到办公室核稿,比如,某文件,领导签发了,再到办公室核,我们发现还有问题,如果进行改动,有损领导签发的权威性,不改又明显不符合相关规定,左右为难。
像经常出现的"以会代训"、"要求会议期间食宿自理"等句子,实际操作中我想肯定是有,但白纸黑子上是不能有的。
为什么,因为都是文件明确规定不允许的,会议和培训是有不同要求的,都有专门的审批程序和经费使用规定,像会议经费中已经包含了食宿费用,如果要求参会人员自理,文件规定可以拒绝参加。
可能,明显不对的还可以硬着头皮改动下,最怕模棱两可的事情,比如有领导对倒流的文件签"修改后发"的意见,办文人员也不问明情况哪些要作具体修改,是作文字的修改,还是内容的修改,结果老样子拿到办公室来要求印制,这个我们就真没有办法了。
我想,这是办文部门对领导的不尊重,处理不好可能要出问题。
对这些情况,省厅机关公文处理差错责任认定中,明确,由此产生的问题由办文部门承担全部责任。
6、签发不规范。
特别是部门拟制重要事项公文,要求是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审签。
省厅也经常发现有部门分管领导签,再送分管厅领导签发的,没有经刘厅长或张厅长签发。
这种情况可能是由于部门领导出差,事情又比较紧急造成的,当然这责任不全在我们,但我们作为办文人员要做好提醒工作,领导之间也要作好沟通,避免一个事情上级领导询问起来,部门主要领导却不清楚。
这一点,前面也已经提到了。
7、发文稿纸填写不规范,漏填甚至不填。
这个问题,我主要是针对省厅出现的情况,不知道市、县情况如何,这里也顺便说一下。
曾经有部门拿着领导在A4纸上的文稿签字,要求办公室印发,说是领导已经同意了,我只能当场要求他回去填发文稿纸补签,我想这是在机关工作最起码要知道的,你内部的事项,不行成公文的可以作些简化处理,但公文有严格的规范程序,如里在白头纸上签,是不符合公文处理和归档要求的。
当然,不填稿纸是一方面,漏填公文发文稿纸要素的情况也很多,像稿纸标题填的与实际正文不一致,主送、抄送、密级、厅主页发布栏目、承办人电话漏填,这些都不符合要求。
办公室领导是多次明确要求我作退回处理的,但实际中我看填的差不多,就给补上了,也不太好意思退回。
因为发文稿纸填写不规范问题,也给我们日常工作带来了很多麻烦。
比如,你主送省政府的一个公文,本来要抄送给公安部的,结果没填抄送单位,后来又要补给,只能重新审批。
再比如,一个要求印制的文件,同时要上的,你稿纸上没填厅主页发布栏目,后面的工作肯定要补做。
这是给大家都在增加工作量。
8、公文标题不对。
新条例明确公文标题有三要素:
发文单位、发文事由、文种。
省委省政府是要求三要素齐全的,所以给省委省政府行文,特别要注意三要素齐全。
标题不对的形式有很多种
缺事由。
直接一个文种作为标题。
比如,通知、请示之类的,这类标题,写个黑板报还差不多,如果正儿八经的要做为公文标题,就显得不够专业。
像这种问题,省厅也偶尔会有,我一看到就立刻通知发文部门修改。
也有部门直接写给领导的材料。
比如说就有"报告""汇报"之类的。
重复文种。
就是标题中出现两个文种以上。
特别要注意转发通知的时候,最好避免出现通知的通知之类的情况,即使是用书名号括起来,读起来听起来不精简。
多文种。
经常碰到的就是"关于印发**意见的通知"这种,意见是一种文种,可以直接下发,没必要套个通知头,画蛇添足。
没文种。
如关于****的汇报,关于***的建议,关于****的申请、关于***规定、*****办法、****方案,****总结等,一般这种情况是部门拟好内容后,也不填稿纸,直接送给领导,领导看后一般就在白纸上签字要求印发。
这种情况在省厅机关其实还是经常碰到。
但作为我们办公室人员,要引起重视,你说,写得好好的一篇材料,结果文种用错或没有,明眼人一看,就肯定有失水准。
9、报告请示不分。
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向上级请示事项时,经常会听到这样的话,要求你打个报告上来。
有的同志一听,本来心里是清楚的,结果却犯迷糊了,上级让我写报告,那我就写成报告了。
其实,这是十分明显的请示文种,应该写成请示。
也有的问题是,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有时候报告情况结束后,顺便说几点请示事项,也觉得是顺理成章,水道渠成的事。
这个问题,我专门请教了省委、省政府负责这项工作的领导,明确指示省委省政府办文部门对报告是不作答复处理的,除非省领导在报告上有明确批示。
所以,如果我们要上级作出答复,请千万用请示文种,如果这种要答复的愿望不大,写报告的时候,就要绕个弯子,将请示的事项写成建议事项,否则就是明显的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不然,碰到省委省政府,是要通报批评并作退文处理。
事实上,其实也不防说下,即使是请示文种,到了省委省政府有些处理的部门,如果不去沟通协调,也基本是不会有答复的,何况是报告。
各市给省厅的公文,我有时也会发现有报告的文件,如果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是不作批复的,当然,省厅也经常对此类报告作了批复,希望这种情况今后会没有。
这里,也特别讲下给财政、发改委等部门的公文,一般不相隶属的同级部门间行文,用函的文种,不要因为他们掌管着经费之类的审批大权,就要显得特别客气些,用什么报告、请示。
这一点,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在培训会上专门强调过。
10、公文主送领导个人。
省"两办"对主送领导个人的文件很反感,有的部门根据领导要求,直接送厅领导签发,我也很为难。
这个问题和前面提到的文件倒流也有关。
所以,大家要从拟文的第一步就把好关;正确的应该是,除领导个人有明确要求向其报送情况的批示、指示,以及只能在一定范围内、由特定的领导同志知晓或处理的,才能直接报送个人。
一般不得多头分送,确需分送的,要注明分送情况,防止出现领导交叉批示的情况。
省厅也确实碰到这样一个例子,这里,也不妨让大家听听。
这个事情,具体什么原因,我不清楚,但与公文直接主送领导个人应该是有关系的。
厅警务航空队在组建时,得到了省财政厅的大力支持。
有一次财政厅直接给分管省领导打了报告,是关于萧山机场公司解决经费事项的,省领导很支持,当场在原报告上批示了同意意见。
财政厅将领导批示件直接给了公安厅,公安厅就将省领导的批示意见转给了萧山机场公司,要求解决经费事项。
因为涉及经费事项重大,萧山机场公司提出要通过省政府正式将领导意见转给他们。
本来,办理领导批示也是办公厅份内的事,但这时候,就碰到问题了,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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