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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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考核办法
株洲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考核办法
(2013年8月8日修改稿)
一、考核对象
市人民政府对相关责任单位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考核适用本办法,包括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
二、考核依据和内容
(一)考核依据
《株洲市加快新型城镇化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及实施纲要》(以下简称《意见及实施纲要》)
(二)考核内容
1、《株洲市加快新型城镇化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及实施纲要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工作分工方案》),见(附件l);
2、《株洲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指标考核评价方案(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发展指标考核评价方案》,见(附件2);
3、2013年度《株洲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任务考核评价方案(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工作任务考核评价方案》,见(附件3)。
三、考核组织和评价
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实行年度考核,上年度考核在下年度年初开始。
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考核工作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监察局为主要协同部门。
考核采取查阅情况汇报、实地核查和资料核查、考核计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评价
每年一季度,市直有关部门依据《意见及实施纲要》和《工作分工方案》确定本部门当年度工作任务,报市推进新型城镇化考核工作牵头单位核准备案。
每年底,市直有关部门将当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报考核工作牵头单位,考核工作牵头单位会同主要协同部门进行核查,提出考核评价初步意见,报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
(二)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评价
1、市考核工作牵头单位会同主要协同部门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上年度落实年度《发展指标考核评价方案》、《工作任务考核评价方案》情况进行考核计分。
2、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于每年一季度内,分别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上年度落实《意见及实施纲要》、《工作分工方案》的情况作出评价计分,分值为30分,平均分值为相应县市区人民政府该项得分。
3、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考核最终得分为第l项得分和第2项得分之和,考核工作牵头单位根据得分高低排名。
4、每年初,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向市考核工作牵头单位报送上年度《发展指标考核评价方案》、《工作任务考核评价方案》完成情况自评表。
(三)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
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对所辖乡镇人民政府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年底将考核评价结果报市考核工作牵头单位。
市考核工作牵头单位会同主要协同部门选择10个左右的乡镇进行复核并排序。
四、表彰奖励
(一)市人民政府每年对上年度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成效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城镇建设奖励资金。
(二)市考核工作牵头单位会同主要协同部门根据市直部门工作完成情况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考核评价得分提出市先进单位表彰奖励方案,报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要求向市考核工作牵头单位报送上年度市先进个人建议名单,市考核工作牵头单位会同主要协同部门审核后,提出先进个人表彰奖励方案,报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根据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推进需要,市考核工作牵头单位可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提出上年度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的单列奖项和表彰奖励方案,报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单经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l0天。
公示期间,如有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或投诉,由市考核工作牵头单位会同相关部门核查,并报请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相应处理。
五、考核工作要求
(一)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考核的目的和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考核责任,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有关数据统计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数据统计基础工作,规范数据收集,保证数据真实无误。
承担数据统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须按要求于每年一季度向市考核工作牵头单位报送上年度相关统计数据;承担年度《工作任务考核评价方案》中单项工作任务考核计分的市直考核责任部门要认真负责开展相关单项工作任务考核计分,上年度考核计分结果须于每年一季度报送市考核工作牵头单位。
(三)承担《发展指标考核评价方案》中发展指标计划下达的市直部门,承担年度《工作任务考核评价方案》中单项工作任务考核计分的市直考核责任部门,须于每年二月底以前向市考核工作牵头单位报送当年各县市区相关发展指标计划与相关单项工作任务目标计划,市考核工作牵头单位审核汇总后,在当年一季度内行文统一下达。
附件l
《株洲市加快新型城镇化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
及实施纲要》工作分工方案
一、十大重点工程分工
1、重点工程一:
城镇扩容提质工程
牵头部门:
市住建局
主要参与部门:
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经信委、市规划局
实施主体:
各县市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投融资公司
2、重点工程二:
园区提质工程
牵头部门:
市发改委
主要参与部门:
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城市金融工作办、各相关投融资公司
实施主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
3、重点工程三:
智慧城市建设
牵头部门:
市住建局
主要参与部门: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国土局、市城管局、市应急办、市人民银行、市电信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移动公司、市统计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两型“办、市教育局、市房产局、市招投标局、市人社局、湖南有限株洲网络有限公司
实施主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4、重点工程四:
“两型”示范工程
①绿色建筑
牵头部门:
市住建局
主要参与部门:
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招投标局、市“两型”办、市电业局
实施主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
②城区绿道网建设工程
牵头部门:
市住建局
主要参与部门:
市“两型”办、市林业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市交警支队
实施主体:
城市四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
③清水塘生态修复工程
牵头部门:
市环保局
主要参与部门: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两型”办
实施主体:
石峰区人民政府、清水塘循环经济工业园管委会、相关投融资公司
④“一江四港”综合整治工程
牵头部门:
市住建局
主要参与部门: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畜牧水产局、市卫生局、
实施主体:
城市四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相关投融资公司
5、重点工程五:
轨道交通站场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工程
牵头部门:
市规划局
主要参与部门:
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国土局、市商务局
实施主体:
市级各相关投融资公司、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
6、重点工程六:
城镇路网结构提质优化工程
牵头部门:
市交通局
主要参与部门:
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局
实施主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相关投融资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
7、重点工程七:
重要水源地保护和供水提质改造工程
牵头部门:
市水务局、市住建局
主要参与部门:
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两型”办、市规划局
实施主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县自来水供水企业
8、重点工程八:
天然气全覆盖工程
牵头部门:
市住建局
主要参与部门:
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各相关天然气供应企业
实施主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
9、重点工程九:
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
牵头部门:
市住建局、市城管局
主要参与部门:
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办、市规划局
实施主体:
各县市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10、重点工程十:
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牵头部门:
市农办、市城管局
主要参与部门:
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两型”办、市经信委、市电力公司、中国电信株洲分公司
实施主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作为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主体,要将推进新型城镇化作为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任务,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分解并落实目标任务,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市直有关部门工作分工
1、市委宣传部:
加强对全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的宣传。
2、市政府办:
加强对落实《实施纲要》日常工作的督查,指导全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考核评价。
3、市编办:
负责对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机构与编制的管理指导。
4、市农办:
指导农村适度集中建房试点工作、牵头抓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抓好特色村庄建设试点。
5、市发改委:
负责审批、核准城镇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牵头抓好园区提质工程;牵头抓好市级工业集中区审批和产业园区的调区、扩区工作;负责万元GDP能耗降低水平发展指标的数据统计及年度发展计划指标下达并监督落实。
6、市经信委:
科学确定城镇产业定位,形成特色鲜明、错位发展、良性互动的产业发展格局;负责推进产业园区与城镇新区协调发展,实现产城融合;牵头抓好“三网”融合工程;负责城乡家庭互联网普及率增长水平发展指标的数据统计及年度发展计划指标下达并监督落实。
7、市教育局:
负责指导制定城乡基础教育布局规划,优化城乡基础教育设施布局;研究制订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当地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着力解决上学难问题;负责中小学校建设规模和标准达到《城市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的比例增长水平,小学、初中设置所数达到《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要求的比例增长水平等2个发展指标的数据统计和年度发展计划指标下达并监督落实。
8、市公安局:
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相关政策;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外来务工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城镇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城镇户籍人口增长水平发展指标的数据统计。
9、市监察局:
牵头负责对各地、各部门落实《实施纲要》情况进行行政监察;按照有关规定查处政府部门和监察对象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配合开展全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考核评价。
10、市民政局:
负责落实《实施纲要》所涉及的行政区划调整,将县城周边符合条件的乡镇或行政村划入城区,将符合条件的乡撤乡建镇或将符合条件的镇(乡)改为街道办事处;加强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健全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11、市财政局:
牵头研究解决城镇建设资金瓶颈制约问题;负责《实施纲要》所涉及有关项目的资金支持和补助政策;负责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相关的专项资金整合管理;负责安排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奖励资金。
12、市人社局:
负责研究和制定有利于促进城镇人口聚集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提高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率,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全覆盖;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三项医保制度,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管理;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跨地区、跨城乡衔接和转移机制;配合开展全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考核评价。
13、市国土局:
负责创新土地管理机制,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为推进城镇建设提供土地保障;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发证工作;建立健全畅通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退出补偿机制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与流转机制;配合有关部门抓好矿产开采区、采空区、尾矿库区的生态修复和耕地复垦工作;负责亿元GDP建设用地规模降低水平发展指标的数据统计和年度发展指标计划下达并监督落实。
14、市住建局:
承担推进新型城镇化的牵头工作和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协调、调度《实施纲要》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全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考核评价;牵头抓好智慧城市建设;牵头抓好农村危房改造、“一江四港”综合整治工程;负责县以上城镇供水水质、县以上城镇天然气普及率、县以上城镇新建建筑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提高水平、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提高水平、城乡家庭互联网普及率增长水平等5个发展指标的数据统计及年度发展计划指标下达并监督落实。
15、市交通局:
负责制订完善全市公路、水路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优化交通运输布局,加快形成畅通、高效、安全、绿色的公路、水路运输体系;抓好《实施纲要》中所涉及的高速公路、航运、港口、航电枢纽等重大项目建设;大力发展城镇公共交通,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负责县以上城镇建成区主次干路网密度、公交出行分担率等2个发展指标的数据统计和年度发展指标计划下达并监督落实。
16、市水务局:
负责抓好农村安全饮水工作;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负责生态恶劣地区农民整体搬迁;负责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水平发展指标的数据统计和年度发展指标计划下达并监督执行。
17、市林业局:
加强森林、绿地保护;牵头开展生态修复行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绿道网建设。
18、市商务局:
负责指导制定商业网点布局规划,优化城镇商业网点及市场设施布局;指导加快县乡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负责推进县乡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促进农村与超市对接。
19、市文广新局:
负责完善城镇文化设施建设,加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配合有关部门抓好传统村落的申报和保护工作;推进文化产业的发展,丰富文化生活,促进现代城市文明向农村辐射;负责万人拥有公共文化设施面积增长水平发展指标的数据统计和年度发展指标计划下达并监督执行。
20、市卫生局:
负责指导编制城乡医疗卫生布局规划,优化城乡卫生设施布局;负责完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设施建设;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加强医疗垃圾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加强职业病防治和农民工健康服务,提高城乡医疗保障水平;协助有关部门抓好农村安全饮水工作。
21、市环保局:
着力推进湘江流域以重金属污染治理为重点的集中整治;逐步开展PM2.5监测,改善城镇环境质量;加强重要水源地保护和环境整治,保证源水质量;协助有关部门抓好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负责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二氧化硫排放总量降低水平等2个发展指标的数据统计和年度发展指标计划下达并监督落实。
22、市物价局:
支持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或调整工作;支持开征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23、市统计局:
负责制定城镇化水平的统计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全市城镇化相关指标的统计工作。
24、市城管局:
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维护;会同公安部门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停放占用人行道进行管理;负责县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提高水平发展指标的数据统计及年度发展计划指标下达并监督落实。
25、市规划局:
负责组织编制新型城镇化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乡镇、村规划的审查、审批工作;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负责县(市)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查与报批。
26、市人防办:
负责指导推进城镇人防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
27、市“两型”办:
牵头抓好全市“两型”示范工程建设;指导、协调、监督县市区“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工作。
28、市房产局:
负责研究制定符合新型城镇化要求的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地方性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全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储备、销售、分配和交易等管理工作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29、市旅游局:
负责研究制订符合新型城镇化要求的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旅游设施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抓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示范工作。
30、市城市金融工作办: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城(县级市)和中心镇建设的信贷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建设公司上市融资或发行企业债券。
31、市园林局:
参与新型城镇化有关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绿化规划论证;组织古树名木普查、建档和保护工作,参与审定风景名胜古迹建筑控制区的新建筑物、构筑物项目及设计方案;负责组织全市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及等级申报工作;负责县以上城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发展指标的数据统计及年度发展计划指标下达并监督落实。
32、市交警支队:
参与研究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参与对涉及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的停车场(库)、车辆停靠站点的规划设置和挖掘、占用道路的审批管理工作;参与城区绿道网建设工程。
33、市电业局:
负责加强城镇电力建设和农村电网改造,完善供电网络,提高城乡供电保障能力;推进智能电网建设。
34、市直有关部门除按照上述工作分工开展工作以外,还应按照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其它安排完成好工作任务;年度《工作任务考核评价方案》中确定的单项工作任务考核责任部门,负责各县市区相关单项工作任务年度目标计划下达和年度考核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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