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终稿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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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终稿2
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工作,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依据国家、北京市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首发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机场北线公路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为杜绝安全事故、避免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各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
文明安全施工管理的控制目标:
(一)全线文明安全管理达标率“100%”市级文明安全工地达标率“70%”。
(二)无甲方重大责任事故。
(三)工伤事故频率低于3‰,死亡率为“零”。
(四)挖损地下管线、文物事故为“零”。
(五)环保、环卫政府点名、新闻曝光为“零”。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
组织机构设置
为便于系统管理,更好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把细则落到实处,特成立机场北线公路工程文明安全施工领导小组。
(一)项目管理处:
组长:
强根明
副组长:
李士友、刘银祥、张立光
成员:
吴昱、王林、王金厚、向世东、强高往、总监办专业工程师、安保负责人、各项目经理部经理。
项目管理处文明安全施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保部,安保部部长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监理:
总监办设专门机构配备专业工程师,各驻地办监理工程师对文明安全生产负监理责任。
(三)承包商:
各合同段成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小组。
组长:
项目经理
副组长:
主管生产副经理
组员:
安保部长、安保员
第五条:
管理责任
工程实施项目法人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
(一)项目管理处
1、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工程的文明安全施工全面负责。
2、项目管理处总经理对工程文明安全施工负全面领导责任。
3、项目管理处副总经理对工程文明安全施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4、项目管理处总工对工程生产经营中的文明安全施工负技术责任。
5、业主代表对所属范围内的文明安全施工工作负管理监督责任。
6、工程部对工程施工生产过程中的文明安全施工负管理责任;
7、技术部对工程生产经营中的文明安全施工负技术管理责任;
8、安保部对工程全面的文明安全施工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总监办
总监办对承包商全面的文明安全施工工作负监理责任;
(三)承包商
承包商对文明安全施工的全面落实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管理措施
第七条:
实行合同管理
各承包商进场后应尽快熟悉现场,对地下管线及文物进行调查,结合本标段的具体情况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切实可行的方案,项目管理处在工程首次会召开后一周内与各合同标段签订文明安全施工及地下管线保护协议,以明确双方责任。
第八条:
实行日巡查、月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
(一)承包商各种文明安全施工工作和专项工程实施必须严格按照方案执行,并认真组织实施、落实。
1、严格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做到与工程技术同交底、同验收、同考核。
交底资料要齐全有效。
2、承包商负责安保工作的人员,每天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杜绝各类事故发生,每天须填写检查记录并注明存在问题和存在隐患的处理结果,例会时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报。
(二)总监办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一般隐患应及时纠正,发现重大隐患须立即制止该区域的作业,第一时间上报项目管理处安保部并在现场进行督促。
(三)项目管理处安保部对承包商的各种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项目管理处安保部有权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作业区域予以停工整顿的权利,承包商必须积极的配合,同时须对提出的问题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项目管理处安保部;待项目管理处安保部对其复查确认完毕并准许复工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九条:
实行例会制度
(一)项目管理处安保部定于每月第一周周六及第三周周六上午九点,在项目管理处召开承包商主管安全副经理及专业安全工程师参加的安全例会,会议由总监办专职安全工程师主持。
(二)各标段汇报近期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工作情况,总结近期出现的问题及安全隐患,并将解决方法及整改措施以及对存在问题的具体整改时间进行汇报。
(三)项目管理处安全管理负责人进行总结,并对近期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四)总监办编制会议纪要,报送项目管理处安保部存档。
第十条:
实行阶段目标管理。
项目管理处安保部依据《文明安全施工检查考核实施细则》和《阶段目标考评管理办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承包商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项目管理处的《阶段考核评比》中。
(一)检查和考核分为:
月考核、阶段考核、年度考核。
(二)文明安全施工的考核范围包括:
安保组织机构设置、文明安全施工教育、目标管理、施工现场场容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保卫、消防管理、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基础资料管理和交通导改等方面。
(三)文明安全施工考核按实施细则内容进行,实行100分制,检查内容按《文明安全施工考核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四)凡发生以下情况的承包商不参加考核评比。
1、发生控制目标内的事故和案件的承包商。
2、发生重大事故或新闻媒体曝光等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
3、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五)凡被取消评比资格的项目经理部,在责任目标奖兑现时扣10%~30%。
(六)对玩忽职守、不落实文明安全施工工作、因未执行各种规章制度造成损失的个人按合同条款进行处罚。
第四章重点项目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临时道路管理
1、承包商应在征地拆迁完成后一周内,按照项目管理处安保部统一规划,在主线一侧设立施工临时便道。
2、承包商应根据投标文件技术要求设立,宽4米,结构厚度30cm,表面平整,具备排水设施的砂砾临时便道。
3、临时便道拐弯处设立导向标志,在入口处设立限速标志,在标段分界处设立标段分界牌。
(具体尺寸见附件)
4、施工现场的出入口、临时便道要做硬化处理,与社会道路相交的施工便道至少要铺50米的碎石或其他防止轮胎带泥上路的材料。
5、施工过程中,施工便道必须配备专人负责维护,并制定养护措施。
保证坚实平整、畅通,不泥泞、不扬尘。
6、项目管理处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便道的质量及人员、设备进行审核,对不按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去落实的合同段,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处罚,且所建成的施工便道不参加计量。
第十三条:
管线部位施工管理
(一)在施工前项目管理处拆迁部将管线布置图提供予承包商,承包商在施工时,予以避让。
(二)承包商在接到管线布置图后,必须对现场及图纸标明的管线进行物探确定。
(三)对于超高压、热力、燃气专业危险管线在施工区域内的安全保护,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及措施。
并报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批准,方可组织实施。
(四)承包商在施工时,对已探明的地上、地下的各种管线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如发现未探明的地下管线、文物、爆炸物等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上报上级部门、项目管理处和总监办,待相关单位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施工;
(五)在有高低压线路的作业现场施工时,必须确保达到JGJ46-88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后,方可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大型机械设备和运输车辆在进入现场前须做好勘察工作,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杜绝触电及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T梁吊装管理
(一)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桥梁吊装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二)吊装方案必须在实施吊装前7天上报总监办安保办公室,初审合格后由总监办上报项目管理处,待项目管理处批复后方可按方案实施,同时要求承包商组织吊装前准备会议;初审不合格直接由总监办退回承包商进行修改,2日内重新上报总监办。
(三)承包商在吊装前2天邀请和召集项目管理处、总监办、施工队、本单位的相关人员召开方案审核会议,应作好会议记录及签到。
(四)制定正确的预制梁板运输线路,在必要的情况下申请交管部门参与沿线的交通指挥。
(五)承吊装人与配合施工的相关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签定安全生产协议书,并严格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检查参吊机械性能。
(六)桥梁吊装施工现场的各种防护设施、安全设施,各种标志、指示牌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齐全,并设专人维护。
(七)吊装现场所有人员必须正确佩带、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没有安全防护用品的人员严禁参与吊装施工。
(八)吊装所使用的各种起重机必须配备相关单位安检证书,吊索具配备必须经过计算确保安全后使用,按规定保证足够的安全系数,在吊装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在使用前对设备和吊索具进行检查维修,且进行试吊,确保在使用过程中不出现机械故障。
(九)吊装现场必须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进行旁站监护。
(十)安排足够的现场维护人员和交通疏导人员,并对所有参施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十一)以上工作由承包商负责落实,由项目管理处和总监办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交通导改管理
(一)严格按照交通导改方案中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二)承包商在方案批复后实施导改前,必须召开导改安全会议,项目管理处、总监办、承包商相关安全负责人员参加。
(三)交通导改前,承包商必须进行专项安全交底,交底须切实可行,并将交底记录存档备查。
(四)施工现场和驻地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设专人管理,保证其灵敏有效,按规定地点设置不得擅自挪用。
(五)在交通导改过程中,承包商应确保导改临时设施的完好性,由专人进行管理及维护,项目管理处安保部、总监办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全过程巡视、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主路交通管理
(一)主路具备通行条件后,项目管理处、总监办下发相关管理文件,承包商严格按照文件对主路交通进行管理。
(二)放行交通路段车速不得超过25km/小时。
桥区5km/小时。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遵守规定、服从管理,注意避让施工人员。
(三)全线通行后实行通行证制度,规划的路口须派专人24小时看守,各标段在本标段设专人检查证件,无证无关人员禁止进入。
(四)主路通行后,项目管理处、总监办对交通进行监控,发现违章车辆及人员按文件要求进行处理。
(五)承包商根据项目管理处、总监办下发的文件要求,统一设置限速、标段分界、导向等标牌。
第十七条:
成品保护
(一)在工程实体施工完成后,工程交工验收前,承包商有义务有责任对已完工的构筑物进行成品保护。
(二)项目管理处、总监办届时下发相应成品保护要求文件,承包商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进行成品保护。
(三)在各种专业施工交叉作业过程中,专业承包商应注意对已完工程实体的成品保护,项目管理处、总监办在巡视中发现成品被损坏、污染等现象,将对其按照文件要求进行经济处罚。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承包商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北京市政府、首发公司的有关规定,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如发生事故应按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并及时上报项目管理处有关领导和安保部:
(一)安全事故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必须立即用电话通知项目管理处及总监办,并随时关注事故的发展情况细致记录,及时通报。
(二)项目管理处安保部接到事故通知后,立即到达现场掌握现场情况,随时向领导汇报,尽量控制事态的发展。
(三)承包商在事故事件发生2小时内,将事故事件以书面形式上报项目管理处安保部,内容包括: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如有音像资料作为附件。
(四)项目管理处针对事故组织召开会议,初步拟定控制事故继续发展的措施,并由安保部将相关资料搜集整理上报公司安保部。
第十九条:
安保部根据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并随时关注事故的发展进展情况。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对事故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严禁承包商发生事故隐瞒隐报,应正确对待所发生的事故,及时逐级上报,对隐瞒不报的承包商予以停工,通报承包商上级单位,按合同要求处以经济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首都机场北线工程项目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章附件
附件1《施工现场标志标牌统一标准》
附件2《文明安全施工月报表》
附件3《文明安全施工考核标准》
附件4《月检查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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