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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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标准版
工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标准版)
Worksafetymanagementsystem
工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标准版)
前言:
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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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管理规定
一、为促进安全生产,保障员工因工伤残或职业病伤害后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多鱼食品(xxx有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二、员工因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伤残或死亡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本单位从事某种专业性工作而引起职业病(需要进行相关鉴定并且符合卫生部公布的有关职业病规定)达到评残等级;
6、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礼仪、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工伤保险费由公司承担,员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目前公司按照深圳市社保局有关规定,按所属全部被保险人(即员工)实际工资总额的1%逐月缴纳。
提供虚假证件(如虚假身份证)的员工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所有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公司保留进一步处理的权利。
四、工伤发生后的处理程序:
1、如有员工发生工伤,请立即通知部门主管,部门主管应对其受伤程度做出评估。
如受伤轻微,不需要外出医治的,主管应配合做好伤口包扎和处理;
如受伤比较严重,需要外出医治的,主管应立即通知人事行政部办理外出医治手续。
2、人事行政部接到通知后,简单了解受伤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办理借款手续,并负责在接到通知后15分钟内前往医院办理相关手续。
3、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部门文员进行紧急处理,部门主管视伤势情况安排车辆并安排员工护送伤者前往医院医治,等候时间尽量控制在5分钟内。
(1)如为不太严重之外伤(仅少量流血或烫伤等),则联系交通工具摩托车送往福永人民医院进行医治;
(2)如为较严重之外伤(流血较多但伤员可行走),交通工具视情况由部门主管做出决定,如联系摩托或市场营销部调派公司车辆;如适逢公司车辆均外出,则联系急救中心进行处理;
(3)如为严重外伤或出现昏迷、休克等状况(伤员不可行走),则由部门主管直接联系急救中心进行处理。
4、需休工伤假的员工,必须要有镇级人民医院的医生开出的“病假单”,否则视旷工处理。
5、休工伤疗养假之员工,应先带“病假单”及“病历本”知会主管,然后再将“病假单”转交人事行政部存案。
人事行政部将对该员工之伤势病情作详细评估。
假如认为主治医生徇私、休假时间不合理,人事行政部可代表公司与医院负责人交涉。
6、工伤疗养假休完后,员工认为没有必要进行工伤残疾鉴定的,填写《自愿不做伤残鉴定申请表》,签名画押,由人事行政部到社保站进行工伤终结理赔;员工认为有必要进行工伤残疾鉴定的,可到宝安区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鉴定(如未能鉴定上伤残等级,则工伤残疾鉴定费用自理;如鉴定有伤残等级,则鉴定费用由社保站承担)。
7、㊣按相关工伤保险规定,公司在办理工伤理赔时必须要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方能办理,如由于工伤员工自身原因如身份证遗失或过期等导致在治疗结束后超过一个月无法办理工伤理赔手续的,所有医疗费从员工工资中逐月扣除。
工伤理赔结束后将把扣除的医疗费退还给员工。
如员工个人原因办理不了工伤理赔手续的,所有医疗费用将由员工个人承担。
五、工伤保险待遇
1、需外出医治的工伤员工,公司将及时送往社会保险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医治。
医疗期间所需要各项医疗费用(含医疗费、药费(社保站指定药种)、检验费、手术费、住院普通床位费等),由社会保险部门全额支付。
2、工伤处理中不可报销的医药费用,公司和员工各承担50%;责任明显属于员工(即员工要求开药或者故意不向医生讲明是工伤,任由医生开药),则由员工承担100%。
3、住院期间伙食费标准20元/天,工资中扣除伙食费。
住院期间生活可自理者,不另派员工护理或支付护理费用,人事行政部工伤处理人员不定期探望;住院期间生活不可自理者(即吃喝拉撒均在病床上需要协助解决的),征求工伤员工意见:
亲属看护,50元/天;我司员工看护,50元/天(不计出勤,出勤奖按工作天数计);医院医务工看护(按实价)。
不另支付其它费用。
备注:
住院期间工伤员工生活能否自理及不可自理时间将由主治医生及人事行政部负责人进行判定。
4、在厂休养期间,在原就餐食堂就餐,扣除伙食费。
5、员工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定残疾等级后,可按相关规定领取社会保险部门提供的工伤保险待遇:
注:
残疾等级由社会保险机构指定医疗机构负责鉴定。
六、工伤医疗期间公司规定
1、工伤期间工资按照本人底薪的100%支付。
2、工伤医疗及工伤疗养期间,工伤员工由人事行政部相关负责人负责管理,其中包括工伤疗养期间的出勤(如无特殊情况,在厂休养期内,工伤员工需用新工卡每天上午10:
00和下午3:
00左右打卡)和疗养方式。
如员工选择回家疗养,需事先填写《自愿不做伤残鉴定申请表》,待回厂后,视具体情况选择是否做伤残鉴定。
3、为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员工在工伤疗养期间请尽量在厂区内休息,如因事确需外出时,请到人事行政部办理请假手续。
员工在工伤疗养期间如需携带大量私人物品出厂,需由人事行政部签发《物品携出放行单》,保安凭此单放行。
4、试用期内出现工伤的员工,将视其工伤期内工作表现和配合程度,予以延长试用期1—3个月。
七、请各位员工在工作期间注意安全,谨防工伤事故发生。
对违章操作的工伤人员,公司会依据对公司的损失程度、影响情况进行相应的处分。
对屡次工伤的员工,公司视情况考虑对该员工予以解雇。
对于工伤期间不积极配合治疗,表现欠佳者,也将予以处分。
八、工伤事故的发生责任及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原则:
工伤事故发生后,公司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将工伤员工送往医院救治和治疗,并垫付相关的费用,承担公司应尽的责任;同时,对于工伤事故的处理,将坚持和采取“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做好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对工伤事故的主要负责人追究应有的责任。
1、现场负责人应迅速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立即报告部门主管(负责人)、人事行政部主管、(助理)安全主任共同进行现场勘查,进行事故伤害分析。
经(助理)安全主任同意后方可清理事故现场。
2、在工伤发生之后三天内,工伤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完成《工伤报告》、《工伤检讨报告》交人事行政部备案。
如发生较严重工伤(即致残工伤),工伤员工所在部门需组织全组人员进行“安全检讨和教育”大会。
并将《会议记录》及《会议签到表》交到人事行政部备案。
3、如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以下个人原因造成的,待工伤员工医疗终结后,公司会依据工伤事故对公司的损失程度和影响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
处罚包括:
行政处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职、降薪、经济处罚(按照因工伤事故发生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赔偿金)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
(2)违反操作规程、流程或作业指导书,造成工伤事故的;
(3)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4)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工伤事故的。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
1、规范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
3、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二、责任
1、安全部门部负责执行本制度;
2、各部门负责履行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
适用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四、法规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五、工伤事故范围
(一)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六、工伤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
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者。
2、重伤事故:
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3、死亡事故:
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1~2人的事故。
(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七、事故的报告
1、事故现场(包括轻伤事故)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所在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告,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必须立即向安全科或企业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2、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重伤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报告;死亡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和区安监局报告。
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安监部局报告。
镇安监站事故报告电话:
××××××××
区安监局事故报告电话:
xxxxxxx;受伤人员急救拨打“120”
八、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全称、性质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方位)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类别)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死伤人数、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籍贯、伤害程度);
5、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救护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九、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
1、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救护受害者,只要有一线生机,就要尽快救护到就近医院。
2、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防止二次伤害。
应立即停产,撤离所有与事故无关人员。
3、保护好事故现场,设立警戒线,禁止人员出入。
有关物体痕迹不得破坏,清理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或区安监局同意方可进行。
4、有关人员听候调查。
①现场目击者;
②班组、车间负责人;
③安全干部;
④企业主要领导等。
十、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调查处理职责分工
1、轻伤事故由安全科要立即组织人事、技术、车间、班组负责人及工会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归档。
2、重伤事故由企业安全科、人事科配合镇安监站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3、死亡事故由企业负责人、安全科配合镇安监站、区安监局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二)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四不放过”的原则是:
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所属部门要配合调查组做好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明确事故责任人,对责任人的处理要严肃认真,根据造成的工伤事故责任的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于不服管理、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经制止而不听所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后果严重并构成犯罪的责任者,交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要从重处理:
1、对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3、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的;
4、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同类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滥用职权、擅自处理和坦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五)工伤事故的善后的经济补偿处理,由安全科负责联系陪同进行工伤鉴定后,会同镇当地镇劳动管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区劳动仲裁部门处理。
(六)安全科要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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