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教公基串讲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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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教公基串讲讲义
2015年教师招聘考试笔试
(公共基础知识部分)讲义
备考注意:
1、对于基础知识的掌握;
2、范围广,进行充分的复习,对知识点的记忆要精准
3、结合自身实际,多做练习题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
一、法理学
(一)法的概述
1、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进而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
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2、法的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
3、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和法系:
法律体系由法律部门组成。
以法律的调整对象和法律调整的方法为划分标准的是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法系
(二)法的制定、实施、效力
1、法的制定:
简称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制定主体是国家机关,不仅仅指权力机关
2、法的实施:
执法、司法、守法
3、法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领土、领海、领空),时间效力(生效、失效、溯及力)溯及力:
一般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
(法律生效前的事情是否适用,法不溯及既往)
(三)、法律制定程序
法律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审议(两步审议制度)
法律草案的表决(赞成、反对或弃权)
法律的公布(由国家主席根据最高权力机关的决定行使)
(四)法律关系
1、概念:
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构成要素:
主体-(参加者)、客体-(共同对象)和内容-(权利和义务)
3、法律事实: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法的渊源
制定主体
举例
宪法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法律
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
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
一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公司法等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实施细则》等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洛阳市偃师二里头遗址和商城遗址保护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等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
《化隆回族自治县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条例》等
行政规章
有关行政机关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制定的《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
国际条约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热带木材协定》等
以上法律规范效力从上到下依次递减。
二、宪法
(一)宪法概述
1、地位:
根本大法
宪法的核心价值:
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2、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
3、产生和发展:
最早实行宪政:
英国《大宪章》,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美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苏俄宪法》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是:
《钦定宪法大纲》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通过的时间是1954年。
1975年、1978年、1982年全面修改。
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局部修改
(二)我国的基本制度:
1、国体:
人民民主专政。
2、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
3、政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4、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
行政区划:
四级行政区划:
省级、地级、县级、乡级。
23个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
5、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在我国领域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遵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由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的制度。
6、高度自治制度:
高度自治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确定,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除外交、防务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7、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8、分配制度: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三大基本的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政党制度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公民、人民:
公民是一个法律名词,人民是一个政治名词;公民是一个单一词,人民是一个集体名词。
2、基本权利:
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特定人的权利。
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监督权,即公民享有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既享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此种宗教或彼种宗教的自由;有在同一宗教中信仰此种教派或彼种教派的自由等。
3、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等。
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四)国家机构:
1、概念:
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2、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责任制原则(个人负责制和集体负责制),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精简和效力原则
遵循中央统一领导,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等级职权。
(1)全国人大
①代表产生: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②性质:
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③行使职权:
修改宪法(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组织其他国家机关;批准国家计划和预算;监督常务委员会;其他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如批准省、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等。
(最高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等。
)④任职期限:
5年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
1、提出议案的权利2、提出质询和询问的权利3、言论免责权4、刑事豁免权5、工作便利和物质权利
⑵全国人大常委会:
1性质:
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
2职权:
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决定重大国家事项;审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合法性;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等。
3任职期限:
5年,组成:
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
实行专职制,不得担任国家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务。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⑶国家主席:
1性质: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行使国家元首权
2职权:
公布法律权,任命权,发布命令权,外事权,荣典权等
3任职期限:
主席和副主席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代理主席职位。
”
⑷国务院:
①性质: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②职权:
制定行政措施、行政法规,组织领导全国性行政国内工作等
4任职期限:
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5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⑸中央军事委员会:
1性质:
我国最高军事领导机关
2职权:
统一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3任职期限:
5年(没有届数限制)
4组成:
主席、副主席、委员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其他组成人员由主席提名。
⑹最高人民法院:
1性质:
最高审判机关
2任期: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领导体制: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
⑺最高人民检察院:
1性质:
最高国家检察机关
2任期:
检察长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领导体制:
双重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同时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上下级之间是一种领导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负责并受其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⑻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正副职行政首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罢免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县级以上的人大设立常务会。
乡级人大不设常委会)
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每届任期5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工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于国务院。
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指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政府,不包括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不包括自治乡
⑾特别行政区:
高度自治权:
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选举权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年满18周岁;具有中国国籍;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一人一票;选票价值相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我国县级以下的基层人大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代表;县级以上的人大则采取间接选举的方式。
四、秘密投票原则: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五、选举的保障原则:
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六、代表罢免:
1、县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2、乡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我国的国家象征是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
三、刑法
(一)刑法概述:
1、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
2、效力范围:
空间上:
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
时间上:
即时生效,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明示废止或默示废止;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犯罪和犯罪构成:
1、特征:
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2、犯罪构成:
犯罪的客体和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和主观方面。
3、犯罪主体:
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
达到法定年龄16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时,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正常时,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的负刑事责任;
“醉驾入刑”
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新修订的刑法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主观方面:
故意或过失。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十四周岁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3、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
(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共同点:
都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不同点:
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紧急避险是侵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
(五)犯罪的预备、既遂、未遂和中止
条件
后果
犯罪预备
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犯罪既遂
具备某一犯罪的全部要件
刑事责任
犯罪未遂
着手实施,但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
着手实施,但主观上自动放弃
没有造成危害的,免除处罚;造成危害的,减轻处罚
(六)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
1、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犯罪集团: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2、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起主要作用,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次要或辅助作用,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胁从犯:
被胁迫参加犯罪,处于被动地位,罪行较轻;
教唆犯:
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
3、单位犯罪:
概念和特征:
特征:
主体是单位;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单位集体或其负责人作出犯罪决定;实施了犯罪行为;法律有规定的才处罚;
刑罚:
一般实行“双罚制”,即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责任人。
少数采用“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负责人。
形式:
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人判处刑罚。
(七)刑罚:
我国刑法规定,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裁措施。
最终目的:
预防犯罪或减少犯罪。
种类:
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
刑种
性质
刑期
执行机关
管制
限制自由
3月-2年-3年
公安机关
拘役
剥夺自由
1月-6月-1年
公安机关
有期徒刑
剥夺自由
6月-15年-20年
监狱
无期徒刑
剥夺自由
无
监狱
死刑
剥夺生命
无
法院(立即执行)与监狱(缓期执行)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附加刑
形式
罚金
强制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等
没收财产
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
附加刑既可以跟主刑一起使用,也可以独立使用。
3、刑罚的裁量
量刑一般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累犯5年内任何时候(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从重处罚
自首、立功、数罪并罚、
缓刑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项制度
减刑、假释
追诉时效
最高刑为不满5年的,追诉期限为5年
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的,追诉期限为10年
最高刑为10年以上的,追诉期限为15年
最高刑为无期、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
刑法分则主要罪名:
强奸罪;绑架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未超过3个月,但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
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关的几种常见犯罪: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超出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四、民法
(一)民法概述:
1、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原则:
平等,公平,意思自治,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
(二)民事主体:
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
①民事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②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16周岁-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1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条件和程序:
1、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两年、四年)
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法院受理和宣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
失踪人的财产依法由他人代管
宣告死亡
发生与自然人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
1、经本人或厉害关系人的申请
2、在其生存地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
3、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4、如其配偶没有再婚,夫妻关系可以自行恢复;如配偶再婚,受法律保护;在婚后又离婚或配偶死亡,进行婚姻登记。
5、孩子被收养,受法律保护。
宣告失踪无,宣告死亡有特定的先后顺序。
法人:
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点: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三)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1、生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无效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可撤销行为: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作出的行为.1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可放弃。
(四)代理:
1、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种类:
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
3、行使原则: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不得无权代理,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
(五)民事权利:
1、物权,
概念:
民事主体对物享有的直接控制的权利;
分类:
所有权:
占有、使用、处分;
用益物权:
土地使用权;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善意取得:
构成要件:
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转让人须无处分权,有偿法律行为,转让的财产已经完成交付或登记法律效果:
受让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真权利人可以根据法律对转让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2、债权:
债产生的根据:
合同;缔约过失;侵权行为;
不当得利:
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受益,致使他人受损害,取得利益应返还给受害人;
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进行管理或服务所实施的行为;本人对管理人负有偿还必要费用以及赔偿损失等义务。
(六)知识产权:
1、著作权:
我国对作品实行自动保护原则,作者在作品完成时即取得著作权。
公民的作品:
其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是合作作品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12月31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
其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电影作品等,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专利权:
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法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原则:
一件发明只能授予一件专利,先申请;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期限为10年;
3、商标权:
内容:
独占权,排他权,转让权,许可权,续展权;
遵循注册原则和先申请原则,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七)人身权:
人格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与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身份权:
亲权,亲属权。
保护方法: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八)婚姻继承制度:
1、婚姻制度:
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计划生育。
结婚:
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禁止条件:
重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无效婚姻:
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婚姻:
受胁迫结婚的。
夫妻财产关系:
新《婚姻法》规定:
“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财产归其所有,除非书面约定,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
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2、财产继承:
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⑴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合法继承权;男女平等;养老育幼、互济互助;互谅互让、团结和睦;权利义务相一致。
⑵种类:
法定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位继承:
只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转继承:
继承权利发生转移。
⑶遗产分配:
方式: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后立遗嘱优先于先立遗嘱;公证遗嘱优先于书面遗嘱和口头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优先于遗嘱
原则:
一般平均,照顾,权利义务一致,协商。
(九)诉讼时效:
1、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
2年;
特别诉讼时效:
①短期诉讼时效:
一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②长期诉讼时效:
2年-20年,适用于一些调查取证费时耗力的疑难案件或涉外经济纠纷;③最长期诉讼时效:
20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2、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
开始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得行使请求权的,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延长
因特殊情况,权利人不能按诉讼时效期限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合同
(1)基本原则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必须履行;合法合同受保护
(2)订立:
要约,承诺
(3)效力
无效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物权代理人以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
效力未定的合同经有追认权的人依法追认后,才具有效力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可撤销合同被依法撤消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五、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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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教公基 串讲 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