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借款利息的标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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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借款利息的标准规定
新旧所得税法关于借款利息支出规定
原外商投资公司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国公司所得税法实行细则》(国务院令1991年第85号)第二十一条公司发生与生产、经营关于合理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证明文献,经本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准予列支。
公司借款用于固定资产购买、建造或者无形资产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利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原价。
本条第一款所说合理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普通商业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原内资公司所得税法:
(一)扣除限额规定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数额以内某些,准予扣除。
(《公司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二款
(一)项)
“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
“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各项贷款利息支出。
“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涉及向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
(《公司所得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九条、第十条)
2.纳税人除建造、购买固定资产,开发、购买无形资产,以及筹办期间发生利息支出以外利息支出,容许扣除。
涉及纳税人之间互相拆借利息支出。
其利息支出扣除原则按照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一)项规定执行。
关于公司经批准集资利息支出解决问题公司经批准集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某些,容许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其超过某些,不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所得税若干问题告知》国税发(1994)132号)
3.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支付给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由于借款所发生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应付利息,要区别加以扣除。
(1)对于纳税人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利息支出,普通据实扣除;
(2)对于从非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数额以内某些,准予扣除;
(3)纳税人建造购买固定资产和开发购买无形资产发生利息支出,应分别记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不能计入当期损益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纳税人经人民银行批准集资而发生利息支出,凡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以内某些可以扣除。
上述超过规定原则计算利息支出,不许税前扣除,已经扣除应相应调增计税所得额。
(二)借款费用规定
1.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需要承担、与借入资金有关利息费用,涉及:
(1)长期、短期借款利息;
(2)与债券有关折价或溢价摊销;
(3)安排借款时发生辅助费用摊销;
(4)与借入资金关于,作为利息费用调节额外币借款产生差额。
2.纳税人发生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可以直接扣除。
为购买、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借款,在关于资产购建期间发生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关于资产成本;关于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关于资产成本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借款费用。
3.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借款费用,在房地产竣工之前发生,应计入关于房地产开发成本。
4.纳税人从关联方获得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超过某些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5.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资金发生借款费用,应计入关于投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84号))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关于投资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司会计制度》需要明确关于所得税问题告知》国税发[]45号)
(三)关于银行罚息扣除规定
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容许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关于公司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告知》[1997]191号、京国税[1998]045号)
(四)公司经批准集资利息支出
公司经批准集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某些,容许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其超过某些,不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所得税若干问题告知》国税发[1994]132号)
(五)关于公司投资借款费用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关于投资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司会计制度》需要明确关于所得税问题告知》国税发[]45号)
(六)各级供销合伙社1998年1月1日此前以“保息分红”方式吸取社员股金,在底前,其股息相称于当年银行存款利率某些,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对各级供销合伙社1998年1月1日后来新吸取社员股金,无论与否实行“保息分红”办法,股息均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从1月1日起,各级供销合伙社社员股金股息均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税发[1999]98号
新所得税法:
新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实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合理不需要资本化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公司为购买、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通过12个月以上建造才干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存货发生借款,在关于资产购买、建造期间发生合理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关于资产成本,并依照本条例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公司向金融公司借款利息支出、金融公司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公司经批准发行债券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公司向非金融公司借款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公司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某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原则关于税收政策问题告知》财税[]121号将公司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告知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公司实际支付给关联方利息支出,不超过如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行条例关于规定计算某些,准予扣除,超过某些不得在发生当期和后来年度扣除。
公司实际支付给关联方利息支出,除符合本告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公司,为5:
1;
(二)其她公司,为2:
1。
二、公司如果可以按照税法及其实行条例关于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并证明有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该公司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公司同步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办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办法分开计算,一律按本告知第一条关于其她公司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利息支出。
四、公司自关联方获得不符合规定利息收入应按照关于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
公司对外投资借入款项利息费用与否需要资本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实行条例》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合理不需要资本化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公司为购买、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通过12个月以上建造才干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存货发生借款,在关于资产购买、建造期间发生合理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关于资产成本,并按照本条例关于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对借款利息进行了明确,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公司向金融公司借款利息支出、金融公司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公司经批准发行债券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公司向非金融公司借款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公司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某些。
第四十九条公司之间支付管理费、公司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公司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利息,不得扣除。
从上述规定看,对外投资借款利息,不符合上述资本化规定,并且38条基本原则是只要为了生产经营需要,借款利息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没有特殊限定不得扣除,那么,依照上述基本法条内容,对外投资借款利息应当是可以税前按规定扣除。
公司借款利息支出税收政策解读
借款利息支出是一种正常经营公司必然会发生一项支出,但同于公司借款对象不同,公司借款用途多样性,公司发生借款费用与否可以税前列支,如何列支?
也就成了公司必要要面对问题。
为此,税法对此作了比较详细规定。
一、借款对象
依照借款对象,分为向金融机构借款、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和公司内部职工集资借款三种,税法对利息扣除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项目,是指与纳税人获得收入关于成本、费用和损失。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数额以内某些,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所得税若干问题告知》(国税发[1994]132号)关于公司经批准集资利息支出解决问题:
公司经批准集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某些,容许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其超过某些,不准予扣除。
这里需要注意是,公司集资要通过批准。
此外,对纳税人之间互相拆借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规定,纳税人利息支出,涉及纳税人之间互相拆借利息支出。
其利息支出扣除原则按照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对金融机构进行了界定:
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一)项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十条 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一)项所称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各项贷款利息支出。
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一)项所称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涉及向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
纳税人除建造、购买固定资产,开发、购买无形资产,以及筹办期间发生利息支出以外利息支出,容许扣除。
二、不同用途借款利息扣除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告知(国税发[]84号)第三十三条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需要承担、与借入资金有关利息费用,涉及:
(一)长期、短期借款利息;
(二)与债券有关折价或溢价摊销;
(三)安排借款时发生辅助费用摊销;
(四)与借入资金关于,作为利息费用调节额外币借款产生差额。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可以直接扣除。
为购买、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借款,在关于资产购建期间发生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关于资产成本;关于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关于资产成本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借款费用。
第三十五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借款费用,在房地产竣工之前发生,应计入关于房地产开发成本。
三、关于公司借款利息列支特殊规定
为防止关联公司运用关联关系转移利润进行避税,《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关联公司利息税前扣除办法作了特殊规定:
纳税人从关联方获得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超过某些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同步对下列特殊状况作了特别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告知》(国税函[]837号)集团公司统从来金融机构借款,所属公司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变化,不影响所属公司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性质,不属于关联公司之间借款,因而,对集团公司所属公司从集团公司获得使用金融机构借款支付利息,不受《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获得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超过某些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限制,凡集团公司可以出具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证明文献,其所属公司使用集团公司转贷金融机构借款支付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某些,容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四、对外投资借款利息列支规定
对对外投资而借入资金发生借款费用经历了两个阶段:
1月1日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告知》(国税发[]84号)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资金发生借款费用,应计入关于投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这一条政策日后进行了调节,从1月1日开始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司会计制度》需要明确关于所得税问题告知)(国税发[]45号)第一条执行:
关于公司投资借款费用,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关于投资成本。
《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84号)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获得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超过某些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项目,是指与纳税人获得收入关于成本、费用和损失。
下列项目,按照规定范畴、原则扣除:
(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数额以内某些,准予扣除。
(二)纳税人支付给职工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
计税工资详细原则,在财政部规定范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三)纳税人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14%、1.5%计算扣除。
(四)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某些,准予扣除。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其她项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关于税收规定扣除。
五、对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可列支利息原则进行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原则批复》(国税函[]11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数额以内某些,准予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涉及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而,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规定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六、与之有关银行对逾期还款加收罚息列支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告知》(国税发[1997]191号)关于逾期还款加收罚息解决问题:
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容许在税前扣除。
七、统借统还获得利息收入与否应缴纳营业税
答:
依照《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告知》(财税字[]7号)规定,为缓和中小公司融资难问题,对公司主管部门或公司集团核心公司等单位(如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涉及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利息不用缴纳营业税。
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备从事贷款业务性质,其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应全额缴纳营业税,合用“金融保险业”税目。
八、集团公司收取下属子公司转贷利息与否征收营业税
问题:
某总公司统从来银行申请贷款,总公司再按各子公司用款筹划,将贷款拨给下属各子公司使用,下属子公司按银行规定借款利率向总公司支付利息,并由总公司统一归还银行,请问总公司收到下属子公司上交利息与否应纳营业税?
答:
就该问题财税[]7号文献作了明确规定:
“为缓和中小公司融资难问题,对公司主管部门或公司集团中核心公司等单位(如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涉及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如下几方面:
1、统借方向下属公司收取利息,其利率不得不不大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不不大于分部应作收入核算,缴纳营业税和公司所得税;
2、如果总公司以自有资金向下属公司贷款,收取利息收入,不属于财税[]7号文献规定范畴。
其利息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和公司所得税。
九、集团公司借贷如何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告知》(国税发[]13号)对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问题规定:
公司集团或集团内核心公司(如下简称公司集团)委托公司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获得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公司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公司集团委托公司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公司集团从金融机构获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公司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公司订立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向公司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公司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利息,再转付公司集团,由公司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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