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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环境监测方案模板
2015年黑龙江省环境监测方案
二〇一五年三月
一、环境质量监测1
(一)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1
(二)区域(农村)空气质量监测2
(三)酸雨监测2
(四)温室气体监测3
(五)地表水水质监测4
(六)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5
(七)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6
(八)农村环境质量监测9
(九)土壤环境质量监测10
(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12
(十一)声环境质量监测13
(十二)跨行政区界断面水质监测14
(十三)江河警戒水质监测16
(十四)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与保证16
二、污染源监测17
(十五)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17
三、专项监测23
(十六)中俄界河联合监测23
(十七)松花江流域水生生物试点监测24
(十八)重点湖库监测、建立重点湖库浮游生物快速监测数据库26
(十九)省站完成背景断面水生生物的调查28
(二十)“十二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控制断面水质监测28
(二十一)地表水各河流源头水质监测29
(二十二)全国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质量考核监测30
一、环境质量监测
(一)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
1.监测范围
13个地级城市,共计57个国家网监测点位,其中包括5个国家城市直管站;2个省直管县(XX市及XX县),共计5个空气监测点位。
2.监测项目
SO2、NO-NO2-NOX、PM10、PM2.5、CO、O3、气象五参数、能见度。
3.监测时间
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数据报送
以VPN方式报送实时数据。
每日14时前通过国家空气质量监测联网管理平台报送前一日经审核的小时数据。
5.评价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评价6项污染物。
6.质量控制与保证
(1)城市空气质量监测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由承担监测单位进行日常质量保证与控制。
(2)城市空气自动监测
对已验收的空气自动站由承担监测单位进行日常质量保证与控制。
省站将按照黑环监[2014]9号关于下发《黑龙江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检查方案》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抽查。
对新建及扩建的空气自动站均按照《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和《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要求开展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工作,并形成安装调试报告和试运行报告。
(二)区域(农村)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黑龙江五大连池清泉1个站点。
2.监测项目
SO2、NO2和PM10连续在线监测。
3.监测频次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4.数据报送及监测报告
以VPN方式实时报送。
五大连池站编写年度区域(农村)环境质量报告书和质量管理报告书,省站负责审核。
(三)酸雨监测
1.监测范围
13个地级以上城市及XX市和XX县2个省直管县市。
鼓励边境地区及有条件的县级城市结合实际工作开展监测。
2.监测指标
pH、电导率、降水量及硫酸根、硝酸根、氟、氯、铵、钙、镁、钠、钾9种离子浓度。
3.监测时间
每天上午9:
00到第二天上午9:
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4.质量保证
执行《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
5.数据报送
按酸雨例行监测数据格式和方式报送监测数据,每月5日前(含5日,遇周末顺延)报送上月监测数据。
2016年1月5日前报送2015年全年监测数据。
(四)温室气体监测
1.监测范围
XX市。
2.监测指标
CO2、CH4。
3.监测频次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4.质量保证
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空气监测网络质控手册-温室气体监测站》进行日常维护,每月报送质控手册填写记录。
5.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实时报送小时数据,每月5日前(含)报送上月汇总数据。
(五)地表水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国、省控地表水监测断面(点位)。
2.监测项目
河流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总氮除外),以及流量、电导率。
湖库增测透明度、总氮、叶绿素a和水位等指标。
3.监测时间
每月1~10日;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日。
4.质量保证
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由承担监测单位进行日常质量保证与控制。
5.数据报送
各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后,20日前通过“月报填报传输系统”软件将数据报送省站。
6.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加“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填写“-1”;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由相关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省站报送核查结果;未监测的断面需报送正式地表水未监测断面说明并加盖公章邮寄至省站综合室。
(六)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1.监测范围
15个国家水质自动监测断面(点位)。
其中3个断面(点位)(龙王庙断面、知一桥断面、当壁镇断面)增加总氮和总磷,3个断面(点位)(肇源断面、同江断面、江心岛断面)增加VOC,4个断面(点位)(黑河断面、同江断面、乌苏镇断面、江心岛断面)增加生物毒性指标。
2.监测项目
河流监测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和总有机碳等。
湖库增加总氮、总磷。
重点水域增加VOC和生物毒性指标。
VOC指标包括18种挥发性有机物:
二氯甲烷、反式-1,2-二氯乙烯、顺式-1,2-二氯乙烯、三氯甲烷、1,2-二氯乙烷、苯、1,2-二氯丙烷、三氯乙烯、甲苯、四氯乙烯、氯苯、乙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苯乙烯、邻二甲苯、1,4-二氯苯、1,2-二氯苯。
3.监测频次
执行《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每4小时监测一次。
根据需要可增加至2小时一次。
4.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912002),《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2007〕182号)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每天查看自动监测实时发布系统中的数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由承担监测单位进行日常质量保证与控制。
5.数据报送
自动站数据实时自动报送。
周报数据由各托管单位于每周一中午12:
00之前通过“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报送。
(七)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13个市(地)的41个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64个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72个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2.监测指标
(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1)常规监测: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并统计当月各水源地的总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2)全分析: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
(2)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1)常规监测: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23项(见环函〔2005〕47号),并统计当月各水源地的总取水量。
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2)全分析: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39项。
3.监测时间
(1)常规监测
1)地级以上城市
每月1~10日采样监测一次,由所在地市环境监测站承担。
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2)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采样一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监测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
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2)全分析
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年6~7月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县级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2年(第双数年)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4.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对监测结果负责。
地市环境监测站对报送的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并对最后上报省站的数据质量负责。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5.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1)饮用水源地水质常规监测数据
1)地级以上城市
各地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对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并对最后上报省站的数据质量负责。
数据审核无误后每月20日前通过“饮用水源地月报填报传输系统”软件将数据报送省站。
2)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各地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汇总辖区内所有县级城镇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
对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并对最后上报省站的数据质量负责。
审核无误后通过“饮用水源地月报填报传输系统”软件将数据报送省站。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每季度数据:
各地市环境监测站于3月、6月、9月及12月20日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每半年数据:
各地市环境监测站于6月20日及12月20日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
各地市环境监测站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数据,或有缺报、错报、漏报及其他情况,需书面上报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
(2)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
地市和县级全分析监测上报内容包括:
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统计未检出项目数、未监测项目数、未监测原因、达标项目数、超标项目、超标倍数和超标原因分析)。
不能完成全分析的环境监测站须提前1个月报送说明材料。
监测数据上报文件类型采用Excel文件;评价报告和说明材料采用Word文件上报。
9月25日前报送到省站综合室邮箱:
(******)报送本行政区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
每季度的最后1个月的10号前报送该季度的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以及河流湖库水质监测数据;6月和11月10号前报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数据;11月10号前报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12月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站报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年度报告。
(九)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全省13个市(地)开展畜禽养殖场周边土壤监测。
每个地市选择3个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开展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畜禽养殖场规模为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等。
若无符合上述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行政区内有代表性的其他规模的畜禽养殖场。
2.基本情况调查
(1)自然和社会经济情况
监测区域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自然植被、周边水系、水文状况、气象特征等自然环境情况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和工农业生产等状况等。
(2)畜禽养殖场及周边土壤情况
畜禽养殖场名称、场地面积、养殖畜禽种类、数量;畜禽养殖场周边土壤类型、成土母质、区域背景等。
(3)排污及周边污染源情况
畜禽养殖场目前主要污染物及排放去向;畜禽养殖场周边一定范围内有无污染源(或排污口)、污染源类型、数量及分布等,找出可能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来源。
3.监测布点
每个畜禽养殖场周边土壤共布设5个监测点位。
在畜禽养殖场外围500米范围内采用网格法进行随机布点,网格大小为100米×100米。
4.监测项目
(1)必测项目
土壤理化指标:
土壤pH、有机质含量、阳离子交换量;
无机污染物:
镉、汞、砷、铅、铬、铜、锌和镍;
有机污染物:
六六六、滴滴涕和苯并(a)芘。
(2)选测项目
无机污染物:
钒、锰、钴、银、铊、锑等。
5.监测时间和频次
1~8月,监测1次。
避免在有明显污染源或者固废堆放点附近采样。
6.分析与评价
分析方法执行《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总站生字[2011]161号),没有列入的项目执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样品分析测试技术规定》(原国家环保总局,2006)。
评价标准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二级标准,对GB15618没有的评价标准执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环发〔2008〕39号)。
评价方法执行《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总站生字[2011]161号)。
7.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保证技术规范》、《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2013年土壤例行监测质量控制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由承担监测单位进行质量保证与控制,并完成质控报告。
质控检查等要求将另行下发。
6报送时间和要求
请各市(地)环境监测中心站将监测报告和监测数据于10月10日前报送省站邮箱:
(******),文件命名为“2015+市(地)名+土壤”。
(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13个市(地)。
2.监测项目
遥感监测项目为土地利用/覆盖数据(6大类,26小项),其他项目为土壤侵蚀、水资源量、降水量、二氧化硫排放量、COD排放量和固体废物排放量等。
3.数据报送格式
(1)市域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数据
以市和县为单位的土地利用/覆盖解译数据,包括2014年和2015年现状解译数据,2013-2014年和2014-2015年动态解译数据。
数据格式:
coverage。
以景为单元的遥感影像数据和以县为单元的遥感影像数据。
地面核查数据和地面核查报告,包括核查照片、核查点统计表和核查报告。
(2)典型生态区域或者生态专题监测和评价数据,包括:
遥感解译数据、地面监测或调查数据以及报告等。
(3)市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报告,包括纸版和电子版。
4.数据报送时间
2014年数据上报时间为7月~8月。
2015年数据上报时间为9~10月。
(十一)声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与监测项目
全省13个地级以上城市开展了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和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2.监测内容与时间
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每个点位监测24个小时的等效声级(dB(A));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每个网格监测10分钟的等效声级(dB(A));
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的等效声级(dB(A));记录车测量(轻型汽车、重型汽车)。
3.监测频次
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每季度监测一次,第二个月(即2、5、8、11月)20日前监测完毕,共4次。
城市区域噪声监测,在春季4月1日-5月20日昼间监测1次,监测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测量,测量时段应覆盖整个正常工作时段。
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在秋季10月-11月20日昼间监测1次,监测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测量,测量时段应覆盖整个正常工作时段。
4.质量保证
由各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部门负责人对数据审核后,向省环境监测站通过邮箱:
(******)报送。
质量保证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相关规定执行。
5.数据报送方式与时间
由各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部门负责人对数据审核后,向省环境监测站通过邮箱:
(******)报送。
城市功能区噪声数据,于每季度第二个月(即2、5、8、11月)的25日前报送到省站。
城市区域噪声数据,于5月25日前报送到省站。
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数据,于11月25日前报送到省站。
(十二)跨行政区界断面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全省13个市(地)的23条河流和8个湖库泡沼,共包括82个监测断面。
2.监测指标
(1)出、入境断面
出、入境断面监测项目为24项:
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和粪大肠菌群。
(2)通量断面
通量断面监测项目为4项:
pH值、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石油类。
(3)监控断面
重点污染源监控断面依据各自行业类别确定的污染指标进行监测。
湖库监控断面监测项目为16项:
水温、pH值、电导率、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铅、透明度、总氮、总磷、叶绿素α和水位。
3、监测频率
(1)出、入境断面
出、入境断面每年监测8次(1,2,5,6,7,8,9,10月)。
(2)通量断面
通量断面枯、平、丰各水期监测均不少于2次,每年监测不少于6次。
(3)监控断面
监控断面枯、平、丰各水期监测均不少于2次,每年监测不少于6次。
4.监测时间
两个行政区的出、入境断面监测时间尽量保持在同一时间段,原则在当月5日之前完成采样工作。
5.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13个市(地)于当月20日前将跨行政区界断面水质监测数据通过“月报填报传输系统”软件报送到省站。
6.质量控制与保证
对跨行政区界断面水质监测省站按期进行盲样发放和不定期的现场抽查。
7.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
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由相关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省站报送核查结果。
(十三)江河警戒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全省12个地级以上城市(不包括XX区)的16条河流,共包括58个监测断面。
2.监测指标、监测频率、监测时间、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和数据填报格式与跨行政区界断面水质监测要求相同。
(十四)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与保证
加强我省各市(地)监测站、省直管站、水自动站的质量控制与保证,通过开展现场质量核查(飞行检查);专项质量检查;盲样测试及实验室间比对进一步规范环境监测实验室质量体系运行与质量核查,开展实验室能力考核工作,持续提高监测数据质量。
二、污染源监测
(十五)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监测范围
《201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有废水或废气排放的企业。
2.监测内容
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流量,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
涉重金属企业应按照排放标准的规定监测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废气和废水排口(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重金属浓度以及企业总排口、雨水排放口的排放的重金属。
对自动监测系统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源,按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的要求,开展监督性监测。
3.监测项目
废水监测项目:
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该标准中表1和表2的19项为必测项目,表3项目为选测项目)。
废水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水流量。
对污水处理厂以及COD、氨氮总量减排重点环保工程及纳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重点项目,要同时监测COD、氨氮的去除效率。
废气监测项目:
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
废气监测项目均包括流量。
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减排重点环保工程设施,同时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去除效率。
各市(地)在年初确认重点污染源企业名单后建立废水、废气、城镇污水处理厂、重金属和危险废物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标准库档案表,认真核实档案表中所有标准及相关信息,以各市(地)环保局正式文件格式上报所有材料,在本年度内不得变更任何信息,如有改动在第二年污染源名单确认时进行变更。
4.监测时间和频次
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每季度
监测1次;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期间主要污染物每月监测1次。
其他监测项目国家和地方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的频次开展监测;无明确规定的,原则上1年监测1次;存在超标现象的,应根据本地监管需要加强监督性监测,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5.监测任务分工
(1)各市(地)监测站监测任务
承担辖区内除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放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2)省环境监测站监测任务
承担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的排放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对承担监督性监测任务的地市级监测站开展技术指导、技术监督和监测质控检查,监测质控检查包括被检查单位的污染源监测质控管理、有关技术人员上岗资质、实验室质量管理、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等内容。
组织开展对行政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飞行监督监测,全年飞行监测企业比例占行政区内国控企业数量的10%。
(3)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监督性监测
1)监测范围
2015年,对承担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16家火电厂(见附表)进行监督性监测及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2)监测项目
依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项目进行监测。
3)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
(4)污染源监督监测现场检查
1)核查范围
2015年,对承担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任务的全省13个市(地)及垦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展污染源监督监测现场检查工作。
今年检查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鸡西、大兴安岭5个市地级站,具体企业由省站现场抽取。
2)核查内容
核查内容包括:
污染源现场监测操作、同步比对抽测,具体参照《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办法(试行)》(总站统字[2010]191号)。
a.现场监测操作
以与同步比对抽测项目结合的方式开展,查看被检查站现场监测全过程操作的规范性,包括:
监测方案编制、仪器设备选用、企业情况调查记录、布点采样和现场操作过程、有无质控措施、监测结果记录等。
b.同步比对抽测
省站从《201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随机抽取企业,与被核查站进行同步比对监测。
废水监测项目:
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该标准中表1和表2的19项为必测项目,表3项目为选测项目),废水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水流量,对污水处理厂以及纳入年度COD、氨氮总量减排计划的重点项目,要同时监测COD、氨氮的去除效率。
废气监测项目:
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确定监测项目,废气监测项目均包括流量,对纳入年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重点环保工程设施,同时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去除效率。
同时,对同步比对所抽测点位/断面安装的通过验收的自动监测设备,省站和被抽测站均对其展开对比监测,并编制比对监测报告,具体参考《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总站统字[2010]192号)。
3)报告编制及报送
现场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被核查市地站编制手工监测报告、比对监测报告并附相关原始记录报送省站,内容和格式要求具体参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办法(试行)》(总站统字[2010]191号)附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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