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居民住宅楼使用的场所清单及法律法规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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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居民住宅楼使用的场所清单及法律法规依据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使用的场所清单及
法律法规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2.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依据: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二、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
1.生产车间、储存易燃可燃物品的库房。
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2条之规定。
2.棋牌室、酒吧、网吧、休闲吧、录像厅、游艺、游乐等场所。
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10条之规定。
3.汗蒸房、美容院、健身房、洗脚房、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10条之规定。
4.旅馆、餐饮、培训机构等公众聚集的营业场所。
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10条之规定。
5.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场所。
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4条和第5.4.10条之规定。
三、其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禁止设置在居民住宅楼或与住宅合建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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