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转专用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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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转专用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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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转专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1.3发包人:
指在合同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回购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合同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适应本工程投融资能力及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采用《通用条款》第2.1条。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本合同同时适用国家与工程所在地的有关建筑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承包人自备,发包人无需提供并无需承担费用。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无。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提供施工图纸八套,其中四套用于竣工图。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承包人对所有图纸和工程文件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任意扩大接触和使用范围,不得泄露给与本工程无关的其他人员。
发包人无需支付保密措施费用。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泄密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各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本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情况
另行通知。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另行通知。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负责对所监理工程的安全管理、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发包人与有关设计单位、承包商及设备材料供应商等的协调工作,进度、结算的审核及发包人委托的其他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总监理工程师在根据合同决定以下事项之前需首先得到发包人工程师的批准:
(1)顺延工期;
(2)停工指令;
(3)追加合同价款和费用补偿;
(4)施工图的修改;
(5)对设计或合同规定的材料设备的换用;
(6)发包人认为需要提前批准的其他事项。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另行通知
职权:
负责施工全过程内、外部关系协调、处理往来文件,对工程进度、质量、造价进行管理。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7、项目经理
姓名:
刘学峰,职务:
项目经理。
合同期内,承包人必须保证其项目经理每周6天在现场工作。
并参加由工程师召集的每周定时举行的工地例会。
项目经理离开工地超过一天的,必须事先通知工程师。
项目经理在现场工作时间少于约定时间或不参加工地例会,工程师有权做出扣减承包人管理费的决定,并有权要求撤换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满足施工需求。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将施工所需的电接至约定的施工现场第一箱变。
其计量和计价方法为:
承包人所用水、电由承包人自行装表,按表计量,单价执行工程所在地同期相关规定,承包人自行负担,每月据实付费。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完成施工现场平整,且保证开通通道。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书面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向有关部门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或临时用地及占道申报批准手续。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后三日内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及时签发交底会议纪要。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如发包人提出特殊保护措施,承包人应予以执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发包人指示或未按操作规程造成的损失除外)。
(9)各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另行协商确定。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另行协商确定。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a、图纸交底后三日内提供经监理单位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并根据工程进度至少每个月或按照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总进度计划的修订;
b、提交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提交第一个月详细工程进度计划,以后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详细工程进度计划;
c、每月25日前申报月完成工作量进度报表5份;
d、提供施工用电、用水计划。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应提供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及施工、交通、巡查等必要的照明、危险物的警示、围栏设施等,并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防盗等施工安全保卫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组织施工,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因施工单位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及规范组织施工,应自行承担责任及费用;工程师提出整改要求,承包人及时整改;如拒绝整改,工程师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工程付款时扣除相关费用作为违约金。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承包人无偿提供给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满足本工程需要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相关费用都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包括已完工程在内所有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承包人负责保护工作,发生损坏时,承包人负责自费予以修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因保护不力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提出特殊保护要求,承包人予以执行,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保证场地符合文明施工现场要求。
按照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场必须采取必要的防尘措施;建筑垃圾的堆放清除、现场材料、设备的存放均应有序并明确标识;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
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承包人未按要求执行的,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工程师提出整改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整改,如拒绝整改,工程师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工程付款时扣除相关费用作为违约金。
(9)各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本工程建设期内的资金筹措;本工程的管理以及向发包人移交前的风险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承包人根据地质资料、现场实际情况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投标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完善,并在图纸交底后三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后三日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另行约定。
13、工期延误
13.1各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流沙须处理时;
(2)工程按国家政策停建、缓建。
四、质量与检验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各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通用条款执行。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承包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办[2005]89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中关于创建安全文明施工作业环境的规定执行,所需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发包人支付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
承包人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全部责任和费用。
六、合同价款
26、合同价款约定
26.2本合同价款采用
(2)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无
(2)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除不可抗力以外的所有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费用已由承包人根据其自身经验作了充分估计并已计入合同价款中,结算时不予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①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27.1款确定的办法执行。
②按照招标文件、答疑纪要、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洽商文件、发包人认质认价单及承包人中标综合单价、合同补充条款约定进行调整。
(3)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无
本工程的回购款计算办法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51.17条。
27、合同价款调整
27.1各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除设计变更、签证或承包人隐匿的不平衡报价清单项外,其余清单项的中标综合单价固定不变。
(2)工程量清单按照2009年《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编制,结算时清单工程量依据竣工图纸、变更签证按实调整。
(3)承包人进场后,与发包人、监理单位共同对现状土方进行测量,按测量方格网(或断面图)结合设计图纸计算的土方量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土方工程量按清单有关规则计算。
(4)投标时给定预算价的材料、设备,结算时在投标综合单价的基础上按发包人认质认价单进行调整,调整时仅计算材料价差及其税金。
(5)劳保统筹单列,不进入报价,结算时也不再计取。
四项保险已含在合同价款中,结算时承包人提供交费证明,根据承包人交费实际情况据实结算。
(6)施工中发生的零星用工,实际发生时,用工量以签证为准,按实结算。
(7)合同总价款中的预留金是为工程变更及不可预见的零星工程所设,实际发生时,根据设计变更或签证按实调整。
(8)措施费结算原则:
非费率计价项的措施费除砼模板及支撑费外一次包干,竣工结算时不再调整;砼模板及支撑费根据投标清单量和实际清单量的比例调整;费率计价项的费率执行投标中标费率,结算时不调整。
28、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不适用,本工程采用BT方式发包,按回购款支付办法支付回购款。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
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比例和时间:
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51.16.2条,随回购款支付进度按比例进行支付。
29、已完工程量确认
29.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前,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当月已完合格工程量进度报表,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核后承包方认可,做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30、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
各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比例是:
(1)本工程采用BT方式发包,不支付进度款,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回购款,回购款的支付详见本合同51.16条。
(2)变更签证等项目的新增工程量在月进度计量中不予计算,结算时统一计算。
(3)发包人每次支付回购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等额的建安发票、完税凭证、收据等付款凭证(资金占用费、投资收益和回购期利息部分按照相关规定开具相应的发票)。
七、材料设备供应
3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31.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各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3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3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3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本工程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采购供应,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和招标约定相符,且为符合国家行业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都应附合格证书,使用前必须报监理单位、发包人认可,否则按照不合格产品对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2.6本工程所有材料设备,发包人保留自行采购和指定采购的权力,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
八、工程变更
35、确定变更价款:
35.1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签证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确认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办理结算;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签证工程的价格,只调整相应的主材费,主材单价按投标文件主材价格计算,若投标文件中无主材单价时,由发包人认质认价后进行调整,调整时仅计算主要材料差价及其税金;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工程变更、签证的价格时,按招标文件编制上限控制价时综合单价的组价原则进行组价,并按原中标价与上限控制价(均扣除预留金)相比之同等下浮比例下浮(发包人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价不下浮)后确定的综合单价办理结算。
(4)变更、签证工程的措施项目费不予增加。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6、竣工验收
36.1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
工程经验收合格后40天内,承包人按照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免费向发包人提供3套完整的竣工资料。
36.4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双方另外商定。
37、竣工结算
(1)已完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40天内将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含一套竣工图)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在15日内对所收到的结算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核无误后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结算资料后60天内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
(2)承包人在竣工后40天内不报送结算资料,延误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核时间,造成回购款不能及时支付,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3)承包人应认真编制工程结算书,不得弄虚作假,如承包人最初报送给监理单位的工程结算价超出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最终审定造价的5%时,按超出5%部分造价(即最初报送监理单位审核时造价减去审计单位审定造价)的3.5%计取审核成果费,发包人在支付回购款时予以扣除。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9、违约
39.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1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发包人手续不全影响文明工地考评无法通过及竣工资料提交时间拖延,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0.5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回购款支付的违约责任详见本合同第51.19.1条,但承包人承诺不因资金暂不到位影响工期。
各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9.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延误工期或违反工程进度/施工组织设计的,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应承担合同暂定总价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承包人还应予以补足。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除免费整改至合格外,承包人还应按合同暂定总价的5%承担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承包人还应予以补足。
当发包人认为质量问题严重,需要终止合同更换承包人,或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要求采取弥补质量缺陷措施时,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更换承包人,承包人应承担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更换承包人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并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违约金,工程质量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暂定总价的5%。
各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已完工工程主要材料款已结清,承包人因工程材料款未结清而造成的纠纷由承包人负责,与发包人无关。
41、争议
41.1各方当事人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各方友好协商解决;
(2)合同争议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
①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②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42、工程分包
42.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
双方另行商定
43、不可抗力
43.1各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造成灾害性影响的地震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超出近三十年来最大的风、雨、雪、洪水等自然灾害。
44、保险
44.6本工程各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按规定自行投保。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承包人按规定自行投保。
45、担保
45.3本工程各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担保金额:
/,担保有效期:
/。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保函,担保金额:
合同总价的10%,担保有效期:
本工程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3)各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50、合同份数
50.1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50.2本合同副本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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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 合同 专用 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