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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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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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
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
第1条一般规定
1.1定义与解释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
/
1.3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英语语言。
1.4适用法律
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
1.5标准、规范
1.5.1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包含以下标准、规范,但不限于以下标准和规范。
另需特别说明的是,如果下列标准规范已有更新版本,以最新执行的版本为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6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5);
7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
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9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环境污染防治法;
1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1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1996);
13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出法(GB5086、1~2-1997);
14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15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16生活垃圾焚烧炉(CJ/T118-2000);
17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范(GB50049—2011);
18火力发电厂油气管道设计技术规程(GB50049—94);
19火力发电厂保温油漆设计规程(DL/T5072-2001);
20火力发电厂初步设计文件内容深度规定(DLGJ9-92);
21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DL/T5054-1996);
22火力发电厂烟风煤粉管道设计技术规定(DL/T5121-2000);
23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5053-96);
24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范(DL/T5339-2006);
25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
26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97);
27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28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1版));
29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3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3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3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33工业循环冷却水设计规范(GB50050-95);
3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36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J29-1990;
37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GBJ65-1983);
38建筑楼梯模数协调标准(GBJ101-1987);
39钢制压力容器(GB150-1998);
40安全色(GB2893-1982);
41安全标志(GB2894-1996);
42安全电压(GB3805-1993);
43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1-1993);
44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2-1993);
45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4053.3-1993);
46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4053.4-1983);
47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T4064-1993);
48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1994);
49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1984);
50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5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76-1985);
52辐射防护规定(GB8703-1988);
53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8196-1987);
54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1988);
55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1990);
56机械防护安全距离(GB12265-1990);
57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1991);
5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1995);
5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60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1);
61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1992);
62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50040-1996);
63爆炸和火灾危险性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
64建筑设计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修订本)(GB50057-1994);
65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1998);
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998);
6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
68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1993);
69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1994);
70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修订本)(GB50222-1995);
71火力发电站及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1996);
7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7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7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
75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86);
76有毒作业分级(GB/T12331-90);
7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
1.5.2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
1.5.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
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
/
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
/
研发试验(或培训)协议(名称):
/,作为合同附件。
1.7保密事项
1.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作为本合同附件。
2.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2条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按照合同约定
2.3监理人
2.3.1监理单位名称:
按照监理合同
工程总监理姓名:
按照监理合同
监理的范围:
按照监理合同
监理的内容:
按照监理合同
监理的权限:
按照监理合同
2.4安全保证
2.4.1承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本、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2.5保安责任
2.5.1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
在以下两者中选择其一,作为合同双方对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
□发包人负责保安的归口管理
■委托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负责现场保安责任。
2.5.2保安区域责任划分及双方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的约定:
按照发包人的现场管理要求执行
第3条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力
3.1.3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
按照发包人的现场管理要求执行。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经理职责:
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
项目经理权限:
项目经理为承包人在本项目上的全权委托代理人,代表承包人行使并承担本合同中,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向承包人法定代表人负责,按照承包人的制度和授权,全面领导并主持项目部的工作,按合同约定的承包工作范围、内容和工期、质量标准、投资限额,全面完成本合同工作。
3.8分包
3.8.1分包约定
约定的分包事项和分包人长名单:
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进行分包,分包合同应经发包人备案通过。
分包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未取得发包人的批准,承包人不得进行分包。
分包单位应满足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施工资质要求。
暂估价工程由承包人组织招标(招标文件和技术要求应经发包人确认),发包人派员全程参与招标过程,定标必须经发包人代表书面认可,并确定该部分工程实际合同价款,承包人按照确定的实际合同价与分包人签订合同。
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项目进度计划
4.1.1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共8份,合同签订后7日内
4.3采购进度计划
4.3.2采购开始日期。
工程物资采购及开始日期的约定:
见项目进度计划。
4.4施工进度计划
4.4.1施工进度计划(以表格或文字表述)
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名称):
见项目进度计划。
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名称):
见项目进度计划。
4.5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或重要节点延误,每延误1天的误期赔偿金额为五万元。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
不超过总合同价的5%。
若虽协议书中重要节点工期发生延误,但承包人积极采取措施,按期完成了点火投料工期要求,则重要节点延误误期赔偿可协商取消或返还。
第5条技术与设计
5.1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
5.1.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
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的说明如下:
详见技术要求。
5.1.2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由发包人承担的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说明如下:
详见技术要求。
5.2设计
5.2.1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另行约定。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
发包人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另行约定。
5.2.2承包人的义务
(1)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的如下部分,可按本款中约定的如下时间期限,提出进一步要求随设计进度和承包人要求
5.2.4操作维修手册。
提交的份数和最终提交期限:
(1)随设备到货提供,每台套设备各1份
(2)整厂运行操作维修手册:
由发包人自行编制;
5.2.5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方案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8份,时间另行约定
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20份,时间另行约定
竣工图编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5份,时间另行约定。
上述设计文件中,必须提供可编辑的AUTOCAD2004以上版本文件PDF版本文件。
5.3设计阶段审查
5.3.1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名称):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
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
按照发包人要求。
第6条工程物资
6.1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发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
详见合同附件-《【】项目招标工作范围划分表-含设备供货范围》
6.1.2承包人提供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
详见合同附件-《【】项目招标工作范围划分表-含设备供货范围》
6.1.3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必须满足相关规范和发包人要求,招标技术规范书必须经发包人审核通过方可采购;采购结果需要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方能签订合同。
6.6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工程物资保管
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
合同范围内所有工程、设备及材料,包括发包人供应部分(若有)。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按照发包人要求。
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及设备:
无,承包人自行负责。
第7条施工
7.1对发包人的义务
7.1.1提供基准坐标资料
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的内容和时间: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在正式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1.3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承包人的进场条件:
已具备进场条件。
承包人的进厂日期:
合同签订后,按照发包人要求
7.1.4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水、电等类别和取费单价:
施工用水(含税)5元/吨,施工用电(含税)1.5元/度,启动试运阶段消耗厂用电按1元/度,按月结算。
7.1.10由发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
(1)提供满足施工所需水、电接口,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2)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和需由承包人在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的备案等除外);
(4)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保护费用;
(5)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本项目所需由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及资料;
(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由发包人负责(或委托其他人)实施的与本项目相关联的工作;
(7)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审核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
7.2对承包人的义务
7.2.2施工组织设计
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
提供三份,合同签订后20天内
需要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开工前14日,提交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7.2.3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
见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7.2.4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
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量和使用时间:
见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发包人能够满足施工临时用水、电等类别和数量:
按照现场情况
水电等节点位置资料的提交时间:
见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7.2.13由承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和费用。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交其详细的整体施工、重要建筑、重要设备、分体建筑、外包工程的组织及施工方案,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2)承包人应遵守在合同执行阶段现行的、并可适用于本项目的法律、条例和规章,包括在合同生效日颁布的、适用于本项目并有可能影响到工作的所有法律、条例和规章。
(3)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获得,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应由发包人办理的、虽未在合同提及,但与建设和运行合同装置相关的审批和许可,并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文件。
(4)承包人保证具有完成工作所需要的经验和能力,并保证提供足够和称职的专业人员和其他人员。
(5)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与工作有关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和项目管理、工程设计、采购、施工、联动试车、投料试车和性能考核等有关的文件,以便发包人审查、建议或批准。
(6)承包人保证任何未经许可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
(7)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参加工程例会和其他形式会议,按发包人要求按时向发包方报送工程信息。
7.4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开工前7天。
人力资源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每月施工进度报告中提供。
7.4.2主要机具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开工前7天。
主要机具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每月施工进度报告中提供
7.5质量与检验
7.5.1质检部位与参检方
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按行业验收评定标准
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按行业验收评定标准
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按行业验收评定标准
第三方检查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按行业验收评定标准
7.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
7.5.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和参检方的约定:
按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和行业验收评定标准
7.8健康、安全、环境
7.8.1健康、安全、环境管理
提交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份数按照发包人现场要求,开工前7天提供
第8条竣工试验(单体调试、系统调试、空运联合、点火调试、72+24小时)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
8.1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竣工试验方案
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
份数按照发包人现场要求,竣工试验前20天提供
(2)由承包人完成以下工作:
由承包人组织成立竣工试验领导小组,承包人负责完成单体调试、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含空负荷试运与带负荷试运);若需外聘调试单位,费用含在合同价格内,由承包人负责;
单体调试、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含空负荷试运与带负荷试运)期间,发包人提供石灰、活性炭、尿素和化学药品(仅包含循环水加药、锅炉加药、化学除盐水制备系统加药),其余调试耗材由承包人提供,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的。
发包人提供运行操作人员配合。
发包人提供的调试耗材和药剂,以合同规定的各调试节点工期为限,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超出上述耗材和药剂的部分,由发包人扣减承包人相关费用。
第9条工程接收(72+24小时后的移交)
9.1工程接收
9.1.1按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
(1)按单项工程接收的顺序和日期分别为:
合同范围内工作,整体移交,整体接收
9.1.2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
提交竣工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竣工试验前28天
第10条竣工后试验(性能验收)
10.1责任与义务
10.1.1发包人的义务
(6)其他义务和工作:
由发包人组织成立竣工后试验领导小组,承包人负责配合并参加。
10.1.2承包人的义务
(2)提交给发包人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
/
(7)其他义务和工作:
承包人负责配合并参加竣工后试验
10.2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5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
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开始日期:
试验前7天
10.6未能通过考核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单项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按通用条款10.6款第
(2)项处理。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其中,
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按通用条款10.6款第
(2)项处理。
10.7考核验收证书
10.7.1本合同按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
11.2质量保修金额
11.2.1质量保修金额
质量保修金额为合同结算价格的:
5%。
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方式:
结算时一次性扣留。
第12条工程竣工验收(行业主管部门整厂竣工验收)
12.1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2.1.1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格式和份数按照发包人现场要求提交,72+24小时后三个月内提供
完整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格式和份数按照发包人现场要求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整厂竣工验收通过后三月内提供
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2变更范围
13.2.6其他变更
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他变更范围:
(1)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本合同承包人的工作范围(包括设备材料供货范围和土建安装工作范围)进行增加和减少,承包人应同意并予以配合。
(2)本项目为达到技术规格书规定的性能指标要求所必需,但设备清单中未明确或未含设备(包括遗漏的设备及规格型号未达系统要求的设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
所采购设备若投标阶段的设备规格型号高于设计或系统要求,承包人要求更改,应征得发包人同意。
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负责的供货范围内,包括设备清单中未明确或未含的设备(包括遗漏的设备及规格型号未达系统要求的设备),合同价中已包括此部分设备价格,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因此而调整合同价格。
13.5变更价款确定
13.5.1技术服务费、勘察设计费及其他费用(如有)
技术服务费(包括监造、调试、检验、试验、总承包服务费等)部分合同价款,在合同执行期内,一次性包干,不做调整;
承包人所报勘察设计费、其他费用(如有),在合同执行期内,一次性包干,不做调整;13.5.2设备及材料供货费
根据专用条款13.2.6款第
(1)条,发包人对承包人设备材料供货范围的调整,按照本合同所附的分项价格,进行调整;承包人报价中未有价格的,根据市场询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
13.5.3土建工程费
根据专用条款13.2.6款第
(1)条,发包人对承包人土建工程(包括结构、建筑、装饰以及配套给排水、消防、强电弱电、防雷接地、空调通风等小水电安装专业)承包范围进行的调整,无论是增加还是减少,均按照如下原则确定增减的合同价款:
(1)工程数量:
根据调整变化部分的施工图纸计算确定;
(2)主材价格取定:
主要材料价格按2015年第4期《菏泽工程标准造价信息》。
无信息价的,承包人根据市场询价,经发包人批准后确定。
辅材价格按照定额价格计算。
(3)计价依据:
套用2011年《【】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价规则》、《【】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1基价)》、等【】省及菏泽市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综合单价法编制。
取费费率为区间且计价依据没有明确具体规定的,按照区间中间值取定。
(4)关于变更措施项目费的约定:
若为合同范围建构筑物内的个别施工部位发生变更调整,则施工图范围内的施工组织措施费和技术措施费按投标报价一次性包干,因为工程变更等原因引起的措施费均不调整合同价格。
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已包含为达到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求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但若为增加或减少单体建构筑物,则施工组织措施费和技术措施费按照预算要求进行编制,不受本条款约束。
(5)按照上述
(1)
(2)(3)(4)原则,以(3)所述的综合单价法编制预算后,整体降价15%,进行土建工程的合同价格调整。
(6)现场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计日工,计日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所发生的数量计算。
计日工单价为120元/天,结算时只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它取费。
13.5.4安装工程费
根据13.2.6款第
(1)条,发包人对承包人安装工程(包括设备安装、工艺管线安装、电缆桥架安装、电气自控仪表安装等大安装专业)承包范围进行的调整,无论是增加还是减少,均按照如下原则确定增减的合同价款:
(1)工程数量:
根据调整变化部分的施工图纸计算确定;
(2)主材价格取定:
装置性材料价格按《电力建设工程装置性材料预算价格(2013年版)》。
没有的,承包人根据市场询价,经发包人批准后确定。
(3)计价依据:
套用《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3年版)》,按《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2013年版)新建项目标准配套取费;定额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价差按《关于发布2013版电力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2015年度价格水平调整的通知》(定额〔2015〕44号)执行。
(4)关于变更措施项目费的约定:
施工组织措施费和技术措施费按照预算要求进行编制。
除变更外,安装工程的措施费一次性包干。
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已包含为达到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求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5)按照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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