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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兰劳社发[2008]21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工作有关程序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市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保险工作,规范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程序,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甘肃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违章处罚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118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06]108号)精神,现结合实际,就用人单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等有关工作程序通知如下:
一、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各项工作。
对应参保的用人单位和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发出《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告知书》(附件1),告知其应参加的社会保险险种、业务流程、申办期限和应提供相关证件资料,督促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并对申办登记单位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对用人单位经告知仍不参保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附件6),转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对其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基金征缴
用人单位要按照《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于已参保而不缴费的单位和对当期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告知书》(附件2),督促限期足额缴纳。
逾期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附件6),转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对其实施监察。
对有历史欠费的用人单位,应区分情况,采取相应的清欠措施。
对有能力缴费而欠费的用人单位,要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告知书》或签订清欠协议书,督促其分期分批缴清欠费。
对缴费单位有能力缴费而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核定基数后直接移交征收机关实施强制征收。
需要审计的移交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并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征收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三、基数核定
按照《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费数额。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号)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核定职能。
按照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统一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劳社发[2008]98号)精神,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社会保险等资料要进行即时审核,合理确定缴费基数,为实现我市五险合一的目标,统一各险种的缴费基数,实现各险种资源共享奠定基础。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实施稽核。
发现被稽核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提供伪造、变造虚假资料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附件3),对其进行稽核,并按照《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附件4)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附件5),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责成整改。
对于在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基数核定中的用人单位如属中央在甘和省属企业,由社保经办机构报送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监察。
四、监督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检查时,至少应当由两人共同进行,并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要深入到用人单位,检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情况;检查中要突出重点,重点对非公有制企业、新建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其按时参保缴费。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附件6)后,应及时组织实施监察,并及时将查处违反规定的情况通报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附件7)。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未严格执行规定,造成少核、漏核、错核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以及少征社会保险费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健全制度
(一)建立通报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按月相互通报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缴费单位情况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报。
对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过程中拒不按规定参保登记、不参保缴费、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用人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通报名单,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每半年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
(二)健全稽核制度。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令第16号)须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制度,制定稽核工作计划,规范稽核工作程序,加大稽核力度,做好社会保险的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工作,进一步落实兰劳社发[2004]42号文件精神,纠正社会保险中的违规行为。
对于在稽核过程中,发现确属有违法事实的,并有处罚依据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确保社会保险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三)建立信息上报制度。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工作情况包括参保单位与人数、征缴金额、发放金额等数据(附件8、9、10)按月、重点工作情况按季度及时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相关处室,以便及时掌握社会保险工作的进展情况,做好协调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登记管理和缴费申报工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公示经办机构举报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推动社会保险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可参照执行。
附件:
1、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告知书;
2、社会保险费催缴告知书;
3、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
4、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
5、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
6、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
7、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情况通报;
8、兰州市养老、失业保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表;
9、兰州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表;
10、兰州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汇总表。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
主题词:
加强社会保险程序通知
抄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抄送: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市劳动监察大队
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8年9月11日印发
附件1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告知书
(存根)编号
单位至今未参加,已通知该单位于日内前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承办人:
签收人:
年月日
………………………………盖章…………………………………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告知书
编号:
:
经查实,你单位自成立之日起,未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办理保险参保登记,请接此通知后,日内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
特此通知。
年月日(章)
送达人:
签收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2
社会保险费催缴告知书
(存根)编号
单位从年月至年月欠缴费元,滞纳金元,已通知该单位于年月日将所欠款项足额缴纳。
承办人:
签收人:
年月日
………………………………盖章…………………………………
社会保险费催缴告知书
编号:
:
经查实,你单位从年月至年月累计欠缴费元,请接此通知后,于年月日前将所欠款项足额缴纳,滞纳金元,请接此通知后,于年月日前将所欠款项足额缴纳。
特此通知。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帐号:
年月日(章)
送达人:
签收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3
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
编号:
:
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的规定,决定于年月日对你单位有关方面实施实地/书面稽核检查。
请予协助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稽核组组长:
稽核组成员:
特此通知。
年月日(章)
送达人:
签收人:
年月日年月日
(一式两联:
第一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第二联交被稽核单位)
附件4
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
编号:
:
我局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你单位有关方面实施了稽核检查。
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违反法律法规条款
二、违反法律法规实施
三、整改意见:
如对以上内容有异议,请于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意见,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应于日内纠正违规行为,否则将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有关规定,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年月日(章)
送达人:
签收人:
年月日年月日
(一式两联:
第一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第二联交被稽核单位)
附件5
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
编号:
:
我局在稽核检查中发现单位在方面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条款,建议对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反馈我单位。
案件材料附后。
被稽核对象名称
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存在的主要问题(详见附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年月日(章)
送达人:
签收人:
年月日年月日
(一式两联:
第一联社保机构留存,第二联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附件6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
编号:
:
我局在开展社会登记、缴费工作中,发现单位存在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对该单位劳动监察。
年月日(章)
送达人:
签收人:
年月日年月日
(一式两联:
第一联社保机构留存,第二联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附件7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情况通报
编号:
:
你局转来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一事,我单位已对该单位实施了劳动保障监察,现将查处情况反馈你局。
(附后)
年月日(章)
送达人:
签收人:
年月日年月日
(一式两联:
第一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留存,第二联交社保机构)
附件8
兰州市养老、失业保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表
填表单位:
单位:
人、万元
项目
数据
目标任务
完成情况
发放数
参保
单位
参保
人数
其中:
新增缴费人数
征缴
基金
清欠额
参保单位
参保人数
其中:
新增缴费人数
征缴
基金
清欠额
人数
金额
合计
市本级
县区小计
填表人:
填表时间:
附件9
兰州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表
填表单位:
单位:
人、万元
项目
数据
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目标任务
完成情况
目标任务
完成情况
目标任务
完成情况
参保
人数
其中:
新增缴费人数
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
征缴
基金
参保
人数
其中:
新增缴费人数
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
征缴基金
参保人数
其中:
新增缴费人数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
征缴
基金
参保
人数
其中:
新增缴费人数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
征缴基金
参保
人数
其中:
新增缴费人数
征缴
基金
参保
人数
其中:
新增缴费人数
征缴基金
完成
完成
完成
完成
完成
完成
完成
完成
完成
完成
完成
合计
市本级
县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附件10
兰州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
单位:
人、万元
县
区
应参保人数
实际应参保人数
实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
参保率
上年结余
筹资总额
支出总额
实际享受待遇人数
个人缴费
地方财政对所有参保居民的一般性补助资金到位情况
中央财政已拨付
累计结余
大学生
享受单位劳保公费医疗
其中困难居民
小
计
省级财政
已拨付
市级财政已拨付
县级财政已拨付
学生儿童
其他城镇居民
合计
市本级
县区
小计
填表人:
填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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