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规章制度.docx
- 文档编号:16553219
- 上传时间:2023-07-14
- 格式:DOCX
- 页数:17
- 大小:24.47KB
职业健康规章制度.docx
《职业健康规章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业健康规章制度.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职业健康规章制度
职
业
健
康
规
章
制
度
XXXXXX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九月
秦洪军
目次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成员、职责
●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四、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五、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六、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修检测制度
●七、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八、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九、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十、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成员、职责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公司职工的健康及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健康工作,促进我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成立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
一、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
XXX
组员:
XXX、XXX、XXX
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2、审定职业安全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二、职业健康工作管理机构
负责人:
XXX
组员:
XXX、XXX
管理机构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2、建立好本单位的健康管理台帐及相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3、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健康监测站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4、负责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健康档案的建立工作。
5、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查体和应急时的检查工作;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建立健康档案。
6、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7、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8、负责新入职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离岗前的健康查体工作。
9、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10、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
预防
1、凡新招收的员工在上岗前,必须在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由企管部建立员工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对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不得招收。
2、每次招收的新员工在岗前安全知识培训时,必须把职业病防治知识及劳动卫生知识列入培训内容,使其掌握职业卫生的有关规定。
3、严格按照《公司安全规程》规定,对在岗接触噪声作业的工人,按周期组织进行检查。
4、接噪人员每年度必须配发耳塞及其它劳保用品,物资部门要建立劳保发放档案。
5、各部门必须按照分管范围及工作场所,定期检查,确保作业场所工业卫生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6、严格按照《公司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健全完善防噪设施,降低作业场所内的噪音。
7、保持设备的性能完好,发挥设备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环保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直到符合标准才可使用。
8、对于突发性噪声,提前通知附近的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其他能够人为控制的突发性噪声应尽量做到“以人为本”的原则,使噪声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加强设备维修,减少机械老化带来的噪声。
9、加强职业危害学习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学习职业危害和职业卫生常识。
10、加强各工作场所气体成份的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增加时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
11、严格按照规定,对生产性噪声及乙酸乙酯进行监测,对作业场所内的噪声及乙酸乙酯每年测定1次,测定方法按委托协议委托检查。
12、接触噪声及有害物质的人员作业时,必须佩戴耳塞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
13、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噪作业:
(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4)明显听觉器官、心血管器和神经系统器质性疾患质性疾病。
(5)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噪声作业的其他疾病。
14、其它职业危害可根据情况不定期检查。
二、责任: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加强对噪声危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管理机构与职责
安监部、生产技术部、人资部、行政部、物资供应部共同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人资部负责制定职业危害等规章制度,根据实际监测情况及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措施定期对职业危害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2)安监部负责开展噪音作业现场督促检查、管理、指导工作,有权制止、处理违章作业;负责接尘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3)生产技术部负责督促检查操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执行综合防噪措施和个人防护作业。
(4)物资供应部负责劳保用品的计划、发放,负责耳塞、降噪等材料的购置,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的各种资用开支。
(5)行政部负责职业病检查和体检人员的确定,协调安排职工进行体检,复查及职工健康档案资料收集等工作,负责制定劳动保护措施和方案。
2、职业病范围与治疗规定
1、职业病范围:
按国家现行规定的职业病范围执行。
2、治疗规定:
(1)对已确诊的各期耳性职业病立即调离接噪岗位,实行治疗或疗养。
(2)对于职业病患者,要积极开展治疗工作,脱离原职业危害,适当照顾安排工作,医疗终结确诊为残废时,应按上极有关规定处理。
(3)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1、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2、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河东区汤头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备案。
3、生产技术部、安监部协助行政部根据危险源辩识方法,应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4、安监部将上级部门检测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一式二份(存档一份),按时发放到各生产班组。
班组安全活动期间,将报告书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数据记录在活动记录本中。
5、行政部应对即将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告知生产员工,所有参与实施人员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必要的责任。
(四)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河东区汤头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5、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个数,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五)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1、为规范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工作,促使职工真正认识到职业危害防治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职工职业安全健康素质,减少职业病危害。
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安监部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和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制度。
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是职工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职工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并优先保证其所需人员和经费。
4、各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和省、市组织的安全管理资格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5、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安全职业健康专业知识以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
6、在安全生产月或必要时开展大型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活动,安监部要根据上级领导的安排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工作。
7、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
8、各部门负责人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9、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10、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强制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阻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11、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不得小于2学时。
12、行政部要对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档案,并长期保存。
(六)职业危害病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1、工程技术部、生产部部、安监部负责企业防护设施维护、管理以及监督、指导实施等工作。
2、其他专业部门负责本部门使用范围内的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3、公司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物资供应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
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
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5、安监部检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督促相关部门组织检修。
6、安监部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7、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教管理责任人,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8、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9、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七)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为加强本公司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工作(生产)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订本办法。
2、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3、本厂劳动保护用品分消耗性劳动保护用品、耐用性劳动保证用品;消耗性劳动保护用品包括手套、帽子等;耐用性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工作服、耳塞等。
耐用性劳保用品采用周期性管理,根据使用周期发放,消耗性劳保用品,定期发放。
需增加其他劳保产品的,由公司会议研究决定。
4、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
5、劳动保护用品应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货币代物发放,更不得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
劳动保护用品归口劳资科管理,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
购入的劳保用品必须满足国家印刷行业劳保用品强制性指标要求的规定。
6、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
其他岗位的在岗职工因工作确需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由各部门上报申请,物资供应部门审核,经分管矿长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发给。
7、因特殊情况需提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工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物资供应部审核报分管矿长批准后可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
凡未列入和新增加的工种,由其所在部门根据本厂实际拟定标准报财资部审核,分管厂长批准后发放。
8、消耗性劳保用品每季度发放一次,具体发放标准根据工作情况由公司研究确定,可以累积发放。
9、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各部门(队)按职工岗位,工种编制劳保申领人员花名册报财资部,财资部根据职工工种及出勤情况对花名册进行审核,汇总删除不符合领用条件的人员后送财资部,财资部根据职工职务、岗位,工种确定发放标准,并编制消耗性劳保用品采购计划送交物资供应部采购。
耐用性劳保用品根据库存情况,由物资供应部门编制采购计划,分管领导批准后采购。
1O、采购到厂的消耗性劳保用品由财资部验收,并向库房保管送申领人员花名册一份,保管依花名册所列人员及标准进行签字发放。
耐用性劳保用品的验收按材料验收制度执行。
11、耐用性劳保用品的发放,新招职工由所在部门出具证明,由物资供应部门领导审批后发放。
12、对短期内因工作需要调换岗位的职工,根据岗位标准配发劳保用品,任务完成后,使用的耐用性劳保用品必须办理上交手续。
其他临时需要使用劳保用品的,经负责人审核、物资供应部门领导批准后可暂向库房办理借用手续,用毕后交回库房。
13、本规定执行前发放的耐用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不足原规定年限的可继续按原规定年限使用,到期后按新规定的标准配发。
14、劳动保护用品是为劳动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质条件,除消耗性劳保用品外,其他劳保用品职工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
15、耐用性劳保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应正确使用,应杜绝野蛮违章使用劳保用品;应做好清洗,保养工作,保持其正常的使用状态。
对损坏、无法使用和丢失劳保用品的必须立即更换或补领。
(八)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依据: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目的: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整个能渝公司。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有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
4、具体内容:
(1)印刷车间安装危气收集处理设备,对车间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收集处理,安全部负责每日对设备进行开启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安全部工作人员每天运行情况进行整理分析,有超标现象立即查明原因,编制相应处理措施进行预防。
(3)生产部每天对作业人员进行劳保用品穿戴检查,对不符合进行整改,成绩列入安全考核项。
(5)每月安全部专职人员对作业现场的设备运行情况进行两次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有异常现象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6)每月由生产部门组织人员对噪声作业点进行一次噪声检测,并做好相关及记录;由机修部工作人员对作业现场的机械噪声进行一次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
(7)存在超标现象的地点必须编制防治措施进行治理。
(8)有异常现象必须经过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备案。
5、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九)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职业健康监护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厂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强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我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1、凡进入我公司上岗的新员工,行政部必须组织到卫生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不得擅自到未经医疗批准的单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新员工上岗体检,必须要有专人陪同到体检单位进行体检,并在体检表上贴上体检者的照片,以确保体检的真实性。
3、不得安排未经上岗体检的人员上岗,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职业。
4、公司在岗人员体检的周期规定为一年,如果员工不按规定参加体检,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本人负责。
5、对体检后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其复查及医学观察。
6、体检后,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由企管部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如有与职业无关的疾病,负责体检的部门,也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及时告知本人,以便进行治疗。
7、行政部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好职工的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遗失。
8、生产部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噪声分布情况,准确的确定卫生监测点。
9、作业场噪声等的监测周期为12个月,特殊情况随时监测。
10、对噪声超标的工序,由安监部在超标处设立职业危害警示牌,警示牌上应标明标准值和超标的情况,预防措施等。
11、物资部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监督使用,并做到准确发放和指导正确使用,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公司建立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由专人保管,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4、行政部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5、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7、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
8、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9、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10、职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企管部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11、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资料时,企管部应如实地提供。
12、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13、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14、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
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15、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16、本规定解释权归鑫诺公司。
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10)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一、主要存在职业危害因素:
在机印车间主要有有机溶剂、噪声对人体存在危害。
二、控制措施:
1、工程控制:
注意通风,增加空气湿度。
2、个人防护:
手套、耳塞。
3、工作场所禁止吸烟、进食、喝水。
三、应急措施:
1、有机溶剂
皮肤接触,用肥皂和清水清洗。
吸入大量挥发物,立即转移到新鲜空气处。
眼睛接触,清水清洗后就医。
泄露时污染区人员迅速转移至安全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污染区,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式呼吸器,穿一般消防防火衣。
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堵漏。
喷水雾会减少蒸发,但不能降低泄露物在受限制空间内的易燃性。
用砂土或不燃性吸附剂混合吸收,使用无火花工具收集运至废物储存场所,以待处理。
2、噪声
噪声污染较为严重时应立即关闭产生噪声的机器设备
四、操作注意事项:
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
3、当物料发生泄漏时,应立即控制泄漏进行通风,并及时回收和清理。
4、依一级保养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5、生产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
6、喷雾设备正常使用,降低空气中有机溶剂的浓度
7、现场作业严禁用铁器敲打,以免产生火花,导致火情。
8、配好油墨需用二次容器接盘,以免流在地上,造成滑到。
9、工作完毕立即洗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职业 健康 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