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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知识点
第七章知识点
一、知识产权
英文为“intellectualproperty”,德文为“GestigesEigentum”,其原意均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智力成果权。
在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之为智慧财产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有学者考证,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
知识产权是指:
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
【具体解释】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方面或文化艺术方面,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这个定义包括三点意思: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有人称为精神的(智慧的)产出物。
这种产出物(智力成果)也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
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
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
(2)权利主体对智力成果为独占的、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3)权利人从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
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
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其利益主要是非经济的)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
知识产权包括:
工业产权和版权(在我国称为著作权)一共两部分。
知识产权包括哪些内容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权"。
指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
包括两大部分:
①工业产权,由发现权、发明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组成,包括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等专利技术以及商标、服务标志、名称、产地标志等;②著作权,郎版权,内容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艺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等。
■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等。
下面只指出工业产权中的一些主要类型:
△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
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商标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发展不同。
△专利权与专利保护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对该项发明创造拥有独占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厉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专利保护采取司法和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平行运作、司法保障”的保护模式。
本地区行政保护采取巡回执法和联合执法的专利执法形式,集中力量,重点对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等严重扰乱专利法治环境的现象加大打击力度。
△商号权。
即厂商名称权,是对自己已登记的商号(厂商名称、企业名称)不受他人妨害的一种使用权。
企业的商标权不能等同于个人的姓名权(人格权的一种)。
此外,如原产地名称、专有技术、反不正当竞争等也规定在巴黎公约中,但原产地名称不是智力成果,专有技术和不正当竞争只能由反不当竞争法保护,一般不列入知识产权的范围。
■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版权。
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的实质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
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著作权。
在我国,著作权用在广义时,包括(狭义的)著作权、著作邻接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
这是著作权人对著作物(作品)独占利用的排他的权利。
狭义的著作权又分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著作权法第10条)。
把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是不妥当的。
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有时有交叉情形,这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6种知识产权类型,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并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在第七节,以八条的篇幅,确定了知识产权犯罪的有关内容,从而确定了中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制度。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发明奖励条例》等单行法和行政法规也都对相关的知识产权作了规定。
■世界知识产权日 4.26
■历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回顾
2001年:
今天创造未来
2002年:
鼓励创新
2003年:
知识产权与我们息息相关
2004年:
鼓励创造
2005年:
思考、想象、创造
2006年:
知识产权——始于构思
2007年:
鼓励创新
二、时效和地域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利用专利权的有限性,专利权的有限性也是被告为自己辩护的有力理由,比如有:
保护期已满的专利,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10年;
专利的地域性:
专利仅在国外授权而未在中国授权,在中国不受法律保护;被视撤或提前终止保护期的专利;
此外,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即:
如果能证实自己早在两年前就开始实施了该专利,并且当时对方得知或应当得知这一情况,则对方由于诉讼时效已过而丧失了诉讼权。
专利权的地域性规定
根据《巴黎公约》第四条之二专利:
在不同的国家就同一发明取得的专利是相互独立的。
该条规定了专利独立原则。
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是指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对其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专利权或独占权。
如果在外国取得的专利权,仅在该外国拥有专利权。
在我国只保护获得中国专利权的专利,一项外国专利权在中国境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当然也就不可能出现在中国境内侵犯外国专利权的问题。
由我国企业有些同志不懂专利的基本常识,因而曾经发生过在引进国外技术时,在合同中对方要求支付外国专利使用费而我方欣然应允的情况。
外国专利技术内容要想在中国受保护,该专利申请人就必须把这同一项技术在规定的优先权期限内向中国提出申请并获得中国专利权。
三、知识产权侵权案例
1、广州雅诗兰黛化妆品有限公司名称侵权案
2004年3月,全国整规办、工商总局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广州市雅诗兰黛化妆品有限公司名称侵权案进行了现场督办。
广州市雅诗兰黛化妆品有限公司是在广州登记注册的一家民营企业,成立于2000年8月,主要经营化妆品、美容美发产品。
该公司把已经在我国合法登记注册的国际品牌“雅诗兰黛”作为自己企业名称的主体部分,并生产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外方对此反映强烈。
联合工作组与广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其所在地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宣传资料上有明显的“雅诗兰黛”字样及“公司依托国际知名品牌”、“让我们看到一个国际知名品牌在中国落地、生根、发芽”等文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动机十分明显。
执法人员当场查扣涉嫌侵权的商品标识和虚假宣传品12170份。
广州市工商局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删除产品标识和宣传材料上的“雅诗兰黛”字样并不得以任何相近似的中文名字来代替。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此前,该公司于2001年10月、11月、2002年5月、2003年10月分别因涉嫌仿冒雅诗兰黛公司产品的侵权行为受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2、2004年12月,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办制售假冒“东芝”等品牌电池案,捣毁一个特大制造假电池窝点,抓获制假人员20多名,查获制假工具及假电池折合人民币200多万元。
3.2005年1月,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办尤福顺等生产假冒“吉列”刀片商标案,查获假冒“吉列锋速3”刀头50箱,摧毁了这个从事制假活动1年多、制售假冒“吉列”产品65万盒的犯罪团伙,案值3000万元,抓获俄罗斯籍犯罪嫌疑人吐尔克?
哈拉夫(KHALAFTURKI)。
4.2005年2月,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经侦支队侦办赵维伦等制售假冒“丰田”等汽车零配件案,缴获假冒“丰田”、“尼桑”等品牌的汽车零配件价值约1000万元,案值2000万元,抓获赵维伦等3名台湾籍犯罪嫌疑人。
5、2005年3月,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经侦队侦办张建党制售假冒“莲花”牌味精案,打掉一个制售假冒“莲花”牌味精的犯罪团伙,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4名,收缴制假原料21吨,成品味精452箱,假商标标识21余万套。
6、2005年1月,广西自治区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区分局侦办张桂生等制售假冒“脑白金”、“黄金搭档”案,查获假脑白金208箱、假黄金搭档190箱,缴获制造假脑白金、黄金搭档使用的泡沫盒、纸箱、内外包装商标一批,涉案金额60余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桂生、黄爱斌、黎玉荣已被批准逮捕。
7、2004年12月,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办假冒“阿迪达斯”等品牌运动鞋案,查扣假冒“阿迪达斯”、“耐克”等驰名商标运动鞋2100余箱计2.6万余双,案值500余万元。
当前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活动的一些典型特征。
第一,侵犯名牌商标专用权案件突出,涉案金额增大。
由于假冒名牌产品投入成本低、获利巨大,制售假冒“阿迪达斯”、“耐克”、“五粮液”、“中华”等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商品案件十分突出。
这50起案件案值几乎全部在百万元以上,特别是上海公安机关侦办的赵维伦等人销售假冒汽车配件案、河南省公安机关侦办的假冒“仲景”注册商标药品案、江苏省公安机关侦办的假冒“香乃尔”等化妆品案,案值均高达数千万元人民币。
第二,常与制造、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等活动纠合在一起,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例如黑龙江省海伦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侦办的特大制售伪劣奶粉案,王明山等人制售伪劣奶粉达320吨,涉及全国8个省、19个市、8个县,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安徽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破获的商文彬等人销售假冒“丰两优一号”稻种案件,缴获假稻种3000余公斤,如果不及时破获这一案件,其后果可能造成上万户农民一年的劳动付诸东流,颗粒无收。
第三,涉及面广,专业化、科技化趋势日渐明显。
侵权犯罪分子在实施侵权犯罪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生产设备和技术越来越先进,制假水平越来越高,犯罪手段呈专业化、科技化方向发展。
例如,2004年11月,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破获假冒美国思科公司电子元件案,捣毁制假窝点、仓库11处,查获假冒电子元件1万余件,假商标标识、包装等20万件,案值2000万元。
第四,跨国(境)犯罪较为突出。
在“山鹰”行动中,公安机关发现多名英国、俄罗斯、巴基斯坦、黎巴嫩等国家的不法分子在我国组织策划或者参与制假贩假犯罪活动。
如上海市公安机关破获的“9.28”假冒注册商标案中,英籍犯罪嫌疑人苏拉杰通过电子邮件向国内不法分子发送假订单,并多次潜入我国境内向不法分子提供样品并实地指导生产假冒妮维雅等知名化妆品及商标标识85万件,案值500余万元,并将这些假冒品销售到世界各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第五,犯罪手法隐蔽、狡猾。
随着公安机关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此类犯罪活动已经很少在“小作坊”中进行,而是采用“化整为零”、“异地装配仓储”、“遥控指挥”等手法逃避打击,并威胁工人不得打探、泄露任何有关造假活动的情况,反侦查意识越来越强。
在浙江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破获的尤福顺犯罪团伙制售假冒“吉列”剃须刀案中,尤福顺等人在宁波慈溪市委托他人刻制制假模具,在鄞州区生产包装盒,从上海购进假冒的剃须刀刀片,后由尤福顺本人及其公司制成剃须刀刀头交给蔡海良、李则祥等人在台州包装成“吉列锋速3”刀头,最后运往义乌向各地销售。
正是通过这种“异地装配仓储”的手法掩盖其制假售假的犯罪事实,尤福顺犯罪团伙在1年多的时间内,制售假冒“吉列”剃须刀成品达65万盒、半成品达55万盒。
浙江省公安机关经过半年多的缜密侦查,彻底查明其全部犯罪事实,一举将整个犯罪组织和网络彻底摧毁。
2007年11月17日,当地时间14号下午2点,北京时间14号晚9点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一审判决,判决欧凯公司在德国停止使用王致和商标,以及撤消其抢注的王致和商标,王致和集团胜诉。
去年3月,王致和腐乳、调味品、销售服务三类商标被一家名为“欧凯”的德国公司注册。
据了解,我国有不少老字号品牌如“狗不理”、“北京同仁堂”等商标在国外遭到抢注,不仅影响了老字号的声誉,也给企业走出国门设置了贸易壁垒。
这次“王致和”商标抢注案一审胜诉是中华老字号首次在海外维权获得胜利。
商标境外遭抢注每年发生100多起如果说王军在国内抢注了与LV商标相关的图形作为专利是想钻空子搭顺风车,那么国外企业在他国抢注我国知名企业的商标可能就是为了封锁中国企业进入他国市场和自己分羹了。
1995年,青岛亨达集团花费30万元人民币将自己打造的、但被别人持有的“亨达”注册商标赎回。
前年,青岛海信集团更是历时6年,最终以50万欧元将被西门子公司在德国注册的“HiSense”商标赎回。
中华老字号“王致和”、“狗不理”、“北京同仁堂”等商标也曾在国外遭到抢注。
天津狗不理集团终于与日方“狗不理”商标注册人办理了友好转让手续,“狗不理”商标自1997年被一家日本公司抢注,漂泊10年之后终于“回家”,日本有关方面也将正式核准天津狗不理集团是“狗不理”商标在日本的权利人。
据悉,近年来企业商标被抢注现象不断加剧。
国内有15%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其中超过80个商标在印度尼西亚被抢注,近100个商标在日本被抢注,近200个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五粮液在韩国、康佳在美国、海信在德国、科龙在新加坡等相继遭遇了商标被抢注的命运。
每年商标国外抢注案件超过100起。
在去年世界品牌实验室公布的“中国500个最有价值的品牌”中,有46%未在美国注册,50%未在澳大利亚注册,54%未在加拿大注册,而在欧盟的未注册比率则高达76%。
日本松下公司的“National”商标,虽然在日本早已家喻户晓,但是由于该商标在美国被他人抢注,松下公司只好变更商标,在日本国内继续使用“National”商标,而在国外创设了“Panasonic”的新商标。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曾有超过80个商标在印度尼西亚被抢注,有近100个商标在日本被抢注,有近200个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
每年我国商标特别是一些知名商标在境外遭抢注案件超过100起,涉及化妆品、饮料、家电、服装、文化等多个领域。
四、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
比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就是这种类型。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
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破坏性主要体现在:
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使守法经营者蒙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
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3、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
以不当手段获娶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娶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5、低价倾销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为排挤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附带提供给用户和消费者金钱、实物或其他好处,作为对交易的奖励。
其方式大致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奖励给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一种是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以列举方式禁止经营者从事三类有奖销售行为。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第13条加以细化,禁止以下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4)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7、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补一、相关案例
案例1、损害他人商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某市A、B两家大商场,都处于闹市区。
近时期来,由于A商场经营有方,货真价实,价廉物美,颇受顾客欢迎,A商场销售额直线上升。
而处于A商场对面的B商场顾客很少光顾,效益欠佳。
随着一段时间的推移,在本市报纸上的读者来信中登有一些消费者到A商场购物遭到服务员的冷遇,还有一些消费者反映,在A商场买到了假货,退换都不允许等等。
于是A商场效益受损,B商场顾客盈门。
为此A商场经理专门到报社查询这些读者来信,准备让职工亲自登门道歉以避免更大的影响。
当将这些读者的来信地址一一查出后,发现其中绝大部分的消费者来信地址都是B商场职工的地址。
A商场经理非常气愤,找到了B商场的这些职工,当问及他们为什么这样做时,B商场职工回答这些做法都是他们的经理让做的。
A商场经理告到法院,要求B商场经理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挽回损失、消除影响,赔偿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问题]本案中B商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
[答案与分析]法院经过调查核实,认为B商场的这些做法客观上损害了A商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的规定:
经营者不得散布虚假事实,不得捏造,以此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
B商场为了达到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指使职工冒充消费者写信,无中生有,攻讦A商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A商场的名誉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立即公开向A商场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A商场的经济损失。
案例2、
某省于1998年元旦开通有线电视公共频道,该有线电视台为了提高收视率,以吸引更多的广告客户,推出了集娱乐,休闲,广告抽奖为一体的“缤纷时刻”栏目,开展“日日送奖,月月送礼”活动,每天向观众出一道简单的问题,猜对的观众通过抽奖即可获得每日送出的一台VCD或者一部摩托罗拉手机,每月还送出一个超过10万元的大奖即一套公寓。
此举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另外,该省还拥有多家电视台,电视台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而该有线电视台开展的有奖竞猜活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招揽广告客户。
分析:
该电视台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为了吸引更多广告客户(即赚取更多广告利润),电视台需提高节目收视率。
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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