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都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手册通用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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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都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手册通用部分
1.0序言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手册》所载的细则,适用于进出首都机场航空器活动区的所有驾驶员,以及在首都机场航空器活动区内运作的所有车辆及移动设备。
为保障航空器、车辆及人员在航空器活动区内的安全,所有驾驶员必须遵守《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民航总局第170号令)、首都机场飞行区各项管理规定。
飞行区常用电话号码
飞行区运行监控指挥中心
电话:
64535865/66/67/68
地点:
位于530机位附近
飞行区违章处理办公室
电话:
64591852
地点:
飞行区管理部场务队交通服务中心
飞行区驾驶证办理
受理电话:
培训考试电话:
64593620
路考电话:
地点:
飞行区管理部场务队1楼
2.0首都机场飞行区概况
2.1飞行区主要运行资源介绍
2.1.1首都机场具有3条平行跑道,西跑道编号为36L(南向北运行)及18R(北向南运行),中跑道编号为36R(南向北运行)及18L(北向南运行),东跑道南向北运行时编号为01,北向南运行时编号为19。
飞行区等级指标为4F级。
2.1.2首都机场飞行区外围正式通道5个,专用通道4个。
2.2飞行区服务设施介绍
服务设施
数量
所在位置
场内加油站
2处
801机位北侧、2号航站楼南侧
车辆维修
1处
801机位西北侧
空侧餐厅
4处
T3-C、T3-E站坪层
员工巴士
2条线路
线路1:
1号门✍✍519机位
线路2:
519机位✍✍5号门
空侧航空污水排放点
1处
4号门向南100米路东
空侧清水加注点
1处
2号门南侧
空侧垃圾转运站
1处
01跑道南端东侧
飞行区通道及资源位置见附图。
3.0航空器活动区驾驶员管理规定
3.1通行证件类别及要求
3.1.1在首都机场航空器活动区内驾驶车辆的工作人员,必须:
1)持有有效的中国民用机场航空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如下图:
2)持有有效的首都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如下图:
3.1.2驾驶社会牌照车辆临时进入首都机场航空器活动区工作的人员,全程须有持有“引领证”的人员引领。
3.2首都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
3.2.1申请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申请人为驻场各单位的在职(或在册)员工;
b.申请人必须持有有效的首都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其使用区域包含G区,其有效期3个月以上;
c.申请人必须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注:
“机动车驾驶证”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全国统一的驾驶证件)二年以上,且社会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A、B、C、A1、A2、A3、B1、B2、C1、C2。
见附录1—准驾车型对照表。
持有外地社会驾驶证的人员需同时提交本单位出具的社会驾驶证真实有效的证明;外籍申请人须持有本国驾驶证两年以上,同时持有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核发的社会驾驶证。
3.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
a.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被注销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未满6个月的;
b.严重违反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一次记12分,被吊销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
3.3首都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3.3.1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3.3.1.1首都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只面向法人单位受理,不办理个人业务。
3.3.1.2初次申请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a.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b.申请人的控制区通行证件;
c.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驾驶证。
3.3.1.3飞行区管理部通过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数据库对申请人提交的驾驶证进行真伪的查验。
3.3.1.4持有国内其他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的人员须同时提交“中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3.3.1.5飞行区管理部对符合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每周组织申请人进行统一培训和考试。
3.3.1.6考试培训内容为飞行区基本常识、总局170号令、首都机场飞行区驾驶员手册(通用部分和特种部分)、关键作业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
考试科目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每个科目又分为通用部分和特种部分两类。
理论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实际操作的考试。
3.3.1.7理论知识考试(通用部分和特种部分)、通用车辆的实际操作考试均90分及格,特种车辆的实际操作考试90分及格。
3.3.1.8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
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
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
3.3.1.9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3.3.1.10初次申请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
3.3.1.11持有国内其他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不需要参加理论知识培训考试,可直接参加实际操作考试。
3.3.2换证、补证和注销
3.3.2.1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向飞行区管理部申请换证,并提交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原件,不必参加培训及考试。
3.3.2.2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持证人信息发生变化的,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到飞行区管理部申请换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变更申请表》,并提交本单位证明信(加盖公章)和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原件,有通用驾照变更特种驾照的人员需参加特种理论考试及路考,10个工作日内核发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
3.3.2.3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损坏无法辨认的,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5个工作内到飞行区管理部申请换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补办申请表》,并提交本单位证明信(加盖公章)和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原件,不必参加培训及考试。
3.3.2.4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隶属单位应当向飞行区管理部申请补发。
申请时应当填写《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补办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a.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b.申请人的控制区通行证件;
c.不具有谎报遗失机动车驾驶证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飞行区管理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补发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
3.3.2.5凡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人离职或转岗不从事航空器活动区内的驾车工作,隶属单位应及时申请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并交回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3.3.2.6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飞行区管理部应当吊销其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
a.超过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的;
b.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的;
c.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
d.严重违反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一次记12分的。
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后,持证人隶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交回驾驶证原件。
3.3.3违章记分
3.3.3.1违章记分原则
1)航空器活动区地面交通违章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2)一次记分的分值,依据地面交通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6分、4分、2分、1分六种。
具体记分标准见附录2—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飞行区交通违章记分标准。
3)对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人的航空器活动区地面交通违章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步执行。
4)4.1.4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3.3.3.2违章处理
1)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人在航空器活动区违章,应在10个工作日内(每周二或周五)到飞行区管理部违章处理办公室办理违章处理手续。
2)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人现场违章,逾期不办理处理手续的,将扣留其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30日。
3)逾期不办理违章处理手续的,将通报给本单位,限期处理。
3.3.3.3违章复训
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6分的,给予当事人扣留其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并要求其参加飞行区交通管理规定学习及理论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证件,但记分不予清除;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3.3.3.4违章证件吊销
1)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飞行区管理部收回其驾驶证,6个月内不得再申领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
2)严重违反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一次记12分的,飞行区管理部收回其驾驶证,两年内不得再申领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
3.3.4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年检
3.3.4.1每年6月实施一次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年检,年检合格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a.参加飞行区管理部组织的首都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培训;
b.通过飞行区管理部组织的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规则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
3.3.4.2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持证人有尚未办理违章处理手续的,将取消年检资格。
3.3.4.3凡未通过年检者(未参加培训、补考不合格者),吊扣驾驶证3个月。
3个月后参加飞行区管理部组织的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回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
再次不合格者,吊销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
3.3.5其他规定
3.3.5.1在航空器活动区内严禁无证驾驶车辆,一经发现,终身禁止申请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
3.3.5.2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挪用、转借或骗取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
3.3.5.3任何人不得使用涂改、伪造、挪用、骗取或失效的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
4.0航空器活动区车辆及交通管理规定
4.1航空器活动区车辆牌照
民航牌照的车辆应在车头、车尾悬挂经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飞行区管理部颁发的有效牌照―绿底白字(如下图)。
驾驶员禁止驾驶无牌照车辆。
非保障作业需要、故障或已报废的车辆和设备应当及时清除出机坪。
4.2车辆检验
已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车辆牌照的机动车应在飞行区管理部指定的专业机构处接受年度检验或临时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
驾驶员禁止驾驶未悬挂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飞行区管理部定期开展运行车辆安全性能及驾驶证使用抽检工作,但不检查正在执行旅客、行李、货物等运输任务的车辆。
驾驶员应配合检查人员执行任务。
4.3车辆通行区域规定
4.3.1除持有通行证件的车辆外,民航牌照车辆不得驶出飞行区,具体规定详见《飞行区外围通道车辆通行管理规定》。
但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民航牌照车辆均不允许驶出机场授权的道路,违反者将承担一切安全责任和法律责任。
4.3.2除下述有特殊说明的路段外,机尾行车道只允许配餐车、平台车、航空器牵引车、货运/行李拖盘车、垃圾清运车、清水/污水车、加油管线车、油罐车、残疾人登机车及查道车通行。
允许所有车辆通行的机尾行车道为:
4.3.2.1103—116机尾行车道;
4.3.2.2214—217机尾行车道;
4.3.2.3315—318、319—322机尾行车道;
4.3.2.4401—413机位机尾行车道;
4.3.2.5501—504、535—536机尾行车道;
4.3.2.6701—711机位机尾行车道。
具体位置见下图红色路段:
4.3.3平台车、航空器牵引车、配餐车、货运/行李拖车、油罐车、传送带车等设计时速低于30km/h的车辆在双向四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时,只允许在最外侧车道行驶;需向左转弯时,可提前50米进入内侧车道。
4.3.4车辆在双向四车道上行驶,当道路中央为黄色实线时,不允许超车、转向或掉头;当道路中央为黄色虚线时,可穿越虚线左转弯进入停机位或停车位,但不允许掉头进入对面车道行驶。
4.3.5通用车辆(机组车、VIP车辆、拖挂设备的车辆及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除外)不得经南机库中路通行,去往701—711机位的上述车辆需经南机库东路通行;去往711以南机位的通用车辆需绕行南机库西路。
如下图所示:
4.3.6二号航站楼国内远机位出港大厅北侧道路只允许自西向东单向行驶。
4.3.7621至632机位西北侧、西侧及南侧道路只允许逆时针方向通行。
4.3.8401到403、411到413机位前方道路只允许由北向南单向行驶,405到407、408到410机位前方道路只允许由南向北单向行驶。
4.3.9315—318、319—322机位前方道路只允许保障上述机位的车辆自南向北单向通行。
4.3.10501—504、535—536机位前方道路只允许保障上述机位的车辆自北向南单向通行。
4.3.11二号航站楼行李分拣厅南、北两侧通道只允许行李拖车通行,其他车辆禁止通行。
4.3.12二号航站楼北指廊西垂头消防通道为接送头等舱旅客及晚到旅客的小型车辆单向专用行车道,其它车辆不得使用。
4.3.13三号航站楼内环路通行规则为:
4.3.13.1内环一路、内环二路远机位登机口门前道路只允许旅客摆渡车、机组车通行
4.3.13.2内环一路东南口与西南口、东北口与西北口之间,内环二路东南口与西南口、东北口与西北口之间的路段允许除平台车、航空器牵引车、行李/货运拖车、客梯车、航空器加油罐车以外的其他车辆通行。
4.3.14环场路只允许围界巡视车、驱鸟车、灯光及导航设备检修车辆及其他经飞行区管理部批准的车辆行驶,其他车辆禁止驶入。
4.3.15车辆在跑道、滑行道作业的规则为:
4.3.15.1正常运行条件下,除查道车、扫道车、摩擦系数测试车、灯光检修车、航空器引导车及正在拖曳航空器的牵引车外,所有车辆严禁驶入跑道及滑行道。
其他车辆如需进入跑道、滑行道,应征得飞行区管理部同意,在引导车带领下方可进入。
4.3.15.2驶入跑道、滑行道、联络道作业的机动车辆应当配备能与塔台保持不间断通讯联络的双向有效的通讯设备。
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穿戴反光服饰。
4.3.15.3应急救援情况下,参与救援的车辆可根据机场运行监控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进入跑道、滑行道区域进行作业。
4.3.16通讯导航队、武警三支队、消防大队和飞行区管理部的车辆在进入跑道外环场路两端的导航敏感区时可通过对讲机直接向塔台请示,其它临时需要进入敏感区的人员须向飞行区运行控制中心申请。
4.3.16.1需要进入导航敏感区的车辆和人员得到许可后,应当快速通过;当有航空器降落时,车辆应当在敏感区外等候,不得强行通过,通过导航敏感区后告知塔台。
4.3.16.2敏感区警示标牌:
4.4车辆驾驶安全规定
4.4.1车辆外观
在航空器活动区内行驶的车辆,需在车身两侧显着位置喷涂所属单位名称或标志,在车辆顶端喷涂黄色警示颜色;特种车辆、货车及九座(含)以上客车车身粘贴反光标识。
4.4.2黄色警示灯
在航空器活动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黄色警示灯;警示灯须位于车辆最高区域,并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避免车身其他可移动部件遮挡灯具。
另外,灯光强度和转动频次必须满足飞行区管理部有关标准要求。
车辆行驶中须全程开启警示灯。
4.4.3载客量
备有乘客座位的车辆或移动设备方可搭载人员,所载人员人数不得超过车辆牌照上列明的准许人数。
4.4.4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其制动器、转向器、刮水器、后视镜、喇叭和灯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4.4.5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必须按规定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并放置在易取之处。
4.4.6机动车灯光使用规定:
4.4.6.1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开右转向灯;
4.4.6.2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驶离停车地点或掉头时,开左转向灯;
4.4.6.3夜间须开启开车头照明灯、近光灯、示宽灯和尾灯;在雾天或机场实施Ⅱ类运行时,车辆应开启雾灯;
4.4.6.4在航空器活动区内禁止使用远光灯。
4.5一般驾驶规定
4.5.1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当携带首都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
4.5.2仅持有社会驾驶证,未持有首都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严禁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
特殊情况下,需要驾驶车辆进入航空器活动区的,须由引领员进行引领。
4.5.3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当在驾驶机动车前,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4.5.4车辆应按指定的通道口进入航空器活动区,并主动接受执勤人员的检查;进入航空器活动区后,自觉接受机坪监察员的检查和指挥。
4.5.5车辆应按交通标志、标线通行,且应靠道路右侧行驶。
若要超越前面的车辆,必须从前面车辆的左边超车,禁止从右侧超车。
4.5.6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药品或麻醉药品者不得驾驶机动车。
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4.5.7航空器活动区内严禁吸烟,此规定也适用于车内人员。
4.5.8驾驶员在机坪驾驶车辆时,须与前车有适当距离,确保安全。
4.5.9车辆、集装箱及货架运载货物时需进行固定。
4.5.10未关掉发动机的车辆,驾驶员必须随车等候。
4.5.11驾驶员不允许在首都机场飞行区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
4.6避免干扰航空器运行的规定
4.6.1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车辆均须让路予航空器;
4.6.2遇有航空器滑行或拖行时,必须在航空器一侧50米外避让,不得在滑行的航空器前200米内穿行或50米内尾随(如图);当航空器人工引导入位时,严禁车辆从协调人员与航空器之间穿越。
4.6.3躲避航空器尾流
航空器启动发动机、在进入停机位及离开停机位时,均会产生尾流而造成危险,在停机坪操作的驾驶人员必须保持警觉,与未关掉发动机的航空器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4.6.4车辆穿越滑行道
4.6.4.1车辆在穿越滑行道时,遇有正向“STOP”或“停”标志,必须在标志前停车观察,在确定安全后,方可通过。
4.6.4.2如需让行予航空器时,车辆必须在“STOP”或“停”标志前停车等待。
4.6.4.3驾驶员严禁在滑行道上停车。
4.6.4.4车辆在机尾路行驶,需注意观察避让正在入位或离位的航空器。
4.6.4.5当航空器引擎正在开动或防撞灯亮起时,车辆不得在航空器后方穿过。
4.7车辆停放规则
4.7.1车辆应当按飞行区管理部划定的停车位及停车方向进行停放,车辆停放以不影响其它车辆的正常行驶和作业为原则。
4.7.2通用车临时停车位只供车辆临时停放、上下客使用,不得长时间占用,停放时驾驶员应随车等候,摆渡车具有优先使用权。
4.7.3专用停车位专供某一类车辆停放,其他车辆禁止占用。
4.7.4车辆不得停放在加油井及消防井上方。
4.7.5车辆的摆放不得影响消防通道、消防设备以及应急逃生通道的使用。
4.8道路行驶规定
4.8.1车速
4.8.1.1在航空器活动区内的道路上行驶的车辆须遵守路段限速,不得超速行驶。
具体的路段限速见附录2—首都机场飞行区道路命名及限速规定。
4.8.1.2车辆进入机位安全区及对接航空器的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4.8.2按线行驶
4.8.2.1除了在停机位内进行保障作业的车辆外,其它车辆必须沿着行车道行驶,不得穿越停机位。
4.8.2.2应急车辆在执行救援任务时,可以不按线行驶,但应注意避让航空器;在执行完救援任务后,应急车辆须按线行驶。
4.8.3车辆让行
4.8.3.1车辆在机尾行车道行驶时,沿虚线一侧前进的车辆需让行予沿实线前进的车辆,沿实线前进的车辆严禁越线行驶。
4.8.3.2机尾行车道内车辆应主动让行给主服务车道内车辆,不影响航空器运行的车辆让行给影响航空器运行的车辆。
4.8.3.3在航空器活动区内行驶的车辆须让路予摆渡车、要客车辆、护卫车队以及处理紧急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车、救护车、警车、工程抢险车和消防车,不得争道抢行或紧随尾追,不得穿插、超越护卫车队。
4.8.4其他规定
4.8.4.1装卸平台车、行李传送带车在行驶中不得载运任何货物、行李和其他物品。
4.8.4.2所有具有液压作业装置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均应当使液压作业装置处于收回状态。
4.9拖曳规定
4.9.1行李拖车拖挂托盘时,大托盘不得超过4节(其中拖挂P1P、P6P集装板时不得超过3块);小托盘不得超过6节;行李拖斗拖挂不得超过4节。
4.9.2行李拖车在拖曳拖盘/拖斗时不得倒开。
4.9.3拖曳尾撑杆及高梯
种类
可拖曳的最高数量
车速限制(时速)
尾撑杆
1台
20公里
高梯
1台
20公里
4.10低能见度(Ⅱ类运行)天气行驶规定
4.10.1车辆应尽量减少在停机坪上的行驶。
4.10.2航空器运转区
严禁任何车辆驶进航空器运转区、Ⅱ类运行敏感区及临界区。
Ⅱ类敏感区标志如下图:
4.10.3部分滑行道与服务车道相交处将启动交通管理措施,驾驶员应听从指挥人员指令。
4.10.4车速
最高车速限制减至每小时20公里。
随着能见度的减低,驾驶员必须按当时的情况,适当减低车速,以确保安全。
5.0车辆故障及意外报告
5.1车辆故障
5.1.1信息报告
若车辆在滑行道、停机位内发生故障,驾驶员必须立即报告飞行区运行监控指挥中心(64535865/6/7),并迅速将故障车辆移至不影响飞行安全的区域。
发生故障的车辆必须把危险警告灯亮起,有警示牌的应设置警示牌。
5.1.2移离车辆
接报后,故障车辆单位须及时到场进行处置,服从飞行区管理部的指挥,迅速把故障车辆移离现场或移至不影响航空器运作的安全区域。
5.1.3禁止检修车辆
除车辆维修中心外,航空器活动区内其他区域禁止检查或修理车辆。
5.2交通意外
5.2.1报告
若在航空器活动区内发生交通意外,车辆驾驶员应立即向飞行区运行监控指挥中心报告情况(64535865/6/7),并听从飞行区管理部门的指挥。
5.2.2伤亡事件
若有人员伤亡,车辆驾驶员应立即向医疗部门和飞行区运行监控指挥中心报告,并对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
5.2.3保护现场
除非航空器的移动受阻,否则所有涉及人员均应留在现场,肇事车辆也应保持事发后的状态,直至处理人员到达现场为止。
5.2.4事故调查和处理
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通行时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飞行区管理部协助调查、取证。
5.3火情火灾
任何人员发现机坪内出现火情或火灾隐患时,均应当立即报告消防部门,并应当在消防部门到达现场前先行采取灭火措施。
6.0飞行区道路系统及交通标识、标线
6.1首都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系统图
见附录3-航空器活动区道路系统图。
6.2首都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命名及限速
见附录4-首都机场飞行区道路命名及限速规定。
6.3站坪交通标志、标线
6.3.1服务车道标志线
6.3.1.1一般道路标志线
1)一般道路是指不与滑行道、飞机入位线交叉的车行道,它有单车道、双向2车道和双向4车道3种形式。
图6.3.1.1—1单车道标志线
图6.3.1.1—2双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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