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鉴定.docx
- 文档编号:16764916
- 上传时间:2023-07-17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19.65KB
口岸鉴定.docx
《口岸鉴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口岸鉴定.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口岸鉴定
口岸鉴定业务工作
一、重量鉴定
根据外贸合同规定和不同商品的特性,结合国际惯例,采取不同的鉴定方法,对进出口商品进行计量,得出准确的重量结果,统称重量鉴定。
重量鉴定分为:
数量鉴定、衡器计重、水尺计重、容量计重及流量计计重等。
对外贸易商品,按照包装情况,一般划分为:
裸装货、包装货和散装货三大类。
包装货一般采用衡器计重;散装货又包括固体商品和液体商品两种,价值不高的散装固体商品采用水尺计重,散装液体商品采用容量计重或流量计计重。
根据贸易关系人的委托,按有关技术规程办理进出口商品的计量工作,签发鉴定证书,作为贸易双方进行重量交接和处理索赔争议的依据。
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数量、重量检验的范围是:
1.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它进出口商品;
3.进出口危险品和废旧物品;
4.实行验证管理、配额管理,并需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5.涉嫌有欺诈行为的进出口商品;
6.双边、多边协议协定、国际条约规定,或者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出口商品;
7.国际政府间协定规定,或者国内外司法机构、仲裁机构和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出口商品。
(一)数量鉴定
数量鉴定是指经过对商品数量的清点,证明商品的实际数量。
在实际工作中,根据合同规定的计价单位,按照发票、装箱单或尺码明细单等,鉴定商品的件数及商品包装内部货品的个数、件数(如罐头的听数、罐数,服装的件、皮鞋的双数等)以及长度(纺织品的长度,如m、in、yd等)、面积(皮革的cm2等)、容积(液体商品的L等)、体积(木材的m3等),进行核点计数,得出整批商品的准确数量。
出具数量鉴定证书,作为贸易中交接、结算或处理索赔的凭证。
(二)衡器计重
1.衡器形式
根据不同商品分别采取不同的衡器,如天平、案秤、台秤、轨道衡、地中衡、料斗秤、电子秤等进行计重,称衡器计重。
各种衡器都必须经国家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和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专用衡器还应适合所衡商品重量,最佳衡量值为衡器最大衡量值的2/3,一般不应小于最大衡量值的1/5,特殊情况也不得小于最大衡量值的1/10,以确保计重结果的准确性。
由于衡器的准确度有一定的技术限度,加上感官方面的局限性和衡重的环境条件影响,衡器所得的重量结果,往往不能反映绝对的真实数值。
因此,在国际贸易习惯中,对衡器计重的结果,允许有一定的合理误差。
检验检疫部门规定衡器计重允许误差为不超过实衡结果的±0.2%。
根据定量包装商品、固定净重商品、标明重量商品、不规则重量商品等不同类别和不同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监视衡重、抽查复衡、全部衡重等方式进行重量鉴定。
外贸合同规定以公量、干态重量计价的商品,在计重时要同时抽取样品化验其水分,按规定操作,计算其合同要求的商品重量。
例如棉花、生丝等商品,一般以干净重加上合理回潮率核算公量。
一般包装商品的衡器计重,应检验其毛重和皮重,计算出净重。
皮重就是包装材料的重量,皮重的计算方法有下列各种:
①实际皮重,即包装材料的实际重量;
②平均皮重,即从整批商品中抽取若干件的包皮称其重量,求得平均数,作为每件的皮重,乘以总件数,即为全部商品的总皮重;
③习惯皮重,即某些商品的包装材料和包装方法,已为买卖双方承认,对其重量的计量也为各方公认,如装运粮食的麻袋,公认习惯皮重为每只1公斤,不必再行逐只回皮;
④约定皮重,即不经过实际衡重,而是双方同意的重量,称作约定皮重。
毛量减去皮重,即不带包皮的商品重量就是净重。
有些商品其包装与本身不便分别计重或二者的价值相当而不必各自计重,如卷筒报纸等,在买卖时都是以毛重计价,这种办法叫“毛作净”。
2.选择衡器
衡器的准确是保证衡重结果准确性的首要条件,计重工作必须正确选择衡器。
①衡器必须经国家计量部门检定合格,贴有有效的检定合格证书。
②衡器的精度应符合对外计量要求,一般应优于1‰。
③衡器的称量值应掌握在规定的范围以内。
④衡器使用前要检查校验,检查校验合格者方可使用。
⑤衡器使用完毕后,应有良好的保养措施。
3.操作衡器
在使用时正确操作,才能确保所衡货物重量的准确性。
①衡器秤面应保持水平,并处于自然状态;对于移动台案秤应检查底部四轮是否均匀着地,地面是否坚实平坦。
②被衡重商品应轻拿轻放,置于秤面中央,使物体的重心应在于衡器重点力作用范围以内。
③对机械杠杆秤应在杠杆保持平衡时读取重量值,对电子显示秤则应等待显示的数字稳定后读取重量值。
④读取的数值应以计量杆最小分度值为有效单位,如不到位,可按分度之半等分进位,不是半等分舍掉。
⑤衡器每移动一次,都要检查四轮着地和调整零点,计量过程中要随时检查和调整。
⑥码单记录数值应与实际一致,字迹要清晰,并且不得涂改。
4.在衡器计重时,如发现所衡重的进出口商品有破包,应根据对进口和出口商品衡器计重的不同要求,分别采取不同措施:
①出口商品:
在出口衡器计重时,如发现破包,应由发货人按照破包数量和破损情况,对少量而轻微的破包,进行必要的修补,对数量多而又严重的破包,必须重新更换包装,并按原出口商品的质量要求补足漏失的重量。
②进口商品:
在进口衡重验收时,如发现破包,应向理货部门查询有无残损签证,如有理货签证,要立即申请检验检疫机构验残,查明破包原因,分清残损责任,确定短重数量和重量,有破漏地脚的,可扣除内含杂质,按完好部分计入重量证书,以便向有关责任方索赔。
如无理货签证,说明造成破包责任在于国内,属于装卸部门责任的,应在提货前取得装卸部门的商务记录或事故记录,衡重后确有短重的,可向装卸部门交涉索赔。
如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的,保险公司应与联系保险公司处理。
(三)水尺计重
水尺计重是通过对承运船舶之排水量及船用物料的测定,依据船舶的准确图表,计算出船舶所载货物重量的鉴定方式。
其原理是阿基米德定律,“凡浸在液体里的物体,受向上的浮力作用,浮力的大小,等于物体所排开流体的重量”。
通过检测承运船舶的吃水,求得船体的相应排水量,故称水尺计重。
这种计重方式,远在我国三国时代,曹操的儿子曹冲称象时就采用。
水尺计重适用于价值较低的、过磅困难、大宗散装商品计重。
它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已为国际上公认。
其计重结果可作为商品的交接结算、处理索赔、计算运费和通关计税等的依据。
这项工作在国际上均由享有良好信誉的非利益当事人,具有丰富经验和精湛技术的公证鉴定人来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所签发的水尺计重证书,具有法律效用。
水尺计重具体操作是通过在装(卸)船前和卸(装)船后,分别测定前后两次水尺,并前后两次测定船舶淡水,压舱水,及燃油的呆存量,同时前后二次测定船边港水密度,然后根据船方提供的排水量表以及有关静水力曲线图表、水油舱计量表和校正表等图表计算出船舶载运货物的重量。
由于影响水尺主计重因素较多,如船舶拱陷变形,定量备料更动,港水风浪等,根据国际惯例,公证鉴定机构规定水尺计重的允许误差为不超过±5.0‰。
为减少误差,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承运船舶必须具备水尺计重的条件:
即船舶的艏舯艉水尺标记和载重线标记的字迹必须正规,刻度正确无误;具备船舶正确而有效的图表:
包括排水量表或载重表、静水力曲线图或可供排水量纵倾校正的图表,水油仓计量表及纵倾校正表,船型图表或可供船艏艉纵倾校正的有关图表。
(四)容量计重
容量计重是对在运输、储存和交接过程中散装液体商品和液化气体商品的一种计量方式,容量计重适用于海运或陆运散装液体商品的计量。
容量计重工作是通过国家计量部门精确标定的计量容器(如油罐、油池、油轮计量油舱、油驳等)或标准定量容器(如定量油池、定量油罐等)测定所装(卸)散装液体货物的容量,结合测定货物容量时的温度、密度等数据,作必要的技术校正,然后依据检定准确的容量计量表,计算载运散装液体货物的重量,同时测定载运船舶油舱的空距,船舶的前后吃水及倾斜度,以备发生重量溢卸时的检查校对。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标惯例,规定容量计重的允许误差,计量器准确度应2.0‰,静态计量系统误差应3.0‰。
(五)流量计计重
流量计计重是区别于静态计量(容量计重)的一种动态计量方式,即以检定合格的流量计,安装在液体流经的管道上,流动的液体进入流量计时,被计量腔内旋转的固定容积空间连续不断地置换,被置换的这部分液体之容积得到计数,通过表头计数器指示出累计的体积流量,经计算后得出该液体货物的重量。
流量计又可分为速度式(如涡轮流量计)和容积式(如腰轮流量计),较常用的为容积式。
该项计重方式,由于不易受油温、密度的客观因素和仪表准确度的影响,所以允许误差一般按±4.0‰掌握。
用于出口原油计量的流量计及计量系统的精度分别为±2.0‰和±3.5‰。
二、残损鉴定
商品残损鉴定工作是鉴定业务主要工作之一。
它是依据对外贸易、运输、保险等贸易关系人和国内外有关单位的委托申请,对残损进行鉴定。
主要鉴定遭损商品的残、短、渍、毁等情况。
对商品遭受的残破、短缺、生锈、发霉、油渍、污染、串味感染、虫蛀、受湿、腐败、变质、损毁、灭失等具体损失,要实际鉴定其受残部分,确定残损商品的受损程度,判断致损原因,分析对使用和销售的影响,估定残损贬值率,以及证明有关修理、加工、改装等补救费用,出具残损鉴定证书,作为申请人、承运人或保险人索赔、退货、补货或换货的依据。
进口商品残损鉴定的主要工作项目有:
1.舱口检视:
一般由承运人申请。
主要检查船舶卸货前舱口、风筒封盖或封识情况,检查舱内表层货物的覆盖、衬垫及有无进水移动、残损等情况。
如有残损货物,应查明原因。
2.载损鉴定:
一般由承运人申请。
主要检查船舶卸货前舱口、风筒封盖或封识情况,检查舱内货物的积载(通风、铺垫、隔离、紧固、配载等)情况,鉴定货物的残损情况和致损原因。
3.监视卸装:
一般由承运人、发货人、保险人申请。
主要通过检查船舶卸货前舱口、风筒封盖或封识情况,检查货物积载情况,并监视货物的卸载工作。
在卸载过程中发现残损,短缺漏失时,查明残损情况和数量以及致损原因,明确责任归属。
4.海损鉴定:
一般由承运人、保险人或理算人提出申请,这种情况通常是由于船舶遭遇海事或其他意外事故所引起。
海损鉴定工作主要是按照提单分清好货、残货,对残损货物区别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查明残损件数及其好残程度,分别估定其残损贬值率,并证明申请人提供货物的到岸价格(CIF),出具海损鉴定证书,供有关部门作办理理算和处理索赔的依据。
5.货物验残:
验残是对进口商品的残损、变质、短缺和漏失等进行鉴定,判断致损原因,估定残损贬值程度,签发验残证书。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凡卸货时已发现包装或外表残损的商品,必须在贸易和运输契约规定的目的港及时向口岸检验检疫局申请鉴定。
此外,鉴定业务还包括船舱检验、监视装载、积载鉴定、油舱空距的测量等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口岸 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