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作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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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作业
1.(第三篇)商业诽谤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竞争对手的
D.商业信誉
2.(第二篇)明达公司于2000年3月为其生产的酸奶注册了“乐乐”标,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
2004年8月,同一地域销售牛奶的好事公司将“乐乐”登记为商号并突出宣传使用,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B即使“乐乐”不属于驰名商标,好事公司的行为也侵犯了明达公司的商标权
3.(第一篇)甲公司获得了某医用镊子的实用新型专利,不久后乙公司自行研制出相同的镊子,并通过丙公司销售给丁医院使用。
乙、丙、丁都不知道甲已经获得该专利。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4.
(第二篇)甲厂经乙厂许可,在某省独占使用乙厂的注册商标。
后发现当地的丙厂也使用了该商标。
经查,丙厂是经过外省对同一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的丁厂的违法许可而使用该商标的。
甲厂的下列请求哪一个不能成立?
A.请求乙厂承担违约责任
5.(概述)下列哪一行为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B.小李明知是盗版软件而购买并安装使用
6.(第四篇)小刘从小就显示出很高的文学天赋,八岁时写了小说《美丽花园》,并将该小说的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某网站。
小刘的父母反对该转让行为。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C.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但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无效
7.(第二篇)李某申请的商标经初步审定,自公告之日起()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B.3个月
8.(第三篇)商业诽谤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竞争对手的()?
D.商业信誉
9.(第二篇)在我国,注册商标在期满前6个月内没申请续展注册的,可以给予()的宽展期。
D.6个月
10.(第四篇)不属于著作财产权的是哪一项?
B.复制权
11.(第四篇)对作者主动投给出版者的稿件,出版者应在()内决定是否采用?
D.一百八十日
12.(概述)我国目前业已形成的是以()为主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体系?
D.改进发明
14.(第四篇)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有()
A.A.停止侵害
B.B.消除影响
C.C.公开赔礼道歉
D.D.赔偿损失
15.
(第四篇)不适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包括()。
D.D.时事新闻
16.(第四篇)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的发表权的保护期为()。
A.不受限制
17.(第三篇)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A.A.在商品上冒用认证标志
B.B.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C.C.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允许他人使用别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D.D.虚假宣传行为
18.(第二篇)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
B.B.人用药品
C.C.烟草制品
19.
(第二篇)根据商标使用对象的不同,可将其分为()?
B.B.服务商标
20.
(第二篇)商标法规定商标禁止使用的标志有()?
A.A.与“红新月”相同文字
B.B.同外国军旗近似的图形
C.C.本商品的通用名称
21.
(第四篇)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表演权包括哪些?
A.A.现场表演权
B.B.机械表演权
C.C.网络表演权
D.D.实施表演权
22.
(第一篇)专利权的客体包括下列哪几项?
A.A.发明
B.B.外观设计
C.C.实用新型
D.D.产品发明
23.(第四篇)简述职务作品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其特征是:
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
在我国,除法律特殊规定以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事实作者,即自然人作者。
此为“一般职务作品”。
这里"工作任务"指的是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这里“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1.单位作品。
即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的规定,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被视为作者,行使完整的著作权。
2.一般职务作品。
除单位作品外,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称为一般职务作品。
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3.特殊职务作品。
这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特殊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24.(第四篇)简述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别。
著作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著作权是指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
广义上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即作者之外的他人对作品之外的客体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主体不同。
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邻接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除表演者以外,几乎都是法人。
2.保护对象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经过传播者加工后的作品。
前者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主要体现了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
3.内容不同。
著作权主要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表、署名等人身权和复制、发行等财产权;邻接权的内容主要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等。
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
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25.
(第三篇)简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商业秘密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劳动成果的结晶,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拥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是十分必要的。
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和注册商标,它可以为多个权利主体同时拥有和使用,只要获得及使用手段合法。
如自主研究开发,或者通过反向工程破译他人商业秘密等。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概念与特点
1、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发布)指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26.
(第三篇)简述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点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
比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就是这种类型。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
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破坏性主要体现在:
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使守法经营者蒙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
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27.(第一篇)简述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专利权是专利人利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
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
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其中,形式要件主要有:
1)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中国专利;2)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3)实施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并不是形式要件。
但是,可以作为衡量其情节轻重的依据。
构成专利侵权的实质要件,也就是技术条件,实质实施行为是否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
如果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那么该行为人就构成了专利侵权。
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全部相同,则构成侵权;2)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技术特征,也构成侵权;3)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有相同的,有相异的,但是,相异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是等效的,仍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
这里技术特征等效,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你那能够推断出某两种技术特征彼此替换后,所产生的效果相同。
28.
(第一篇)简述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实质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释义:
本条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实质要件的规定。
一、按照本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二、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1.判断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时间界限,以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基准。
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2.判断是否具有新颖性,以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已经公开,成为已知技术为准。
凡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则符合新颖性条件。
3.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已由他人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专利文件中,防止抵触申请。
如果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以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即出现抵触申请时,为避免对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重复授权,则视先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后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现有技术,后一申请则不具备新颖性。
三、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判断一项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符合创造性的标准,是该项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2.判断一项申请专利的实用新型是否符合创造性的标准,相对于发明专利来讲,要求要低一些,只要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可,不要求“突出”和“显著”。
四、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1.能够制造。
作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应当是可以实现的,即如果该发明的目的是制造一种产品,那么这一产品就必须能够按照发明的技术方案制造出来。
2.能够使用。
作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必须能够实施。
如果发明是一种工艺方法,则这种工艺方法应当可以在工业生产中使用。
3.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所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
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者资源、损害人身健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实用性。
4.必须具有再现性。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一种技术方案应当可以重复实现。
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达到其目的所采用的技术方案。
29.
(第一篇)简述不授予专利权的事项
不授予专利权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下列各域内取得的结果,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其产品的生产方法,可授予专利权);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30.
(第一篇)简述专利法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即依法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我国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二者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在一些国家被称为小发明。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31.
(第四篇)职务作品
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其特征是:
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
在我国,除法律特殊规定以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事实作者,即自然人作者。
此为“一般职务作品”。
这里"工作任务"指的是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这里“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32.
(第二篇)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COLLECTIVEMARK),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在有些国家,也可能由一些企业的联合会作为代表去注册,有时由领导这些企业的政府机关代行注册。
集体商标的作用是向用户表明使用该商标的企业具有共同的特点。
一个使用着集体商标的企业,有权同时使用自己独占的其他商标。
集体商标一般不许可转让。
我国、美国、多数大陆法系的西方国家、一些东欧的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商标法中,都有给予集体商标以注册保护的规定。
33.
(第二篇)证明商标
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
比如“绿色食品”标志等
34.
(第一篇)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又称小发明或小专利。
它的创造性和技术水平较发明专利低,但实用价值大,在专利权审批上采取简化审批程序、缩短保护期限、降低收费标准办法加以保护。
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1于实用新型,有些国家并没有将其列为专利保护的独立对象,而是将其放在发明专利中予以保护。
另外有些国家,实用新型则列为专利保护的独立客体,这种实用新型则主要是指小发明。
35.
(第四篇)独占实施许可
专利实施许可的一种,也可称为“完全独占许可”,是指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独占性拥有许可方专利使用权,排斥包括许可方在内的一切人使用供方技术的一种许可。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在合同范围内对专利技术的实施享有独占的使用权。
转让方不得在许可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自己实施或以其他方式利用专利,也不得再与第三方签订任何其他形式的许可合同。
36.(第二篇)注册商标争议
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
37.(导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知识产权所有人独占地享有其权利,这种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2)同样的智力成果只能有一个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而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同时并存。
38.(第三篇)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BusinessSecret),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9.(第一篇)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又称小发明或小专利。
它的创造性和技术水平较发明专利低,但实用价值大,在专利权审批上采取简化审批程序、缩短保护期限、降低收费标准办法加以保护。
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于实用新型,有些国家并没有将其列为专利保护的独立对象,而是将其放在发明专利中予以保护。
另外有些国家,实用新型则列为专利保护的独立客体,这种实用新型则主要是指小发明。
40.
(导论)论述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
基本立场和态度
中国政府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它既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又是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
中国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七十年代末即着手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同时积极参加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加强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
因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在初始阶段就显示了面向世界、面向国际保护水平的高起点。
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中国知识产权立法速度之快,也是史无前例的。
1980年3月3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加入书。
从1980年6月3日起,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中国开始系统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于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1984年12月19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的加入书。
从1985年3月19日起,中国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整体首次在中国的民事基本法中被明确,并被确认为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
该法也首次明确公民、法人等享有著作权(版权)。
中国政府积极促进建立集成电路国际保护的环境。
198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华盛顿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中国是该条约首批签字国之一。
1989年7月4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的加入书。
从1989年10月4日起,中国成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法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1992年7月10日和7月30日,中国政府分别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递交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加入书。
分别从1992年10月15日和10月30日起,中国成为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
1993年1月4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简称录音制品公约)的加入书。
从1993年4月30日起,中国成为录音制品公约的成员国。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15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专利合作条约》的加入书。
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国成为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中国专利局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上述历史事实仅是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参加相关国际组织活动的部分记录,已足以证明了中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场和态度。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完成于八十年代。
进入九十年代后,国际经济关系和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1990年11月,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草案,它标志着保护知识产权的新的国际标准的形成。
中国政府积极参与了这一谈判进程,并为推动该协定的达成做出了极大的努力。
出于扩大开放的需要,中国积极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努力使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向新的国际标准靠拢,采取了许多重大措施,进一步提高中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中国政府恪守保护知识产权有关国际公约及双边协定的真诚立场和充分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得到了国际舆论广泛的赞誉和支持。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阿帕德·鲍格胥博士在回顾该组织与中国合作20年的历史时指出,“在知识产权史上,中国完成所有这一切的速度是独一无二的。
中国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
为了更好地贯彻这一原则,中国在健全、完善法律制度,严肃执法、坚决打击侵权违法行为的同时,针对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建立的时间较短,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薄弱等情况,大力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并加速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人员的培训。
在中国,每一部知识产权法律的颁布,都有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等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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