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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固废法难点解读
新《固废法》难点解读
2020年1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基本原则
1.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2.污染担责原则
1.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2.污染担责原则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
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二、基本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
2.自主验收
3.排污许可
4.清洁生产
5.委托担责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2.自主验收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3.排污许可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
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4.清洁生产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
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5.委托担责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律责任
新《固废法》在法律责任这一章,从过去共21
条,增加到现在共23条。
新增了查封扣押、拘留、按日计罚、双罚制等新执法手段,既增加了处罚种类,又提高了罚款额度。
处罚金额单位最高可罚至500万元,个人最高可罚至100万元。
新《固废法》中有4条明确了双罚制,即不仅要对单位处以罚款
,还要对单位的负责人员处以罚款。
1.查封扣押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2.拘留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按日计罚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
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4.双罚制
新《固废法》中有4条明确了双罚制,即不仅要对单位处以罚款,还要对单位的负责人员处以罚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5.相关罚则
序号
违法行为
新固废法罚则
现行罚则
1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
未经批准
10-100万元罚款
1-10万元罚款
2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
案
10-100万元罚款
/
3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处所需处置费用1倍以上3倍以
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
0.5-5万元罚款
4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
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
1-10万元罚款
5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
记录
5-20万元罚款
/
6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
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10-100万元罚款
/
7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
10-100万元罚款
/
8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10-100万元罚款
1-10万元罚款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9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
废物有关资料
10-100万元罚款
1-10万元罚款
10
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以
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
11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
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以
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2-20万元罚款
12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
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10-100万元罚款
2-20万元罚款
13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10-100万元罚款
1-10万元罚款
14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
容性质的危险废物
10-100万元罚款
1-10万元罚款
15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10-100万元罚款
1-10万元罚款
16
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
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10-100万元罚款
1-10万元罚款
17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以
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1-10万元罚款
18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以
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1-10万元罚款
19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10-100万元罚款
1-10万元罚款
20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10-100万元罚款
/
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21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
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违法
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元以下的罚款
22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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