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化要素解析3安全生产费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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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要素解析3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标准化要素讲解
----安全生产费用
3.1安全生产费用
3.1.1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要素释义】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2012年,财政部联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明确了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标准和使用范围。
【达标要求】
(1)企业制定、颁发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原则: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内容:
明确本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范围、监督管理等工作,建立安全费用台账。
每年及时总结项目和费用的完成情况。
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应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2)企业应对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进行明确;
按照确定的提取标准自行提取,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用。
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3)企业应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中的项目。
3.1.2应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要素释义】
企业按照相关法律规章规定的提取标准,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作为企业的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安全生产费用除进行制度化管理外,还要按财务有关制度实施控制,形成完整和准确的记录档案,建立使用台账。
【达标要求】
(1)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进行预算管理;
依据: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标准管理。
提取要求:
财企[2012]16号文中有明确规定的,如机械、冶金行业,其安全生产费用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进行提取,没有明确规定的其它工贸类行业按照原执行标准或者上一级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提取;
提取标准:
1)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2)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3)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4)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6)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7)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8)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9)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
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a.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b.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c.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d.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a.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b.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c.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d.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e.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a.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b.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c.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d.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a.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b.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c.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d.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e.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a.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b.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c.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d.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2)安全生产费用在财务中应设立专项科目,做到专款专用;
冶金、机械有科目,其他工贸行业目前还没有科目。
16号文的第三十三条规定: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形式:
以红头文件形式任命。
(3)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要建立使用台账,保留完整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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