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务会议讨论提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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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务会议讨论提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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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务会议讨论提案
校務會議討論提案
案號:
第一案提案人:
訓導處
案由:
謹提「彰化縣立社頭國民中學平安檢查實施要點」(草案)乙份提請討論
說明:
在校園裡學生的隱私權仍受法律的保障,但學校基於教育目的之達成,在有相當理由懷疑學生攜帶之物品是違禁品或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之情形下,能够進行平安檢查。
壹、平安檢查程序:
在有相當理由懷疑學生攜帶之物品是違禁品或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之情形下,可進行平安檢查。
貳、平安檢查範圍:
1.書包
2.抽屜
3.身體。
有明確的跡證顯示學生的身體攜帶有違禁物品,才能搜寻學生的身體,但在實施之際仍然要注意學生的名譽。
搜索女同學之身體應由女老師行之。
參、平安檢查方式:
由導師或訓導人員督導男、女學生代表實施檢查(男生檢查男生,女生檢查女生)。
肆、平安檢查處分:
1.對於學生違禁品之處理,依舊教師輔導與管束辦法(民國86年6月6日公佈)第二十條【註1】規定,先予以沒收,再交給相關單位處理。
2.非違禁品的處理,如涉及影響到學生的專心學習或干擾到學習活動的進行,能够暫時排除學生繼續持有該物品,也确实是老師與學校能够將特定的非違禁品加以保管,且必要時候能够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將其領回。
3.視個別情況依校規予以懲處。
伍、保管物品之注意義務:
1.針對非違禁品的保管,老師應盡仁慈治理人之注意義務。
2.如發生保管品遺失且可歸責於老師時,學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不過老師假设證明自己並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學校不能對老師再求償。
3.若是老師已依規定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但學生家長遲未領回而致遺失時,家長必須負擔必然過失比例,學校只要賠償部份即可。
4.對於暫時保管的學生物品,應儘速發還或通知家長領回,在保管時應造冊登記,並讓學生領回時簽收。
陸、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函彰化縣政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辦法: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函彰化縣政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決議:
案號:
第二案提案人:
訓導處
案由:
擬將側背式的書包漸進改為後背式及側背書包兩式並行,請討論
說明:
一、依本校教師洪啟堂、吳淑蘭、周雅媚、楊事娥、劉蔚榆、李怡貞等六十餘位老師的連署書內容略以:
『鑑於本校學生騎乘單車時由於書包的重量不均衡導致失控發生事故造成重大損傷』,又側背式影響身體脊柱發展。
二、校長指示連署立意頗佳與家長會研議辦理時程
三、訓導處承校長之命將構想擬執行方式如下:
(1)綜觀周围學校係採兩案併存自由實施。
(2)本校擬採鄰近大同國中方式剛入學一年級同學兩種格式書包皆要統一購買,二、三年級則自由採購,上學時,隨學生身體舒適、平安及意願自由採行之。
辦法:
本案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
決議:
案號:
第三案提案人:
訓導處
案由:
謹提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章程草案」俾維訓導工作的依據提請討論
說明:
彰化縣立社頭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章程草案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二十之一條、「彰化縣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與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束學生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審議合於記大功或大過以上之學生獎懲建議案,和學生重大輔導案件。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人,除訓導主任、輔導主任、教務主任、生活教育組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家長會、教師會代表中,依以下人數推舉之:
1.家長會代表三人。
2.教師會代表三人。
第四條本委員會由訓導主任擔任主任委員,並於會議中擔任主席;輔導主任為副主任委員。
第五條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當然委員依其職務進退。
第六條本委員會於接到記大功或大過以上之獎懲建議案件時,應於一個月內召開會議,並做成決議。
但於必要時,承辦單位得報請訓導主任同意延長之。
第七條本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並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為決議。
開會時,如涉及委員利害關係之議案,該名委員應自行迴避之。
第八條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生活教育組長兼任,負責事務性工作。
第九條全校教職員工對學生獎懲事件均有提供相關資料之權利與義務,俾利學校依必然程序辦理獎懲事宜。
第十條本委員會在審議學生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發生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導師、學生法定代理人或其他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其列席說明。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為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議書,並記載事由、結果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必要時並得要求法定代理人配合輔導。
前項決議書應經學校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議不適當時,得退回再議;再議時假设過半委員仍維持原議,校長應同意並核定之。
決定書經校長核定後,應於七日內公告,並通知法定代理人。
第十二條學生對本委員會有關其個人之獎懲,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益者,應由學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三條本章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实施,修正時亦同。
案號:
第四案提案人:
訓導處
案由:
謹提本校「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審查委員會」組織要點草案俾維訓導工作的依據提請討論
彰化縣立社頭國民中學「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審查委員會」組織要點
1、依據:
「彰化縣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2、目的:
研議、審查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相關事宜。
3、組織:
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且為會議之主席,置委員5至17名,含教師代表、行政人員代表、家長代表。
4、委員人數:
5-17名,應包括教師代表6-8名(國文、英文、數學、社會、自然、藝能科領域各一人)、家長會代表2-3名、行政人員代表5名(教務主任、訓導主任、輔導主任、生教組長、註冊組長)。
教學組長及案例學生之導師及任課教師為列席委員。
5、任期:
每一年八月一日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
1、本校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以下三款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不符合以下規定之一者,經本校「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審查委員會」審核未通過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1.任一學期內曠課節數未達四十節。
2.任一學期內缺席未超過該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
3.修業期間未記滿三大過(含)以上者(含折算累計:
三次警告折算一次小過、三次小過折算一次大過)。
七、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訓導處主辦,任課教師配合辦理。
八、學校學生日常生活表現成績評量每學期末辦理一次。
前項成績評量以八十分為大体分數,並依以下各款學生表現項目、評量標準加減之:
(一)日常行為表現:
由導師考量學生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與社會背景等因素,並綜合平日個別行為觀察結果、談話與家庭訪視紀錄、學生自評、同儕互評及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彙送資料評量之;其加減最高以十分為限。
(二)出席情形
1. 以月份為單位,當月未缺席者加一分,其加分最高以五分為限。
2. 全學期事假每滿三十節者,減一分。
3. 全學期病假每滿八十節者,減一分。
但因患重大疾病請假並有醫院證明 者,不在此限。
4. 無故曠課二節者,減一分。
5. 因公、喪或不可抗力事由請假經准假者,不予缺席計。
(三)獎懲結果
1. 記大功一次者,加九分。
2. 記小功一次者,加三分。
3. 記嘉獎一次者,加一分。
4. 記大過一次者,減七分。
5. 記小過者,第一次減二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以上每次減三分。
6. 記警告者,第一次不減分,第二次以上每次減一分。
(四)團體活動表現:
由導師或任課教師視學生參與班級、社團、自治與學校活動及綜合活動學習領域學習等情形評量之;其加減最高以五分為限。
(五)公共服務表現:
由導師或相關人員依學生參與班級、學校或社區服務等情形評量之,其加減最高以五分為限。
(六)校外特殊表現:
其評量標準由學校訂定,並經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視學生校外特殊表現優異程度評量後報學校決定,其加分最高以五分為限。
依前項各款評量成績結果逾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
九、本組織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实施,修正時亦同。
案號:
第五案提案人:
訓導處
案由:
謹提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草案」俾維訓導工作的依據提請討論
彰化縣社頭國民中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依據:
教育部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台訓
(一)字第00號函暨第四條【註2】。
二、目的:
(一)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保障學生人權與權益。
(二)促進校園倫理,發揮民主與法治的功能。
三、組織:
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由校長遴聘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法律、心理或輔學者專家組成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學生申評會,由校長召集,委員產生後應於第一次開會時互選一人擔任主席,主持會議。
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評會之委員。
(一)召集人:
(二)執行秘書:
(三)幹事:
(四)委員:
1. 教師代表:
八人
2. 家長代表:
二人
3. 校外公正人士代表:
一人
4. 學生代表:
二人
5.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二人
(五)任期: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委員因故出缺時得另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止。
(六)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委員與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並由校長另聘代理委員代行其職務。
四、處理原則:
(一)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應就教育本質之考量、本於公平公正之原則,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事宜。
(二)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但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人員到會說明,或推派成員組成調查小組為之。
(三)處理申訴案件時,應妥為保護申訴人之權益,幸免申訴人二度傷害。
五、處理方式及流程:
(一)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於學校行政單位或教師,有關學生個人之輔導與管束方法,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其權益受損者,得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申訴評議決定者,得向學校提出再申訴。
(二)申訴案件之提出應於輔導與管束方法之第二天起十日內,申訴人填妥申訴書(如附件一),以書面向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不服申訴之再申訴,應於接到決定書之第二天起五日內,以書面向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再申訴。
(三)再申訴以一次為限,申訴及再申訴得於評議前申請撤回。
(四)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收到申訴人之申訴後,召集人應於一個月內召開會議,對申訴人及學生獎懲委員會送出決定書(如附件二)。
(五)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召開時,得視處理案情需要,邀請申訴人導師、任課老師、家長、被申訴人或被申訴代表出席。
(六)申訴書不合格者,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應於五至十五日期限內通知申訴人補正。
超期不補正者,得逕為評議或不予評議。
(七)申訴人收到決定書之第二天起五日內,未提出再申訴,則視為申訴案件評議確定。
(八)經評議確定後申訴人或有關單位應確實遵守,決定書應送雙方正本各一,一份送申評會備查。
六、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实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
彰化縣社頭國民中學九十五學年度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名冊
職 稱
出席身分
姓名
執掌
備註
召集人
○
召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議。
執行秘書
○
執行調查學生申訴評議案件相關事宜。
幹事
○
執行學生申訴評議案件相關事宜。
委員
(1)
教師代表
出席會議,參與學生申訴事件調查及評議。
委員
(2)
教師代表
出席會議,參與學生申訴事件調查及評議。
委員(3)
教師代表
出席會議,參與學生申訴事件調查及評議。
。
委員(4)
教師代表
出席會議,參與學生申訴事件調查及評議。
委員(5)
教師代表
出席會議,參與學生申訴事件調查及評議。
委員(6)
教師代表
出席會議,參與學生申訴事件調查及評議。
委員(7)
教師代表
出席會議,參與學生申訴事件調查及評議。
委員(8)
教師代表
出席會議,參與學生申訴事件調查及評議。
委員(9)
家長代表
出席會議,參與學生申訴事件調查及評議。
委員(10)
家長代表
出席會議,參與學生申訴事件調查及評議。
委員(11)
校外人士代表
出席會議,參與學生申訴事件調查及評議。
委員(12)
行政代表
出席會議,參與學生申訴事件調查及評議。
委員(13)
行政代表
出席會議,參與學生申訴事件調查及評議。
委員(14)
學生代表
出席會議,參與學生申訴事件調查及評議。
委員(15)
學生代表
出席會議,參與學生申訴事件調查及評議。
注意事項:
1.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2.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評會之委員。
3.十五位委員推選出:
召集人、執行秘書、幹事等三人。
附件一:
彰化縣社頭國中學生申訴書
學生姓名
班級
性別
身分證號
出生日期
家長姓名
與學生關係
住址
電話
行政或教師管教措施內容
申訴事實或理由
有無提起訴願
或其他訴訟
申訴日期
監護人簽章
附件二:
彰化縣社頭國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決定書
申訴人姓名
就讀班級
年班
決定結果
決定理由
備註:
申訴人若不服,請再接到申訴後五日內提出再申訴,否則視為接受評議決定。
召集人:
執行秘書:
辦法:
本案經討論通過後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之。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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