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扶持总部基地发展的政策总结123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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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扶持总部基地发展的政策总结1230
各地扶持总部基地发展的政策总结1230
一、政策总结整理1、扶持政策
要点参1、杭州市
(1)1、长清区:
新办数字创意产业类、服务外包类企业,自经营之日起5年内,按其每年贡献的地方财力奖励企业,前槐荫区:
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新购或自建自用办公用房,按青岛市:
对引进且聘用的优秀人才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为期三年的奖励:
跨国公司、国内大企业地区性总部及研发中心引进高级管理和研1、落户奖励2、经营贡献奖励3、办公有房补贴4、人才奖励5、免征部分税金1、中山市:
按优惠面积范围内建筑物的报建费、墓础没施和公建配套费总额计算,从扶持资金中杭州市:
对新设立的总部企业从成立之日起给予扶持第一年按当年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1、青岛市:
自建自用办公、营业用房的,按所购土地实际支付地价款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2、历城区:
对需征地的项目,除征地享受最低地价外,还可按应缴土6、专项资金支持7、土地优惠考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其中,注册资本在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三年100%,后两年50%。
实际入驻人员人均10对上年实现地方财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每力40万元以上的企业,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按照新增数额,给予一性补助,补助资金分3给子补贴。
2、区地方财力的杭州市:
对新80%给予资助,第上,不足10亿元的,补助200万元;注朋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定额度的奖励。
奖励资金区财政列支。
2、青年按一定比例支付,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发人员,且所在企业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个人年缴纳所得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按1100给子为期3年的补贴,用于购房、购车补助引进的总部企业,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分别按当年形成区地方财力的地出让金(区级)数额一定百分比予以返还;3、广州市:
实施灵活用地年限岛市:
符合条件的企业,过500万元。
新新增上缴税收,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子50%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实际入驻人员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在3年内给予一定比例的房租补贴,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0%、50%、40%、和出让金收取方30%给予资助。
式。
对重点企业及重点项目,经市国土房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准予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合理确定用地年限,经批准可分期付款缴纳土地出让金。
补助100万元。
补贴。
3、槐荫区:
对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认定后第一完整年度所产生“三税”区级留成部分的30%-50%计算,给予一次性财政扶持建经认定为总部区级留成试行“三免三参考以上条件执行。
一是对新引进的总部企对新引进的总参考以上条款协助落户总部企业议企业的,按认定当年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合计的50%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减半”政策,并争取市级留成部分减免政策对于特大型企业可以采取建办公用房,为企业争取用企业所得税顶厂房建设款的优惠政策等;三是对于购买办公用房的企业,给予每平方米高于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业高层管理人员,三年内按其当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的60%-80%给予奖励;二是配套建设公租房,园区企业员工优先租赁,企业员工购买片区住房,可以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
部企业,申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分期付款缴纳土地出让金。
2、提供便利措施
要注册便利点参1、杭州市:
对于注册资本在郑州高新区:
服务投资“绿色1、杭州市:
积极培育优质总南京市:
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属办理杭州市:
支持总部企业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允绿色通道鼓励融资人才落地资质评审考亿元以上的集团总部企业,通道”。
企业入驻工业园前,部企业上市,帮助总部企业与经申请,公司名称可不反映行业或经营特点。
总部企业高新区国税局主动向企业提供税收咨询服务,宣传税收政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对接,支持总部企业发行信托产品融资。
对实现国内上市的总部企业,根据募集资金的额度给予50-100万元的奖励。
2、广州市: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投放,协调组织银团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探索对总部企业实行知识产权、收费权及大宗商品仓单质押等融资。
居留许可等事项提供便利,对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属优先办理入户手续。
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入学许有条件的总部企业建立相应专业的中级评审委员会,其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有关条件的,可直接中报高级经济师等职称任职资格。
总名称需免冠“行政”地域名策和办税程序;企业入驻工业的,市工商部门牵头,报国家工商总局并争取核准。
总部企业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除国家有专项限制性规定外,在注册登记时原则上准予放开。
2、济南高新区:
凡在济南高新区登记注册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工商、国税、地税、质监四部门执行的行政审批和政府服务项目实行“零收费”,免缴收费项目共19项园时,开通办税流程绿色通道,及时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企业入驻工业园后,根据园区企业办税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介入服务、上门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延时服务等特色服务。
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待遇。
部企业中,中级职称45周为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优质方便的医疗服务。
探索建设租赁住居,定向解决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住房问题岁以下、副高级称50周岁以下、高级称55周岁以下人员、经相关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资格确认后,办理接收落户手续。
对业绩突出、我市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参考以上条款,并给予总建议参考以上优惠政策,与相关部门沟通后制定成立专门小组,为企业入驻提帮助总部企业与银行、保险等部迁入企业负责人,一定供行政手续审批方面的服务;金融机构对接,协助企业融资的中小学名校就学名额审协助办理专业人员资格评二、各地相关政策1、杭州市相关政策
杭州市下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
1.对一新设立的总部企业从成立之日起给予扶持。
第一年按当年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区地方财力的80%给子资助,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分别按当年形成区地方财力的60%、50%、40%、30%给子资助。
2、从区外转入我区的总部企业从税务征管关系转入之日起五年内该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区地方财力比上年(最高年份)增量部分的50%给子资助;
3、对新设立的跨国公司地远总部、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当年在我区购买}自用办公房,按购房价的%给子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当年实现约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的地万财力在300万元以上,按每月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对已入驻我区且当年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的区地方财力在1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至500万元、500万元以下至300万元的总部企业,三年内分别按当年形成区地方财力比上年(最高年份)增量部分的钓40%、35%30%给子资助。
三、山东省相关政策1、山东省相关政策
山东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认定及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确认办法20XX年9月10日鲁科政字[20XX]244号)
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鲁发[20XX]8号),为了鼓励国内外各类投资主体在我省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加强对享受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投资的所有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包括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和高新技
术风险投资管理公司。
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是以风险投资为主要经营活动的非金融性企业。
高新技术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是受风险
第三条1.
2.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注册资金中货币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高新技术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注册资金中货币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3.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应熟悉和掌握与设立风险投资机构相适应的理论知识,并具备相应的经营和管4.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应有明确的项目筛选、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等必要的程序和机制;5.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不低于当年投资总额的70%第四条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应向同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1.2.3.
第五条同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逐级上报省科技厅批准,颁发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认定证书及高新技术企
第六条省科技厅于10月底以前将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名单及有关资料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于每年年底以前下达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第七条
第八条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名单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当年实现并缴入地方国库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比上年新增的部分,其中当年新开办的风险投资机构,其实现并缴入地方国库的上述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全部税收,财
第九条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在20XX年前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对新开办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自投资经营之日起5年内享受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条对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风险投资机构实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撤销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责令其退回所得扶持资金。
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确认办法(20XX年12月19日鲁科高字[20XX]290号)
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和省财政厅关于利用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加强对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
确认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应在每年6月底以前向同级科技局和财政局提出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资格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资格认定申请表;在孵企业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资格认定申请表。
2、省科技厅批准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文件。
3、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在孵企业相关协议及其证明文件。
第三条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建议名单,并填写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建议名单,于每年10月底以前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经审查确认后,于每年年底以前下达山东省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名单。
第四条对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名单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当年实现并缴入地方国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比上年新增的部分,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五条对现有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在20XX年底前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对新开办的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自投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第六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外,继续享受原有政策。
第七条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每年确认一次。
第八条对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实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撤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责令其退回所得扶持资金。
山东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确认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为了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加强对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确认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为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以下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1.利用技术、管理和市场等方面的知识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如科技评估机构、科技招投标机构、情报信息咨询机构、专利事务所等;
2.直接参与服务对象技术创新过程的机构,如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等;
3.为科技资源有效流动、合理配置提供服务的机构,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技术经纪机构、技术人才中介机构、科技条件市场等;
4.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机构,如技术推广机构等; 5.从事科技普及、传播的机构,如科技普及机构等。
第三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省内有关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为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业或项目提供服务;并且年度所取得的上述业务收入占年度总收入的70%以上;
3.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其中专职人员应不少于10名,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30%以上。
第四条 申请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于每年6月底以前向同级科技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章程;
2.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复印件;
3.为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业或项目提供服务的合同书及收入证明。
第五条 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对本市的情况进行审查汇总后,于每年10月底以前上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经审查、确认后,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于每年年底以前下达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名单。
第六条 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科技中介机构每年确认一次。
第七条 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名单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当年实现并缴入地方国库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比上年新增的部分,其中当年新开办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其实现并缴入地方国库的上述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全部税收,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20XX年前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对新开办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第九条 对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实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撤销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责令其退回所得扶持资金。
2、济南市相关政策
济南市政府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政策若干政策的意见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抢抓以服务外包为主的世界新一轮服务产业转移的战略机遇,加快我市服务外包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大对服务外包产业的扶持力度,将济南建设成为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在济南市注册登记,从事服务外包业务,并经市外经贸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和机构,现阶段主要是指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鼓励海内外企业、组织、个人投资创办服务外包企业;鼓励支持各类企业从事和发展服务外包业务;支持服务外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合作等方式加快发展。
第二章财政扶持
第四条设立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从市级财政中安排不少于20XX万元人民币,与国家商务部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相配套,用于引导、扶持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
专项资金将随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逐年增加或调整使用范围。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点推动扶持以下几个方面:
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补贴。
解决服务外包企业人才短缺的现状,支持大学生学习掌握服务外包的业务知识、商业规则和专业技能,鼓励大学生和海外留学人员在服务外包企业就业。
重点培训对象为国内外应届大学毕业生、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服务外包企业新入职员工。
服务外包有关国际认证或认证升级补贴。
本规定所称国际认证包括:
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认证、信息安全管理认证、IT服务管理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认证等。
办公用房补贴。
对重点服务外包企业购地建设、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适当补贴。
招商及人才招聘补贴。
对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商务部、省政府、市政府组织的国内外服务外包招商、人才招聘、展览促销活动给予适当补贴。
支持企业举办或参与服务外包的学术与技术交流。
服务外包示范区的基础设施和产业环境建设补贴。
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区的技术支撑平台、电力系统、网络系统和国际数据出口的建设与改造。
培训基地建设。
按照国家商务部有关规定确认的服务外包培训基地或机构,给予扶持。
出口奖励。
鼓励企业扩大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对每年出口贡献较大的企业予以奖励。
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到海关进行出口报关,并将海关统计数据作为奖励的依据。
服务外包贡献奖。
对引进服务外包企业和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做出突出贡献的境内外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拓展和调整济南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型城市奖励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工业引导资金、人才发展及引智专项基金等各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功能,向服务外包企业倾斜。
鼓励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展技术、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大研发投入,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配套技术,引进用于服务产品创新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加快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鼓励支持服务外包企业的品牌建设,发展自主创新的知名品牌。
对服务外包企业的技术创新、研发费用,市科技部门按照济南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给予扶持。
对服务外包企业获得的国内外专利、科学技术奖、知名品牌、有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按照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实施与申报办法予以奖励。
支持软件外包企业增强外包业务承接能力。
按照济南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市信息产业部门对取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和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国际认证的软件外包企业,给予认证费补贴;对软件外包出口给予奖励。
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加快技术改造。
引进用于服务产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加强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引进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购置国产设备按国产设备投资的40%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
支持中小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
对规模小但发展潜力大的服务外包企业,市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加快济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给予扶持。
支持服务外包企业的人才引进和培训,市人事、劳动保障、教育部门按照济南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规定、济南市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规定、济南市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接收落户实施细则,对企业人才引进,员工培训,大学生就业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三章工商税收
第六条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对从事服务外包的企业给予前置审批和工商登记便利。
对于不涉及前置审批的业务,工商部门将根据企业申请,直接在其经营范围中核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或“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以方便企业按照国际惯例承接外包业务。
对需要前置审批的,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
第七条对符合软件企业标准并经信息产业部门认定的从事软件外包的服务外包企业,按软件企业缴纳税收,享受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服务外包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每年按一定比例奖励扶持企业。
资金“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四章融资支持
第九条争取商务部有关政策和资金支持,积极开展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金融合作,通过国家政策扶持和政策性贷款的支持,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融资渠道,促进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将服务外包产业纳入业务范围,对服务外包企业贷款融资给予支持。
第十条鼓励境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加大对服务外包企业的投入。
扶持济南高新区设立服务外包风险投资基金,并将其作为种子基金,直接或间接地联合境内外风险投资公司,共同投资孵化服务外包企业,以市场化的方式,放大政府资金的推动作用。
对成长型、扩张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扶持其到资本市场再融资,形成风险投资有进有退、滚动发展的机制。
第五章人才吸引
第十一条拓宽对外渠道,大力吸引海内外具有从事服务外包经验和对国际外包市场熟悉的外包人才,特别是熟悉国际外包业务流程管理、能与国外外包客户进行直接业务沟通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十二条凡来我市创办服务外包企业,或被服务外包企业聘为中层以上管理、技术人员的海外人才,可按国家、山东省、济南市的有关规定,享受出入境、居留、落户、医疗、保险及子女上学等便利和待遇。
第十三条被我市的服务外包企业聘用的外地人才,优先解决本地户口,在居留、医疗、保险及子女入学、职称评定等方面与济南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鼓励大中专学生到服务外包企业就业,从事服务外包工作。
按照济南市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接收落户实施细则优先解决济南市户口。
第十五条实行服务外包人才奖励措施。
对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人员,实行资金补助奖励,奖励标准按照不超过个人上年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市级分享部分的80%为依据进行核定,可分年度或累计几年集中奖励补助。
资金“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六章基地建设
第十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县区、高新开发区及省级经济开发区建设服务外包产业示范区,发展形成各具特色的服务外包产业基地。
第十七条在土地供应、规划、建设方面,优先满足各服务外包示范区和服务外包企业的需求,并简化审批程序,建立“绿色通道”。
第十八条电力、电讯、供水、供热、供气、公交等部门,要优先满足服务外包示范区和服务外包企业的需求,加快示范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小环境内实现双回路供电、双备份网络系统和足够带宽的国际数据端口。
根据服务外包行业的特殊需要,安排足够量的公交班次,并适当延长公交车的通勤时间,增加早班、夜班车,满足服务外包企业员工上下班的需求。
第十九条优先考虑示范区内配套环境的规划、建设,给予服务外包企业提供生活、居住、交通、金融、教育、医疗、商业、体育、娱乐等配套设施和体系。
第七章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条鼓励服务外包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开发关键和核心技术,以拥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为技术堡垒,增强国际竞争力。
在抓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同时,重点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进一步增强竞争优势。
第二十一条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设立知识产权投诉中心,依法严惩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违法行为。
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方面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专业、便捷的信息服务。
第八章组织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成立济南市服务外包领导小组,全力推动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
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分管秘书长及市外经贸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信息产业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外办、市侨办、市知识产权局、市供电局的分管领导任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负责服务外包基地规划、建设和发展的协调推进和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建立市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服务外包领导小组会议,协调解决各类困难和问题,制定调整有关政策和措施。
第二十四条建立服务外包企业认证体系和统计体系。
按照国家商务部的有关规定,市外经贸部门作为服务外包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工作,并和市统计部门做好服务外包的统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对服务外包企业从事远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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