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斯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及实施办法试行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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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斯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及实施办法试行范文
卡斯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及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背景
1.卡斯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概况
卡斯镇位于昌宁县西部,东南与鸡飞乡接壤,西与施甸县、隆阳区毗邻,北与柯街镇隔河相望,距县城47公里。
全镇国土面积244平方公里,共辖11个村182个村民小组,镇内居住着汉、傣、彝、布朗等多种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10%。
有耕地面积48000亩,最高海拔2780cm,最低海拔930cm,相对高度差1850cm,境内山多坝少,山区面积占75%,有热、温、寒气侯垂直分布。
2006年末,全镇总人口38148人,其中农业人口36941人。
成立了卡斯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工作人员2人。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8380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为34264人,人口参合率96.2%。
收缴新农合基金.00元,基金由镇财政所统一上划县新农合银行帐户。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概况
2003年我国推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即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按照远景规划,2010年全国农村地区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新农合制度。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启动2007年新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筹资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提高我镇农民的健康水平,切实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中央确定的到2010年全国农村建立起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由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投入为主,农民个人少量筹资,遵循互助共济、共同受益的原则而建立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第四条 卡斯镇举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遵循的原则是政府组织、资助、引导;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不断完善,稳步发展;谁投资,谁受益。
第二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对象及其权利、义务
第五条 我镇辖区内所有农村户口人员都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参加,做到户不漏人。
第六条 参合人员的义务:
1.按规定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
2.遵守和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办法、细则及规定;
3.配合医疗保健机构做好医疗保健工作,重视自身健康;
4.妥善保管好《昌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及看病时所发生的凭证;
5.检举破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行为和冒名顶替等不良行为;
6.参合农民就医或住院时必须出示《昌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户口册》,并配合指定医疗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做好相关材料的登记、统计和核对工作。
第七条 参合人员的权利:
1.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基本医疗卫生、保健和健康教育服务;
2.就医时有权享受按规定报销一定比例的医药费;
3.有权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
4.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5.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
第三章 机构建设及职责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分别成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简称合管委)。
对新农合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
第九条 机构职责
(一)镇合管委及合管办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的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面的政策、规定;
2.如实填报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报表;
3.掌握并按时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情况;
4.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工作管理、基金筹集、医疗费用的核销等有关事宜;
5.接受县合管办及各乡镇合管委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成员单位职责
发改计划部门(由镇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对医疗、药品价格实施监督检查。
各村委会:
做好新农合宣传动员工作,摸清全村各村民小组的参合人数,完成该村的参合率,负责全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缴,填写和发放医疗证。
财政部门:
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做好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并与县财政局协调,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民政部门:
负责帮助解决农村特困户参合困难,使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同时结合扶贫开发,倡导和支持贫困农民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审计部门:
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农业部门:
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和基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解决“三农”问题的内容目标体系。
教育部门:
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和要求农村户口的教师配偶及其家属带头积极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计生部门:
结合“奖、优、免、补”政策,动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纪检、监察部门: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工作管理、基金使用情况向县合管委报告。
宣传部门:
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开展做好正确的舆论宣传政策导向。
卫生部门:
(1)培训管理人员,制定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
(2)对经办机构执行政策规定和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3)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规章制度和医疗服务提供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规范服务,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4)及时研究分析和解决合作医疗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5)按规定收集、汇总、统计、分析合作医疗信息并及时上报;
(6)定期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合作医疗运行情况等。
(三)各级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积极协助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与分配
第十条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第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当年筹资,下一年享受服务的政策。
参合人员要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交纳下一年的参合费。
未参合人员不得在中途参加。
参合人员不得在中途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二条 筹资水平
参合农民每人每年交纳10元;省级按每个参合农民补助20元;中央按每个参合农民补助20元;形成我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第十三条 合作医疗统筹资金的分配
1.门诊统筹基金:
按县人民政府2006[141]号文件执行。
2.住院补偿基金:
按县人民政府2006[141]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 资金财务管理及监督
第十四条 基金的监督实行民主监督、行政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
(一)资金管理原则。
合作医疗基金作为一种专用基金,其管理遵循: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的原则。
参合农民当年的积余资金不得用于充抵下年个人应缴纳的基金数,也不得把账户资金重新发放到个人;每次报销的医药费由指定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或管理机构在《合作医疗证》上注明。
(二)每年由镇政府组织筹集合作医疗个人基金后,统一存入县财政专户(含中央、省及社会资助资金)。
(三)合管办根据资金使用情况,按月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报请县财政批准后,划拨补偿资金。
做到财政“管钱不管帐”,合管办“管帐不管钱”。
第六章 就诊、补偿方法及报销程序
第十六条 就诊及补偿方法
(一)参合农民在本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门诊或住院费,出示《昌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户口册》、《身份证》,经定点医疗机构或管理机构核实身份后,按规定比例实行现场报销;
(二)参合农到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先行全额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在凭《昌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户口册》、《身份证》、出院证明、用药清单、医疗单位的正式医疗收费票据到县合管办审核报销。
第七章 报销范围、非报销范围
第十七条 报销范围
按县人民政府2006[141]号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非报销范围
按县人民政府2006[141]号文件执行。
第八章 补偿办法
第十九条 门诊、住院结算
(一)定点医疗机构在做好相关记录(补偿登记表项目登记、合作医疗证补偿记录、患者相关证件验证及签字手印)的前提下,进行现场补偿,按月上报县合管办审核报销。
(二)农民就诊费用结算时,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以门诊处方、专用收费收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及住院病人登记台帐作为垫付的记帐凭证,并以报表的形式上报县合管办报销。
(三)住院费用的补偿
住院费用的补偿实行起付线、封顶线、分级按比例报销。
具体补偿方法按县人民政府2006[141]号文件执行。
第九章 医疗机构及药品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卡斯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和乡村医生的认定
根据“方便群众就诊,技术、功能合理,机构属性平等”的原则,按照发布公告、自愿申报、专家评估、文件确定等程序,确定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和乡村医生。
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认定。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管理协议。
实行平时监督与半年、年终考核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循省合管办制定的《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坚持原则,因病施治,合理用药。
第二十三条 医务人员诊治病人时,凭《昌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户口册》、《身份证》开处方。
第二十四条病人不得指定医生开药,不得要求医生超规定开药,不得点名要药,医生应根据病情合理开处方,不得开“搭车药”、“替代药”、“转抄方”、“大处方”、“人情方”,已开药品在尚未用完期间,不得重复给药。
第二十五条 加强各级医疗机构管理及村卫生室建设
(一)加强基层卫生组织建设,做到人员、房屋、设备三配套,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农民看病就医的需要。
(二)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镇、村卫生机构,除承担日常的业务外,还担负着与合作医疗业务相关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三)加强各级卫生人员的素质教育,以质量第一、服务第一、社会效益第一为工作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纳入政府责任目标,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考核、有奖惩。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参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费用外,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农村合作医疗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用收据冒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偿而无理取闹的;
(四)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住院病历、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五)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六)采取非法手段使住院费用多报、重报的;
(七)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违反资金管理及使用的处理: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财经纪律。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贪污、截留、挪用医疗补偿基金。
或以其他借口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擅自设置报销项目,更改报销比例。
一经查实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够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利用工作之便,出具假发票、假证明等挪用、套用、占用资金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是乡村医生的取消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国家工作人员违纪的,根据情节进行查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定点医疗资格。
违纪人员情节较轻的当年履职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情节较重的,履职考核当年不得评为合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二)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标准,随意检查的;
(三)不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虚开发票,造成合作医疗资金流失的;
(四)医务人员不验证、不登记诊治情况而补偿费用,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五)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假处方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开搭车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串换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的;
(七)未征得参合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而发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费用的;
(八)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规定和实施方案由镇合管委和镇合管办负责解释。
本规定和实施方案与县人民政府的不一致的,以县人民政府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卡斯镇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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